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纪信访问题自查报告(共7篇)
第1篇:涉纪信访工作的
中共神西乡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关于切实做好群众进京上访处置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县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按照李兆前书记在全省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视频讲话精神及市、县纪委涉纪信访工作会议上的安排部署,按照五纪发[2011]29号文件要求,神西乡党委决定,从2011年9月开始,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为此,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密切党同
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全镇广
大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
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
使命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解决基层信访问题,切
实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包事责任制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主要是以
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问题为工作重点,以党政班子、机
关干部包村包案包事为主要形式,以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到县
入市赴省进京上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
定的社会环境。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取
强有力的措施,组织信访工作小组,集中解决全县纪检监察
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梳理排查出的基层涉纪信访问题。神西乡
党委采取层层分解的办法,把任务分解给班子成员、包村干
部。包村干部要对所包村的信访案件或上访事项负主要责
任。班子成员、片长要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工作
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实际,真诚倾听群众
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集中查办信
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问题,使信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三、依纪依法解决和处理基层涉纪信访问题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解决问题
是关键。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为群众解决问题上。既要重视解
决现有的信访问题,也要重视解决新发生的信访问题。要进
一步强化包村责任制,谁包村谁负责,着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努力提高办结率,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当地,防
止形成新的重复上访和到县入市赴省进京上访。要充分调动
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工作
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要依纪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
格把握政策。同时,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做好稳控工作。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
生活,运用多种方式做好救助和稳控工作。总之,要通过认
真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疏通纠结,化解矛盾,使大
多数农村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大多数上访群众息诉罢
访。
四、切实加强对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乡
党委决定成立全乡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由乡党委
书记郅建康组长,副书记李夏云、纪检书杨永盛任副组长,班子成员、涉农人员组成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乡办公室,李夏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乡党委书记
郅建康同志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李夏云、纪检书杨永盛同志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纪委书记
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集中
时间,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村信访问题。要把这项工作紧紧抓
在手上,行动要快、力度要大、措施要硬、工作要实,逐案
逐问题研究解决。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
导,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
题,扎扎实实推动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深入开
展。
乡纪委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到各行政村检查此项工作的开
展情况,重点检查案件办理、信访事项化解情况。在认真检
查的基础上,总结和交流经验,研究和分析新形势下的信访
工作,进一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做好农村
信访工作的措施,努力把我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到新水
平。乡党委将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
工作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
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要实行问责。
包村干部解决信访问题要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把
关。既要维护群众利益,严查上访背后的腐败问题,又不乱
开口子,不冤枉党员干部,要正确妥善处理每件涉纪信访问
题,做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每办结一件信访案件,化解
一个信访事项,包村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都要签注意
见,负责到底,就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以及涉纪信访工
作长效机制的建设的时间成效取信于民。
神西乡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附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神西乡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
组长:郅建康(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李夏云(乡党委副书记)
杨永盛(党委委员、乡纪检书记)
成员:张俊林(党委委员、人乡人大主席)
刘志康(党委委员、政协组长)
安旭宏(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闫付年(乡党委副书记)
李海云(副乡长)
杨艳山(副乡长)
郭宏斌(党委委员、组宣委员)
徐宪武(党委委员、秘书)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李夏云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机构附下:
主任:李夏云
副主任:杨永盛
成员:徐宪武闫旭东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2篇:农村涉纪信访讲话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涉纪信访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信访稳定,在全国“两会”期间不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村乡东茹庄村村民董勇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发生,说明一些乡镇和单位主要领导,对全国“两会”期间的信访稳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够,市纪委要求,各乡镇及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对辖区内的信访稳控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头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矛盾隐患和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对苗头性问题做到“三早”、三及时”,早知悉、早防范、早处置;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及时化解。
二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村乡东茹庄村董勇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发生,再次暴露出一些乡镇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解决矛盾、化解问题的措施不力。各乡镇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守土有责和服务大局的意识,把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总负责,具体工作专人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细化领导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化解信访矛盾和问题,做好信访稳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不再发生此类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三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解村乡东茹庄村村民董勇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发生,为我市在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哪一级出现问题,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信访稳控工作目标任务实现,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第3篇:涉纪信访工作的
中共神西乡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关于切实做好群众进京上访处置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县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按照李兆前书记在全省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视频讲话精神及市、县纪委涉纪信访工作会议上的安排部署,按照五纪发[2011]29号文件要求,神西乡党委决定,从2011年9月开始,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为此,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全镇广大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解决基层信访问题,切实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包事责任制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主要是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问题为工作重点,以党政班子、机关干部包村包案包事为主要形式,以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到县入市赴省进京上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组织信访工作小组,集中解决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梳理排查出的基层涉纪信访问题。神西乡党委采取层层分解的办法,把任务分解给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包村干部要对所包村的信访案件或上访事项负主要责任。班子成员、片长要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实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集中查办信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问题,使信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三、依纪依法解决和处理基层涉纪信访问题
