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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稿边检(共7篇)

作者:tongz066 | 发布时间:2020-06-16 06:50: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边检英语

附:边检英语知识

与海港有关的词汇及短语

General Declaration Form总申报单 Crew List船员名单 Paenger List旅客名单 Crew’s Belongings Declaration Form船员物品申报单 Application for Landing Permit船员登陆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Lodging Permit船员住宿申请表 CrewCaptainchief officerchief engineerboatswainduty officercarpenterchief cookA.B.(able-bodied seaman)O.S.(ordinary sailor)radio officercleanerfitterelectriciandeck cadetgalley boy(steward)agentlongshoremantallymanpilotVeelChimney(funnel)boat deckbridgecargo holdengine roomlaundrylife boatlife raftfore deck

船员船长大副老轨(轮机长)水手长值班船员木工大厨一水二水电报员清洁工装配工电工实习生服务生代理人码头装卸工人理货员引航员(引水)船舶烟囱甲板船桥(舵楼)货舱机舱洗衣房救生艇救生筏前甲板

main deck主甲板 gangway舷梯 gang-plank跳板 bow船首 stern船尾 hull船身 port-side左舷 starboard右弦 propellerdraftlower(raise)the gangwayApplication for iuing the landing permit for crewBoarding permit(embarking permit)Landing permit(shorepa)Seaman’s bookSeaman’s paportcargo manifestharbordockanchorageberththe open sea/high seasSentry boxdischarge cargoembarkgo ashoresmugglingpaenger shipocean linercargo shiptug(tug-boat)date and time of arrival at this portdate of departureport of arrivalport of callport of departureport of destinationport of discharge2

螺旋桨水尺(吃水)放(收)甲板 船员登陆申请表登轮证登陆证海员证海员护照货单港口船坞锚地泊位(停靠)公海岗亭卸货上船下船走私客轮班轮货船拖轮抵达本港时间出发日期停靠港经过港出发港目的港卸货港

port of registry船籍港

国家和首都中英文对照及国家代码

第2篇:边检工作

做好边检工作的一点认识

为全面推进边检工作和队伍建设,公安部推出了提高边检服务水平活动这一战略举措,并要求各边检站把它作为主业来抓,一抓三年。活动开展以来,各边检站积极筹划,制定相应措施,花大力气狠抓此项工作,成效明显。就我站来说,官兵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驻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下面我借鉴别人的经验,结合自己的感受,谈谈对做好边检工作的一点认识。

一、做好边检工作应以服务为先。

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社会、为民众服务,边检工作也一样。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素质的不断提高,公安系统的职能已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向“公众服务型”转变。目前边检机关正在开展的提高边检服务水平活动,就是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提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以往边检工作以管理为主,执法粗暴,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推动边检工作由“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边检队伍良好现象。“服务”才是边检工作的着力点,是边检工作的本质要求。再说“爱民固边”,“爱民”才能“固边”,边检工作就是要服务出入境旅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以说,做好边检工作必须要以服务为先,把服务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以出入境旅客和辖区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为第一要务,努力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是对每一个边检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每个边检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职的具体体现。

二、做好边检工作,队伍素质是基础。

无论做什么工作,要把它做好,都必须得手上有“活”。联系到边检工作,边检工作人员必须得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我们每个边检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素质。当今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益,只要稍一松懈,就可能被社会远远的甩在身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人民群众对边检工作的要求和期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要达到人民群众对边检工作的要求,我们只有不断加强边检队伍建设,狠抓队伍素质,才能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的开展工作。边检队伍没有较强的专业素质,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等工作都只可能是一句空话,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边检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专业外语、伪假证件识别、法律法规基础、人文地理常识、日常勤务问题处理、计算机及“梅沙”系统操作等相关知识,也要掌握工作规定、服务规范、礼仪常识、动作规范等内容,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过硬的军事技能,否则,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完成各项边防检查工作任务。

三、群众满意是硬道理。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工作好坏只要看老百姓的反应就能明了。就边检工作而言,说到底还是第一个问题:服务。服务好了,群众当然满意,服务差了,群众必然反对。任何服务的最终目的都是让被服务者满意,既然说服务是边检工作的着力点,只要服务好了,群众满意了,我们的工作也就达到目的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提高边检服务水平活动,就要求每个边检人员要转变服务理念,培养职业精神,提高专业素质,努力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推动边检工作向国际一流水平迈进。

总之,只要抓住边检工作着力点,不断提高边检队伍素质,为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而不断奋斗,就必将迎来边检工作更加美好的明天。

如何在边检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20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发展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其中作为行政权核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则是关键中的关键。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一员,边检机关对出入境口岸进行行政管理中同样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本文作者试着立足边防检查有关法律和实践,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正确运用问题作初步地探讨。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其表现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主要指在具体的范围幅度做出决定的权力。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边检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如《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并不具体,只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做了一个范围。

二、边检机关行使自由裁量中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革开放。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使得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就边检机关而言,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可能存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却给予了不同的处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的不当,不正当使用自由裁量权。

立法者的意图或目的是各方利益综合、协调和妥协的结果,在法律规则没有严格规定处罚方式、程度的时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应当以立法目的为指导,从而能够在体现出灵活性的同时,适宜地调节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边检机关可能对立法目的产生偏颇,或以其它不适当的目的取代立法目的。

第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正确,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

如果成文法律规则并没有授予边检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而边检机关认为被授予了这种权力,并按它的理解进行了自由裁量,这就是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在法律明示或暗示边检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除非极特殊的情形,有时附有条件,而有些条件十分严格或者有比较确定的内容,但由于边检人员理解上的偏差,超越了这些条件,同样导致了权力的使用错误。

第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过分强调或轻视了一个相关因素。法律准许边检站自由裁量,主要为了使边检人员能够不受成文法律固有局限性的束缚,在做处罚决定时考虑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各种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所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并且这种考虑决非简单地把这些因素机械地反映于思维中,而是要将各种因素,尤其是相互冲突又各具价值意义的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第四,受外部压力或影响。

自由裁量主体虽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但法律的容许是寄希望于该主体自主地斟酌和决定,如果该主体接受外部强加意志,就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初衷。尤其是在边检行政处罚过程中边检人员更不能屈从外部施加的压力,否则的话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就有可能丧失。

第五,不行使或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行使或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两种情形:(1)边检机关没有行使或疏忽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即未出现权力行使的结果和表现形式;(2)边检机关虽然行使处罚权力,但并不是经过仔细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过程,而是凭着主观臆断做出的。如果法律允许边检人员只在作为之间进行选择,那么,边检人员的不作为就是明显地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凭主观臆断来自由裁量案件可能会导致违背法律或正义。

三、如何正确使用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

如何正确行使好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前边防法制建设中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边检站行政处罚在遵从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原则的同时,为了加强对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控制,应结合边检站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控制,规范边检行政处罚程序等多种手段对边检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和制约。

(一)必须明确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这主要有: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立法机关授权的目的,为行政人员的行为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另一类是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所谓在实体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是指依照不正当的目的做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法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背了授权法的意图,就是不当的行为。与授权法的目的不符的不当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机关自身或者个人利益取代法定的公共利益;另一种是虽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违反法定的特殊目的。从自由裁量行为的目的分析其适当性有一种情况是比较困难的,那就是双重目的或多种目的的混合。行政机关容易以合法的目的为借口,掩盖其不适当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判定其行为的适当性是比较困难的,必须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而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或违反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2.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行为,须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并合乎情理。

所谓正当考虑是指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对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不相关因素应排除。如进行处罚时,当事人过错产生的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认错态度、经济状况以及法律、法规做出的特殊规定等因素应当考虑。而对于人情关、各种“关照”等则应当排除。此外,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行为,还必须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

3.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以使其做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可预见性,也就是所谓“遵循先例”原则。

行政机关一旦确定了某些标准、原则,它本身也必须遵循,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定这些标准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坚持同等情况要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况要不同对待。这样,个人就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已做出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决定预见他们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他们对行政机关的期待,如果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结果与公众的期待相差较远,公众就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结果建立期待,这时就可能出现不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

