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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 讲话稿(共9篇)

作者:jpzhou | 发布时间:2020-05-18 08:12: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开发企业开盘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开盘信息公示

公示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成本公示表、规划条件公示表、物业信息公示表、预售方案

8、明码标价公示表

9、规划总平图、预测绘报告报告书

10、业主规约、新建小区物业和社区用房协议

11、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

1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3、宜春市中心城区办理商品房产权手续收费标准

14、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15、银行相关风险提示公示

16、地下空间停车位相关法规条例公示 公示要求:

以上资料扫描原件并用木框装裱或喷绘公示在售楼部较明

显处,页数多的如合同等成册挂出来展示在售楼部。

第2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3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4篇: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

扶沟县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进我县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顺利实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我局成立了由局长、党组书记姜海军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将“一条例”“五规章”贯彻落实的目标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我局采用在电视台发布全屏公告、播放滚动字幕、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辆等各种宣传手段,并印发宣传资料6000份,加大对《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力度,并在全县工商系统登记服务大厅和工商窗口,设立咨询操作平台,现场演示公示信息系统登录、输入的方式,辅导企业准确掌握年度报告的报送方法、报送内容、报送程序,提高报送效果。

三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召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局党组立即就此项工作撰写了汇报材料向县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且,我们每到一个乡镇进行宣讲的同时,首先向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一条例”“五规章”出台的背景、意义、特点、主要内容及下一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所要做的工

1 作,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赞扬,并指派主管理领导帮我们整理会议室、主持会议,为巡回宣讲取得圆满成功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搞好培训工作。首先是开展系统内培训,我局召开了各工商所所长、注册登记人员、法制副所长参加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专题培训会。然后对我县17个乡、镇、场、区及专业工商所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进行了18场巡回宣讲培训,宣讲信息公示系统的登录、输入方式,辅导企业熟悉和掌握报送内容、报送程序,教育企业及时公示企业信息,正确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参训人员达150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截止5月10日,我县已有1087户企业公示了2013年年报,占应公示户数的86.13%。1388户企业公示了2014年年报,占应公示户数的83.72%。8623户个体工商户提交了2013年年报,占应公示户数的99.99%。10865户个体工商户提交了2014年年报,占应公示户数的99.76%。63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了2014年度报告,占应公示户数的73.02%。

第5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6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材料)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海关业务联系人、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及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企业被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案件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及需要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注册海关。

第7篇:99企业信息公示承诺书

企业信息公示承诺书

本企业知晓以下内容,并承诺在登记后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应自查、公示工作:

1、在设立登记、或变更股东、领导职务等人员前请提前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网址:www.xiexiebang.com

法定代表人(含拟任)签字: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第8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8月1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答: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务院要求的具体措施。

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核心是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二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

三是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企业由谁抽查?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办法》明确要求,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见《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五、具体抽查什么内容?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若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就不纳入抽查范围。

二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于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无论是定向抽查,还是不定向抽查,所抽查的信息既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也包括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在4月份开展定向抽查时,企业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可能尚未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企业其他年度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信息的范围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展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也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抽查分几类?

答:《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项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七、关于实施检查的方式?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办法》对实地检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八、企业的配合责任?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开展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九、关于检查结果?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9篇: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修改申请材料

移出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xx(唐山)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xx,身份证号:

现委托李昀桓到贵单位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手续的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代理期限为2016年xx月xx日直至手续办结为止。委托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Xxxxx(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部门岗位职责(共20篇)

企业信息统计工作总结

企业信息技术部岗位职责

企业信息工程师岗位职责

百家讲坛 爱国篇 讲话稿

本文标题: 企业信息公示 讲话稿(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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