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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策划书

作者:987456321 | 发布时间:2021-10-18 18:07:2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举报投诉书

举报投诉书

我是小牛顿科学课营口站前区独家代理,有合同。可公司又与站前区东方金字塔学校的校长王洪娟(营口市第一中学教师)签了一份营口市西市区的独家代理合同。签约人任安全。有合同为证。13年九月公司员工李禄浩又帮其在站前区做了大型宣传招生活动。依据这两点,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够成违约。违反了合同中的独家代理的唯一性。现在公司方已经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举报投诉王洪娟,有投诉书为证。阐述其行为恶劣,依合同已对公司够成根本违约。综上所述,一切事实清楚。但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侵权事件后,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造成根本违约。虽已向工商投诉,但工商办案中,依投诉书向公司索要公司与王洪娟的解约函时,公司方法务代表严品突遭离职,我方和工商部门未收到解约函,此案搁置。事发初,我校就向小牛顿公司客服司轶爽和车艳红举报。后又经公司法务严品和公司负责人薛亚东。但公司态度暧昧。不正面承认错误(不当签约和做活动),更可气的是我在与薛亚东电话沟通时他狡辩称,公司人员李禄浩也是在帮公司代理商嘛,这就是小牛顿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和应有态度。公司法人牛信步不知道是否也是这样想的?!我当时非常气愤,清楚记得我大声说,难道杀人了可以说是不是故意的。他竟然也愤怒了,说这是杀人吗。简短对话表明这就是公司对此事件的态度。并未把合法代理商的利益放在眼里。事无巨细,错就是错。这就是小牛顿公司的高度!现我校要求

一、小牛顿公司予以我方就此侵权事件做合理解释并附带处理意见。

二、予以我方违约赔偿。

三、与侵权方解约。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发一份公司印章的正式解约函.维护合法代理商权益,依n

附带相关证明:小牛顿公司与我方和侵权方两份合同。一份小牛顿向营口站前工商局的举报投诉书等。

相关证人:营口市站前区教委 刘玉。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 徐绍鹏。和若干小牛顿学员家长。及涉案人员

第2篇:举报申诉书

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查处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 上下包庇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拒不处理

举报申诉状

【举报申诉人】:王宏,男,汉族,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居民。

身份证号:***41X 电话:***

【被举报人一】:千山红镇政府 【被举报人二】: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

【被举报人三】:长沙恒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商)【案 由】:

一、开发商在承包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承包者正在经营的鱼塘强行填土毁塘,侵害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二、千山红镇政府违规私下签订协议,将此开发项目签给长沙恒远机电科技公司。

1、未与所涉承包者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在承包者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协议。

2、该项目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事实上该项目曾有多方提出开发意向),而私相授受,暗箱操作,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

三、国土局与镇政府联合违规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

1、国土局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并强行给开发商签发国土证,不履行法定手续,涉嫌渎职违章。

2、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因此,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实际上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

总之,镇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勾结、私签协议,强占侵吞公民土地权益,操控招投标牟取暴利,当事人层层推诿,腐败渎职,欺下瞒上,天理法理不容!

1 【事发背景】:

我于2002年,经大莲湖渔场报镇政府同意,与千山红镇大莲湖渔场(现变更为大莲湖村)签订了开荒改造并承包调蓄湖的合同,并先后投资一百多万元将调蓄湖改造成了精养鱼塘,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成鱼养殖。

我的鱼塘有部分地方靠近镇区,我从2004年起先后多次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部分面积开发建住房,最终镇政府同意了开发方案,但因种种原因本人一直未能进行实际开发。直到2009年我和合伙人黄超俊找到当时镇政府领导皮光辉书记,他也同意了开发方案。于是我在2009年底对靠近镇区部分的十五亩鱼塘进行回填土方,2010年与镇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谢保卫、廖靖武细谈开发事宜,都赞同和确认开发方案可行。我便和合伙人黄超俊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计划2011年上半年开工。

【举报申诉事实及理由】:

一、千山红镇政府无视人权、物权!在渔塘承包期内避开承包方,单方面与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侵占土地建商品房。

2010年底,原千山红镇党委书记皮光辉因工作原因调离千山红镇,但在离任前不久,皮书记竟然在土地承包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贺明毅签下了一份让他开发的协议。(贺明毅实际是代替当时的镇城管队队长石斌签署的协议)。当时在协议上签名的镇政府领导还有廖靖武和孙玉兵,(该两人都是当晚临时被皮书记叫过去的,还有其他的个别领导也被叫了过去,但因他们不同意而未签字)。

我事后才知道此事,我对他们签订的所谓的协议表示严重抗议!