(二)加强立法控制,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

边检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边防检查工作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边防检查法律体系,是我国边防检查工作走向正规化、法制化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律法规体

系很不完善,法制建设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正逐渐滞后。只有不断完善边防检查法制建设,才能适应在改革中前进的边防检查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重点工程。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监督。

即行政权必须受到司法权的制约。战后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司法审查,即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滥用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并可以判决被告边检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通常应审查相应行为的四个方面:行为根据、行为目的、行为内容、行为程序。

A.行为根据审查。法院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根据是指审查行为的法律根据。审查法律根据首先要审查边检机关实施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授权,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自由裁量行为自然是无效的。其次,要审查行为是否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B.行为目的的审查。法律法规授予边检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边检机关能更好的履行其出入境管理职能,完成出入境管理任务。边检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不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其行为参与了个人的非法动机,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审查边检机关实施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目的,应严格依据授予边检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审查该行为的目的是否偏离立法目的。

C .行为内容审查。法院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内容,首先,要审查相应行为是否违反法定明示条件。边检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具备时,才能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法院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违反法定暗示条件。最后,法院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内容还应包括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法律弹性用语滥加解释。

D .行为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授权边检机关就作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要求其裁量遵守程序。边检机关行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那么该裁量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认真审查边检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另外,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和抗诉等监督方式间接制约边检机关的行政执法,纠正错误自由裁量。

2.行政监督。

一方面是上级边检机关发现下级边检机关不正确的自由裁量,及时予以矫正并付诸救济手段;

A.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要求,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为前提,以促进执法行为合法规范为基本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其相关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执法反馈、举报投诉、执法督办、过错责任追究、执法争议等工作制度。边检机关应在已有的检查、考评、目标管理、奖罚制度的基础上,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情况和违法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活动,尤其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监督;B.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边检执法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权利、义务等方面公开化,不断纠正错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保障依法行政。c.建立和健全法制督察制度。法制督察制度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监督制度,它把制度建设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法制督察员的操作实施,使各项督察制度得到具体的落实。边检机关已建立专门的督察队伍,其督察制度也较为完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适当地引进法制督察,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纳入督察范围,约束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

3.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即以权利制衡权力,扩大权利的广度,以抗衡权力的强度。一是向边检机关及其边检人员直接提出批评、建议;二是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三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依法撤消或变更不当的自由裁量。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1.是要通过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职业作风等方面的建设,使执法人员熟悉边防检查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执法的范围、对象、权限和手段,明确“法无规定皆禁止”、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意图的法制原则,克服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提高实际执法能力。

2.是加强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这方面的建设更为迫切,因为它是针对我边检执勤中缺少专门执法队伍的现状提出的。边检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政策性、法制性,这要求边检机关建立一支高素质、综合性的专业法制队,为各级领导依法决策提供服务,作为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对各基层执法队伍进行指导、监督,以保证执法活动的统一性;负责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各项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完善、整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南、内部规定等措施,使主办人员没有恣意妄断余地。同时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及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对范围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权,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法》以及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外,只有当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公正合理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相对而言,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机制,它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对具体的个体行为的合理性同样进行审查,能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条例》中规定,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然而,在实际的执勤工作中边检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重要作用。这与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部门有很大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将不可避免越来越多,对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专门的法制部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作用也日显迫切。

(六)强化全民的权力意识,释放权利的能量,与行政自由裁量抗衡。

在现实中,基于边检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方关系不平等。行政诉讼实践表明:民怕官,不敢告,不知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仍相当突出。因此,国家应不断强化民众的权力意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力能动性,使之变成制衡行政权力的能量。

综上所述,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立法上予以完善,从司法上加以控制,行政机关自身进行监督,使边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合法、合理、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边检机关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珠海边检

1、拱北口岸

A出入境大厅的53条人工检查通道、43条港澳居民自助查验通道、10条临时查验通道

以及大厅东侧14条临时出境通道全部可以正常使用。在“双节黄金周”客流高峰期,拱北边检站将开通全部120条验放通道,用来分流旅客。

B据拱北边检站电脑统计,从“一站式”车道启用至今,拱北口岸一站式自助查验系统已查验出入境车辆逾10万辆次,而一站式自助查验通道日流量明显超过人工查验通道日流量。由于部分司机没有办理一站式自助通关手续,目前拱北口岸客车通道暂分为自助查验通道和人工查验通道,从现场测算,一站式自助通道每查验一辆客车只需30秒左右,司机只需按指模,电脑通过对指纹资料比对正确即可出入境,而车辆通过人工查验通道办理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通关手续需1分多钟。自助通关的方便、快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澳门司机前来办理自助通关资料录入手续。

据统计,从3月15日一站式自助查验系统启用以来,已经办理一站式自助通关的车辆已近3000辆,“一站式”方便快捷也带动了拱北口岸客流量的增长,现在每天出入境车流量达5000多辆次,比去年同期增长两成。

“奥运安保是全国边检史上罕见的!”“感谢。”公安部六局薛振杰政委昨日赞了珠海边检民警。

近日来,薛检查了拱北,九洲、湾仔等边检站的工作。他说,民警们能在奥运安保期间,将大部分破坏活动拒于国门之外。薛振杰还透露,近期亚欧领导人峰会将在京举行,这是对边检民警的一次考验。阿Sir们则表示,今后一定还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珠海公安边检总站日前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自助通关条件。

根据新的自助通关条件,凡符合年龄十周岁以上、身高1.40米以上条件的旅客,经填写《授权书》并签具个人签名后可申请使用自助查验通道;年龄十周岁以下、身高1.40米以上的旅客提出申请,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授权书》内签名同意后也可使用;有趣的是,条件要求,身高在1.40米以下的旅客,无论年龄大小,都不能仅凭个人签名通过边检,而必须遵守严格条例。

过去,珠海公安边检总站要求,凡申请自助通关的港澳居民,年龄必须在16周岁以上,身高达到1.40米。相比之下,新的条件为港澳旅客特别是带小孩的旅客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据悉,最初的自助查验系统于2005年3月投入使用,目前拥有50条自助查验通道,每天验放港澳居民达10万人次。

據介紹,放寬後的港澳居民申請自助通關的條件為﹕一是凡符合年齡十周歲以上、身高一點四米以上條件的旅客,經填寫《授權書》並簽具個人簽名後可申請使用自助查驗通道﹔二是年齡十周歲以下、身高一點四米或以上的旅客提出申請,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授權書》內簽名同意後也可使用﹔三是身高在一點四米以下的旅客,由於無法順利採集和比對面像,無論年齡大小均不受理該類旅客的申請。

第3篇:边检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D)A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C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D以上都是

2、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 检查、监护和管理。(A)A边防 C城管 B交警 D国安

3、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 。(C)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C以上都是 D以上都不是

4、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A)A任何组织和个人 C一定组织和个人 B部分组织和个人 D特殊组织和个人

5、对下列情况适用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D)A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 B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 C旅客出境、入境 D以上都是

6、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处以。(A)A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C阻止出入境 B收缴出入境证件 D警告

7、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 登陆、住宿。(D)A出境、入境证件 C海员证 B护照 D以上都是

8、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 ,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D)

A出境、入境证件 C登轮证件 B其他规定的证件 D以上都是

9、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 。(C)A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 C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B持登轮证 D以上都是

10、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C)A交警检查 C边防检查 B城管检查 D 以上都是

11、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由主管。(A)A公安部 C人大

B安全局 D海关

12、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 检查、监护和管理。(A)A边防 C城管 B交警 D国安

13、对下列情况不适用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D)A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 B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 C旅客出境、入境 D以上都不是

14、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处以警告或者(D)元以下罚款。 A.200 B.1000 C.2000 D.500

15、《登轮许可证》(临时)仅限本港口使用,有效期最长(B)? A.六个月 B.三个月 C.三十天 D.七天

16、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

A、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中没有人身检查权。

B、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信法执行公务。C、边防检查工作的各种职权由大榭边防检查站赋予。D、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当地政府主管。

