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启动讲话稿
第1篇:领导讲话稿之农村宅基地启动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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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启动讲话稿
【篇1:在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
会上的讲话】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区政府研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土地是民生之本,也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性 载体。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在年初下达我市《2011年土地管理目标任务书》明确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为100%”。目前,我市部分镇、村存在着集体土地“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不符
合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以及集体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化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基础保障,从而为保障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日益加速,由于受国家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制约,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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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指标极其紧缺,土地要素保障问题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市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全面准确地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布局、规模,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权属争议、矛盾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不断增多。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
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要求是: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全市80%的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确保2012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政策,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具体工作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
一要从早从紧安排,全面开展调查确权。地籍调查确权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土地调查确权的有关规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切实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土地确权,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不遗不漏,确保调查确权全面、真实、准确、合法。
二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实施登记发证。要在全面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把关的前提下,周密细致地开展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镇、村和国土所的作用,切实做好登记资料的确认、审核和上传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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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注册登记并核发土地权证。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上,对以前未申请登记的,要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已经登记发证但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存在争议的,要依法核实并重新确权。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上,要分期分批,依法有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三要合情合理对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2002年,我市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但受当时条件的限制,调查和勘丈技术落后,造成部分土地范围界限不准。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住宅不断翻新,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原有登记的土地情况有较大的悬殊,极易在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引起争议,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在调查、登记、确权、办证过程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合情合理,积极应对,妥善化解工作中将会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争议调处,避免发生新的土地信访问题。要通过核实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确权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四要创新创优管理,充分发挥成果作用。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行信
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土地资源信息的基础和支撑作用。要建立地籍动态管理更新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要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分析农村土地现状,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为村庄规划建设、土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等项目的实施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配合。
一要强化领导,确保责任明确到位。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为圆满完成这项工作,政府成立了新沂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事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各镇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区国土资源局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各镇、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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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支持这些工作。
二要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
【篇2:同志在全镇农村产权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
在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 话
(2013年10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对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城乡关系的深入调整,长期以来的农民产权虚置、权属不明、财产权利缺乏保障等问题,曰益突出地制约着农村产权要素的自由流动,制约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建立“归属明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今年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完成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房所有权颁证工作,稳妥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对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改革的目标、步骤、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要求,我镇的三项主体改革要在2014年底基本完成,并同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融资两项配套改革。经党委、政府研究,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分三个批次实施,第一批12个村居,到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其余村居,要压茬推进,力争2014年1月底全面完成。各村、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迅速行动起来,齐心协力把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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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思路,把握重点,扎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广量大,内容复杂,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精心筹备、严格实施,扎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质量。
(一)精心筹备。我们已经确立了******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和专项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一步,我们要深入宣传发动。宣传发动工作要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印发明白纸,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行政村要召开村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并充分利用村级广播及村务公开栏进行深入宣传,全面发动。同时,组织土地、规划、经管站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行政村、自然村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每位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基本规程。
(二)坚持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各村的经济发展水
平、集体产权情况、群众认识程度不同,我们要根据每个村的具体情况,有区别的进行。二是群众主体原则。要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了解群众诉求,每个环节都要有群众参与,每个争议都由村民协商解决,每项成果都经群众签字确认,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以减少工作阻力、形成推进合力。三是严格程序原则。产权改革政策性强、敏感点多,必顺规范工作流程,不能以各种理由简化工作程序,更不能逆向操作。对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对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对既无政策规定又一时找不到妥善解决办法的,可以暂时登记搁置,待时机成熟再确权。四是确保稳定原则。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有底线思维,对改革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灵活应对、妥善处理。对存在争议的,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更不能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稳步推进。一是调查摸底要扎实细致。我们一定要统筹安排,找准效率与质量的平衡点,把调查摸底工作做细、做扎实,要把基础资料收集全、把调查图表填规范、把存在问题查摆清备好案,真正做到“全部入户核实、全部摸清底子、全部签字确认”。二是勘测编绘要科学精准。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定位各项产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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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勘测编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程度是关键,各单位要因地制宜,灵活选
择测绘方法,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减少重复性劳动,降低工作成本。同时,要确保测量数据规范、准确、公正、权威,能够得到村民和产权市场认可。三是张榜公示要规范全面。要严格遵守公示制度,要按照公示时间、公示范围和公示内容的要求,该张榜的及时张榜,该向村民通报的及时通报,做到法定项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张榜公示、非法定公示项目及时向群众通告,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全程公开、阳光操作。四是问题化解要妥善及时。工作中要时刻绷紧稳定这根弦,对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及时进行化解,对村民认可程度高、有约定俗成的解决办法、不易产生新矛盾的问题,尽量由村级自行协商解决;对涉及农户比重大、具有一定代表性、政策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妥善解决;对没有政策依据、情况比较复杂、解决难度大的个案、特例,要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同时,要做好备案工作,做到每类问题的处理都有据可查,确保“确实权、颁铁证”。
(四)完善配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实现交易和流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农村产权交易、融资的方式方法,配套建设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不断释放改革的红利。农村产权交易方面,要加快建立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全完善价值评估机制,引导农民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要素进行交易,特别是鼓励合作社、种养大户以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在农村产权融资方面,要大胆创新,深入探索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力促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要积极引导农民“股权入股”,以产权要素为纽带,组建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集体资产股份公司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密切经济联系、促进深度融合。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切实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我们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有“必须抓、必须抓好”的责任意识和坚定决心,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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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各牵头部门要靠上抓,确保重视程度到位、领导力度到位、组织保障到位。同时,要注重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环节、提高效能,能合并的合并,能同步的同步,能共享的共享,确保改革工作环环相扣压茬进行。.
