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承诺书
第1篇:回避承诺书.9.9
回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2014年天山区非在编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民主测评工作中,参加测评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均与本人无直系血亲、姻亲、近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本人自愿按照乌鲁木齐市社区非在编人员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2014年
月
日
第2篇: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包括不限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
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
一、廉洁自律承诺
作为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回避承诺
本人受(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项目名称或编号)的评委。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第4篇:回避制度
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东正人字【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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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回避制度
1.目的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举报、揭发时间的受理。
3.3、各部门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入职管理
4.1 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盟本公司,由人事部门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无需担保。但员工的配偶坚决不得通过任何 1
方式进入本公司。
4.2 本公司员工如有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可让其单独在公司招聘现场或单独到公司应聘并登记亲属或其他关系,不允许公司员工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或用人部门。严禁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事部门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4.3 为了实施公司的人才招聘计划、扩大公司的招聘渠道,如有需要通过本公司员工介绍所缺岗位人员时,经面试合格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并备案;如涉及到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没有预先备案的人员介绍都属于违规行为。
4.4 面试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档案上做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考核回避的依据。
4.5 公司员工若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重要岗位、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属公司急招、难招的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并由总经理同意,可以不签订介绍担保书。
4.6 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面试确定。
5.回避管理
5.1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店长以上管
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5.2 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5.3 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有权责利益关系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职能部门工作;不允许店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5.4 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5.5 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结为夫妻的,在婚后必须在2周内由一方提出辞职。
5.6 公司实行店长级以上人员亲属备案制度,店长级(含)以上人员如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在本公司上班的,须将其名单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报总经理确认后备案。
6. 公司各部门自本制度执行以前存在与本制度4.1规定不相符之情况的,应在本制度生效后一月内,由各部门统计后上报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违规本人在一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是调岗申请。
7.奖励与处罚
人事部门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店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特殊关系,应予以登记回避。如招聘人员明知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是特殊关系却安置到该部门,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0元,以后再查实类似事件,处罚加倍。
7.2 有配偶、亲属、或是有特殊关系在公司工作,但谎报或是瞒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8.附则
8.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全归东正科级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8.2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签字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4日
主题词:人事回避制度抄:汤总、黎总、各部门、各门店
第5篇:回避规定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nn(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6篇:回避制度
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我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本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三、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1、考察、决定提拔或罢免领导干部;
2、组织发展;
3、职称评审全过程;
4、各类评先评优;
5、人事招聘与引进;
6、部分人员奖励工资;
7、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录取过程;
8、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物质采购、教材图书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
9、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活动;
10、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四、领导干部如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领导同志要劝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对于发生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也未劝其回避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领导干部或配偶、子女、亲友的当选资格,并对其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有关问题重新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
第7篇: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出庭制度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
3、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2011年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
活动工作总结
为落实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示,切实提高我所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本所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了司法鉴定诚信年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掌握目标,明确任务
4月份,组织学习了关于《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传达了活动具体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本次活动以增强司法鉴定诚信意识为主题,以促进司法鉴定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执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具体任务: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树立诚信执业品质。
二、加强领导,规范落实
1、根据市局诚信年活动领导组的统一安排,及时成立了诚信建设年活动小组,下设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办公室。
2、4月23日,召开了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学习了市局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工作,张玉峰所长作了诚信建设活动年的动员报告,结合本所目前存在的不足,指出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会上全体鉴定人还签署了《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诚信建设承诺书》,并进行了宣誓,确保今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为提升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所结合鉴定人公共法律知识学习的文件要求,制定了2011诚信年建设学习计划,编制了知识手册,并将定期进行举行内部抽考,考试结果纳入年底评先评优中。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及时给以指出,并找出和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具体工作人员按期完成诚信建设年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和工作。
三、查摆机构及鉴定人问题
5月份,根据诚信年建设查摆问题阶段的要求,结合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制定了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专项自查表,查摆机构和个人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鉴定机构方面:部分基本检查工具缺质量认证相关资料、部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少数公示制度未上墙、鉴定流程有待完善、司法鉴定信息系统应用有待提高等;
2、鉴定人方面:诚信执业意识有待提高、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所经过讨论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
四、制定措施,整改提高
7月份,针对存在的问题,鉴定所组织召开了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主要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重点加强各项基本制度的落实,实行鉴定所的规范化管理。
2、落实所务公开。通过多途径公示司法鉴定信息,通过网络、宣传牌等公开人员名录、诚信承诺、重要鉴定制度等内容。
3、强化鉴定所和鉴定人监督考核机制。鉴定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召开座谈会,邀请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律师、法律工作者,听取评价、收集意见,提升鉴定服务意识和水平。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所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及标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分类指导和管理。
4、加强鉴定流程管理。进一步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在规范内部鉴定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被鉴定人等候时间,尽可能的方便群众。
5、加强司法鉴定综合信息系统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充分利用系统的各项功能,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几个月来,鉴定所积极整改,逐项落实,目前各项工作已基本整改到位。在次基础上,本所将研究诚信建设年活动的长效机制,在宣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不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增强服务效能,树立司法鉴定诚信品牌。
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