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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承诺书

作者:ucisee | 发布时间:2021-01-02 06:09: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外派董事管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明

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

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

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

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

它条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

(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人员;

(三)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 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确定,报董事

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第七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与公司签订《外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书》。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保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董事、监事:

(一)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呈;

(二)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变动;

(三)外派董事、监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认为其不

能胜任相关职务的;

(六)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外派董事、监事正常履职的。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二)有权参与公司对派驻公司相关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计划、聘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有权从派驻公司获取薪酬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有权保留其在公司的原有职务或职务级别;

(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

(二)出席派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照公司指示

行使董事、监事表决权,依据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相关会议文件。

派驻董事、监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时,应

提前就表决事项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详细报告,由总裁办公会做出书

面授权决定,重大事项还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行使表决权,必要

时还应征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派驻董事、监事应严格按照上述

授权决定行使表决权;

(三)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本人的履职情

况(述职报告),如遇派驻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发生其他重大、紧

急事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报告;

(四)公司管理层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

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五)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年审等 工作;

(六)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上报其所在派驻公司相关材料的,应保

证其上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三)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遵守公司及派驻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

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七)公司管理层要求或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监督、考核。具体考

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

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违反外派董事、监事义务,擅离职守,致使公司利

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外派董

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5 日

第2篇:外派人员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了使我们外派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本人特做如下承诺: 1、本人一定行使公司授予对派驻单位(指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下同)责任人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权。行使对派驻项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环境保护、履约和文明守法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权。

2、掌管派驻单位的文件、证照(包含公司有关复印件、支票、派驻单位印章及分公司备用的公司空白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证照的年审工作。

3、外派人员备份的空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证明书等文书未经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开启使用。如需使用时,由外派人员先草拟填写内容,传回公司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确认稿回传给外派人员开启使用,外派人员将回传确认文书及开启使用的文书复印件或者存根联存档。

4、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使用印章必须经派驻单位责任人签字批准,登记时应清楚写明用章事由、日期、批准人和经办人等内容。派驻单位设有帐户的,定将公章与私章分开保管。

5、派驻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准用来签定任何经济合同(主要指人工承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如特殊需要,一定向公司请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后,本人一定及时跟进履约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法人委托及证明书。

6、项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除工程管理外,不私自办理相关承诺书、协议书、意向书、采购合同、事故报告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的盖章事项。

7、监管分公司、办事处开设的对公帐户,禁止非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流入帐户;及时催收、划转管理费以及税费等公司应收款项;与公司财务部保持经常联系,定时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控制必须扣留在帐户内的资金,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对出帐的款项或预留款项必须报请公司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禁止派驻单位挪用非自营业务的工程款。

8、对开具汇票(支票)给材料供应商帐户的,应查明付款合约,并报财务部审批同意备存采购合约和监管其履行付款后放可开具支(汇)票。

9、材料供应商(代理商)原则上禁止以公司名义或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特殊情况涉及保修、高危责任专卖等产品必须由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并备存合同监管其履约款项。

10、严格管理帐户、印鉴、支(汇)票,坚决执行财务付款审批制度。 11、本人一定严格执行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公司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包括向公司提供工地有关的工程资料、工程照片等),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以任何借口和种种理由向项目单位索要任何好处,也不接受任何宴请,更不得伙同项目单位做出欺骗公司的一切违法活动。

12、本人还确保每月上报工人工资表的真实性,材料商的电话、各班组联系电话。

以上承诺本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领导的处罚。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第3篇:外派人员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了使我们外派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本人特做如下承诺:

1、本人一定行使公司授予对派驻单位(指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下同)责任人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权。行使对派驻项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环境保护、履约和文明守法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权。

2、掌管派驻单位的文件、证照(包含公司有关复印件、支票、派驻单位印章及分公司备用的公司空白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证照的年审工作。

3、外派人员备份的空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证明书等文书未经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开启使用。如需使用时,由外派人员先草拟填写内容,传回公司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确认稿回传给外派人员开启使用,外派人员将回传确认文书及开启使用的文书复印件或者存根联存档。

4、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使用印章必须经派驻单位责任人签字批准,登记时应清楚写明用章事由、日期、批准人和经办人等内容。派驻单位设有帐户的,定将公章与私章分开保管。

5、派驻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准用来签定任何经济合同(主要指人工承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如特殊需要,一定向公司请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后,本人一定及时跟进履约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法人委托及证明书。

6、项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除工程管理外,不私自办理相关承诺书、协议书、意向书、采购合同、事故报告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的盖章事项。

7、监管分公司、办事处开设的对公帐户,禁止非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流入帐户;及时催收、划转管理费以及税费等公司应收款项;与公司财务部保持经常联系,定时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控制必须扣留在帐户内的资金,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对出帐的款项或预留款项必须报请公司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禁止派驻单位挪用非自营业务的工程款。

8、对开具汇票(支票)给材料供应商帐户的,应查明付款合约,并报财务部审批同意备存采购合约和监管其履行付款后放可开具支(汇)票。

9、材料供应商(代理商)原则上禁止以公司名义或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特殊情况涉及保修、高危责任专卖等产品必须由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并备存合同监管其履约款项。

10、严格管理帐户、印鉴、支(汇)票,坚决执行财务付款审批制度。

11、本人一定严格执行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公司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包括向公司提供工地有关的工程资料、工程照片等),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以任何借口和种种理由向项目单位索要任何好处,也不接受任何宴请,更不得伙同项目单位做出欺骗公司的一切违法活动。

12、本人还确保每月上报工人工资表的真实性,材料商的电话、各班组联系电话。

以上承诺本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领导的处罚。

承 诺 人:

