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铜承诺书
第1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发布。)
5.《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3月2日发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2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用);
5.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B1~B5应根据申请的项目填报,如果不申请则不需要填报)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
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3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
□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第2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复印件(新企业无资质的);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
3 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第3篇:卫生行政审批承诺书
某某区卫生处行政审批承诺书
一、依法行政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发生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
二、行政审批方面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告知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内容、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等14项内容和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把行政审批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全过程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验、公示、备案、发证的流程办理。
三、优质服务方面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主动、耐心地为办事群众服务,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推诿、不拖延。以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为群众办实事,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及审批表格可在某某网直接下载填写申报,提高了办事效能。
某某卫生行政部门
2012年12月10日
第4篇:宁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 县(区、市)委(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医疗机构设置(迁移)审批)
〔
年〕第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 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 式 :
J -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市 县(区、市)
局(委)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A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盖章)
第5篇:再生育审批个人承诺书
再生育审批个人承诺书
我们夫妻承诺:《夫妻两生育申请表》(《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属实,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因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
1、承认取得的再生育证始终无效;
2、已生育的,承认是违法生育,并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抚养费按自由裁量最高倍数征收(包括个人年实际收入超出部分,按最高倍数加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3、承担纳入各类征信系统诚信体系黑名单的失信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当事人保留一份,案卷存档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