17、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

A、对中国人登陆从严,对外国人登轮从严。

B、证件签发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C、《随船工作证》属日照边防检查站签发的。D、《船员住宿证》最长不超过15天。

18、《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有几条内容(A)A、10 B、15 C、18 D、20

19、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_____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 A、10,县 B、15,县 C、10,省 D、15,省 20、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C)

A、如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视情也可不用检查。

B、除码头工作人员外其它人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C、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

D、边防检查站工作的特点是办理船舶办理证件。

2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C)

A、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

B、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处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C、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边防检查站有权进行监护。D、对中国人登陆从严,对外国人登轮从严。

22、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条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C)A.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B.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C.登陆活动范围超出港口所在城市的 D.未经批准擅自住宿的23、登轮许可证(临时)仅限本港口使用,有效期最长(B)? A.六个月 B.三个月 C.三十天 D.七天

24、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A)A、边防检查 B、船体检查 C、梯口监护 D、驻船监护

25、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C)内,所属公安边防总队提起行政复议。A、7天 B、10天 C、15天 D、60天

26、边检站对以下哪些情况不可以实施人身检查?(A)A、侮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B、非法出境、入境的 C、有犯罪嫌疑的D、有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枪支弹药嫌疑的27、以下证件不是边检站签发的是:(C)

A、长期登轮许可证 B、搭靠外轮许可证 C、随船工作证 D、船员登陆证

二、多选题

1、对以下哪些船舶进行梯口或住船监护:(ACD)A.有严重违章违规记录的外国籍船舶; B.有船员违反登陆规定的外国籍船舶; C.载有偷渡人员或其他不准入境人员的;

D.船方申请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协助扣押的外国籍船舶

2、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条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ABD)A.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B.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C.登陆活动范围超出港口所在城市的 D.未经批准擅自住宿的3、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为(ABC)

A、边防检查是国家公安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 B、边防检查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C、边防检查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

D、边防检查是国家的管理工作的行为

4、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CD)A、代理资格每年认证一次,不符合条件或未通过认证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B、每载运一人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2000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除码头工作人员外其它人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D、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中没有人身检查权。

5、涉外人员守则有(ABCD)

A、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B、在一切对外活动中需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C、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D、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6、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ABCD)

A、出入境边防检查权 B、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 C、行政管理权 D、行政处罚权

7、行政管理权包括:(ABCD)

A、拒绝船员登陆权 B、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管理权 C、出入境枪支弹药管理权 D、口岸警戒权

8、我省港口边防检查站按照职权范围签发的证件种类有:(ABDE)A、《船员登陆证》 B、《搭靠外轮许可证》 C、《随船工作证》 D、《台湾船员登陆证》 E、《登轮许可证》

9、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出入境(港)的船舶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CD)

A、办妥预检手续后 B、上一港为国内港口 C、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 D、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

10、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包括(BCD)A 商检 B 海关 C 海事 D 边检

11、下列哪些证件必须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能登外轮(BCD)A、一年有效的登外轮许可证 B、一航次有效的登外轮许可证 C、三个月有效的登外轮许可证 D、一个月有效的登外轮许可证

12、到办证大厅办理《登外轮许可证》需提供:(AC)A 本单位介绍信 B 申请表 C 身份证 D 工作证

13、到办证大厅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需提供:(ABC)A 船舶证书 B 船长身份证件 C 公司介绍信 D 船员名单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ABC)

A、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B、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C、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D、船员擅自下地采批量采购的15、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有(ABCD)A、证件检查权B、人员检查权C、运输工具检查权D、货物检查权

三、判断题

1、登轮人员临时登外轮时,必须持《临时登外轮许可证》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

使用。(√)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3、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X)

4、《搭靠外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X)

5、《登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6、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X)

7、我国的边防检查机关,隶属于交通部。(X)

8、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9、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边防检查站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只有行政拘留权,而没有刑事拘留权。(√)

11、边防检查站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只有刑事拘留权,而没有行政拘留权。(X)

12、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一律要办签证。(X)

四、简答题

1、简述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一、边防检查是国家公安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

二、边防检查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三、边防检查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

2、简述边防检查的总任务?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卫国家和对外开放口岸安全,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3、简述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权;

二、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

三、行政管理权;

四、行政处罚权;

五、追究刑事责任权

4、简述边防检查权的具体内容?

(1)人员检查权;(2)证件检查权;(3)人身检查权;(4)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5)行李物品检查权;(6)货物检查权;

5、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6、简述边防检查站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7、边检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8、简述边防检查站对携带涉密资料的人员处理?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10、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所行使的权利是什么?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涉外人员守则

1、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需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不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寻私谋利;不许同外国人私下授受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6、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7、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8、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

9、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12、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1、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2、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和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验和管理;

3、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4、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立即离船,除按规定在锚地驻外轮的工作人员外,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间;

5、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6、不准与外轮船员私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讨购、托购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7、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8、要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技术打闹、吵架;

9、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10、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规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处理。

13、《登轮许可证》的范围?

《登轮许可证》仅限用于登停泊在本港口的外国籍船舶。

14、经常登外轮作业的人员的登轮证的办理?

经常登外轮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政审,到边检站申请,由站领导批准为其办理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登轮许可证》。

15、对临时需登外轮的人员的登轮证的办理?

对临时需登外轮的人员,应凭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由检查科(队)值班领导批准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或本航次有效的《登轮许可证》。

16、登轮许可证的使用。

《登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应贴有照片;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持证人登外轮时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17、边检站对登轮人员的审核?

边检站每年对经常登外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对登轮单位的政审把关、7

人员的登轮纪律等进行督促、检查。

18、新注册的单位和公司需登外轮如何办理登轮许可证?

新注册的单位和公司需登外轮:需首先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轮资格认定,递交备案资料,由站领导批准后由执勤业务一科根据其业务情况为其办理《登轮许可证》。

19、经常登外轮作业的港务局职工如何办理登轮许可证?

常登外轮作业的港务局职工,由所在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政审,统一到边防检查站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站领导批准为其办理三个月以上的《登轮许可证》。

20、需登外轮的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登轮许可证?

需登外轮的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由检查科(队)领导批准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或本航次有效的临时《登轮许可证》。临时登轮证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

21、经常登外轮的单位和人员的审查

边检站每年对经常登外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对登轮单位的政审进行把关,人员的登轮纪律等进行督促、检查。组织登轮人员学习登轮有关的知识、纪律,法律和法规,每年组织登轮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三个月以上的登轮证。

22、对于女同志登轮的要求

原则上女性不办理《登轮许可证》,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一律不办理;船员家属凭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公司介绍信和船方同意其登轮的证明办理《登轮许可证》;上船指导工作的船务公司女性需要办理《登轮许可证》的,报站领导批准。

23、《搭靠外轮许可证》签发和管理

国内船舶因工作需要搭靠外轮的,边检站应要求其提供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并填报《搭靠外轮审批表》,审核后、收存复印件,经站领导批准后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

24、对从事交通运营的交通艇的规定

从事交通运营的交通艇一律不予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特殊情况报站领导批准。

25、对违反登轮纪律或不服从管理的登轮的人员处理?

1、发现登轮人员违反登轮纪律或不服从我管理等情况后,应阻止其违法违规行为,查验其登轮证和身份证件,进行盘查,并立即向巡查科报告。

2、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巡查科按照当场处罚程序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业务一科。对超出50元以上罚款或应予立案调查的,移交站法制科 8

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处理。

3、证件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

26、不予签发登轮证的情形

(1)有流氓、盗窃、走私等违纪行为,尚无悔改的人员;(2)有偷渡或协助偷渡嫌疑的人员;

(3)有违反登轮管理规定,且无悔改表现的人员

27、收缴登轮证的情形

(1)违反登轮规定,不接受教育者;

(2)有流氓、盗窃、扰乱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但屡教不改者;(3)转借登轮证者。

需吊销、收缴边检站签发的证件的,按证件签发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对被吊销、收缴登轮证件的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再签发此类证件。

28、出入边防检查限定区域须知

一、登外轮人员进入边检限定区域必须持有有效的《登轮许可证》;其他人员进入边检限定区域,须到边检执勤警区领取《边检限定区域通行证》。

二、进出边检限定区域的人员应主动向边检执勤人员出示证件并接受检查,末经许可,不得进出。

三、人员、车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边检限定区域。

四、进入边检限定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日照边防检查站边检限定区域管理规定》。

五、对擅自进入或强行闯入边检限定区域以及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边检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边防检查限定区域是指,门机外轨道以内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岸线及海域。

29、简述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和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处罚;(3)、对违反口岸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4篇:边检小品——考核

边检小品——考核

场景:监护、检查模拟大厅,桌子一张,水壶,水杯,椅子3张。人员:3人(战士、班长、站考核领导)战士:自从咱们开展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每一名战士,都必须通过三个月的培训,并且要通过考核才有资格上一线执勤呀。眼看这三个月就要结束了,上次考核预考竟然没有通过,这可怎么办才好呀?

