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讲话稿
第1篇: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人间政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李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减少行政干扰,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各项素质的提高。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6-01一、法官员额制的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明确的指导,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法官员额制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平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二、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状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以上海市法院为试点展开工作,为确保改革决策正确有效、周全到位,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深入到各级法院进行调研,做到实时掌握法院队伍动态,了解法院队伍工作状况,以此为制定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各类人员定岗方案的依据。上海市所有法院拟设置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通过这种改革真正做到人尽其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上海市法院首创“退出机制”,破除法官入额终身制,建立了对员额制内法官的考核提出机制,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法官员额,使优秀的法官助理能够及时补充到审判队伍中。这一措施必将增加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使得最优秀的法官能够集中在审判一线。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法官员额制是作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措施被提出来的,法官的职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工程,它涉及到法官的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而法官员额制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就有重要意义。(一)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当前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各级法院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精细分工,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审判人员从专注于案件的审判,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作出更为准确、公正的司法判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这是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首要目标。(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历史上,由于对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虽然将法院定位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即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并且宪法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066 人间 2016年08月 万方数据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司法的行政化以及司法的去地方化,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法官的管理更多的比照行政人员进行,法官员额制有助于打破这一情况。实习法官员额制度之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主导法院的日常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定会被逐渐弱化。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上,非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服务方面转变。
(三)法官员额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将更多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的晋升参照公务员系统进行,即对法官的晋升比照行政系统进行,对法官进行行政等级的评定,以行政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这样会造成一线法官认真进行审判活动的目的是进行行政等级的提升,进而担任法院的领导职务,即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法院领导依然奋战在一线审判活动当中,但是大部分的领导不从事或很少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不可否认,从事领导职务的法官大部分都是法官队伍的精英,而法官队伍的精英脱离审判一线,这在事实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以法官的等级制度来评价法官代替现在的行政等级制度,法官依据法官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福利待遇。这样有利于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工作当中,而不是行政级别评定上,这样有利于将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
万事开头难,我国法院的现代法官制度改革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改革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试点已经在争议中逐步展开,我们要有信心,相信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的法官工作人员分类改革一定会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务时评》,2015年第10期。
[2]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
[3]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载《法学》,1999年第10期。[4]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5]寇博谭:《论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李敏(1990.01-),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
