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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共10篇)

作者:zhongre2010 | 发布时间:2020-05-22 15:01: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伴网(www.xiexiebang.comP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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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一些涉及到双方利益的事情签订承诺书,来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保护我们的自身权益,那么承诺书到底具备法律效力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承诺书资料,帮大家解答承诺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是一种诺允合同关系(单方予允合同),在于当事人的履行或自愿履行,只要自愿履行则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但要是承诺方收回承诺项,或不予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事项,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即使合同关系,如果明显显失公平,违法或违反行政法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无效合同行为。

举例:

承诺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承诺人:陈海

年月日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第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第7篇: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合作光明真鲜奶吧连锁门店加盟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支持乙方或乙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在杭州市(0571地区)范围内开设一家“光明真鲜奶吧”店铺,店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的销售和相关服务。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以“光明真鲜奶吧”为店铺名称进行正常营业。3.甲方向乙方提供光明品牌的各类奶制品、饮品及其他辅料、面包等一切店铺内产品及包装品。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或另行采购。4.乙方应于签署本合作意向书无异议后2天内向甲方人民元(大写****整)作为合作意向金。逾期不缴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5.合作意向金由甲方负责管理,合作意向金主要用于维护所有合作者在“光明真鲜奶吧”经营市场中的正常稳定的秩序,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正当利益。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合作意向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6.合作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根据违约情形对乙方进行通告批评、罚款直至没收合作意向金并取消合作资格。从而确保其他优秀合作伙伴的利益和品牌利益。7.合作期限满期后如不续约,且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违约事项的,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开店事项 1.乙方在签署本合作意向书后1个月内提供营业场所的位置及户型图的复印件,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地址。2.甲方统一委托单位设计装修乙方店面,在甲方根据门店面积和地段要求,核算装修费用: 元/平方,并另附店内设备清单明细和装修时序耗时明细。合计总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装修费用及设备采购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始为乙方进入装修工序时间。3.甲方统一为乙方安装收银系统和监控软件,该系统采取联网模式,方便甲乙双方可以对门店进行实时监控。4.乙方门店的店长由甲方统一培训管理,并由甲方委培任命至乙方门店,即店长为甲方员工,甲方有权对店长进行培训、晋升、调遣任命等人事行为。

店长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经营管理好门店业务和店员管理,乙方在发现甲方委派的店长不能胜任门店经营工作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店长,甲方经过调查确认后1-2周的时间内向乙方做出协调。因店长实际服务于乙方门店,店长薪资福利及社保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即为甲方将乙方店长的薪资明细用通知文件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在乙方当月的货款预付款中代扣。5.为保障门店经营服务质量,提升连锁品牌口碑。乙方门店所配备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满员营运,即1名店长(为甲方派驻乙方专职人员、1名店助、1名营业员、1名导购),以上为最低人员配备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分休息和休假轮值,乙方另需招聘兼职人员补充。

在人员培训方面:乙方在门店正式开店经营前20天,必须已配备满额工作人员,并安排至甲方旗舰店培训学习,甲方有义务系统完善地传授并实习相关经营及连锁门店标准化管理等内容。培训期间乙方人员补贴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活动管理 1.乙方店铺所销售和使用的一切产品(包括奶制品、饮品、面包、辅料及包装纸、吸管等)均由甲方统一供应配送,店内不准销售自行采购的产品,奶制品、饮品均为光明品牌。牛奶由光明乳业配送,面包由甲方负责配送,配送费用_元/趟。2.甲方有义务每月1日和15日免费替乙方配送辅材,乙方必须在配送日提前2天将需求明细上报甲方,逾期则不作处理。为了更好地规范乙方经营规范,非配送日期间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配送时,另需支付每次50元(距离甲方仓库最短行驶具体15公里范围内,超过距离甲方仓库最短行驶具体15公里范围外,按每公10里增加50元计算)3.店铺暂定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乙方需经营其他产品时,向甲方申请经营许可,经甲方同意盖章后可以销售该产品。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均为经销商统一进货价,为乙方创造了更多的盈利空间。同时因公司财务制度等原因,甲方统一开票时间为乙方实际发生货款的次月15-20日之间,逾期则无法开具发票。5.乙方开业后,严格执行甲方统一的零售价。并配合甲方推出的市场整体营销活动或促销。