(着急的走几圈)班长:小张,小张!你真的在这呀!战士:班长,你怎么来了。班长:我是来看看你呀,你这次预考,问题很多呀,平时是怎么看书的呀,没有看吗?战士:看了,只记得一半。班长:那你就发挥你记得的一半呀!战士:记得一半只认识了一半。班长:认识那一半呢?战士:认识那一半只理解了一半。班长:那你就发挥理解那一半嘛!战士:理解那一半不是紧张没有发挥出来嘛!班长:唉呀!这眼看就要考核了,你说怎么办?你知道不,要是考核不过,可是要发配到农场去养猪的呀!战士:我知道,所以我想……班长:想什么?你想作弊?你不要想,作弊是不行的,发现了会严肃处理的,而且这次考核的干部也是江湖上闻风丧胆,人送绰号,玉面神捕,正版灭绝大师,大师。战士:呀!那不是没得救了吗?班长:再说了你不学好站里的培训内容就去执勤,要是没有做好执勤工作,你说我们国门边防卫士的光辉形象就毁在了你的手里呀?你说我们无锡边检的国家文明窗口,是不是被你给关上了?啊?你说……啊?战士:班长!我错了还不行嘛!我不作弊了,我请你教教我。班长:不作弊就好,你说吧,让我教什么?战士:其实班长,我还是理解了很多的,尤其是那个英语,要是外国人真的讲英语,我也能应付过来的。班长:什么话?外国人不讲英语讲什么?一来就和你说“你会讲中文吗?”还是“can you speak chinese?”.你还真会想。战士:主要就是发挥不出来,心里太紧张,单位百八十个人全睁大眼看着我,还有领导也在看着,万一讲不好给人笑我,就怕领导会不高兴,以为我没有好好培训。班长:你在考核中紧张这也是大部份战士的想法,我也认为这个考核的方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考虑到你们新战士的心里压力太大。要不这样吧,我去和领导讲讲,提个意见,组织大家在这几天开个心理课,给几个战士都减减心里压力。战士:班长,那算了吧!你还给领导提意见,我可不能害了你。班长:这个提意见怎么了,怎么会是害我呢?(战士急跑拉着班长)战士:班长,你不懂,现在这个不一样,不能提意见的,领导的事那还能错呀!班长:你才不懂呢?你这当兵才几天,你哪知道呀,提意见是正常的呀!这也是按照制度办事。战士:班长,我认为一个人的聪明程度和他当兵的长短是没有关系的!你说一只万年的王八和一只一年的猴子谁聪明。班长:当然是一年的猴聪明。战士:这就对了嘛,你看你……(班长有点生气的看着战士)战士:你不是王八,你不是王八。班长:我跟你瞎掺和什么呀!你就别拉着我战士:班长,班长!你就听我一句劝,班长,你就是当兵当的时间太长,你没有社会经验,今天你就听听我这个既年青又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的话吧!班长:你说。战士:班长,想我16岁就在外面打工,那我受的惊吓比你打个的喷涕都多,你不信?我打的第一份工,我第一个老板他就假惺惺的问我,他说:“累不累呀?”我当时和你一样的幼稚就说累。战士:开了他!班长:为什么呀?战士:这么点活就叫累吗?我打的第二份工,我的第二个老板也是这样假惺惺的问我:“累不累呀?”这回我说不累。战士:开了他!班长:这又是为什么呀?战士:这么累的活竟然说不累,肯定是偷懒来的。我打的第三份工,我的第三个老板还是这样假惺惺的问我:“累不累呀?”这次我说累,也不累!班长:好呀!战士:开了他!班长:这又是为什么呀?战士:又累又不累肯定是三天打鱼,二天晒网来的。第四个老板再问我的时候,我都不敢说话了,就对着他辛苦朴素的微笑。“累吗?”呵呵,呵呵战士:开了他!班长:这又是为什么呀?战士:一个傻子怎么能用呀?班长战士:唉!(来回走)战士:班长,你说你要是遇到这样的老板,你不就死的定定了嘛!班长:对呀!有道理!战士:走吧,嘣提意见了。班长:走。班长:什么道理?战士:怎么了?我告诉你,这里是部队,部队里面只有领导,没有老板,领导和老板是不一样的,你懂不懂?战士:班长,领导和老板都是一样的,不是每一个领导都喜欢群众为他提意见的,还有领导:一班长,一班长。班长:到!(转身看见领导,后退两步)灭绝大师。战士晕:完了,完了,怎么现在就来考核了。领导:不要怕,不要怕,我不是来考核的,我是来看看大家有什么意见!战士:刚才你都看见了?队长:差不多吧!战士晕!队长:他怎么了?班长:他没事,领导。战士:我没事,今天有点骨质松散。队长:呵呵,你才多大呀!骨质松散。同志们不用紧张,大家提提意见,了解一下情况嘛。来坐!班长、战士:是战士走到领导面前领导:坐呀!战士:领导,您还是让我站着说吧!站着说舒服领导:唉…!

坐下来,慢慢谈!战士:是!(很快的走到自己的座位摔了一下)领导:唉!不要紧张嘛!战士:不紧张!领导其实我们今天和您聊天就像和自己家人聊天一样,一点都不紧张。领导:那就好,来!喝点水!战士、班长:谢谢领导领导:怎么样呀,小同志,刚到部队还习惯吧!累不累呀!战士:(刚刚喝一口水,吐)领导:呀!呀!慢点喝嘛!战士:领导领导:啊!战士:我刚才听到一点熟悉的话,条件反射就咳嗽。领导:哦!呵呵!好!看得出来,培训一定很累吧!战士:(吐)领导:他这又是怎么了?班长:没事,他这个人吧,就怕别人问他累不累,一问他累不累,他就咳嗽!领导:好!好!那我就不问他累不累!不!不!我就不提那个字了!领导:好了,说说你们有什么意见吧?战士发抖领导:唉!不要紧张嘛!战士:噢!不紧张,领导其实我们领导和您聊天就像和自己家人聊天一样,一点都不紧张。战士对班长说:你老在那里磕什么牙?领导用手指着战士:你!你!你!战士控制发抖后:领导其实这还是条件反射,这回转移到手上了。班长:领导,他咳嗽转移了。领导:还是有点紧张,我可以不做记录嘛!战士:哎,太好了!领导:啊?什么?战士:不!领导,我是说您的记性太好,可以不记录,对不对?班长:对!对!对!战士:您的记性比我姥姥的记性都好,我姥姥这个人记性就很好,我姥姥她们村有个叫猪脑子的人,50年前借给我姥姥1块2毛5分钱,直到我姥姥去世那天突然把这事想起来了,交待我妈之后才走,领导您看这是什么记性,但是我认为您的记性比我姥姥的记性还要好!领导:啊?战士:我姥姥她们村还有一个叫驴脑子的人班长:行了!你怎么老是你姥姥、你姥姥的呀?(转身对领导讲)姥姥领导:哎!啊?班长:噢不!领导!我有意见要提!领导:好!你说!班长:领导,这次考核很多同志心里紧张,发挥不好,我建议给同志们先开几天心理辅导课,缓解一下他们的心理压力。领导:好!你这个意见提的很好,其实我这次来呀,也是为了这个事情,我们考核组已经决定了暂时停止考核,先给同志们开几天心理辅导课,让同志们以最状态、最好的成绩通过我们的考核!班长、战士鼓掌。领导:还有,小同志呀,我们考核组事先没想到同志们太紧张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们考核组的失误,我代表我们考核组向你们道歉。战士:考核组客气了!全: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第5篇:边检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自从学校回到总队,在执勤业务二科工作至今已近两年,从中我深切感受到的是领导们无微不至的关怀、科队里认真务实的作风、同事们团结奋发的干劲。这对走上工作岗位不就的我来说,是受益匪浅的,为我以后在部队更好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近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做一简单陈述: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作为一名军校大学生,政治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政治素养还比较浅薄。因此,在工作学习中,首先要加强部队政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的忠诚于党教育,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坚定党的绝对领导,以理论促进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觉悟,就能在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下更好的完成任务、成就事业。

