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领导讲话稿
第1篇:住房公积金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二)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2、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第3篇:住房公积金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
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4篇: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公积金通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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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42元。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1元,合计为2222元。具体执行时间以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他驻邕单位缴交比例,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1元,合计为82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或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全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5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是否所有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能不能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暂不能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缴存细则还未制订。
3、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TOP
(1)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输入公积金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网站内的数据每月第一个星期更新一次);
(2)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选择“8”——增值服务,再选择“2”——公积金查询,再选择“2”——身份证查询;
(3)携带《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及补登;
(4)携带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服务窗口查询;
(5)持有公积金龙卡的可到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TOP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888888”或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最后六位数字;持有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和公积金龙卡内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是一样的,在建设银行发出的密码信封内,由电脑随机生成。
5、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TOP可以到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业务挂失申请书》(建行网点领取,不需盖章),到任何一个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挂失。
6、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无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7、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先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然后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8、职工离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TOP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封存在原单位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内;有新接收单位的,应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封存和转移手续详见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jqyw1)
9、单位漏缴、少缴或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TOP
可以申请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时必须已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且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补缴需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审核,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漏缴或少缴单位应自漏缴或少缴月份起逐月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月缴存方式携带资料办理缴存手续。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调整缴存比例,或欠缴单位补缴至缴存额调整月份时,应办理缴存额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四种情形详见
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
10、职工如何反映企业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TOP职工可直接向企业反映情况,或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反映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是什么?大修等于装修吗? TOPTOP
(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3、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用来装修住房? TOP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4、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
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购买的方式不同(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次数、提取所需资料也不同,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也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6、自建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建中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当地规划局颁发)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已经建好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房地产权证》 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第一次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5)《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具体参见说明)。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说明:凡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授权书》可在本中心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8、那么首次提取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呢?还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吗?再次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TOPTOPTOPTOP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办理之日起满半年后才可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
(1)仍处于正常还贷状态
①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职工从公积金账户累计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额度。
(2)贷款已经结清
①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需注明贷款结清日期);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结清证明只能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还可以申请提取贷款利息部分,办理时除需出示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
9、每半年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一次太麻烦了,能不能办理每月自动划账的业务呢? TOP从2010年9月6日开始,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每月自动提取公积金,该业务目前只限于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共八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还不能办理此业务。具体可以参见(http:///bszn/TQ_bszn_banxi.asp#banxi3)。
10、户口是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的,离职后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TOP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口属于东莞市户口,因此职工只有在失业(有劳动局颁发的失业证)或者是户口迁出本市(有公安局颁发的准迁证)、工作调离本市(有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介绍信)等情况下才能申请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仅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我是外地户口在东莞工作的,现在离职了,如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全部取出来? TOP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销户时可全部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本市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无需经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12、通过赠予的方式获得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可以。在取得了新房产证后,可以凭房产证一次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房屋价格),需在自出证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
13、在建行网点可以直接办理提取业务吗? TOP目前只有外地户口职工离职、退休两种原因提取可以直接在东莞市任意一家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办理审批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听说商业贷款可以申请优惠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没有这种优惠呢? TOP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相对商业贷款利率是较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的,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4.2%,6年以上(含6年)为4.7%。目前商业银行贷款7折优惠利率已取消。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否区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的?
不区分。只是区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屋的面积有何限制? TOPTOP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
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4、开发商不接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怎么办? TOP遇到这种情况时,你可向我中心贷款管理科反映情况,也可向市住建局反映。我中心将派专人进行跟进,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尽量解决问题。
5、夫妻二人能否分别以各自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夫妻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另一方自动视为共同申请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快贷”? TOPTOP有,即是公积金担保贷款。现我中心与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行公积金担保贷款,先行发放贷款,后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7、公积金担保贷款有什么优点? TOP可以大大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缩短1-3个月。而且通过担保公司可以确保房产交易安全、抵押手续正常、按时完成,避免卖买双方不按约定办理有关手续。
8、在外地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TOP目前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8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8市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所需资料请咨询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按各市规定执行。
9、购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可否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商业贷款? TOP可以的。这种贷款称组合贷款,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组合贷款的首期不得低于总楼价的3成,亦即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楼价的7成。
10、已申请商业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
暂不能。目前还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提前还贷(部分提前或全部提前)?需不需要交违约金?如部分提前还贷,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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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会减少?
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并不需要交违约金,申请提前还贷可以缩短还款年限,利息也相应会变化。办理提前还贷,直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有关疑问直接向受委托银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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