6.乙方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门店所产生的租金、人员等一切开支均由乙方承担,实现独立经营。7.甲方作为品牌运行和整体规划公司,有责任为乙方实现更大的盈利空间,从而实现共赢。8.甲方委派督导员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双方书面沟通确认后,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整改。9.乙方保证不能随意使用“光明”字样的商标,仅能用于设置门店店招,名称限定为“光明真鲜奶吧”,如甲方因品牌发展需要,更改商标内容,乙方需配合甲方顺利推进品牌发展。合作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取消商标使用并自行拆除门店店招,若一周内不拆除甲方有权拆除,所发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依法经营 1.乙方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餐饮许可证等开店所需的一切证照后,方可经营店铺(包括悬挂“光明真鲜奶吧”招牌),证照复印件需在甲方处留存一份。2.乙方对店铺所销售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除产品本身缺陷),不销售过期、变质奶制品或其他未经甲方同意销售的食品。篇2:商务合作意向书 商务合作意向书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涵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商务活动中贸易的双方或多方在进行贸易或合作之前,通过初步谈判,就合作事宜表明基本态度、提出初步设想的协约性文书。一般称做“意向书”。它主要用于洽谈重要的合作项目和涉外经营项目。如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贸易、承包国际工程等方面。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等使用。

商务合作意向书主要是表达贸易或合作各方共同的目的和责任,是签订协议、合同前的意向性、原则性一致意见的达成。它是实现实质性合作的基础。商务合作意向书制作既可以使磋商合作的步伐走的稳健而有节奏,避免草率从事,盲目签约,也可以及时抓住意向、开拓发展,避免失去商机。商务合作意向书的特征 1.意向性与一致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容是各方原则性的意向,并非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方法。这与协议与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协议与合同的内容要求必须是非常具体的、且有实施的操作性。它的具体内容应是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的,能表达双方的共同意愿。2.协商性与临时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共同协商的产物,也是今后协商的基础。在双方签署之后,仍然允许协商修改。商务合作意向书只是表达谈判的初步成果,为今后谈判作铺垫;一旦谈判深入,最终确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使命即告结束。3.信誉性而非法律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的,虽然对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协议与合同的执行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不同的。[编辑] 商务合作意向书结构与写法(一)标题

可直书“意向书”三字;也可在“意向书”前标明协作内容,如《合资建立五十万吨水泥厂意向书》、《合资兴建麦秆草席加工厂意向书》;还可在协作内容前标明协作各方名称。(二)正文 1.引言

引言写明签订意向书的依据、缘由、目的。表述时比经济合同、协议书相对灵活些。有时引言部分要说明双方谈判磋商的大致情况,如谈判磋商的时间、地点、议题甚至考察经过等。意向书一般不在标题下单独列出立约当事人名称,所以在引言部分均要交待清楚签订意向书各方的名称,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甲方、“简称乙方”等,以使行文简洁方便。例如:

浙江省杭州华生包装印刷厂《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万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先后于1997年3月2日、1997年4月5日两次就合资兴办一次性餐具加工厂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2.主体

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合作各方达成的具体意向。如果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就合资项目整体规划、合营期限、货币结算名称、投资金额及规模、双方责任分担、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表明各方达成的意向。一般来说,主体部分还应写明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即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洽谈,洽谈日程的大致安排,预计达成最终协议的时间等。在主体部分最后应写明意向书的文本数量及保存者;如系中外合资项目,还应交待清楚意向书所使用的文字。

(三)落款

包括签订意向书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谈判代表人的签字,签署意向书的日期等内容。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要点提示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写作应注意语言相对比较平和

