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纪专题讨论发言稿(共6篇)
第1篇:党章党规党纪发言稿
党章党规党纪发言稿
【篇1:党章党纪学习发言稿】
党章党纪学习发言稿
潘廷富
党章守党纪活动中,自己反复阅读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文章,通过学习,认真讨论,深刻反思,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为什么学
行动源于认识。学习党章,方可严守党纪。因此,解决好为谁学、为什么学的问题是第一关键,至关重要。
我的体会,十八大精神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学习;“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岗位要求,迫使我们学习;成就自我,防范职务犯罪风险,保持晚节自我保护,要我们学习。
简言之:学党章守纪律要有“三为”:为民众学,为自己学;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学。
归纳为一句话:为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民族梦,我的梦而学习。
二.学什么
学习新党章,要明确学习重点。通过学习新党章,要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学以致用,实干兴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个人以为在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多种社会矛盾突显的现阶段,学习党章守党纪重点应放在: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人立天地间,都要誠笃守信,笃守节操,更何况我们是共产党人!因此,我的体会是:
从学党章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
从守党纪中可以表现出,毎一个共产党人高节的操守、脱俗的人格和高尚的精神气质。牢记宗旨服务人民,“为民务实清廉”的共产党人,永远为人们所仰慕。而那些悖离宗旨,滥用职权,见钱眼开的少数腐败分子,则表现为庸俗不堪,灵魂肮脏,人格卑贱,为人耻笑。
三.怎么学 “学为用,学荷戒”。要为民族复兴,强大祖国建功立业的共产党人,党
性修养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必备的条件那是不成的。这是因为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广大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笃守节操,克坚攻难。
“打铁还需自身硬!”学党章守党纪就是要求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具备建立功名必备其具的智慧与能力,以尽量减轻改革所付出成本。我的体会是:学党章守纪律,要有“四戒四要求”
力戒四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作风建设上,要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努力做到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要求把干好本职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的有机结合起来。
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是要求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是要求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
既要专一其志,牢记宗旨,更要考虑改革发展长利,见之以细,观化以远,权衡利弊,去弊兴利,以齐万不同的智慧和手段去服务人民。
要知化善变,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好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
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通过学习,认识要大大提高,彻底改进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的环节,切实加强自己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篇2:党章党规演讲稿范文三篇】
党章党规演讲稿范文三篇
党章党规演讲稿范文三篇
【一】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街道的xxxx,一个地地道道的xxxx。对,就是那个古朴而风韵的三秦大地,那个涌现了无数革命英雄,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闪烁着耀眼光辉的革命摇篮。和众多的80后一样,从小,我们听的是英雄故事,唱的是革命歌曲,看的是红色影片,我们见证了陕西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目睹了改革开放后三十年家乡的日新月异,真切的感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魅力。共产党员,一个先进光辉的名字,深深吸引了年少的我,入党,成为我少年时代努力的方向。xxxx年5月,我终于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面对着鲜红的党旗,许下了坚定而神圣的誓言。
今年是我入党的第10个年头,随着阅历的不断积累,特别是参加工作踏入社会之后,我深切的感受到,党员,不仅仅是一个特别的称呼,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一份对信仰、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对于普通的党员和基层工作人员而言,这份责任更体现在对工作的负责、对自己行为的严格要求上,要想扛起这份责任,必须时刻以党章要求衡量自己,把党纪党规放在心里。