年月日

第4篇: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制度名称: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制度编号: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2012年XX月XX日发布 发布 签发:签发: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及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第1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第三章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第六条 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所属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被委派的董事、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第七条 第七条 向所属参股企业委派/推荐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出资额度不同,董事会授权按下列程序提名候选人:(一)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二)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委派、提名、推荐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第2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将外派董事、监事或候选人确定后,外派董事、监事需签订《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书面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推荐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委派/推荐凭证发往派驻企业,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一)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二)外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三)外派董事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四)因外派董事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董事长批准;(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委派、提名、推荐、聘请新的外派董事监事。(六)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连选连任。第四章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第3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三)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四)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六)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和请示,并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得越权表决;(七)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八)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九)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十)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十一)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4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三)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五)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五)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5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六)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九)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十五条 制订公司所属全资、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控股企业的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其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 第6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因素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派董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程序:(一)按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述职报告;(二)派驻企业董事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意见;(三)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意见;(四)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批评、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警告、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7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出台的法规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8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承诺书 派出董事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正楷体)向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公司发布的规章、规定、制度和通知等有关要求,遵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三、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该公司的《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监管,同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并促使所派驻企业及其所有机构和人员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六、本人将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名): 日期: 第9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监事承诺书 派出监事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正楷体)向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公司发布的规章、规定、制度和通知等有关要求,遵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三、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遵守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本人在履行公司派出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所派驻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该公司的《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公司董事长监管,同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并促使派驻企业及其所有机构和人员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职责; 六、本人将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 七、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名): 日期: 第10页(共11页)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附录:附录: 编写及修改情况记录单 基本规章制度 编 号 XDDQ-QZXX-XXX-(第二版)-2012 生效日期:2012年 月 日 文件名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编写及修改情况记录单 编写及修改情况记录单 版号 第一版 条款 日期 2008年4月 编写及修改说明 编写 编写及修改人 总经理办公会 备注 首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版 2008年9月 修订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版 2011年11月 修订 李岩、姚鑫 第11页(共11页)

第5篇:23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为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促进万通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确保万通公司在投资企业利益的充分体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章程,万通公司对投资企业董事进行选派、管理和更换。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万通公司投资企业系指万通公司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在51%以上)或相对控股(持股比例未达到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委派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的董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精神;

(二)具有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法律、财务、审计及派往公司主业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在万通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两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 第五条 凡有《公司法》第五十

七、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任用对象。

第三章 委派董事的产生

第六条 委派董事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万通公司根据所持股份数额及规定的名额,由公司经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经理办公会议;

(二)根据第二章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加以审核讨论确定具体人选;

(三)依所投资企业的性质、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程序,确认为董事。

(四)公司经理签发《外派董事任命书》并与外派董事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万通公司可对任期内的委派董事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委派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委派董事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万通公司制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所任职企业的资产安全、增值负责。

(二)按照万通公司的指示或建议在企业董事会发表意见,维护万通公司利益。

(三)万通公司所投资企业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万通公司委派董事应向万通公司报告、请示或备案:

1、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2 财务负责人变动的情况。以上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应事先征求万通公司意见,万通公司审核其任职资格合格后实施,其中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应事先征得万通公司同意。

2、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对外投资或项目投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对外借款,在企业董事会形成决议前,应先征得万通公司同意。

3、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必须事先征得万通公司同意并经独立资产机构评估后方可实施。

4、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损失的核销方法、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相关制度、办法报万通公司备案。

5、企业扩大经营领域、改变经营形式、改变经营方向的情况。

6、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万通公司,并就有关事项与万通公司沟通(万通公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后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限定日(股份有限公司30日,有限责任公司15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万通公司,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事前应征得万通公司同意。

7、委派董事应在董事会结束后的三日内将董事会有关讨论内容和董事会决议、纪要向万通公司报告。

8、其它应向万通公司汇报的情况。

(四)委派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应就董事会拟讨论事宜与万通公司进行沟通后,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条 万通公司对委派董事报告的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派董事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十条 外派董事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直接提交万通公司经理。万通公司

3 对委派董事报告的事项需要答复的,一般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万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委派董事就某一事项作专项汇报。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的有效和真实,万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委派董事述职制度

第十三条 万通公司对委派的委派董事实行述职制度。委派董事半年一次书面总结,年度向万通公司经理进行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六章 委派董事年度考核及工资、津贴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万通公司对第四章所列委派董事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万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委派董事的工资关系及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交纳单位。

第十六条 对委派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的审计,由万通公司审计部或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万通公司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审计,由万通公司指定中介机构或报经企业股东会同意的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接受被审单位委托及万通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万通公司一份。对于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万通公司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复审。万通公司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作为考核委派董事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委派董事万通公司将根据述职报告和职责履行情况,在年度考核

4 中划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章 委派董事的解职

第十九条 委派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解除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重新委派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使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改组时未被重新推荐、选举为董事的;

(三)企业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条 委派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万通公司解除其委派董事职务,直接解除其董事职务或提请股东(会)大会解除其董事职务:

(一)不遵守企业章程,违背万通公司利益,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向万通公司报告和述职,万通公司给予督促。对多次督促无效或者报告情况不实的;

(四)因玩忽职守、违法乱纪以及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主动申请辞去职务的;

(六)未经万通公司同意,任职期间到其他企业任职的;

(七)因工作调动、退休或丧失行为能力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

(八)离职学习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九)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议,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委派董事由万通公司经理统一领导,并向万通公司经理负责。第二十二条 由于委派董事违反规定给万通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万通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万通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仅适用于万通公司派往非上市公司的董事。

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共11篇)

董事承诺书(共17篇)

外派岗位职责

外派会计工作总结

单位外派证明

本文标题: 外派董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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