我是鱼塘承包者,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知情权。政府要征地开发,是不是应该先告知我或者跟我进行协商呢?最起码的还有个赔偿补偿的问题。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千山红镇政府一些官员严重违反的土地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没有进行公开

2 招标,没有将被征土地的的各项补偿标准公布与宣传,没有将土地上的附着物原貌由双方进行认定与分别记录,而是精心设计,私相授受,公然践踏《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土地非法倒卖,使承包者的权益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事发后,我多次找到镇政府谈鱼塘补偿一事,但各方应付,无人担责,相互推诿,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为了推卸责任,向我补发了一份土地变更通知书,但通知书上关于补偿部分的标准低得离谱,也没有任何依据和参照,简直是对权益所有者的一种愚弄。对此,我对镇政府的儿戏之举再次提出抗议!

二、千山红镇政府知法违法,暗箱操控项目招投标,瞒天过海,买卖土地,制造市场黑幕,为一已之利,不惜出卖国家利益。

在项目开发的问题上,最先申明意向的是我,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许可,我也进行了前期的施工和投入。即便这个项目有多人想进行开发,理应公开招投标,以便增加镇政府办事的透明度和利益最大化,可镇政府未公开招标也未通知我,莫名其妙地蹦出第三方开方商(长沙恒优机电公司)并且是以正式中标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线当中,事后为了对我有个交待,2014年8月千山红镇政府向我发出了土地变更通知书,因上面提及的补偿标准太低而我拒绝签字。此后,该开发商竟然依仗有镇政府庇护,不顾我的反对和反复申诉,公然强行对我鱼塘施工填土。这个局面,就是前面提到的皮光辉书记与贺荣毅签订的那个非法协议的产物。

其一,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投标要经过公布招标通知、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价、定标等环节,待招投标程序完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方可施工。而在这件事中,镇政府既没有公示招投标通知,也没有实施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更没有事先跟承包者协商土地赔偿、补偿的前提问题,甚至连我这个最直接的当事人(承包经营者)的知情权也已经被剥夺掉。他们这么做的目标无非是要瞒天过海,造成即定事实让我被迫接受。其

二、协议的内容严重的损害和出卖了政府的利益,某些条款违反政策规定。在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时间内,我多次找镇政府新任书记尹波,要求与其他开发方公开、公平竞争开发,但书记尹波说他们与上届镇政府签了协议,为了避免矛盾,决定双方都不能开发,搁置再议。我也多次找孙朴镇长(镇内负

3 责城建的副镇长),孙镇长竟说我没有资格和他们竞争,竞争也没有好处,由于存在与皮光辉的那一纸非法协议,在这个项目的国土“招拍挂”中,长沙恒优机电公司享有90%的返利,也就是说反正价格竞高了我会亏,而他们竞高了政府会退还给他们,所以谁都不可能在这样的竞争中与该开发商公平竞争,更不会竞标获胜,天啊!世上还有这样的所谓的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政策!后来我找镇政府交涉此事,无人理睬。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老百姓的愚蠢就在于他们不懂法,不懂规则”,“跟天斗,跟地斗,千万不跟政府斗”——这些理论,就是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胆量越来越大的指南。

他们这是要干吗?用权术的伎俩玩弄《招投标法》,蔑视法律和公理,这是要挑战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的治腐肃贪的决心吗?这样要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纲领宣战吗?

三、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渎职违章,不履行法定手续,不规避土地使用纠纷,私自给开发商办理国土证。

2013年6月份,我得知千山红镇政府出面,以已与承包者协商好了为由,指使对方开发商交钱给国土局办证。我当时就赶到区国土局,向办事员反映说我是鱼塘的经营者,我本人还不知道也不同意这件事情,要求国土局立即停止办证等相关手续,办事员解释说按程序应该征得我同意并签字之后,他们才能给开发商办这些手续的,但是镇政府骗他们说都协调好了,所以国土局准备为他们办证,而且现在还只是交了钱,并没有办证。原本以为国土局肯定会按章办事,在未经我同意前不会为对方办理国土证,然而,在一没物产变更证明,二没当事人签字的情况下,区国土局仍然为对方开发商印发了国土证。

后来得知,开发商在没有建设许可证,也没有房产预售证的情况下,他们在2010年底签了开发协议后就预收了数十人的购房款几百万元,三年时间过去了,已交购房款的住户拿不到房,房款便成了交给开发商的集资款了。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发布的《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说明“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以,大通湖区国土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渎

4 职、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其一,此“招拍挂”表面上是公开公平的,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协议及其中的优惠返利条件,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可能与该开发商公开公平竞争。其二,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并强行签发国土证,其结果已严重侵害到权益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恳求上级部门查处大通湖区国土局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社会正义,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

四、开发商纠集黑恶势力强行占地,在没有经过协商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填土毁塘,威胁人身安全。