党纪党规,于党于国而言,是生命线,关乎存亡,牵连兴衰。俗语说的好:“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严明党规党纪,是维护党的权威、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是中国共产党历来的可贵传统,正是在这个传统的指引下,我们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1928年下旬,毛泽东在湖南桂东沙田向工农革命军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家;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官兵团结、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党规党纪第一次显示出巨大的作用,此后,党纪党规不断充实完善,成为党不断取胜的重要保障。
对于真正的党员而言,党规党纪是旗帜,是指引自己前进方向的是风向标,是保护自己不至跌入深渊的安全带。那些让我们感动感慨的英雄们,在最困难、最艰险的时刻,面对着威胁、利诱,毫不动摇,牢记党章要求,绝不越雷池一步,用行动捍卫共产党员的荣光。
而对于那些把党员身份作为沽名钓誉的工具的人而言,党纪党规则是高压线,震胆摄魂。十八大以
来,反腐持续高压态势,在刮骨疗伤般的反腐风暴推进中,多少视党规党纪为无物的大小官员纷纷落马,锒铛入狱。党中央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党规党纪这道高压
线,任何人都没有逾越的特权,“打虎拍蝇”,打的是歪风邪气,树的是民心正气。
风清气更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作为普通的基层党员干部,更应以此为铭。我们直接面对群众,每个人都是党在基层的窗口,必须时刻以党章为指引,以党纪党规为准绳,牢记入党誓词,不忘初心。
首先,作为一名党的基层干部,要坚守对党的忠诚。古人云:“忠诚之心,人之大德。”我们必须不断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深入基层,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维护好群众利益;要树立“知足常乐”的精神,自觉抑制“酒绿灯红”的影响,坚持吃苦在前,享乐在后。
其次,作为一名党的基层干部,就要脚踏实地的工作。不曾踩过泥土的人,不会闻到真正的花香。越是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越需要坚持原则,自觉把自己的命运与党的事业紧紧地“绑”在一起,不好高骛远,不投机不抱怨,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把对党忠诚落实到岗位职责中,做最坚定的那颗螺丝钉。
最后,作为一名党的基层干部,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必须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手握戒尺,心悬利剑,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心。洁身自好,慎独慎微慎初,干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都要讲规则、讲戒律,守住“底线”,远离“红线”,不碰“高压线”。努力在严格遵守党的各项制度、严明党的纪律上较真、求实、做细,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人生最美好的事情,是追随自己的信仰,坚定前行。我们是基层党员干部,我们渺小,却也能汇成江海,我们平凡,却也能为党的事业贡献一砖一瓦。让我们跟随党章指引,牢记党规党纪,永远不忘党旗前那庄严的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二】
记得儿时在家里开饭的时候,我们兄弟三人总是把碗筷放置妥当,等待忙碌的父母坐下来,夹起第一口菜的时候,我们方才开始吃饭,这种家庭规矩一直延续至今。如今我们皆为人父,也用这种规矩影响着下一代。
小家如此,大家亦然。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把讲规矩、守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今年7月份,省委启动了党章党规党纪专题集中轮训活动,广大党员干部都得到了洗礼。作为基层的党员,通过仔细学习领会,我由衷地感觉到,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家国情怀的延续,是对修身做人的审视,也是推动吴兴发展的动力源泉。
坚守党章党规党纪,方能找回宣誓入党的初心。我们总是肯定当前的自己,一味的否定过去的自己,认为几年前的决定是错的、遗憾的,学生时代的自己是肤浅的。当换了新
单位、换了新岗位、认识了新的同事、开展了新的工作,会误认为自己更加理智,会误认为自己更加成熟,其实我们本质没有变化,我们的生活习惯也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渐行渐远的理想,最终渐渐陷入纷扰世界。当年,我们怀揣感动、充满激情地站在五行红旗面前作入党宣誓,体会着这面红旗是用梦想者的鲜血染红的、是用国家惨痛的教训染红的,心潮澎湃,暗立誓言。而今,你和我很少在久久凝视这面红旗,我们需要的是安抚浮躁、独自静思,温故党章誓词,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找回当时入党的初心。
坚守党章党规党纪,方能守住为官从政的底线。我们总会给自己太多的借口,考试失败归咎于试题出偏了,恋爱失败归咎于对方没有眼光,工作不如意归咎于没有碰到好领导。前不久,宣判一名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后,他还口口声声说“有人陷害他”。大多数人一生都在给自己借口,找到借口,仿佛心安理得。违纪干部以“收一点礼品没事”、“人生得意需尽欢”为借口,越走越远,越陷越深。10月12日,中央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立明规矩、破潜规则,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经常读一读,时刻提醒自我,不给自己找借口、不给坏人留机会、不给家人留遗憾,时刻敲响廉政警钟,才能把从政的路走的笔直、才能守住住人生的底线。
坚守党章党规党纪,方能提升修身做人的境界。当你抱着自己10公斤重的孩子,你不觉得累;当你抱着10公斤重的石头,你却很难坚持太久。当一个人不喜欢做某事,就算他才华横溢,也无济于事。我们作为党的基层工作人员,仅仅是一个螺丝钉,可能重复着作同一件事情,可能面临着百姓的责难,但恰恰是这些工作填满了我们的人生轨迹,恰恰是这些工作影响着我们的心情,恰恰是这些工作实现着我们的价值。“最遥远的追求,其实就在我们的最近的生活里”。只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践行党员义务,切实担负起工作的职责,认真负责文件的每个标点符号,认真负责对客商的说的每句话,认真负责每一个行政决策。最终,在我们厚厚的人生大书上,将会写满了责任、写满了温馨、写满了幸福。
最后,十分感谢各位评委的耐心倾听,谢谢!
