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讲话稿 > 发言稿

传染病防治讲话稿(共8篇)

作者:阿爱321 | 发布时间:2020-05-18 09:44: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传染病防治培训班讲话稿

传染病防治培训班讲话稿

同志们!

大家好!按照自治区卫计委、州卫生局开展腹泻病监测工作要求,今天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一线医务人员、防保人员在这里召开2015年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监测工作启动会和培训班,目的是启动2015年腹泻病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等相关的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我县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刚才张主任对我县2014年腹泻病监测工作进行了总结,去年监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借这次会议和培训的机会,我提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腹泻病监测工作的责任感 我县位于北疆交通要道,外地流动人口较多,是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霍乱一类监测点,腹泻病每年夏秋季发病很多。我们开展腹泻病监测的目的是能够及早识别发现肠道传染病特别是霍乱等重点疫情和危险因素,尽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出现的疫情。据近几年腹泻病监测统计数据显示,我县腹泻病发病报告数逐年增多,2014年10月份全县腹泻病发病数位于全州前列,监测和防治形势较为严峻。刚才张主任在总结中提到2014年腹泻病监测工作较上一年出现明显滑坡,充分暴露出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希望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本着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今年腹泻病监测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克服麻痹厌战的思想,严禁走形式、走过场,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腹泻病监测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去年腹泻病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存在漏报、缓报、采样率低、零报告多等诸多问题,认真整改,在今年的工作中做到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XX县2015年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于5月1日启动并规范设置肠道门诊,认真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网络直报工作,对腹泻病病人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检”,确保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的传播和扩散。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展工作,并及时对医疗机构采集的标本进行检测,按时分析、汇总和上报腹泻病监测资料,发现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及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做好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调查、管理和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并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及防保人员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监测知识和技能培训。卫生监督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和从事饮食服务人员的管理,强化对幼儿园、学校、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监测和报告的医疗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此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卫生局将按照《XX县2015年细菌性肠道传染病监测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腹泻病监测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考评,检查结果将与年终业务考核挂钩。

三、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通过板报、宣传单、宣传栏、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各族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改变陋习,培养良好的饮食和卫生习惯,进一步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认真做好会后的培训工作

启动会结束后,要利用近1天的时间对在座的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短,内容多,各位学员要珍惜此次培训活动,认真听课,遵守会场秩序。另外我再强调一下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今年在我国各地陆续发生了手足口病疫情,部分省市疫情较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影响和危害,从上到下各级都非常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治,自治区卫生厅先后近期也下发了相关等文件,因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断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密切关注发热出疹患儿,对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加强对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托幼机构开展晨检、个人卫生的教育、教室宿舍环境的清洁、通风和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同志们,做好腹泻病监测工作,关系全县各族群众利益,是我们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各族群众身体健康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我们一定要做好做实这项工作。谢谢大家!

第2篇:春秋季节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讲话稿

春秋季节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讲话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一天之计在于晨,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春秋季常见传染病的一些防治知识,为大家的身体健康添砖加瓦。春天是美好的,在这万物复苏的日子里,一些传染病相关病毒、细菌也不例外的“欣欣向荣”着。我们学校作为人群密集的场所,一旦有传染病发生,很容易传播,对大家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常见的春季传染病特征及其预防措施加深下了解,提高大家自我防范传染病的能力。

一、春秋季节常见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突然,怕冷、寒战,高热,体温可达39~40℃,伴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极度乏力、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常有咽喉痛、干咳,可有鼻塞、流涕等。而这段时间以来社会普遍关注的H7N9是一种禽流感,同样式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感染后临床症状较严重,往往有肺炎表现,预后较差,但是一般在鸡、鸭、鸟等禽类中发生大流行,偶然情况下可以在接触病禽或是禽类排泄物后感染人类。自1997年美国报告首病例以来,尚未发现可以人传人。而且目前我国也只是局部地方有报告,所以我们也无需过度担心。

流行性腮腺炎:客家话称“猪头皮”,是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急性、全身性感染的传染病,一般2周左右可治愈。典型的临床症状是发热、腮腺肿大,肿大的特点是以耳垂为中心向前、后、下方蔓延,可并发脑膜脑炎、急性胰腺炎等。传染源是腮腺炎病人或隐性感染者,病毒经过飞沫使健康人群受感染。多见于儿童及青少年,预后良好,病后有持久的免疫力,一般可终生免疫。

