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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各类考核方法、方案、讲话资料5合集

作者:w13698 | 发布时间:2021-01-22 10:54: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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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办法.........................................4 201x 年度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6 201x 年度社区(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10 2019 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1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19 凤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1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25 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9 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32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36 湖州市农业局各单位(处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稿)

......................................................................40 怀柔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43 淮北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48 金乡县统计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50 莒南县统计局 2019 年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58 临泽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62 南宁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66 秋炉乡村级信访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71 如皋市镇(区)统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74 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落实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76 绍兴市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 年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78 石练镇 201x 年行政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85 吴忠市教育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90 辛寨镇人民政府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92 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98 宿城区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102 宿豫区统计局 201x 年度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113 宜州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125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129 郑州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

.......140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144 中共仪陇县新政镇委员会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办法.................................................................148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154 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156 综治、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159 固原市国资委 2020 年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163 关于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整治方案 165 广益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 170 海原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173 和平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176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18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185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187 民众镇部门领导干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责任制考核方案..................................................192 南洲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194 彭阳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198 山根镇 2019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01 市场局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203 通辽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208 湘阴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215 盐池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18 杨凌示范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20 永宁县农牧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23 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25 在全省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推进汇报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229 全县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237 在全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的讲话...............................................................................242 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45

“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办法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促进我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结合推进“五城同创”、发展全域旅游等重点工作,根据盟委、行署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特制定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 乌兰浩特市规划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商户和个人。

二、考核方式 “门前三包”考核采取平时监控、督查通报、月末测评、年终汇总的方式进行。考核指标的分解、监控、测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考核程序(一)每日进行“门前三包”督导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限时整改。

(二)不定期会同新闻媒体、环境卫生责任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发现问题予以曝光。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带队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抽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四)利用商户微信群,实时通报,督促各单位及时有效进行整改。

(五)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验收评比,年末按比例纳入各单位(商户)考核总分数。

(六)年末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四、考核内容及验收标准(一)责任区内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责任区内绿地、绿带、树木完好,无损坏、无侵占、无乱堆乱放、无私搭乱挂。

(三)责任区内垃圾袋装入桶无外漏、无乱倒乱扔。

(四)责任区内无占道加工、占道修理、地面无油渍污染。

(五)责任区内无私自设置卷帘门、遮阳棚、空调机等构筑物。

(六)责任区内无私圈乱占,无私搭乱建。

(七)责任区内市政公共设施保存完好,无人为破坏卫生清洁。

(八)责任区内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积。

(九)责任区内废品收购站内无废品堆积过高、超范围摆放,周边卫生清洁。

(十)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乱写、乱挂、乱堆物品,无随意跨店经营和乱泼乱倒现象,无流动商贩,无噪音扰民。

(十一)责任区内牌匾广告规范设置,无一店多匾,无破损,无违章设置,光亮设施完好齐全。

(十二)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人员主动签订“门前三包”。

(十三)责任区内工地围挡标准统一美观,工地外围无乱堆乱放,场地内物料摆放有序。

(十四)责任区室内外施工要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不外露,物料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十五)责任区内架空线缆要归并整理,无私拉乱接架空线缆。

(十六)责任区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有序、方向一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五、乌兰浩特市规划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商户和个人都必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门前三包”内容要求执行,主动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检查。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利用宣传媒体曝光通报。

201x 年度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考绩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省厅、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区、苍南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国土资源局、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考核目标内容及计分办法 1、重点工作目标:市局与各局签订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

重点工作目标总分值为 70 分,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和赋分办法详见附件。具体考核工作内容加分单项最高不得超过单项分值的 50%,扣分最高扣完为止。

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年初市局与各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总分值为 20 分,由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考核赋分。

3、评议、评价工作目标。评议工作目标主要反映社会各界对各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评议和监督情况;评价工作目标主要反映市局领导对各局的综合评价工作。

年终评议总分值为 10 分,组织全系统开展年终评议活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201x 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下年度工作思路以及承诺表态,组织评价赋分。

社会评议实行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以各单位所在地政府对各单位的年终考绩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为依据。其中该单位年终考绩为优秀的加 2 分,不满意的扣 2 分。在社会评议中,有科室站所被评为满意单位的加 2 分(多个不重复加分),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倒扣 2 分(多个不重复扣分),最后三名的加扣 1 分。

市局领导评价实行加分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对各局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优 秀控制在四名以内,分值分别计为 3、2、1 分,主要负责人评价分值直接加入总分,其他负责人评价分值取平均分后加入总分。

4、争创先进工作目标。主要反映各局在全国、全省或者全市同类工作中的先进性。

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实行申请制,由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时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局考核小组审查。加分以正式文件(复印件)为依据。

(1)主要工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5 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或省(部)级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 3 分;获市(厅)级表彰奖励,或市(厅)级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 1 分;获市级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0.5 分。常规性的通报类文件不予加分。

(2)完成的科技成果和调研报告,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酌情加 0.5-2 分。