【三】
任岁月苍老了容颜,任工作染白了黑发,任钟声送走了青春,他们——依然无怨,无悔。
他们——劳累又觉幸福!
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共产党员!
正是对党的无限热爱和忠诚,我努力以党章引领自己,以党规要求自己,以党纪约束自己,认真做事,踏实做人。我深信:将简单的事做好就不简单;将平凡的事做好就不平凡。我庆幸,我是这样的人!
我的父亲是一位农民,也是地地道道的吴兴人。凭着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他先后经营过养鸡场、做过草纸经销商、床上用品销售商等。1992年,他创办起永庆经编厂,通过他的勤奋与努力,不断创新技术,开拓市场,整个企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多年来,上缴国家税收近千万。“党的政策来引导,勤劳创新甘甜来。”父亲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是想让我们始终记得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才让我们农民发家致富,走上小康之路。父亲就是这样一个人。
在父亲的熏陶下,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在我幼小的心中扎根、滋养并不断成长。因为他还是一个顾了小家还想着大家的共产党员。几年前,村里筹划修路。因为我们村的交通一直靠水路,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路已远远不能满足于形势的需要。修路迫在眉睫。可由于农村房屋建设没有整体规划。修路会牵动很多房屋,拆迁成了最棘手的问题。大家都不肯拆怎么办?难道就这样耗着?经过父亲动员,全家统一了思想,向村领导建议新的修路方案,将路规划在村中间,从我家入手先拆,我们的决定也得到了村领导及村中老党员的支持。他们与相关家庭多次协商,挨家挨户做工作。大伙儿终于想通了,在党员干部的带领下大家迅速行动,一起修路。路修好了,虽然我家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整个村的交通更通畅了,大家的出行更方便了。村里人一开始很是不解,说我家傻,但我想:正是因为大家只考虑自己,所以修路才成了棘手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牺牲一点小我而成就大家呢!真正的党员不应该只将为人民服务常挂嘴边,而是要在群众最困难最需要你的时刻挺身而出,用行动来证明你的信念和为之奋斗的理想。后来每每谈及此事,大家都说我家功劳最大!而我也只是莞尔一笑:应该的!应该的!因为父亲是这样的人,我也要做这样的人!
当下,在我们的身边,也有“那样”的人。他们,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任性地使用,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他们,视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为无物,为所欲为、肆无忌惮,伤害了群众、玷污了党的圣洁,给党的事业摸了黑。像八里店镇汲道村原党支部书记和原党支部委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道场乡钱山下村党支部书记和原报账员违反财经纪律,他们为一己私利,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他们将扭曲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绑架在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之上,所以他们的行为必将为人民所唾弃。
我们应该成为这样的人,“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像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无私奉献的焦裕禄,视名利安危淡似狮泉河水、置民族团结重如冈底斯山的孔繁森,实践着“对得起党性、对得起百姓、对得起良心”誓言的王法金,他们是人民群众欢迎的人、需要的人、信赖的人,是在努力践行着入党誓词的好党员、好干部。
慢慢地,我发现,我身边这样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平凡,但是并不渺小的共产党员。带领全村农户走上致富之路的全国劳动模范孙梅金;为敬老院、特困户捐款捐物的东仁蚊帐厂厂长童建方;为抗洪救灾、四川灾区献爱心的高睿企业董事长宋淦金?? 我要成为这样的人,成为乐于奉献的人,成为心底无私的人,成为是充满信仰的人!如果我是这样的人,你是这样的人,他(她)一定也会是这样的人!
