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核准承诺书(共3篇)
第1篇:企业名称核准信用承诺书
企业名称核准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已认真阅读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本级企业名称数据库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信息,确定选择
作为本企业名称,并承诺如下:
1、已知晓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出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信息,经过慎重考虑,选择申请该名称。
2、如果与上述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本企业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院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
4、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企业(盖章、签字)投资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申请人通过开放的名称库查询、确定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2篇:企业名称核准问答
1.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①与已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②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2.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填写申请表 ;②计算机进行查重;③名称核准。
3.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手续?
答:①申请表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5.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6.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答:企业预先(或变更)核准的名称超过6个月有效期即自动作废;如该名称未被他人申请核准,可带上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到工商局窗口重新申请办理,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延期六个月,但只能延期一次。
7.企业名称核准后,想撤销企业名称怎么办理?
答: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带上核名通知书原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撤销申请书、委托书,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8.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提交补办申请书、委托书,拟申请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名称未注册登记的证明,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员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9.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两个月后,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吗?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10.企业名称中含有“公司”二字的企业,一定是按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吗?答:不一定。企业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的,属于按《公司法》登记的公司,此外应为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11.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
答:需要查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12.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4.要把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须满足哪些条件?答:根据沪工商注〔2008〕212号上海工商部门11条新政策规定: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5.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第3篇:企业名称核准(河南)
企业名称核准
办理机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地址: 花园路125号省工商局注册登记大厅
联系人: 注册处联系电话: 66779113
办理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后,报省工商局核准。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达到100万元,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500万元;
3、有公司住所。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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