5、重大改革创新工作目标。主要反映各局改革创新工作情况。

设立重大改革创新加分项目,实行申请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肯定、表扬或推广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加 5 分(需提供正式文件)。被市(厅)级表扬或推广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加 3 分(需提供正式文件)。

6、对临时性、突击性重要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加减分制。对未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属于市(厅)级以上专题部署或临 时增加的全市性重要任务,另行制定考核评分办法,经集中评分汇总后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同一事项获不同表彰、奖励的,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加分。

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三、考核组织 市局设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总结、自评。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报市局考核小组。

2、评议评价和核实。市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和监察室组织开展评议评价工作。市局各有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3、市局考核小组审核。市局考核小组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核,排出考核名次,提出考核优秀单位建议。

4、召开局党委会,听取市局考核小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由于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被上级通报批评等情况的,该局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五、奖惩办法 按照考核得分,前 4 名的为优秀单位;其他为良好单位;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市局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评为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原则上不能转任重要岗位;连续 2 年评为合格的,对主要领导提出组织调整动议。

201x 年度社区(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法

各社区(村)、机关各科(办):

为认真做好 201x 年度各项工作,根据街道党工委工作会议确定的 201x 年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区委区政府对我街道的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及相关要求,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实施《201x 年度社区(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对象 街道所辖 19 个社区、村。

二、考核内容 街道对社区、村考核以 100 分为基数。因今年街道重点工作较多,考核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40 分)

从环境综合卫生和公益广告两大块。其中环境综合卫生总分 30 分,公益广告总分 10 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01x年度社区、村工作考核要点》,各村环境综合卫生得分标准另定。

(二)党建工作(40 分)

从组织、宣传、纪检三个方面进行测评。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01x 年度社区、村工作考核要点》。

(三)街道测评(20 分)

根据平时工作业绩和各社区、村班子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给予评分。其中街道班子联评总得分 15 分,街道中层干部测评总得分 5分。

(四)加分事项 1、社区、村获得国家级、省(部)、市、区综合先进的分别加 8 分、5 分、3 分、2 分(由党委政府颁发),获国家级、省(部)、市、区单项先进的分别加分 4 分、2 分、1 分、0.5 分(由党委政府部门颁发)。(由各社区、村自行申报,组织科确认)。

2、所在社区涉及海天大道提升工程定海段建筑立面整治——防盗窗拆除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加 2 分(由街道党工委确认)。

3、所在社区、村涉及城中村(旧城)改造,视其工作开展情况加 1.5 分(由街道党工委确认)。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一)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城市社区前 5 名者为优秀,行政村前 2 名者为优秀。考核分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涉及到“一票否决”的取消评优资格。

(二)奖金来源及额度 奖金来源:城市社区及洋岙社区的考核奖金由区财政负责筹集,行政村考核奖金由各村自己负担,街道对社区工作考核列入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内容。

城市社区干部考核奖标准:正职(包括返聘主任)10000元/人,副职 8000 元/人,两委委员 7000 元,一般干部人员及返聘一般干部为 6000 元/人。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担任社区正职的专职干部,按该职类考核奖的 140%核发,社区其他干部按该职类的考核奖的 120%核发;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按该职类考核奖的 100%核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度考核奖。

农村及洋岙社区专职干部的考核奖标准为:一类村正职12600 元、副职 10200 元、两委委员 8500 元;二类村正职12000 元、副职 9500 元、两委委员 7900 元。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担任社区、村正职的专职干部,按该职类考核奖的 140%核发,社区其他专职干部按该职类的考核奖的 120%核发;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按该职类考核奖的 100%核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度考核奖。

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街道另行调整。

201x 年 1 月 14 日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 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 年工作思路》(绍市机事〔2019〕1 号)、《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 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绍市机事〔2019〕3 号)文件精神,为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面完成 2019 年度机关事务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方向,以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为载体,着力提升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服务保障效能,以优异成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献礼!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 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统一组织实施,联系协调具体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一)机关处(室):

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业务处、公务用车处、计划财务处、房产基建处、公共机构节能处;(二)直属单位:

市机关后勤保障中心、市机关资产事务中心、市级机关后勤发展中心。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清单工作 60 分(包括重点工作、常规工作二部分)、共性工作 25 分、综合评价 15 分,合计分为 100 分,另设加分、扣分和一票否决。具体内容为:

(一)责任清单工作 60 分 责任清单工作为本单位承担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主要根据中心 2019 年工作思路、2019 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及各单位职能(责)谋划分解。

(二)共性工作 25 分 1.“一岗双责”履职情况10分(包括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 2.意识形态工作 4 分(包括谈心谈话、宣传工作等); 3.制度执行 4 分(包括学习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请销假、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公文办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4.预算执行情况 2 分; 5.兜底条款 5 分(包括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或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民主生活会、大院管委会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协作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工作情况等)。

(三)综合评价 15 分 1.考核办评价 5 分; 2.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价 10 分。

(四)加分、扣分和一票否决 1.加分(1)年度内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给相应职能单位加 10 分;获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给相应职能单位视情加 5 分。个人先进减半加分。先进荣誉以表彰文件为准。