【篇3: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
严守党章党规规范党员日常言行发言稿
景生永
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严格遵守党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学习贯彻党章,遵守党规党纪的关键少数,理应在学习贯彻党章党规的实践中走在前列,做好表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和“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要求,凝聚着干部特点,体现着时代要求,是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苦练的基本功。我们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将之作为时刻提醒自己的警示箴言和正心修身的崇高标准,以党章党规为遵循,做一名带头学习贯彻党章、自觉遵守党规的模范。
一是强化党章党规意识,做在党为党、信念坚定的模范。党章党规是每一个党员的行为准则,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增强党章党规意识,才能将党章党规熟记于心,将党章党规视为红线。只有强化党章党规意识,才能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才能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始终做到心中有党,牢记党的性质,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规定,自觉把党的事业作为自己最崇高的理想。学习贯彻党章,要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强化干部党章党规意识,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发展信心,这也是心中有党和铁一般信仰信念的最直接体现。
二是强化党章党规意识,做服务群众、一心为民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也在人民。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每一名党员干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一个没有党章党规意识的人,是不可能牢记党的宗旨,更不可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放在心上的。只有强化党章党规意识,才能使党员干部始终牢记我们党的性质,知道我们党来自哪里,依靠谁,为了谁。只有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强化党章党规意识,才能确保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宗旨,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自己的终身奋斗目标。如何做到心中有民,服务群众?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本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来自于群众,我们不能忘了自己的根。要始终心中装着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时时刻刻想着群众,为人民群众服务。要用真情为群众做事。心里装着群众,有了对群众的感情,你才能带着感情去做事,才会真正有了一种责任。服务群众不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的,而是要真正带着真情实意,带着感情去做事,只有这样干事创业才会有底气,才会主动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是强化党章党规意识,做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模范。心中有责就是要求党员干部要有担当精神,而这种担当精神就来自于我们党的党章党规之中。不管是党章还是党的各项规定,都对党员干部的职责有明确的要求,要做到心中有责,就要熟悉党章党规的内容,强化党章党规的意识,在任何时刻都能够以党章党规要求党员干部担负的重任为己任。只有心中有责,干事才能有担当,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才能永远冲在最前面。党章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是对心中有责的最直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的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领导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责任重大。因此,党员干部要履行好使命责任。一方面,使命责任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每一位党员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具体到我们的教学工作,我们的使命责任就是要履行好岗位职责,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
四是强化党章党规意识,做心存戒律、严守规矩的模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党章党规意识,党章党规里的各项规定在个别党员干部头脑中就会失去防范的作用。只有强化党章党规意识,使党员干部能够时刻意识到自己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才不会去触犯党章党规的条款而使自己被党纪国法制裁。党章党规就是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只有强化并且牢记党章党规,才能守住底线,真正做到心有戒。
党章党规的有效执行,前提是党员干部内心的认同。只有把党章的内容学实、内涵悟透,真正让纪律和规矩入脑入心,才能用党章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因此,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将党章党规学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第一课和必修课,经常重温党章,牢牢把握党章党规的精髓,熟记党章党规的条款,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党章意识,提高党规自觉,真正成为带头贯彻党章、严格遵守党规的表率。
第2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交流发言稿
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交流发言稿
这次党章党规党纪专题培训,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虽然时间不长,但形式新颖,领导专题动员后,更多地是学员自学和交流,以自学促思、交流启发。这样的培训形式也提醒了我们“一份点拔,三分思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在于平时工作交流学习,更在于自己领悟,从而实现自警、自醒、自觉,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对党章党规党纪的三种认识
第一种认识是党章党规党纪既是鞭子,更是保护伞。说起党章党规党纪,直观上认识就是鞭子。我们一些基层干部总认为只要自己做好本职工作,不去犯错误,不需要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按照知行合一,没有正确的知,就无法正确的行。一方面党章党规党纪能内正其身。
通过对党章党规党纪不断学习实践,在理想信念上,保持对党忠诚的初心,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好地补精神之“钙”、固思想之元;在为人修养上,共产党员追求光明磊落,心底坦荡,内无愧于心,外无愧于人,有一股浩然正气,所以其身正,其气足。另一方面党章党规党纪能外御其邪。当前社会有许多歪风邪气侵蚀我们干部,“树欲静而风不止”,歪风虽然是小节,古人云:
