工时承诺书(共8篇)
第1篇: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区别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
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2篇: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则周期则更长
不定时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3篇: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
一、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文书;
2、《余姚市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申请书》、《余姚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叁份);
3、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或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
四、企业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对企业职工进行告知,必要时在所在企业内公告三日。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4篇: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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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
一、各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其他各类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另外,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1(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5、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99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有四种情况:
(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根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意见》,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工时制度。根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3)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
二、案例和拓展
案例56:综合计算工时制大量节省加班费开支?
江苏苏州某大型造纸制造型企业因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
2 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劳动者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8小时。该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劳动者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07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都多,该企业劳动者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劳动者王某以工作时间总数超过1200小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人事部门的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劳动者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王某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保障其相应休假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属实后,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保障职工最基本的休息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拓展: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等的计算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下面举例说明:
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 计算步骤:
1、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
2、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
3、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
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目前,天津(注1)、湖北(注2)等地已经明确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或者有类似规定。
案例57:不定时工时制只需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吗?
广东深圳某化工材料销售公司与2009年5月招聘程先生担任销售人员并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商定程先生每月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另外支付外勤津贴。其中,提成要根据销售业绩来确定。劳动合同中还约定,程先生适用不定式工作制。2009年5月12日程先生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程先生想改行,辞职前程先生提出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公司称约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他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签到表等证据。经仲裁开庭审理,查明该公司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58:计件工时制就没有加班费之说吗?
2009年3月,广东东莞某港资服装制品有限公司招收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并与之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对从事生产线操作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每位员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来领取工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产品订单不均衡,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又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情况。为平衡员工利益,在计算工资时,公司采取以计时保底、计件做奖金计算工资的方式发放。即若员工不熟练,计件工资不够计时工资时,公司支付计时工资;当员工熟练,计件工资超过计时工资时,公司支付计件工资。1个月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前来检查,审核员判定服装厂计件工资没有依法支付。审核员认为,若员工不熟练,以最低工资为底线支付计时工资并无问
4 题。但计件工资超过计时工资时,则服装厂很可能未已计件工资的单价的1.5倍或2倍来支付加班工资。
举例而言,若某员工全月公时为160小时正班+40小时1.5倍加班,共生产产品8000件,而单价为0.1元,也即全月计件金额为800元(8000×0.1元),此时,公司支付员工计件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计件工资应为:800元/(160+40小时)=4元/小时。那么计件工资为4元×(160+40×1.5小时)=880元。即公司少支付了80元工资。基于此,劳动行政部门最后给予服装公司一个警告处分。
第6篇:标准工时
总结:
① 标准工时制是依据工人生产效率高于标准水平的百分比付给工人同等比例奖金。
② 优点:便于计算、易于理解和接受。
③ 缺点:员工往往仅仅关注产出规定数量的产品(提高生产的速度),倾向于接受与完成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有限培训。因此,在这些职位中引进新的生产技术或调整生产流程就显得更加困难。另外,这些员工所使用的设备也往往不能得到良好的保养。
④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工作内容相对固定的的那些相当专业化的职位,处于这些职位的员工每台周而复始地从事大致相同的工作。
第7篇:工时制度
所谓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劳动定额为标准工作时间。依《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和一个标准周(一周工作40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更复杂的形式。同时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如果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剩余时间可为休息时间,也可以多做定额以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相反,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未完成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外用以完成定额。实行计件工作时间的单位应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日或每周定额,适当考虑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工时制度的同时,工资总量不会减少.1、计件工资单价如何确定? 之前在家服装厂,他们的计件单价不是HR定的,是由专门负责工艺的师傅根据难易程度订的。如果HR定的话,其实也是参照计时工资,比如某产品一天8小时人均生产100件,如果按时薪估算,8小时工资为60元的话,那么计件就是0.6元/件
2、人员请病假、事假、带薪假(婚、丧、产、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如果纯计件的话休假期间没有计件工资,但全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如果有加班,计件人员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的计件工资,一个可以规定正常一天产多少件,订一个计件价格,超过的按更高的计件价格。或者是全部按一样的价格计件,加班的按小时给予一定的补助。
作者: peerle时间: 2010-5-27 14:43:00标题: 回复:关于计件工资几个计算问题的讨论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下,需明确几个问题:
1、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要遵守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需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用人单位应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因此,在计件工资制下,关键是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约定了计件单价,而没有确定劳动定额,这样就无法确定加班工作量,也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通常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推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所有约定,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审查加班的支付问题,即以劳动者所得的工资按计时工资制算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小时工资,如果该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应当说有利于用人单位,不利于动者,不合理,但属无奈之举。《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确定劳动定额,而在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司法部门却推翻双方约定,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进行审查,这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关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使得确定劳动定额没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致使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没有确定劳动定额,只是与劳动者约定计件单价。故在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时,对劳动者提出的按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也难于确定,因此,司法部门只能采取折算成标准工时工资制这种处理方式。
国家规定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一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小时最低多少钱得根据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每个地方都不一样。计件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国家或地方都有相关工作的定额,根据这个定额和计时工资计算。加班主要有三种,每天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工资分别是原工资的150%、200%、300%。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我国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时间的最长限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一)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
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是指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预先规定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劳动定额要合理制定,保证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按标准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 “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海市劳动局规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计算周期。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
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需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8篇:综合工时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合法有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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