即使是合法征地,按照法律程序和惯例,一般都是先由开发商和被征户谈好后再去镇里办手续,然后再动工,我旁边那个被征的鱼塘只有七百多个平方,开发商补了被征户五十多万元,我这里被征二十亩,并且我这地段的门面价格是那个区域地段门面价格的三倍,开发商竟然说不需要给一分钱,开发商和千山红政府同流合污,坑壑一气,根本就无视我们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想填就填,想干嘛就干嘛。

2014年6月份,开发商的拖土车向我鱼塘里面倒土和砖渣,我马上去制止,反而说我滋事被带到镇派出所,过了两三天,开发商又往鱼塘中倒土,并且把我鱼塘边上的一户人家的房子都用土围起来了,因为那户人家不同意搬迁,我报了案,以及因为周边住户都来谴责开发商这种行为,才被派出所制止停止施工。过了两天又开始强行填土。期间,我多次找镇政府协商,其中有两次与开发商李志兵到了谈补偿之事,开发商强词夺理,无理取闹,并威胁恐吓说:“我们的后台很硬,如你告不倒我们,我们就要把你的鱼塘全部填平,不给一分钱的补偿!”最后镇里孙镇长表态:占用我鱼塘二十亩,只需补偿我四万元。我不同意他们就继续强行填土毁塘。

开发商纠集十几个人用挖土机和渣土车又往鱼塘里填土,我父母前去阻止,他们仍然蛮横无理,霸道专行,甚至威胁我父母,开发商往我鱼塘中倒渣填土的非法施工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塘中死鱼到处可见,我打电话到镇政府和派出所都无人理睬。2014年9月26日,镇政府告知我在16日已出具了书面停工通知书,但事实上并没有停止填土,我找孙镇长,他竟然说:“政府不同意开发商填土,但无能力制止”,直到十月中旬,廉政频道的记者到达现场,他们才停止施工。镇政府负责人向记者承诺事情

5 不处理好,绝不会动工。但直到现在,无任何人找我协商处理此事。我不禁长叹: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当下政府廉政建设抓得这么紧,在大力倡导民生民主、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今天,这些人在当地上找贪官庇护,下纠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巧取豪夺,到底是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和胆量!

我鱼塘旁边的那户人家只有两个老人家,其宅基地也是开发商钉紧的目标,开发商安排社会上的吸毒人员不分白天黑夜的去老人家那里恐吓威胁,他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同意撤迁了。

青天白日,法理迢迢,作为平民百姓,也作为当事的受害人,我四处奔走,多方申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期间,曾多次到大通湖区信访办、益阳市信访局、大通湖区纪委、益阳市纪委上访,并且在2014年10月14日在红网上公开揭露了此事,引起广泛关注。湖南教育电视台廉政频道得知此事后,前来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跟踪报道。但事情的处理一直是悬而未决。

2015年4月16日,开发商继续往我养鱼的鱼塘内填土,时至今日,千山红镇政府仍然串通开发商强行填埋,非法施工,并威胁我说,无论我同意或不同意,他们都不停工,如果我强行阻止,他们就会通知派出所抓人。

恳请上级领导查明真相,公正处理,及时制止开发商强行填土占塘的行为,保护申诉人的生存权利及合法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当地官商勾结腐败团伙严厉打击,还老百姓一个太平盛世。

相关材料及其他证明附后

2015年4月16日

第3篇:举报书.拆迁办

举报书

我是玉田县小燕山口村人。在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承租该村村民陈永旺所承包村集体土地其建的房屋及场地进行个体经营三类汽车喷漆修理部【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纳税】。但是在2012年11月20日-12月4日由玉田县政府征收拆迁房屋,在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下由玉田县工商局为拆迁工作组令我搬清强制拆迁。导致我至今无法正常营业,而且致使我应得到机器设备搬迁费至今无法得到以及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故我如实反映:

1.玉田县政府拆迁工作组工商局采用欺骗、威逼引诱手段令我未签订补偿协议先搬迁;【作为有营业执照的租房个体工商户并依法纳税者应当享有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

2.玉田县政府拆迁办未按《交警队北侧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点》给我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3.玉田县拆迁办将我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给房主,房主据为己有!据《物权法 》相关规定,所有权属于谁的就应该进行补偿给谁。还有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了的!

4.玉田县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胁迫将我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强行给予房主陈永旺4417.98元,如不同意就不给与我补偿!实属拆迁办与拆迁工作组串通房主为索要好处并截留挪用我应得的补偿款!玉田县拆迁销毁了2012年11月21日与房主陈永旺签订的协议(我曾经多次索要的协议书,王金粱亲口对我讲的“撕了”)!还有拆迁办与陈永旺已经签订的协议内并对陈永旺给予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921006.00元)和停产停业损失费(223969.10元)一并进行补偿了已毋须在从我应得补偿内额外补偿!根据玉田县拆迁办的答复意见书所述他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租房户进行补偿呢!故实属玉田县拆迁办‘不打自招’!而拆迁办与工商局调解双方同意补偿陈永旺4417.98元突显其‘欲盖弥彰’!本应该属于补偿我的补偿费就应该补偿与我,强要截留分取房主,致使政府失信于民、强取豪夺!