“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少人之所以成了“阶下囚”,甚至走上了“不归路”,都是从小节上被突破的。无数事例证明,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都是被歪风所吹倒,从生活作风不注意、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不正常开始的。只有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才能刹住歪风,“风止而树自静”。第二种认识是抓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既是专项教育活动更是今后常态活动。以前对专项学习教育活动存在的偏面认识,运动一阵风,挨过这阵子,就可以自由轻松了。然而从严党章党规党纪将是常态,中央不断地完善出台相关条例细则,进一步明确操作细则、规范,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这就是常态。不忘以前,只会自寻烦恼,自增痛苦;追求以前,好比飞蛾扑火,自取灭亡。只有自己更好地学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将自己行为约束在党章党规党纪之内,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常态。第三种认识是抓党章党规党纪贵在教育,更在执行。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重在坚持、重在实效。党章党规党纪的生命力更在执行,违背党章党规的1 / 4
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尊崇党章,以严明的纪律,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树立起来。党员干部要自觉模范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摒弃不符合党纪的行为,做到信不疑,内心上敬畏,行动上坚决执行。
二、今后如何践行党章党规党纪的三点想法
1、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标准,努力做好表率。一是坚定政治觉悟。就是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讲党性。通过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来增强党性、增强政治敏锐性,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务实笃行。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做到认识上一致、思想上统
一、政治上同心、情感上认同、行动上同步。通过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自觉地把“严”和“实”的要求落实到加快发展这个根本任务上来。党的理想信念是党最本质的东西,是根本的、长远的,管方向、管目标,要把理想信念融入到自己精神血液中,不断升华和完善。二是强化事业责任心。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胜任任何一种角色任务的先决前提。事业心是创业的动力,有了强烈的事业心,才能克服种种困难,百折不挠地向认定的目标进取。责任感是对干部的起码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要贴近实际抓事业。在事业谋划上,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总要求,对乡镇发展要作出科学合理、贴近实际、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发展思路,认真抓好落实。要不断创新谋发展。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敢不敢创新,就体现敢不敢担当。要想有所作为,就要积极创新,主动作为,把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事情办好,做敢于担当的践行者。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俗话说: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应始终坚持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坚持时刻为人民的切身利益着想,真抓实干、扎实创业。三是切实转变作风。乡镇领导,直接与群众打交道,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
从组织架构上看,乡镇组织是基层、是末梢。春江水暖鸭先知,群众冷暖乡镇最先知,乡镇的形象直接影响群众对党的形象评价。乡镇领导有良好地作风,就是要做有乡镇特有味道的干部。乡镇领导应该是泥土的味道、医生的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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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泥土的味道就是要善于融入群众,善于与群众打交道,不能高高在上,更不能自持清高,否则曲高和寡,要下得了地头、走得近灶头,要会吃百家饭,讲百家话,而不能只吃一家饭、讲一家话;做工作既会讲政策,又会讲道理,更会讲情理。乡村医生的味道,就是要及时发现并善于解决基层基础的矛盾纠纷。
2、以党章党规党纪为规矩,践行履职有方。第一是规矩行事。
乡镇领导是个岗位,不同岗位也有相应的规矩和要求,必须有严格的规矩意识。一是带头守规矩。“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切实增强工作中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民主意识、程序意识,自觉接受党委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是带领守规矩。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做到有部署,会协调,勤监督,实考核;及时掌握班子成员情况,强化日常管理,专题分析研究,开展检查督查,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三是管好身边人守规矩。要管好“身边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到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行动先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要给“身边人”常敲警钟,真正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切实尽到领导干部应有的责任。第二是要善于行事,不能局限于条条框框。一方面要做一个有善心的领导干部。乡镇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群众,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乡镇在执行政策时总有不平衡的地方,这就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时,要有一颗善心和一系列善举,去团结群众、感化群众。另一方面要做一个善于治理的干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在解决群众问题时,既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又要有人性化措施,拉近与群众距离。做事要有办法。办法可以从学习中来,长知识,转观念,改思维。可以从实践中来,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通过实践明事理,通情理,晓法理。可以通过广交朋友中来,通过交朋友多增一份力量,多增一份智力,多一条路径,人一之我百之,人塞之我通之。做事能够运用法律法规,不仅会讲原则,而且会灵活变通,行之有效,行之有果。
3、以党章党规党纪为警钟,常修为政之德。就是要常念经、常敲钟、常对照,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把纪律、法律和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3 / 4
强制转变为内在的自觉。要戒特权思想,自觉接受监督;要戒刚愎自用,主动欢迎监督;要戒好人主义,积极参与监督。
要以先进典型鞭策自己,要时刻警钟长鸣,以反面事例惊醒自己。要时时对照、处处衡量。以“日进一寸、月进一尺”的心力,常修为政之德,积小德养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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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党纪党规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O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党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第4篇:严守党规党纪