二、不断学习实践经验,增强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为了更快更好的成为一名合格的检查员,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打牢基础,虚心好学。在执勤现场,我细心观察的老检查员的工作方法、验证程序、与旅客的沟通技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懂的地方,虚心的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同时,在工作之余,加强边检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五笔打字和卡片录入的速度以及正确率。“知为行之始,学为用之先”,我会一直本着知行结合的原则,边工作边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在提高中前进,使

自己逐渐满足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时时处处以条令条例约束自己,指导自己,狠抓落实养成。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军人,牢记自己身上的责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所有上勤环节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在总结收获的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首先,在政治学习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抓的不紧,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

其次,边防检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扎实、全面。因此导致有时在工作中感到困惑和无措。

最后,纪律意识还是不够强,作风还是较散漫。

通过近半年的工作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将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断加强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学习,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检查员。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己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在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的同时,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真正做到适应新形势,履行新使

命,取得新成绩。

边防检查工作是一份常做常新的工作,需要不断的总结与反思,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奋斗,针对自身的不足加以改进,争取做的更好。

第6篇:边检提服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细节之处见真情》。

西方有句名谚:少了一颗铁钉,失去一匹战马;失去一匹战马,伤了一位将军;伤了一位将军,打败一场战争;打败一场战争,失去整个国家。这个例子生动的表明,初始条件下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会产生大得惊人的结果。一些看似细微且毫无相关的因素,往往会成为重大变化的导火索。“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事情往往能产生大影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隐患容易酿成大问题。在开展提高边检服务水平活动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诸如“钉马掌”这样的小事,虽然不至于“一个钉子亡了一个国家”,但如果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边防检查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旅客资料录入错误,敌对分子就有可能漏进来搞破坏,危害国家安全;伪假证件识别不出,在控人员给放跑了,就会危害国家的利益;验讫章盖错了,给旅客出入境造成麻烦,就会损害旅客的利益;法律文书写错了,就容易导致执法错误,给边防部队的声誉带来损害;一件涉外的小事情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外交事件,造成国与国之间关系紧张,破坏边境和谐稳定。我们的检查员主动帮旅客拎拎包,倒倒水,推推轮椅,提供点方便,让国人有回家的感觉,让外国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只有把握好这些细节才能为实现工作目标奠定基础,才能使边检站成为文明国家的窗口,检查员成为中华民族的文明使者。

边检工作业务覆盖面广、环节流程复杂、具体事务众多。而正是在小小的三尺验证台上,我们迎送着中外旅客,播撒着真情,守卫着祖国边防,行使着国家的边防检查权,我们的言行举止,哪怕是一个称呼、一个微笑、一个手势,都体现着当代边检人的形象,展示着中国边检的管理水平,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

这里,我想起了一位工作在机场的战友对我说过的一件小事:一天下午,在查验一名出境旅客的时候,他习惯性地对一名去往韩国的中国籍旅客说了句典型的韩式问候:“您辛苦了。”一句简单的问候却让这位旅客万分感动,说道:“哎呀小伙子,虽说这一路奔波,出国打工,是够辛苦的,可能听到家乡人这么暖心窝子的问候,心里好受多了!”

这个平凡的小故事引发了我的思考。以前我们在提服工作中思维是不是有些被自己禁锢了?总以为我们执法机关和旅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怎么可能使他们对我们的服务真正满意呢?总认为旅客要求的那么多,我们怎么能做好,却恰恰忽略了旅客真正想要什么,真正在意什么。原来他们所在意的可能仅仅就是一个细小的环节,可能就是一句问候、一个手势、一个眼神或者一缕微笑啊!只要付出你应该做的,就一定会得到服务对象的褒奖和肯定!工作中表现得熟练、从容;快捷、高效、谦和、礼貌,不就是“专业素质、服务理念、职业精神”的最好体现吗?

在有些人看来,边检工作好像很平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天天是形形色色的人流,日日是花花绿绿的证件,没有轰轰烈烈的大事,更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然而正是边检工作点点滴滴的细节,体现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祖国的形象和安全,更体现边防检查人员对祖国的一片忠诚。

我所在的单位是大连边防检查站旅顺分站监护中队,它地处远离市中心的开发区,交通不便。遇到晴天因为周围没有遮蔽物所以风特别大,门口那条修了一半的水泥路一到雨天又变成了一片泽国。战士们经常开玩笑说中队的驻地是块“风水宝地”。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当接到监护任务时,这些小伙子们仍旧会二话不说,步行近一个小时前往泊位执行任务,风雨无阻。那些船员有时候看到我们的战士们在风雨中站在梯口处,都好心的劝他们找个地方避一避,但他们都以坚毅的表情和有力的话语婉谢。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不畏艰苦的精神深深的感动着每一位在我们监护泊位上停靠过的船员,他们无不佩服这些年轻的战士,纷纷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两年来,我中队在执勤中未发生一次因查验不及时影响正常作业,也未发生一起因正常执勤与船员产生的纠纷,得到监护区内的船厂企业的高度赞扬。

我的中队是一个再平凡不过的中队,我们所做的工作也都是再平凡不过的小事,也许说起来,我们甚至算不上所有兄弟中队中做的最好的,但就是我们在这样平凡的岗位上所做的平凡的工作,向每一个艘停泊的外轮展示着我们大连边防检查站的良好形象,向每一名外籍船员展现了当代中国边检的良好形象,这便是我们做好这一切小事的意义所在。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人民的好总理周恩来也曾说过:“边防无小事,事事通中央”,足以证明边防检查工作的细节性和重要性。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从细节中来,到细节中去,注重每一个工作环节,注重每一道工作程序,注重点滴和日常养成,做到坚持原则毫不变通,落实制度不折不扣,检查管理一丝不苟。细节是赢得群众满意的“魅力之星”,是展现边检形象的“传神之笔”。

我们不缺少雄才伟略的将军,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不缺少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提高边检服务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落实到我们每一名执勤人员,无非是一些具体、细致的工作,只有做好这些小事、实事、好事,把爱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彰显于工作细微处,才能真正进一步树立边检人员可亲、可爱、可敬的新形象,拉近与旅客之间的距离。

战友们,伴随着十二五的春风,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风帆再起扬起,让我们将精湛的技能、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融入到每一声“你好、再见”中,融入到每一个真诚的微笑中,从细节做起,从点滴做起,用我们的真情铸就一块镌刻着“国门似铁,宾至如归”的辉煌丰碑!

谢谢大家!