综上所述,玉田县拆迁办与工商局串通房屋所有权人为合伙谋取私利玷污了政府的形象滥用职权,还有《交警队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中第六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根本不是这样规定的(第六条是安置办法另附)。导致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彰显国家行政单位公平公正!失信于民!望严查严办,还老百姓以公道!

石福祥

2013-4-23

第4篇:举报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请求依法查处原九条岭煤矿劳资科科长王建瞿、李生福等人将我的个人档案倒卖,谋取私利,将我的档案提取后为他人办理退休的不法行为,以追回本人的档案,恢复本人国家固定职工身份。

我叫李德祥,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本人1974年12月参军入伍至1979年12月退役。1979年12月至1992年8月在甘肃靖远煤业公司工作,1992年8月调入九条岭煤矿工作,1996年响应单位号召办理了停薪留职外出打工。

2005年单位改制时,我属内退人员不发放身份置换金,到退休年龄时,我去办理退休,原单位却以为的档案已丢失无法办理退休为由,不给提取档案,给我答复,让我个人查找档案资料,找来资料后办理正式退休。经过多方打听,漫长的查找,我的档案被九条岭煤矿劳资科王建瞿批示,李生福以办理退休为名于2006年3月29日将我档案提走,我只好到当时招兵的单位,招工单位找到了部分资料交社保局,他们又让我必须找到2005年九条岭煤矿改制文件,2005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从未见过解除劳动关系材料)1992年7月至2005年养老保险关系等资料,这些资料都属于单位保管,根本不是我个人能办到的,官官相护,了结九条岭煤矿劳资科王建瞿、李生福将我的档案由他人冒名顶替了退休,无法再退回为我办理国家固定职工退休的诉求。我对这样的处理无法接受。

我属于国家正式职工,档案不属于我个人保管,而王建瞿、李生福利用职务之便,将我的档案修改后为他的亲属冒名顶替办了退体。

附:本人查找到的相关资料如下

举报人: 年

第5篇:关于举报事件的申诉书

关于举报事件的申诉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权。

不仅举报人享有,被举报人同时也享有。

对于28日晚的举报事件,对此我做出一下申诉。

28日晚,有人发给宋主任短信,举报三十二班的班主任周**先生没有按照运动会的规定,坐在了十一班的地方,且三十二班的拉拉队喊加油时超过了所在区域,因此要按照规定扣分。

我认为政教处应采取的措施是--严重警告而不是扣分。

对此,我来说一下我觉得这种方式好的原因。

一、公民具有举报权,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在举报时,不可盲目相信,应该查明事实的情况,不能盲目做出判断。

二、举报人既不留姓名,更加加剧了此事件的真实性。不能排除举报人是以报复的心理进行举报。三十班的班主任同时坐在那里,但却没有被举报,更加体现了这种报复心理的可能性。

三、运动会规定,学生可以携出入证进行出入,而政教处和举报人并未清楚周俊杰先生是否携带了出入证,举报人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可以体现出举报人对运动会的规定并不清楚,所以不能排除无意举报的可能。

四、对于学校的利益来讲,运动会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闹得不愉快,而是希望大家以好的心情去锻炼身体。若听信片面之词,会造成矛盾的产生,激起学生的不服,难以将政教处严明公正的好形象深入人心。

五、啦啦队的超线并不只是我们自身的原因,还因为学校在28日下午没有放置警戒线,所以有些同学并不知道线在哪里,而其他班的地方却放置了,是无意的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得到轻罚,所以超线时不能按原规定扣分。

六、再退一步,运动会的规则成立的原因是为了不影响比赛,但是我们超的距离并没有影响别人比赛,而且同学之间相互提醒不要超线,由第五条得,此分不应扣

七、个人认为学校的安排要公平公正才能服人心。今天我已经仔细观察过了,每个班都有犯规的表现,而政教处却只处理我们班一个,对此,我认为检查员应该本着公平的心去处理问题,而不是基于私人利益

八、三十二班的品行想必大家心知肚明,所以更加强调了,学校不能只严格要求三十二班,要让每个班都公平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九、若政教处给予扣分,那必会引起众多不服,十二班的人也会很委屈,可这并不是政教处的作风。

所以我认为政教处理应再观察一天,不仅是观察十二班,更是所有人。

希望政教处能合理地处理此事件。

此致,敬礼。

举报整改措施

举报述职报告

信访举报工作汇报

举报工作总结(共13篇)

女儿举报老爸高考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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