第2篇: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文|楚才晋不用,微信公众号“刑事正义”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法务之家已获得授权转载“作者声名: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只想让改革更美好。”什么是员额制改革?“改革”是什么意思。“改”改良的意思,代表着进步,“革”革新的意思,也有革命的意思,代表着牺牲。司法体制改革改变的是什么?是现行司法体制中的顽疾,什么顽疾?地方干预、枉法纵法、冤假错案、责任不清、忙闲不均、缺乏职业保障等等,怎么改变?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实行省级人财物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行员额制、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等,员额制即实现检察官、法官精英化,让裁者判判者裁,将司法力量充实到一线,是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的前提。改革必然有喜有忧改革必然会有利益的牺牲,正当利益的牺牲也在所难免,但必须尽量避免。话说改革要敢于打破既得利益的藩篱,并不是说要牺牲所有既得利益,而是要牺牲既得利益中不适应甚至与改革目标相互冲突的那部分利益,而迎合改革目标的既得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同时还要保证适应改革形势需要的未得利益者在改革中受益。总之改革必然有得有失,必然有喜有忧,然而什么该得什么该失,谁该喜谁该忧,作为改革的执行者们来说必须有清醒认识,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考验的是改革执行者们的良心和智慧,切不要消磨了有志之士的志气,绝了真正法律人的希望。改革需要守住公平正义改革路上不可消极怠工,亦不可操之过急,然而我们的改革要么风平浪静、无所作为,要么疾风骤雨、简单粗暴,司法改革喊了这么多年,在各地纷纷又试点这几年,敢问我们的改革执行者在操刀员额制改革之时,是否已经建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机制,我们预期的精英化是否可以真正实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改革之前我们什么也没做,对于这种具有重大划时代意义的巨大变革,我们竟然是一点改革的机制准备都没有,除了漫长的心里准备,一切都如往常,突然有一天一张几道题的考试卷,一个大家互相评评分、投投票的民主测评会,就决定着你的荣辱和命运,如此的简单粗暴、如此的避实就虚、如此的急功近利。对此我只想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公平正义带给自己,那么也绝无法把公平正义带给人民群众。改革的目标真的能实现吗?具有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少了,难道就是精英化了?人为的将本来一样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就真的能体现检察官、法官的身份价值了?机械的给一些人扣上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的帽子,就真的把司法资源都充实到办案一线了?你知道这样的员额制改革可能让多少既无法学专业背景、又无司法职业资格、甚至也无办案经验的人成了所谓的司法精英,不可否认他们曾经的贡献、也不否定他们可能具备的个人能力,然而这真的符合改革的目标和初衷;你知道为了实现少数人的职业荣誉感,牺牲了多少有知识、有作为、有能力的人守护法律和正义的激情和理想;你知道有多少人在放弃入额和入额落选的时候是多么的灰心丧气并解脱释然吗,因为这让他们感觉到耻辱和不值,但另一转念认为自己以后能退居二线、消极怠工、少操心不出力,也未尝不好。请不要让改革背道而驰北京法院招聘审判辅助人员1458人,济南历下区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50人等等,不胜枚举,可谓是就业福音,然而却是改革之殇。有人会说法院招聘历来就有何必大惊小怪,然而在号称员额制改革是将司法资源充实到办案一线的当下,法院却又在大肆招聘,一个区法院一次性招聘人数如此之多,总让人感觉有些背道而驰、不可理解。我们的改革不要只听虫叫不种田,因为改革必然有人欢喜有人抱怨,但也不要一意孤行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司法改革之所以称之为“试点”表明了决策层的理性和包容,允许试错和纠正,然而我们的试点改革为什么只见成果不见问题,大多仍然一如既往只改皮相不及精髓,其中充满各种利益博弈。什么人心稳定那是只见表象不及内心,什么人均办案量激增效率提升也只是荒谬的数字游戏,什么各种初见成效是否真的能经得起检验,但愿亩产万斤的笑话不在重演。法律职业保障何在?一方面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而另一方面在改革试点中试着试着一些人却稀里糊涂的丢掉了法律赋予其的法律身份,职业保障何在?如果说改革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牺牲,那么请我们的改革执行者们用点心,建立一个统一的真正经得起质疑的考评考核机制,把真正的法律精英选拔出来真正充实到办案一线。然而实际上各地的改革各行其道,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具体到个人只能是得之我幸,不得我命。事关个人荣辱命运的员额确定之前,为什么就不能将真正有意愿、有资格、有能力、想干事的人先行充实到办案一线,将其办案数量、质量、业绩表现、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实事求是的记录下来,体现在案卷上,最终通过实实在在的业绩考核确定员额人选,这样一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荣誉而战,另一方面形成一片风清气正积极谋事干事的良好氛围,既能切实缓解一线办案压力、提高案件质量,又能真正实现能勤者上庸懒者下。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然而我们却一直在等、束手待毙,临时只靠几道题、投个票、打个分来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和命运,说到底这种改革就是畏难求易、急功近利,不讲责任和担当。最后要么是温水煮青蛙,要么是卸磨杀驴,而你我就是那只青蛙或者那头驴。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兢兢业业成绩突出,但任职不满期限要求的年轻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激情四射为检察、审判事业奉献过,但如今记忆力减退的中老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只会秉公办案纪律严明拒绝同事说情不会以权谋私的正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踏实肯干只会潜心专研业务具有法律职业精神,不会结党营私巴结领导的老实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怀揣法律职业梦想,但只会听从领导安排默默为大家服务的行政岗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如此员额制如果不是一劳永逸,我倒想看看所谓的员额退出机制怎么实现,员额制改革本来应该是一场号召大家积极现身法律事业的誓师大会,最终却只决定了谁来吃肉谁来喝汤。最后还是引用金一南将军的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阻止小人得势?再加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让我们不屑于去做小人?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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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谭加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关于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目的和价值,正如本文观点,设置简易法官这个平台尚有培养法官的功能要求。据笔者观察,一则多数青年法官对独立办案信心不足,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其生产出的“司法产品”把关,以增强信心;二则老法官也是本着提高青年法官能力的目的而为,而且,亦可以在文书签发制度上加以改进,增强文书签发的指导性与公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