甲型病毒性肝炎:由甲肝病毒引起,一般由日常生活接触、水、食物经“口”传播,属于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潜伏期短,一般2-6周,急性起病。多有发热、黄胆、食欲减退、厌恶油腻、恶心呕吐、肝区痛症。人群未注射甲肝疫苗者对HAV普遍易感,在我国,15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最容易患甲型肝炎。

二、传染病预防措施

传染病能够在人群中流行,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传染病就流行不起来。不同的传染病有不同的防治方法,但基本的预防措施是相通的,我们只要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1.教室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稀释病原菌在空气中的浓度,最大限度减少传播的频率。所以各班的班主任要督促班干部和学生,经常把教室的门窗打开通风,即使是在冬天也尽量不要关门闭户的上课。

2.同学们下课后尽量不要留在教室内。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机体抗病能力。

3.对患有传染病的同学如流感、腮腺炎等,应及时隔离治疗(流感一般隔离7天,腮腺炎14天,腹泻三天)。症状消失后,经医院检查后,出具健康证明,才可返校上课。4.做好晨检工作:班主任每天早晨要统计因病缺课人数。一旦发现有发热的学生,立即报告校医室。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用手遮掩,之后要及时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一条毛巾。

洗手无小事,我们不能简单“洗”,正确的洗手方法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一)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摩擦;(二)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搓擦,交换进行;(三)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摩擦;(四)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搓擦,交换进行;(五)弯曲各手指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搓擦,交换进行;(六)搓洗手腕,交换进行。

6.注意均衡饮食,不要挑食、偏食,定期运动,休息要充分,减轻身心压力。要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尤其是春天的天气变化无常,运动后不要马上将衣服脱掉,增强抵抗疾病的能力。

7.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因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人口稠密,空气流通不畅,极易感染呼吸道传染病。

春秋季节传染病种类繁多,传播方式各不相同,青少年儿童抵抗力较弱,普遍易感,但是只要我们重视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那么我们的健康堡垒就可以“固若金汤”,疾病就“不得其门而入”了。最后,祝老师、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第3篇:传染病防治预案

下里小学学校预防传染病预案

学校防范各种疾病特别是包括“狂犬病”在内的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做好学生保健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学校预防传染病制度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防病健康安全领导小组

1、组长:(校长)

全面负责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对传染病的检测、预警、报告、控制及卫生防病教育等工作。

2、组员:(后勤负责人)

负责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中人力、物力等后勤保障工作。

卫生保健老师)

负责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中与卫生防疫部门的沟通,接受指导,建立联络、检查制度,配合做好流行病调查,做好对教工、学生的卫生健康指导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预防传染病工作各项制度

1、预防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

(1)、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常见季节性传染病的预报工作和预防工作。如:春秋两季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夏季预防肠道传染病、夏秋两季预防虫媒传染病。

(2)、建立学校师生卫生防病的各项有效措施。如:执行学生健康状况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等制度。

2、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

(1)、校长为学校预防传染病传报信息责任人(2)、预防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范围:

A、出现个别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B、出现一定数量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

C、其他需要报告的防疫情况

(3)、报告的途径与要求。凡出现上述情况的,学校应:

A、立即在第一时间内书面信息报区(县)教育体卫艺科科

B、同时通报区(县)疾控中心

C、协助卫生部门弄清原因

3、学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预案制度

(1)、学校要针对传染病流行的环节,从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三方面入手,落实综合性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发生;传染病发生后,则控制其流行。

(2)、学校应根据传染病流行时的预防预案,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制订好针对各类程度疾病流行时的预防预案。

4、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体系的保障制度

(1)、加强学生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工作。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卫生防病、自我保健的养成教育,是学生形成读一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卫生观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并充分发挥团队组织及社区、家庭的作用,把卫生防病教育纳入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并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德教育结合起来。

(2)、加强学校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创造条件提高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素质。

(3)、学校卫生保健教师要认真履行学校预防传染病的工作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监测师生健康状况,施行食品卫生监督。上报疫情,配合开展流行病调查。组织好学生预防性接种、服药等工作。(4)、学校要保证对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用于对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人员奖惩的考核。

第4篇:传染病防治教案

2018年职业高级中学96班 传染病防治教学设计

华坪县职业高级中学:张云良

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了解常见传染病知识,知道常见的传染病人哪些,传染途径有哪些。

2、培养学生讲究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3、了解肺结核、流腮、手足口病、结膜炎等传染病的症状及预防措施。

教学重难点:

1、常见传染病的类型及预防。。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我们可能一不小心就会患上传染病,如流感、痢疾等。生病是很痛苦、很烦恼的事。那么,我们应该怎样预防传染病呢?