“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全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基础在学、关键在做、知行合一、做合格党员”这条主线,强化学习教育、突出问题导向、贯彻从严要求、注重载体提升,较好的落实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各项任务。
特别是在县组织部下发《关于开好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后,自己高度重视、自觉践行,着力在前期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再次熟读了“一准则两条例”等党内法规,研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等等。通过原原本本学、结合工作学、带着问题学、对照反思学,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全面从严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感悟到了“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必须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亮起来、强起来,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下都要固牢好、坚守好。
一、对学习教育的感悟
习总书记,从“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到“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从“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到“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为我们更好地工作、生活,提供了重要遵循。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使我深深地感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不廉洁问题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破规、破纪、违法的“第一杀手”,必须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底线观念,遵从底线行为,切实做到不触、不碰、不破,着力做到“四个明确”。
(一)明确有底线先得划准底线。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法规就是底线。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底线则是党规党纪。为官从政,必须划牢为民的底线,强化宗旨意识,不忘公仆使命,惟此才能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必须划牢清廉的底线,常思贪之害,方能以“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的自警自省,拒腐蚀,永不沾;必须划牢公正的底线,公心为人,公道办事,方能“行通衢大道者不迷,心至公无私者不惑”,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成绩。
(二)明确底线是成长和发展的底座。改革开放多年来,随着思想解放、利益多元,不同群体有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国家活力的表现。但价值多元不是价值扭曲,更不是价值沦落。如果没有是非标准,没有言行底线,这种迷失方向的狂奔,就会成为法律和道德双重失重的沉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走到今天的领导岗位实属不易,必须要不忘初衷、匡正价值、夯实底座、奋力前行。
(三)明确划好底线更要守住底线。政治底线,用党性守卫;法纪底线,用原则守卫;道德底线,用修养守卫。守住底线,重在心存敬畏,心有敬畏,行有依归。心无敬畏,堤必溃决,人必失由。敬畏法律、党纪,才会“思”出乎理智、“做”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有底线才会有底气、腰杆直、走得远。试想,如果触碰了底线,吃了不该吃的,拿了不该拿的,住了不该住的,就会被“围猎”,被“请君入瓮”,结果只能是被人牵着鼻子走,谈何做人挺起腰杆,做事硬起手腕。
(四)明确破底线所付出的成本。底线是党员干部做人做事的安全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任何不守底线的“演戏”,都是给自己“挖坑”,正如“真理的隔壁是谬误”一样,底线的下方就是深渊。一旦突破底线,就会像大厦失去了支柱,大坝动摇了根基,必然带来思想上的变质、道德上的堕落、法纪上的触电。可以说,守住底线,就能保证自己的政治安全、人身自由。越过了底线,就会损害党的事业,害人害己。
二、对照检查出的问题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前期边学习、边查找的基础上,结合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召开,重点从“严守党规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两个方面,并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开展了征求意见建议、谈心谈话等活动,征求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条,经归纳梳理主要存在以下个方面的问题。
(一)遵守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政治纪律内涵认识不清、了解不全、把握不准的问题。比如,对政治纪律的特殊要求理解偏颇,把行动上不出格等同于政治上合格,认为“过去没有做违反政治纪律的事、说过违反政治纪律的话,今后也不会有”的模糊认识。二是在政治纪律的执行上,存在遇事不善于从政治上思考和政治上认识的问题。
(二)遵守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的政治规矩学习教育不够。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在这方面引领学习教育不够、着力践行不够。二是没有推动形成机制。在前期,虽然认真学习了《一准则两条例》,收到了很好效果,但没有建立推动形成“常”、“长”机制。
(三)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意识上存在淡薄。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自己用不着过问、用不着操心的问题。二是责任上存在模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不能积极的开展单位的各项工作。
三、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制定如下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并切实做到即知即改,逐项整改,确保让整改见底、促问题归零。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大抓落实力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自觉当好遵规守纪表率,切实把立言与立行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言为心声、言出必行、言行一致。
(二)进一步提高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的同时,注重将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三)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不可践踏的红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不折不扣地遵守。
(四)经常用“四个意识”检视自己,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政治的“明白人”。
以上是我的对照检查情况,请同志们提出意见建议!谢谢大家!