第7篇:口岸边检法律知识

口岸边检法律 法规培训学习资料

目 录

第一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概述-------------------------1

一、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二、边防检查的任务

三、边防检查工作的原则

四、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

五、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纪律------------------------------38

一、涉外人员守则

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三、个人保密守则

第四部分 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40

第五部分 各国风土人情简介--------------------------42

1 第一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概述

边防检查是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口岸秩序,方便往来的必要手段,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和公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边防检查制度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开始,1949年在辽宁大连设立了我国第一个边防检查站,而后在全国的重要海、陆、空口岸都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并陆续颁布了边防检查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出入境的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急剧增加。边防检查工作在国家的出入境秩序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7年12月30日之前,我国边防检查人员全部是现役制的武装警察,由各省、市、自治区边防总队具体领导边防检查站的工作。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城市进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将上述九个城市所属边防检查人员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制。

一、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

1、边防检查是国家公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边防检查机关,隶属于国家公安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它依法对于出入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监护,以及口岸查控、情报调研、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职权并以此为手段打击各种违反国家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站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

2、边防检查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边防检查工作作为国家出入境管理体系的一个中间环节,作为执行国家出入境检查职能的一项专门工作,属于国家治安行政的范畴,但它同时有一定的涉外性,因此又是外交行政的一部分。

3、边防检查工作是一种国家行为。

边防检查工作的各种职权由国家法律赋予,不管边防检查站还是具体执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检查、监护和管理。

二、边防检查的任务

1、边防检查工作的总任务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卫国家和对外开放口岸安全,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边防检查工作的具体任务 (1)对出入境人员实施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2)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实施检查,是实行国家对出入境人员的行政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查缉不准出入境对象,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的重要手段。这项任务包括:识别出入境证件的国籍、种类,查验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完备性,为手续完备的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视情况为手续欠缺的人员补办手续,并通过识别伪造证件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

(3)实施口岸查控

口岸查控,是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这项工作,查缉、控制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侵害国家主权、尊严的犯罪分子和嫌疑人;破坏入出境秩序的人员;恐怖分子及其他危害分子。

(4)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是实行国家口岸进出管理制度,维护口岸秩序,方便交通运输工具往来,防止偷渡人员和违禁物品出入境的重要手段。这项任务包括:为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必要时检查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

(5)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是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查获违法犯罪证据,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出入境的一种重要措施。此项检查只能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时实施。

(6)对出入境枪支弹药实施检查、管理

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自用枪支弹药,出入境体育代表团(队)携带的比赛用枪支弹药及其他情况的出入境枪支弹药进行检查,为其办理入、出、过境手续;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员工携带的自卫枪支弹药进行检查,为其办理加封、启封手续。

3(7)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

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是国家针对我国口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际法的属地管辖权原则赋予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工作任务。它对维护口岸秩序,保障口岸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8)对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实施管理

为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发放证件,对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及其所持的证件实施检查,对违反口岸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9)对口岸限定区域及国境通道实施警戒管理

边防检查机关应根据口岸的具体情况,依据边防检查的工作需要,划有一定的限定区域,不许无关人员进入、往来干扰执勤正常秩序或进行各种不法活动。

三、边防检查工作的原则

维护主权、方便往来、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内紧外松,保证安全。

四、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

专业性、涉外性、政策性、强制性、时限性和机密性。

五、边防检查工作的职权

1、出入境边防检查权 (1)人员检查权;它包括对出入境旅客,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服务员工,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临时出入境人员(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和非法出入境人员的检查。

(2)证件检查权;在边防检查工作中,人员检查主要是通过证件检查来实现的。它包括对各类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证件,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证件,口岸管理证件以及为完成人员检查所需查验的其他身份、工作证件。

(3)人身检查权;为完成人员检查或行李物品检查,边防检查机关在认为必要时,有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人身检查的职权。

4(4)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也是边防检查工作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对正常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和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5)行李物品检查权;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边防检查机关认为需要时,有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的职权。

(6)货物检查权;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边防检查机关在认为需要时,有对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的职权。

2、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

交通运输工具监护权,是交通运输工具检查权的延伸和补充。主要对从我国开放口岸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行使。对每一具体的交通运输工具,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监护方式。

3、行政管理权

(1)阻止出境、入境权;

对于国家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入境的各类人员,边防检查机关有在通行口岸阻止其出境、入境行为的职权。

(2)扣留或者收缴出境、入境证件权; 在被阻止出境、入境的人员中,有几种情形情节比较严重(或具有欺骗性质;或根本不允许出境、入境),为防止其继续使用现有证件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边防检查机关有扣留、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的职权。

(3)限制出境、入境人员活动范围权; 对于应予阻止出境、入境的各种嫌疑人,为将情况调查清楚或将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对其活动范围进行暂时限制。

(4)推迟或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权;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违反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为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做出处罚,必要时,边防检查机关有权推迟或阻止其出境、入境。

(5)拒绝船员登陆权;

在“1”中所述的边防检查机关的阻止出境、入境权适用到抵达中国海港口岸的外国及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体现为拒绝船员登陆权。

(6)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管理权;

主要内容是为申请登陆人员签发登陆证件,为登轮人员签发登轮证件,对上下人员实施检查、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为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5 中国船舶办理搭靠手续等。

(7)出入境枪支弹药管理权;

边防检查机关有对出入境枪支弹药的管理权,主要内容是为出境、入境、过境旅客携带或者托运的枪支弹药办理携带、托运手续,或进行口岸封存。为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携带的枪支弹药办理加封、启封手续。

(8)口岸警戒权;

为维护出入境秩序,边防检查机关对口岸限定的区域,有施行警戒的职权。(9)代行签证权;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在未设口岸签证机关的地方,边防检查机关有为几种规定情况的入境旅客办理签证的职权。

4、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的处罚。对于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按〈条例〉规定的适用条款处罚。

(2)、对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和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规的处罚;

触犯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或其他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对此,边防检查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依适用条文进行处罚。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于发生在口岸并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边防检查机关可依据《治安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对违反口岸管理制度的处罚。

5、追究刑事责任权

主要是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同时,对于在边防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叛国外逃、偷越国(边)境、破坏国界标志、走私贩毒、私运违禁物品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也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7 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8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境(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的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的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1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12 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 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

13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 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 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 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 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 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等,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 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14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三十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 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 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 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 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 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15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 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 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 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 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 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 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 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 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 留。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 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0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种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21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定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

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22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23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居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

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24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

25 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九、三

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

六、十

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

四、三十

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已经于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末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 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人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外国船舶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车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31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做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 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境、人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携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末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末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

33 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

34 进出口岸,提高口岸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有关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 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停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条 卫生检查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

35 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查。对来自疫区的船舶、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动植物检测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由,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疫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格尽职守,及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61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进出口岸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同时废止。

36 第三部分 涉外工作纪律

一、涉外人员守则

l、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2、在一切对外活动中需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

3、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4、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不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寻私谋利;不许同外国人私相授受礼品。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6、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7、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8、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

9、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二、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批准,七月一日公安部、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颁布施行了《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l、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涉外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2、上下外轮,应当凭规定的标志和有效的登外轮证件,主动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验和管理;

3、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准在外轮上谈论内部机密事情,不准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4、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准进船员房间、工作室。工作完毕应即离船,除按规定在锚地驻外轮的工作人员外,不准在外轮上用餐、洗澡、要休息房间;

5、不准随意拿用或损坏外轮上的设备、物品,损坏东西要赔偿;

6、不准与外轮船员私拉关系,不得向船员讨要、讨购、托购或私自接受馈赠。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不得随便翻阅外轮上的书刊;

7、接触外轮船员、旅客,要热情友好,讲究礼貌,不卑不亢,尊重不同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干涉船方内部事务;

8、要注意个人和船上卫生,要守秩序,不准打闹、吵架;

9、严格遵守处理涉外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超越职责范围随意代表国家或机关发表意见、签署文件。内部发生意见分歧,不应暴露在外轮船员和旅客面前;

10、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违犯我国法律、法令或危害我国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处理。

三、个人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听,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2、私人通信不涉及内部秘密;

3、不在宿舍、旅途、公共场所和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内部秘密;

4、私人笔记本不得记载秘密事项;

5、不私自抄录、复印和带出秘密文件、资料;

6、不在办公室内私人会客,严禁在机关内留宿外人;

7、不在非保密电话中谈论和传达秘密事项。

38 第四部分 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一、《登外轮许可证》(临时)的签发

1、发证对象

因工作需要临时登外轮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介绍信;属于其他地区临时来港的工作人员,由港口接待单位负责审查,出具证明信及介绍信;属于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登外轮的,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在国内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外的,应持有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2、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文书,如实填报《临时登轮申请审批表》。