二、常见的传染病:

1、流感: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传染病,特点是传染性很强,传播速度很快,流行广。

2、沙眼:是一种通过手指、手帕、毛巾、脸盆及其他公共物品传播的传染病。

3、水痘:主要发生于儿童身上的急性传染病,冬、春季发病较多。

4、细菌性痢疾:多发生在夏、秋季节。患上痢疾后,会有发烧、腹痛、腹泻、排脓血样大便等症状。

三:传染病的预防:

1、预防流感:

(1)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

(2)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3)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4)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

(5)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6)食用处理得当的熟猪肉和猪肉制品.烹制猪肉时将猪肉烹制内部温度达到,可杀死细菌和病毒。

2、其他预防:

(1)早发现、早诊断、站隔离、早报告、早治疗。(2)将病人的衣物、用具进行彻底消毒。

(3)对患有传染病的动物要及时处理,彻底消毒和深埋。

(4)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尽量不到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的机会;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等等。

(5)强化教室卫生。及时清扫,使教室、走廊整洁优雅,经常开窗,保持教学和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新。

第5篇: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 页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 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 页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 页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 页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 页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 页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8 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 页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0 页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1 页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 页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3 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4 页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5 页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 页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7 页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8 页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9 页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0 页

第6篇:传染病防治教育

思南县尧民初级中学 2013年传染病防治教育资料

一、禽流感的防治教育:

(一)、什么是禽流感?

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鸡、鸭、鹅、鸽子等禽类。在禽类中传播快、病死率高。

(二)、禽流感的主要传播方式

1、主要传染源:感染禽流感的鸡、鸭等禽类。

2、主要传播途径:人类直接接触感染病毒的禽类及其粪便和分泌物。

(三)、人感染禽流感的表现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后,早期症状与其他流感非常相似,主要表现为高热(大多持续在39℃以上),咳嗽咽痛、头痛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消化道症状,一些患者胸部X线可有单侧或双侧肺炎表现,严重时可出现多种器官衰竭以致死亡。

(四)、专家提醒:

1、不要让儿童接触死禽类;

2、不吃未熟禽、蛋;

3、加工、保存食物要生熟分开;

4、宰杀禽畜后要用肥皂和清水洗手;

5、不宰杀、不销售、不贩运、不食用病死家禽;

6、病禽死畜焚烧深埋;

7、接触病死家禽后出现发热、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二、采取措施及要求

主要采取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1、经常性预防措施:

⑴提高学生身体的抵抗力(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平衡膳食营养)⑵切断传播途径(搞好室内外卫生、灭“四害”、加强通风换气)⑶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⑷加强体检。

2、传染病流行时的措施:

⑴执行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⑵消毒和检疫:A、物理消毒法(燃烧、洗刷等)B、化学消毒法(化学药品)

⑶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药物预防(板兰根等);接种生物制剂等。

三、具体防治 流行感冒的预防措施 :

流行感冒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其临床特点为病急、发热、头痛、乏力、全身酸痛等中毒症状,和轻度呼吸道症状。

(一)预防:

1、管理传染源:早期发现病人,就地隔离治疗,直至退热后2天。

2、切断传播途径:患者的分泌物应以漂白粉等消毒,教室、宿舍、办公室要注意通风,及时进行空气消毒。停止大型集体文娱活动,去公共场所应戴口罩。

3、保护易感人群:可适当服用一些抗病毒药物,如金刚烷胺,每次100毫克,每日二次,连用5-10天。或用野菊花、桑叶、贯众煎服。

(二)、治疗:

1、对症治疗:及早隔离,注意休息,高热病人多喝开水。有继发感染时应适当选用抗生素。

2、药物治疗:关于感冒的治疗迄今为止没有一种效果确切而理想的药物。但是中草药比西药退热快、病程短、疗效高,有显著差异。

3、常用药物:1)病毒唑 2)吗啉双胍 3)金刚烷胺 4)中药 流行性脑膜炎的防治措施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传染病。

(一)预防

1、发现病人或怀疑者隔离一周或症状消失、血培养阴性为止。密切接触者检疫隔离七日或口服磺胺类药物数日有预防效果。

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行期间减少集会或避免到公共场所。

3、预防感冒,加强体育活动,搞好个人卫生,咳嗽、喷嚏时捂住口鼻。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措施:

病毒性肝炎是肝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在学校人群中经常发生。

(一)预防

1、预防病毒性肝炎。要搞好学校的食堂、宿舍、饮水卫生,切实做到炊具、食具、饮水、厕所的消毒。

2、经常举办肝病的卫生讲座,教育学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

3、发现患病学生应休学隔离最少30天,临床症状消失的肝功检查正常才能上学。

4、切断经血传播途径,注意对注射器、医疗器械、针头、针刺针的消毒。

5、用丙种球蛋白或胎盘球蛋白,可预防甲型肝炎。

(二)、治疗 根据不同类型的肝炎,一般治疗多采用中西药结合的综合疗法。重症型肝炎或慢性肝炎应住院。

猩红热的防治措施:

猩红热的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

主要表现有:发热、咽喉炎、全身弥漫性鲜红色皮疹和疹退后皮肤脱屑。

(一)、预防

1、病人仅须住院隔离,学校进行检疫。

2、进行消毒,病人移走后要用2%漂白粉溶液。经过中未消毒,对周围环境则随时消毒。

3、加强室内通风和采光。

4、注意牛奶包装的消毒工作。

5、健康者的预防。对接触者隔离观察12天,口服黄胺类药。

(二)、治疗

1、一般治疗:患者卧床休息,进行隔离,注意口腔和皮肤的清洁卫生,给予足量的水分,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饮食等。

2、病源治疗:溶血性链球菌对青霉素高度敏感,首选青霉素,配合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综合治疗。

麻疹的防治措施: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表现有:发热、咳嗽、眼结膜充血,麻疹粘膜斑及全身斑丘疹,疹退后有糠麸样脱屑,留下褐色素沉着。

(一)、预防

1、管理传染源:麻疹患者实施家庭隔离,有并发症送医院治疗,隔离至出疹后五天。

2、切断传播途径:患者住过的宿舍、教室充分通风1—3小时,即无传染性,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勤晒衣被,公共场所要戴口罩。

3、保护易感人群:

A、自动免疫:接种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力可达4—5年。B、被动免疫:年老、体弱者接触后5天内注射丙种球蛋白,可防止发病。

(二)、治疗

1、一般治疗和护理:患者卧床休息,住室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注意保暖,给予足量水分及易消化营养丰富的实物。

2、对症治疗:发热可用退热剂,剧咳可用棕色保剂等。

3、并发感染则用抗生素静滴或肌注。

总之,学校要加大传染病的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认知能力和自身防范能力。

尧民中学

二O一三年三月

第7篇:传染病防治方案

蒙城县板桥镇袁庙小学传染病防治方案

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保障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切断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病预防

1、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学校人口密集的特点,容易在学生中发生的常见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肠道传染病等,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3、定期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及其它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危害。

4、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5、建立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每年新生入学必须收齐并验视《防疫接种证》。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在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准确及时的疫情报告是控制疫情蔓延的情报信息,健全的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是确保疫情报告准确及时的关键。

疫情报告时限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可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学校迅速报告,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延期报告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三、传染病控制措施

1、经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建立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4、对传染病人的居住寝室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定期安排全校范围内的消毒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并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评比体系中,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传染病预防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人员的责任。

第8篇:传染病防治计划

2009年传染病防治计划

秋冬季节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也是非典、禽流感防治的关键时期,为做好今年春天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市疾病控制中心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秋冬季节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加强非典、禽流感防控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为了有效的预

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积极做好了传染病预防工作,以确保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二00九年传染病防治计划: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今年要召开会议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公共卫生科落实好此项工作。针对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先后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充分认识禽流感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式,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切实加强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加强疫情监控,落实各项防

治措施,加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力度。

二、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为了有效的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众的防病抗病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卫生防治宣传日,广泛宣传有关秋冬季节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加强全民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工作,普及非典、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醒公众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保持个人卫生,多参加体育锻炼,食用禽类肉蛋时完全熟透,到正规镇场购买检疫过的家禽,防止疾病发生,如发现身体不适,及时到医院就诊。

三、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

对能够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疾病控制工作提出要求。实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努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消除预防接种工作中的隐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加强对没有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其他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可能发生疫情暴发流行的,根据人群免疫水平,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

种工作;加强疾病监测工作,严密关注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

四、加强疫情监测,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各种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重点预防控制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把对呼吸道发热病例和对人间禽流感病例的监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各村卫生站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针对目前疫情,我们准备近期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

题培训,讲解防控有关知识。

为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各村巩固已有成果,坚持不懈,再接再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力度,严防传染病疫情在我镇的发生和蔓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把

传染病防治工作当作重要任务抓出成效。

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

传染病防治工作总结

传染病防治自查报告

卫生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 传染病防治讲话稿(共8篇)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jianghuagao/fayangao/22715.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传染病防治讲话稿(共8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