(2)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受到市级牵头考核部门表彰、或在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内受到肯定、召开现场会、作经验交流推广的,每项视情加 1-3分。

(3)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在中心组织的专项评比中受到发文表彰,每项视情加 0.5-1.5 分。

发文统计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已加分的除外)。

2.扣分(1)因责任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责任处(室)、单位每次扣减 5 分,负次要责任的每次扣减 2.5 分。

(2)因工作失误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责任人工作失误被局里通报批评或被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或因机构改革人员、职能调整期间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要工作推进不顺利的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每次扣减 0.5-1.5 分,负次要责任的每次扣减 0.5 分。

3.一票否决 年度内处(室)、单位凡有干部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被上级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考核组织实施(一)日常考核 考核办每季度对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一般安排在季度末;对共性工作的督查不定期进行。考核领导小组有要求的随时督查。考核办应建立督查台账,规范督查程序。

(二)年度考核 1.总结自评。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认真总结全年责任清单工作的完成情况,将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加、扣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总结自评一般于当年的 12 月 20 日前完成。

2.相关职能处室考评打分。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单位的共性工作完成情况,对照共性工作考评打分表标准进行考评 打分(附件 2)并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办)。一般于当年的 12 月 20 日前完成,涉及加、扣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3.组织考核。由考核办组织实地考核,通过实地踏勘、查阅台账、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于当年的 12 月 25 日前完成.4.考核办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评价,并对相关督查情况、全年责任清单工作完成情况、自评情况、共性工作考评打分情况、加分扣分情况等材料进行整理后呈送考核领导小组审阅。一般在当年的 12 月 25 日前完成。

5.考核领导小组评价。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对象一年来的责任清单工作、共性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政令畅通、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议评价,得出考核领导小组评价分。

6.考核结果评定。根据上述各项评分结果,累计各项分值,另外再加上各考核对象的加扣分,得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最终考核结果。

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报党组审定。

六、奖惩措施(一)奖励 各单位的最终考核成绩作为本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得分居后的不能评为年度先进处室(单位)。获得先进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将优先考虑。

中心办公室只参加考核,不参与先进单位评比。

(二)惩诫 1.诫勉 考核成绩较差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由中心领导视情找主要负责人谈话,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整改提高。

2.问责 凡在推进工作中出现《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中的“庸政、懒政、怠政、恶政”四类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因责任原因出现减分、一票否决的情况以及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时,视情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应问责,并视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责及责任追究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最终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七、考核要求(一)各处(室)、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化管理要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载体,明确工作时限,建立工作台账,制订相应的处室(单位)责任清单报办公室备案。同时结合日志式考核管理,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要加强考核,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如发现有徇私 舞弊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各处室(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该项目所有得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八、本考核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检查考核内容(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检查考核方法:各单位、各股室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委党组、纪检组;委党组每年底将对各单位、股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委党组统一组织,纪检组长带队,委相关职能股室派员参加。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查暗访;(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五)进行综合评定;(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为"好"的等次;在70-89% 之间为"较好"等次;在 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 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反馈给被检查考核单位或被检查考核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委纪检组,归入干部档案,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属事业单位及委机关各股室。

凤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 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x〕2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 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 9 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 100 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 10 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县林业局根据市下达目标任务数后研究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 6 月底前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指标考核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95 分以下、85 分以上为“良好”,85 分以下、75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核验由县林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验和暗访等形式,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将本乡(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情况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 12 月 1 日前完成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县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本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 12 月 10 日前将全县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市林业局。

第十一条:全县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参照市标准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县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 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统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 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 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 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x 年 9 月修订)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建成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现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一)考核机构。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订考核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考核。

(二)考核对象。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差异和指标权重分为三个类型: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市)、粤东西地区(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二、考核方法 按照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进行。

(一)指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评结果。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得分 90 分以 上为“优秀”,90 分以下、80 分以上为“良好”,80 分以下、70 分以上为“中等”,70 分以下、60 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察访核验。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绿化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当年 11 月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当年 12 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将本地区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包括所辖县(市、区)自查报告和全市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专题报送省林业厅审查核实。

(三)省林业厅于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检查,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奖惩。考核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 省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5 个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地区总分前 2 名、粤北和粤东西地区总分前 3 名)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重、完成好、质量高、成绩突出的 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得评为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对已获得林业生态市、县(市、区)称号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称号并收回牌匾。对于个别地方综合考核得分较高,但是单项工作问题突出,尤其是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或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存在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以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恶劣被网络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等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得分 60 分以下、50 分以上的给予“提醒注意”,并由省政府领导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得分 50 分以下的给予“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第二年考核得分仍为 50 分以下的,给予“红牌”警告。对被“黄牌”、“红牌”警告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 核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狠抓落实。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要形成各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自觉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考核指标体系为准绳,以考核结果为导向,认真抓好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求,逐项逐条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遵守工作纪律。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全面、客观、合理、公正评价各地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 32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 9 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 100 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 10 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 “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厅研究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 4 月底前下达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

指标考核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自治区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95 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 分以下、75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各级林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十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 12 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厅于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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