二是要明确工作责任,真抓落实。镇有关部门是改革工作的指导主体,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进度督导,要抽调精干力量靠在第一线,切实做到业务培训到位、问题提示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对党委政府的参谋作用到位,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力导致改革出现偏差或流于形式。各村是改革的【篇3:在全县“美丽乡村”创建动员会上的讲话(初稿)】
在全县“美丽乡村”创建暨农房改造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 xx县人民政府 xxx
(2011年x月xx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xx山脚下这个美丽的村庄,召开全县“美丽乡村”创建动员会,目的是向全县人民传递这样一个信号:以xx村为试点,结合农房改造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拉开“美丽乡村”创建的大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美丽乡村”创建重要意义。
创建“美丽乡村”是县委、县政府积极响应上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新形势、新号召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主载体。我们要从推动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创建“美丽乡村”的重要性和现实性,积极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农房改造建设,努力开创天台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创建“美丽乡村”是生态文明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力推进经济社会的高速增长、高速发展,相对忽视了资源、环境的协调统一,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党的十七大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要求之一,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都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打造秀美和谐社会的口号和目标,树立起了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的全新理念。县十二届五次党代会提出了生态名县的战略,着力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打造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示范区的宏伟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生态宜居天台离不开农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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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支撑,我们是个山区县农业人口占据多数,近年来,虽然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大量农村群众向城市迁移,但根基还在农村,感情还留农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创建“美丽乡村”是协调农村资源和环境朝良性方向发展的有效途径。建设“美丽乡村”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人居环境和资源要素的协调改善;有利于城乡统筹的和谐推进。因此,我们必须将“美丽乡村”创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中之重内容来抓紧抓好。
各个方面。因此,创建“美丽乡村”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农村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创建“美丽乡村”是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十一五”以来,我县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问题也日益关注和重视。同时,随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广大群众对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美化家园,改善环境成了广大群众普遍的愿望和心声。我县从xxxx年开始启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工程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美丽乡村”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2010年全县启动农房改造60个村,拆除老屋40个村,收回盘活宅基地570亩;开工建设23个村,统一坪基1598户,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农村村容村貌的改变。创建“美丽乡村”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必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村庄整治和农房改造的内涵与领域,满足广大群众对物质文化和生态文明的需求。
二、全力推动“美丽乡村”创建深入开展。
“十二五”期间,我县力争要在城乡统筹一体发展上有所突破、有所成就,全县人民也寄予了很高的期待。全县上下要以时不待我、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带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身心地投入到这场伟大战役中。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精心谋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将“美丽乡村”建设
与生态文明、创业富民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协调资源、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努力将全县农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家园。
一要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制订目标。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建好美丽乡村的基础;能否强化规划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事关美丽乡村建设的成败。我们要充分认识规划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科学、务实的精神,精心制定好规划,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循序渐进地开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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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村、集中村为重点,按照“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原则,结合村庄整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以及人口和功能的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布局,使规划与实施无缝衔接。
二要优化生态环境,构筑乡村美景。要把“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村庄整治建设方式转型升级的具体体现,对照“美丽乡村”的建设标准,因地制宜、精心谋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保留原始风貌和独特风情,着力打造一批生态文明精品村、示范村。特别是要结合整乡整治工作,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改水、改厕、绿化美化等系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风景线。
三要注重集约开发,推进农房改造。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人口集聚、要素集约具有重要作用。中心村、中心镇是农村人口的主要载体,也是推进农房改造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的基本平台。我们要把加快中心村、中心镇培育与推进农房改造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引导农户通过宅基地调整置换等方式原拆原建,最大限度集约利用土地。同时,在充分考虑农民居住意愿、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村庄撤并或下山移民,不断提高中心村、中心镇的承载能力,使公共服务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四要发挥产业功能,助推三农发展。农民的创业增收,始终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根本。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仅要提高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更要拓展农民创业就业空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以西部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建设为载体,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同时,结合“森林xx”建设,倡导村庄绿化与林业产业相结合,走高效林业发展之路。各村要根据本村的特色和优势,充分挖掘乡村生态和农耕文化的独特魅力,加快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业。县农办、县妇联要继续做好来料加工帮扶工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平台和增收机会,不断提高农民收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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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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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农村宅基地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8-01-21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
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市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申请宗地,应当办理规划、工程许可。
申请人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位置平面图及有关图件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批准的申请宗地,申请人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的规划、工程许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所长签字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首先应当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宅基地审批。
第四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上级有关部门
审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所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宅基地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和地籍调查;整理上报申请报件;办理宅基地审批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国土资源所应当落实“三到场”制度: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分局职责:负责审查申请报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是否准确、合法以及辖区内规划用地指标的占用等,并适时向区政府(管委会)通报情况。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宗地进行实地勘查。经全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全面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国土资源所,要落实宅基地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协助上级准确实施宅基地审批。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批次审批制度。市政府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个批次审批宅基地。
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必须提前180天以上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上报申请报件;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申请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住宅后拒不交回的旧宅基地,经批准,由村集体对旧宅基地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由村委会收取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由村集体与申请人签定承包协议,临时确定给申请人发展庭院经济,承包费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招标收益交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村集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本村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农村宅基地,按规定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