意向书内容不像经济合同、协议书那样带有鲜明的规定性和强制性,而是具有相互协商的性质;因此,行文中多用商量的语气,一般不要随便使用“必须”、“应99%gg否则”等。同时,因为意向书不具备按约履行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在主体部分里不写违反约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也不规定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二)商务合作意向书的格式可参照合同的写法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范例

地产项目合作意向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使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接协议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篇3:合作意向书

股 权 合 作 意 向 书

甲方:xxx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xxx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xxx持有xx公司70%股权,xxx持有xx公司30%股权。

2、乙方系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丙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4、xx公司目前持有由xx省国土资源厅于xx年x月x日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xx号)及三个正在办理过户(两个为整合过户,一个为转让过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权及探矿权合成“矿业权”,详细情况附后)。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考虑乙方国内上市募投项目需要,甲方拟以其持有的矿权并以转让其股东的权益的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就乙方拟受让甲方股东股权事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内部控制之规定,拟定本股权合作意向书,待本意向书正式生效时,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标的、价款及方式

1、本意向书的合作标的为甲方股东xx拥有的xx公司51%股权,即甲方股东xx拟转让其拥有的xx公司51%股权给乙方,支付对价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及丙方应依据乙方的对外投资管理规程,提供xx公司相关证照、矿权过户已取得的县市级批复文件,积极配合乙方(包括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以供乙方召开董事会所需。

3、本意向书签订且正式生效后,甲方及丙方应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在xx年x月x日前(或乙方正式通知的其他时间),将上述三个探矿权过户至xx公司名下,且提供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上述采矿权和三个探矿权的黄金储量报告。

4、在满足乙方国内上市募投项目(以下简称“上市”)前提下,矿权过户至新公司名下的税费、中介机构费、相关股权变更及矿权资产、附属设施过户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

5、本意向书成立并经乙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乙方对外 公布披露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的股东xx支付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100万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并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市运作终止(无论成功与否)时,甲方和丙方不能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矿业权、矿业权相关资产、股权转让、合作、承包合同,但根据上市要求进行的股权重组除外。

3、甲方需在2011年6月30日前满足以下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制于此) ①xx公司各种证照齐全; ②矿权过户至xx公司名下;

③提供合作矿权的储量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④xx公司产权明晰,所出让的股权和与乙方合作的矿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若未能满足上市募投项目运作条件,则甲方股东xx应在30日内退回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若累计超过3个月不能归还,丙方按担保要求办理股权过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股权,组织本项目勘查、开发的管理工作,按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权益。

2、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按本意向书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积极督促甲方按照按本意向书之相应条款展开工作和履行义务。

2、若甲方有违约,丙方应承担全额担保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1、甲方同意及确定,就本意向书以及与乙方上市相关事宜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属保密资料。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有关资料。

2、无论本意向书以任何理由解除或失效,本保密义务任然生效。

四、违约责任

本意向书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成立和生效

本意向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甲、乙、丙三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协议变更与解除

1、本意向书所述探矿权、采矿权合作后,不应以客观地质情况 发生变化改变此意向书,但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除外。

2、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七、合同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争议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意向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以便甲、乙、丙三方自觉执行和互相监督。

第8篇:婚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

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狗、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765de8b2770bf78a652954c6?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9fb879feaba5f70dbba7e4c74064939b&sign=852cbe8d02&zoom=&png=10792-&jpg=0-0" target="_blank">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更多法律知识请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单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重相关细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

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免日后离婚时矛盾的再次发生。更多法律知识请搜索:篇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

(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律师观点】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里的“忠实”和“尊重”广义上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他方和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与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第9篇: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篇2: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3:承诺书(格式)承诺书(格式)尊敬的xxx 我:______ 系 区 乡 村 组居民,在此,特郑重向_________ 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 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篇4: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11-10-14 09:13:00)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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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5: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未被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处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提供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均无负担债务。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计 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保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

息。

6.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借款项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审批手续,并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营业执照及矿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7.自《借款合同》和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不得再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8.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9.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杨存保先生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10.《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资产清单》是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此承诺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成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0篇: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

承诺书法律效力案例

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4.9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共3篇)

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委托书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承诺书

本文标题: 夫妻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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