3、相关规定 (1)、《登轮许可证》(临时)仅限用于登停泊在本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2)、登外轮人员必须持此证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使用。(3)、登外轮工作人员在登外轮时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按守则执行,不得损害国家的声誉和民族尊严,不得妨碍登外轮秩序,不得影响港口生产。

(4)、配偶、子女需要住宿的,持加盖有“准予住宿”章的《登轮许可证》(临时)即可。

二、《登外轮许可证》(长期)的签发

1、发证对象 (1)、港务局和所属公司经常登外轮的正式职工;(2)、各检查检验单位、港务公安、消防队在编的经常登外轮的正式职员(着制服的除外);

(3)、有自备码头、泊位的企业单位的经常登外轮的本企业正式职工(仅限登本公司码头);

(4)、其他经站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人员。

2、申请手续

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凭单位介绍信领取申请表格,并由其单位签署政审意见,每位申请人提交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贴于申请表上,及时将申请提交我站办证中心。

3、相关规定

1、《登外轮许可证》(长期)有效期为一年,办理时间为一年一次,在每年12月份发放。

2、登外轮工作人员在登外轮时必须严格遵守《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不得损害国家的声誉和民族尊严,不得妨碍登外轮秩序,不得影响港口生产。

三、《搭靠外轮许可证》(临时)的签发

1、发证对象

因工作需要临时要求搭靠外轮进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2、申请手续

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和《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审核无误后,由边检站收存船舶证书复印件、船长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同《登轮许可证》。

3、相关规定 (1)、该证按一船一证的原则办理;(2)、该证在本站所管辖的执勤区域内有效。

四、《搭靠外轮许可证》(长期)的签发

1、发证对象

港口服务船舶,如拖轮、驳子、引航船、环保船、供水、供油船、港口内服务的交通船等。

2、申请手续

需申请的船舶由单位集体申报,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凭各单位介绍信,到办证中心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报有关项目。

3、审批权限

执勤业务科对各单位申报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船舶的船长船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由业务部门相关科室审核提出意见后,交站长审批,办证中心发证。

4、相关规定 (1)、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十二月份发放。(2)、持证船舶应详细登记所搭靠的外轮情况,并随时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

40 第五部分 各国风土人情简介

欧洲:

欧洲国家有着西方人关于数字、颜色、花卉及动物的许多共同忌讳。西方人普遍忌讳"13"及"星期五",其原因都源于基督教传说;西方许多国家都把黑色作为葬礼的表示;在国际交际场合,忌用菊花、杜鹃花、石竹花、黄色的花献给客人,已成为惯例;另外,在中国分别被认为吉祥、喜庆、长寿的大象、孔雀、仙鹤等动物图案在一些西方国家也被列于急用之列,被分别视为蠢笨(英国)、淫妇(英、法国)和蠢汉(法国)的代称。

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欧洲各国都拥有许多各自的特点。如招手一类友好的手势,在希腊却意味着"下地狱",希腊人表示告别,是把手背向对方招手。因此记住下述关于欧洲国家各自民族文化习俗特点的提示,对于跨过文化经贸活动的展开将是非常有益的。

比利时人爱把做生意和娱乐结合在一起,喜欢招待别人,也喜欢被别人招待,注重外表,注重生意伙伴的头衔。

匈牙利人比较迷信,新年的餐桌上不许摆放禽类制作的菜肴,认为那样的话,幸运会随禽类飞走。

丹麦人喜欢桑那浴和饮酒,且酒较昂贵。商务活动中倘若招待一场桑那浴或多带几瓶苏格兰威士忌酒,便可增加谈资合作为最佳馈赠。

挪威人讲究守时及与人谈话保持一定距离,拜访或出席家宴,要准备花或糖果送给女主人。出外郊游不要惊吓河鸟(挪威国鸟),普遍视红色为流行色。

德国人,有一种名副其实的讲究效率的声誉。德国谈判者的个人关系是很严肃的。要习惯于在所有场合下穿一套西装(不要将手放在口袋里,这被认为是无理的表现)。馈赠要针对个人,即使是以公司的名义。

希腊人爱睡午睡,为亚热带气候所致。说"午安"可包括深更半夜,最后分别才道"晚安"。希腊人做生意方法比较传统,讨价还价到处可见。

奥地利人不喜欢在新年期间食用虾类。因为虾会倒着行走,象征不吉利,若吃了虾,新的一年生意就难以进取。

西班牙人强调个人信誉,宁愿受点损失也不愿公开承认失误。如果你认为他们在协议中无意受到了损失而帮助他们,那么便永久地赢得了他们的友谊和信任。

法国人给人印象是最爱国的,即使英语讲得再好也会要求用法语进行谈判,且毫不让步。对穿戴极为讲究,在会谈时尽可能穿最好的服装。

爱尔兰人忌用红、白、蓝色组合(英国国旗色),是由于政治、历史原因所

41 致。另外爱尔兰的法律禁止爱尔兰人离婚。

意大利人比德国人少一些刻板,比法国人多一些热情。但在处理商务时通常不动感情,做出决策较慢,并不是为了同幕僚商量,而是不愿仓促表态。

卢森堡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由于国家小,多数人中午驾车回家吃饭,午间是不办公的。

荷兰人曾是欧洲最传统的民族,爱清洁、讲秩序,做生意时希望你在到达荷兰前就事先约定。性格坦率,开诚布公。

葡萄牙人很像希腊人,随和,喜欢社交。尽管天气热也穿着西装,和他们谈判时,应上衣整洁,并在工作和社交场合戴上领带。

英国人凡事都循规蹈矩。他们的汽车行驶方向和欧洲其他国家正好相反。基于将英语作为母语的自负,除了英语外,英国人不会讲其他语言。

亚洲:

印度有一项特别不同的习惯,回答对方问题时若将头歪一边或摇头,那是肯定的表示,可千万别会错了意,造成不应有的麻烦。信仰印度教的印度人实行种姓制度,打听当地人的种姓、阶级也是一件极不礼貌的事。

缅甸人视摸头为一件不礼貌的事,因此不要随便摸小孩子的头。

日本:

信仰忌讳

日本人大多数信奉神道和佛教,他们不喜欢紫色,认为紫色是悲伤的色调;最忌讳绿色,认为绿色是不祥之色。还忌讳3人一起“合影”,他们认为中间被左右两人夹着,这是不幸的预兆。日本人忌讳荷花,认为荷花是丧花。在探望病人时忌用山茶花及淡黄色、白色的花,日本人不愿接受有菊花或菊花图案的东西或礼物,因为它是皇室家族的标志。日本人喜欢的图案是松、竹、梅、鸭子、乌龟等。

语言禁忌

日本人有不少语言忌讳,如“苦”和“死”,就连谐音的一些词语也在忌讳之列,如数词“4”的发音与死相同,“42”的发音是死的动词形,所以医院一般没有4和42的房间和病床。用户的电话也忌讳用“42”,监狱一般也没有4号囚室。“13”也是忌讳的数字,许多宾馆没有“13”楼层和“13”号房间,羽田机场也没有“13”号停机坪。在婚礼等喜庆场合,忌说去、归、返、离、破、薄、冷、浅、灭及重复、再次、破损、断绝等不吉和凶兆的语言。商店开业和新店落成时,忌说烟火、倒闭、崩溃、倾斜、流失、衰败及与火相联系的语言。交谈中忌谈人的生理缺陷,不说如大个、矮子、胖墩、秃顶、麻子、瞎聋、哑

42 巴等字眼,而称残疾人为身体障碍者,称盲人为眼睛不自由者,称聋子为耳朵不自由者等。

行为禁忌

日本有纪律社会之称,人们的行为举止受一定规范的制约。在正式社交场合,男女须穿西装、礼服,忌衣冠不整、举止失措和大声喧哗。通信时,信的折叠、邮票的贴法都有规矩,如寄慰问信忌用双层信封,双层被认为是祸不单行;寄给恋人信件的邮票不能倒贴,否则意味着绝交。日本人在饮食中的忌讳也很多:一般不吃肥肉和猪内脏,也有人不吃羊肉和鸭子;招待客人忌讳将饭盛过满过多,也不可一勺就盛好一碗;忌讳客人吃饭一碗就够,只吃一碗认为是象征无缘;忌讳用餐过程中整理自己的衣服或用手抚摸、整理头发,因为这是不卫生和不礼貌的举止;日本人使用筷子时忌把筷子放在碗碟上面。在日本,招呼侍者时,得把手臂向上伸,手掌朝下,并摆动手指,侍者就懂了。谈判时,日本人用拇指和食指圈成“O”字形,你若点头同意,日本人就会认为你将给他一笔现金。在日本,用手抓自己的头皮是愤怒和不满的表示。