本费,严禁违规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所建住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责令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
所建住宅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对农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隆回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037。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年月日
第4篇: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审批
项目名称:农村宅基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
公开形式:电子屏幕、媒体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主办股室:地籍宅基地股、财务股、协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54条。
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批准条件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年龄年满18周岁。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1
三、申报资料
1、农村村民向村委会写出个人申请。
2、地籍调查资料及现场勘测平面图。
3、填写城乡宅基用地申请书。
四、审查程序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群众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城乡宅基用地申请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土地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
4、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通过接件后,农宅股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6、发放农村个人建房准建卡。
五、工作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局内办理运行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宅基地工本费: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2001年9月27日出台冀价经费字[2001]33号文第2条。
七、办理结果
1、许可: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2、不许可:复函并退还资料
八、工作流程(见附件)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申 请 人 递交申请
制作补证
申请人签收
通 知 书
村 委会
乡(镇)政府
农村宅 基地股
审查材料 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
制作受理 录入材料
申请人 签收
公示并拟 定通知书
调查或 审查
汇总 意见
提交分管局 长重新审查
签收拟批准 通知书
局长 签批
行政 许可
拟批准 文件
制作 回证
申请人 签收
第5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因我分家后,无房居住(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现经村民小组同意,我拟在....地点(具体的建房地点),占用....(土地的类型,如耕地、荒坡等).....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修建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敬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村民小组
注:根据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文件第二部分第(六)点即“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批后,报县市审批。据此,农村居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第6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
尊敬的大村村委会领导:
我是九溪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
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此致敬谢
附:住房地址地基照片、交通状况照片、房屋受损照片
申请人:
2013年 08月09日
第7篇:农村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的买卖中。有五种情况是不能进行宅基地买卖的: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一、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
1986 年《土地管理法》第38 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 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 年及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二、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业已长期、反复、深入地进行过讨论,但争议颇多、观点颇多,无法作出定论。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限制擅自转让宅基地、房地一体转让、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3、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4、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5、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6、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7、房屋有无装修,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扩建的合法根据;
8、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结合客观事实的审查及当事人过错的判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
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二、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 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含义,普遍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当然,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目前已有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从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规定中得出禁止该类转让行为的结论,只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引申,该结论并不准确。因此,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法律条文中当然理解并引申出禁止某类民事行为的含义,并加以广泛适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所有权状态,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只要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表示同意即可,严格的限制流转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人口流动状况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律师好,我有一问题想请教。我因为在外工作已将户口外迁,父母在农村也有房屋,我想问将来他们不在时我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和房屋。
刘志祥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因此,您到时继承房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无法继承宅基地。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卖吗?
(一)处理宅基地纠纷,应该考虑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农村宅基地是允许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具体规定,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导读:在房产案子中,有很多宅基地买受人从农村买了宅基地,但是由于面临拆迁等多种原因,出卖人经常在几年之后以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为由,主张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作为购房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只能就这么算了吗?下文有解决的办法。
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关于农村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是,村民出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不得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肯定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所有权为房屋所在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客观上形成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状态。因此村民在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未同意处分的不得行使处分权。由此可以得出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了所有权的,合同才有效,权利人不予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无效。
(三)再一个,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经过法律理论的演变和公私权利的日益明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交易合同之债的效力已经成为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调整对象。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主要作用集中在公示性上,虽然在不动产理论上,产权变更的标志是登记备案,但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各自独立特性,这种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影响双方债权的成立生效与否,合同效力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救济,即购房者损害如何赔偿
1、现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弥补购房者的损失,在前几年,法院一般会判决卖房者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建和装修部分进行赔偿,但是对房屋增值部分赔偿不多。但是近年来,法院开始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值损失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购房者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所以说,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主张多方面的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法院对购房者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卖房者过失比较大,比如,明明知道宅基地不能买卖还要进行交易。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掌握相关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宅基地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房产,与一般私有房屋不同,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农民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经过同意,买卖是无效的,为这事对簿公堂的人不在少数,如果购房者遇到了宅基地纠纷,自己不懂的,可在第一时间与专业房产律师联系。
第8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柳文虎,男,26岁,汉族,红古区花庒镇柳家村六队村民。
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一份以新建住房。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以前修建的瓦房,共五间,我是长子,已成婚,与弟弟(马上结婚)和我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家庭住房紧张,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我家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有了一些积蓄。本人特申请新宅基地一份,只要上级部门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建新房。敬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柳文虎
联系电话***。
2012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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