第5篇:党规党纪题库
党规党纪题库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
。(任何私利和特权)
2.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
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主要领导干部)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4.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坚持,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四条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用权、修身、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四条规范”。(从政;齐家)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了以
为遵循的立规依据。(党章)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9.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0.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一年内;一年半内)
1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一年;二年;二年)1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
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直至
处分。(警告;开除党籍)
16.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表决权;选举权
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1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
处分。(开除党籍)
1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开除党籍)
2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开除党籍)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或者
处分。(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2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或者
处分。(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2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
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二、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C)。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A)。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A.廉洁用权 B.廉洁从政 C.廉洁修身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A),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A.廉洁齐家 B.廉洁修身 C.廉洁用权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C)。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B)。 A.2015年10月12日 B.2015年10月18日 C.2016年1月1日 7.(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A.《中国共产党章程》
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B)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公平B.公正 C.公开
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C)其代表资格。 A.保留 B.中止 C.终止
10.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B)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1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13.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B)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14.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A)处分。 A.从重 B.不变 C.加重
15.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并案处理
16.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A)的条款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 B.处分较轻 C.自由裁量 17.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C)。A.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B.给予警告处分
C.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 长预备期 18.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A)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2 B.1 C.3 D.5 1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A)。A.提出建议 B.下达命令 C.作出指示
20.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A)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中止 B.终止 C.保留
21.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A)。
A.直接责任 B.主要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 22.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A)。
A.主要领导责任 B.直接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 23.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A)。
A.重要领导责任 B.直接责任 C.次要领导责任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A)经济损失。
A.直接 B.间接 C.所有
2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A),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A.经济利益 B.政治利益 C.其他利益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A)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27.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A)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2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A)。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29.组织、参加(A)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会道门或者邪教 B.老乡会 C.校友会
3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A)处分。
A.留党察看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31.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A)。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3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A),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议事规则 B.行政监察法 C.行政诉讼法
3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B)。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B)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3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C)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A)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外事、机要、军事 B.经济、学术、机要 C.学术、外事、军事
3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B),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3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C)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者加重
39.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C)。
A.工作纪律 B.组织纪律 C.群众纪律
40.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A)。 A.生活纪律 B.组织纪律 C.群众纪律
41.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4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4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A)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4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45.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C)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三、多选题
1.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3.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4.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E)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5.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BC)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采取歧视态度的6.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ABCDE)原则。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F.批评与自我批评
7.党员李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李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BCD)。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李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李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李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BCD)。
A.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C.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D.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9.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处分。(BC)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ABCD)。
A.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B.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C.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D.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E)
A.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B.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C.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D.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E.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12.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ABCD)
A.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B.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C.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D.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13.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E)A.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B.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C.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D.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E.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14.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B.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C.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D.工作餐可以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15.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CD)。
A.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B.可以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C.可以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D.可以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E.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6.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D.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17.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ABCD)等内容。A.单位 B.姓名 C.职务 D.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
18.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以(AB)为基本要求。 A.尊崇党章 B.遵守党规
C.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全党 D.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
四、判断题
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5.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6.记过不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7.解散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一年)9.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一年半)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两年)??? 11.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1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1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1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1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1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18.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
1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
2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6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简答题
1.简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内容。
答:“四个必须”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简述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简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二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三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四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
(一)改组;
(二)解散。 7.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8.新修订的《条例》中哪些人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9.《条例》分则包括几章,分别包括了几种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答:分则包括85条,分别包括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1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答: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1.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6篇:党纪党规题库