社交禁忌

日本人送礼时,送成双成对的礼物,如一对笔、两瓶酒很受欢迎,但送新婚夫妇红包时,忌讳送2万日元和2的倍数,日本民间认为“2”这个数字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送3万、5万或7万日元。礼品包装纸的颜色也有讲究,黑白色代表丧事,绿色为不祥,也不宜用红色包装纸,最好用花色纸包装礼品。日本人接待客人不是在办公室,而是在会议室、接待室,他们不会轻易领人进入办公机要部门。日本不流行宴会,商界人士没有携带夫人出席宴会的习惯。商界的宴会是在大宾馆举行的鸡尾酒会。日本人没有互相敬烟的习惯。进入日本人的住宅时必须脱鞋。在日本,访问主人家时,窥视主人家的厨房是不礼貌的行为。在日本,没有请同事到家与全家人交往的习惯。日本人从来不把工作带到家里,妻子也以不参与丈夫的事业为美德。礼节介绍 :

日本人见面多以鞠躬为礼。一般人们相互之间是行3O度和45度的鞠躬礼,鞠躬弯腰的深浅不同,表示的含义也不同,弯腰最低、也最有礼貌的鞠躬称为“最敬礼”。男性鞠躬时,两手自然下垂放在衣裤两侧;对对方表示恭敬时,多以左手搭在右手上,放在身前行鞠躬礼,女性尤其如此。

在国际交往中,日本人也习惯握手礼,尤其是年轻人或和欧美人接触较多的人,也开始有见面握手的习惯。

在日本,名片的使用相当广泛,特别是商人,初次见面时有互相交换名片的习惯。名片交换是以地位低或者年轻的一方先给对方,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一种礼节。递交名片时,要将名片正对着对方。名片在日语中写为“名刺”,女性

43 大多使用比男性名片要小的名片。

日本人对坐姿很有讲究。在公司里,日本人都坐椅子,但在家里,日本人仍保持着坐“榻榻米”的传统习惯。坐榻榻米的正确坐法叫“正座”,即把双膝并拢跪地,臀部压在脚跟上。轻松的坐法有“盘腿坐”和“横坐”:“盘腿坐”即把脚交叉在前面,臀部着地,这是男性的坐法;“横坐”是双腿稍许横向一侧,身体不压住双脚,这常是女性的坐法。现在,不坐“榻榻米”的年轻一代在逐渐增多。

日本人待人接物态度认真、办事效率高,并表现出很强的纪律性和自制力。约会总是正点,很少误时。

日本人不喜欢针锋相对的言行与急躁的风格,把善于控制自己的举动看作一种美德,他们主张低姿态待人,说话时避免凝视对方,弯腰鞠躬以示谦虚有教养。在社交活动中,日本人爱用自谦语言,如“请多关照”、“粗茶淡饭、照顾不周”等,谈话时也常使用谦语。

日常生活中,日本人谦虚礼让、彬彬有礼,同事、行人间极少发生口角。在与日本人交谈时,不要边说边指手划脚,别人讲话时切忌插话打断。三人以上交谈时,注意不要冷落大部分人。在交谈中,不要打听日本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私事。对年事高的男子和妇女不要用“年迈”、“老人”等字样,年事越高的人越忌讳。在公共场合以少说话为好。乘坐日本的地铁或巴士,很少能看到旁若无人而大声交谈的现象。除非事先约好,否则不贸然拜访日本人的家庭。

按照日本人的风俗,饮酒是重要的礼仪,客人在主人为其斟酒后,要马上接过酒瓶给主人斟酒,相互斟酒才能表示主客之间的平等与友谊。斟茶时,日本人的礼貌习惯是以斟至八成满为最恭敬客人。

韩国:

社交礼仪

韩国人崇尚儒教,尊重长老,长者进屋时大家都要起立,问他们高寿。和长者谈话时要摘去墨镜。早晨起床和饭后都要向父母问安;父母外出回来,子女都要迎他人才能吃。乘车时,要让位给老年人。接。吃饭时应先为老人或长辈盛饭上菜,老人动筷后,其他人才能吃。乘车时,要让位给老年人。

韩国人见面时的传统礼节是鞠躬,晚辈、下级走路时遇到长辈或上级,应鞠躬、问候,站在一旁,计其先行,以示敬意。男人之间见面打招呼互相鞠躬并握手,握手时或用双手,或用左手,并只限于点一次头。鞠躬礼节一般在生意人中不使用。和韩国官员打交道一般可以握手或是轻轻点一下头。女人一般不与人握手。

在社会集体和宴会中,男女分开进行社交活动,甚至在家里或在餐馆里都是如此。

在韩国,如有人邀请你到家吃饭或赴宴,你应带小礼品,最好挑选包装好的食品。席间敬酒时,要用右手拿酒瓶,左手托瓶底,然后鞠躬致祝辞,最后再倒酒,且要一连三杯。敬酒人应把自己的酒杯举得低一些,用自己杯子的杯沿去碰对方的杯身。敬完酒后再鞠个躬才能离开。做客时,主人不会让你参观房子的全貌,不要自己到处逛。你要离去时,主人送你到门口,甚至送到门外,然后说再见。

韩国人用双手接礼物,但不会当着客人的面打开。不宜送外国香烟给韩国友人。酒是送韩国男人最好的礼品,但不能送酒给妇女,除非你说清楚这酒是送给她丈夫的。在赠送韩国人礼品时应注意,韩国男性多喜欢名牌纺织品、领带、打火机、电动剃须刀等。女性喜欢化妆品、提包、手套、围巾类物品和厨房里用的调料。孩子则喜欢食品。如果送钱,应放在信封内。

若有拜访必须预先约定。韩国人很重视交往中的接待,宴请一般在饭店或酒吧举行,夫人很少在场。

禁忌

政府规定,韩国公民对国旗、国歌、国花必须敬重。不但电台定时播出国歌,而且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也放国歌,观众须起立。外国人在上述场所如表现过分怠慢,会被认为是对韩国和韩族的不敬。

韩国人禁忌颇多。逢年过节相互见面时,不能说不吉利的话,更不能生气、吵架。农历正月头三天不能倒垃圾、扫地,更不能杀鸡宰猪。寒食节忌生火。生肖相克思婚姻,婚期忌单日。渔民吃鱼不许翻面,因忌翻船。忌到别人家里剪指甲,否则两家死后结冤。吃饭时忌带帽子,否则终身受穷。睡觉时忌枕书,否则读无成。忌杀正月里生的狗,否则三年内必死无疑。

与年长者同坐时,坐姿要端正。由于韩国人的餐桌是矮腿小桌,放在地炕上,用餐时,宾主都应席地盘腿而坐。若是在长辈面前应跪坐在自己的脚底板上,无论是谁,绝对不能把双腿伸直或叉开,否则会被认为是不懂礼貌或侮辱人。末征得同意前,不能在上级、长辈面前抽烟,不能向其借火或接火。吃饭时不要随便发出声响,更不许交谈。迸入家庭住宅或韩式饭店应脱鞋。在大街上吃东西、在人面前擤鼻涕,都被认为是粗鲁的。

在韩国人面前,切勿提"朝鲜”三字,也不要把"汉城说成"京城"。照相在韩国受到严格限制,军事设施、机场、水库、地铁、国立博物馆以及娱乐场所都是禁照对象,在空中和高层建筑拍照也都在被禁之列。

边检 党建工作总结(共6篇)

边检机关党建工作总结(共5篇)

秋检发言稿

中秋节发言稿篇

飞检后发言稿

本文标题: 发言稿边检(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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