党纪党规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职务开始依次撤销。(A)
A.最高 B.最低 C.兼任
D.视情况而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B)
A.上级组织 B.党外组织 C.同级党组织 D.同级纪委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的职务。(B)
A.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 B.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 C.低于其原任职务 D.视情况而定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D)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处分。(C)
A.从轻 B.减轻 C.从重 D.加重
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视情况处理 D.依次处理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分别给予党纪处分。(C)
A.情节的轻重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得的数额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所述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B)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C)
A.审理 B.处理
C.初核、立案调查 D.结案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C)
A.5天 B.10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3.某报社主编(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刊登违背改革开放的文章,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该主编应给予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5.某市市委副书记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D)
A.重要领导责任者 B.直接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
19.某市委组织部长在干部的录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其亲属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0.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B)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21.某县县委书记的儿子在该县某外商独资企业担任由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经组织多次劝说拒不纠正,其本人不辞去现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2.某乡党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儿子婚礼,大摆筵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某(党员)退休后,通过原下属王某为一企业主谋取利益,本人非法收受该企业主财物,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A)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C)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29、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行政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1、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D)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3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D)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35、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C)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36、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C)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3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C)
A.一周 B.十个工作日 C.一个月 D.两个月
38、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39、党员受到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C)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警告
4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A)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42、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B)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3、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制定本条例。(A)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宪法和法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D.廉政准则
44、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在。(C)A、同一机关担任双方隶属于不同领导人员的职务 B、同一机关担任无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45、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包括。(C)A、对同级人大、政协的工作进行监督 B、对同级人大、政协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C、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进行监督
46、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C)
A、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问题
B、违犯纪律,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 C、苗头性问题
47、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B)A、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C、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48、对于没有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而以口头提出询问的,有关部门。(A)A、应当作出说明
B、应当认真办理,但不必作出说明 C、可以不办理,当然不必作出说明
49、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C)
A、下属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 B、下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C、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50、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是。(B)
A、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B、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C、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51、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是。(C)A、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B、纪检监察机关 C、党委(党组)
5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下列行为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A)A、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汽车
B、在请托人的商店打折时以折扣价从该商店购买空调 C、与请托人相互交换价格相当的公文包
53、党员领导干部的,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父母、配偶、子女 B、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C、近亲属
5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B)
A、同学
B、情妇(夫)C、同事
55、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A)A、全面领导责任 B、直接领导责任 C、间接领导责任
56、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B)A、全面领导责任 B、主要领导责任 C、间接领导责任。
57、严格禁止领导干部从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B)A、外事办
B、因私(包括旅游)渠道 C、科委
58、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C)A、反腐败体系 B、防治腐败体系
C、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59、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C)
A、更加注重思想建设 B、更加注重机制建设 C、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6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B)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61、党员受到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6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C)A、两年 B、三年 C、五年。
63、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处分。(A)A、从重 B、加重 C、累加
6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是。(C)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C、工作表现一贯较好的65、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分。(C)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66、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A、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B、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 C、依法被劳动教养的67、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B)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68、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确定。(C)A、共同的上级政府 B、上级监察机关
C、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
69、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A、查询存款 B、冻结存款 C、冻结房产
70、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内结案。(B)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7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C)A、2015年10月19日 B、2015年12月30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6年1月30日
7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要求。(A、“三个必须” B、“四个必须” C、“五个必须” D、“六个必须”
7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B)A、3 B、4 C、5 D、6 7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C)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7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A)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7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____。(B)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7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____。(D)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B)7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C)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
79、《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反映了廉洁的____。(D)A、界线 B、底线 C、防线 D、高线
80、《廉洁自律准则》坚持____。(B)A、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B、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C、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D、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81、新《准则》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反映了廉洁的____。(B)A、界线 B、底线 C、防线 D、高线
82、《廉洁自律准则》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____。(C)A、系统化 B、可操作化 C、具体化 D、科学化
83、《廉洁自律准则》的主题是____。(C)A、自省 B、自觉 C、自律
二、判断题
(√)
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党员。
(√)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
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
9、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2、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开除党籍。(√)
15、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1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1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1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2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0、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
3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3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
34、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5、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
36、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7、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
3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9、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40、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1、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4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
43、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其批评教育。
(√)
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46、《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
47、新《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唤醒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
48、《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实现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
(√)
49、《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5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三、简答题
1、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7、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8、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1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1、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2、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4、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5、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16、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17、党纪处分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8、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党纪处分?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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