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解决问题是关键。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为群众解决问题上。既要重视解决现有的信访问题,也要重视解决新发生的信访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包村责任制,谁包村谁负责,着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努力提高办结率,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当地,防止形成新的重复上访和到县入市赴省进京上访。要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要依纪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同时,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做好稳控工作。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运用多种方式做好救助和稳控工作。总之,要通过认真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疏通纠结,化解矛盾,使大多数农村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大多数上访群众息诉罢访。
四、切实加强对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乡党委决定成立全乡做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由乡党委书记郅建康组长,副书记李夏云、纪检书杨永盛任副组长,班子成员、涉农人员组成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办公室,李夏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乡党委书记郅建康同志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李夏云、纪检书杨永盛同志是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纪委书记要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集中时间,下大力气解决好农村信访问题。要把这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行动要快、力度要大、措施要硬、工作要实,逐案逐问题研究解决。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推动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乡纪委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到各行政村检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案件办理、信访事项化解情况。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总结和交流经验,研究和分析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进一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的措施,努力把我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乡党委将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要实行问责。
包村干部解决信访问题要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把关。既要维护群众利益,严查上访背后的腐败问题,又不乱开口子,不冤枉党员干部,要正确妥善处理每件涉纪信访问题,做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每办结一件信访案件,化解一个信访事项,包村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都要签注意见,负责到底,就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以及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的时间成效取信于民。
神西乡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附后: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神西乡涉纪信访工作领导组
组
长:郅建康(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李夏云(乡党委副书记)
杨永盛(党委委员、乡纪检书记)
成员:张俊林(党委委员、人乡人大主席)
刘志康(党委委员、政协组长)
安旭宏(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闫付年(乡党委副书记)
李海云(副乡长)
杨艳山(副乡长)
郭宏斌(党委委员、组宣委员)
徐宪武(党委委员、秘书)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李夏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机构附下:
主
任:李夏云
副主任:杨永盛
成员:徐宪武
闫旭东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4篇:涉诉信访问题管见
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之管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导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今年以来,济南市是全省进京访数量最多的地区之一。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信访问题作为“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政机关到各级司法部门,不能不说是“煞费苦心”,不能不说是“工作艰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章、办法应该说比较全面和新颖,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仍然未能阻挡信访上行的势头,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性、关联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情况说明: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方法,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推动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信访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加强与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窗口,是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2004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解决了一大批历史积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当前,1
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涉法涉诉信访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诉讼与信访交织,涉法涉诉信访上行趋势明显,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等问题突出。
2、有的基层政法单位工作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原案错误和重大瑕疵,不能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思想问题、民生问题、案结事不了。
3、有的地方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4、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采取越级访、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除历史和政治体制因素外,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因素:
信访人方面:
1、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一些群众自认为法律程序对解决他的问题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的认识有偏差,主要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能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不能理解;
3、受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的误导;
4、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一但自认为自己“委屈”了,就要求上级保护,进而上访申冤;
5、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提出无理要求,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
在众多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宁愿“信访”,2
也不“信法”。这些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受传统法治思想影响,遇事便效仿古人告“御状”,试图迫使党委、人大、政府介入,干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另一类是认为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而信访途径比诉讼程序简单、快捷、成本低。还有一类纯属无理缠访闹访,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取闹就会给领导施压,解决个人的不正当利益。总之,就信访人方面的因素而言,法制意识淡薄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原因。
执法方面:
1、从当前的司法体制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些行政领导对审理案件打招呼,干扰法官独立、秉公办案;
2、案件该立未立,立案后久审不决,判决后久执不结,公平正义未能及时兑现;
3、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审判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内部规定,民众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裁决有误解;
4、受政绩考核测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
5、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理质量有瑕疵;
6、司法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迫于权利办金钱、关系、人情案,导致当事人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加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
7、现行法律程序限制了部分权益人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取消了死亡赔偿金);
8、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脱敷衍,导致上访升级,直至聚集到中央。
近年来,为确保严肃公正司法,各有关部门自上而下都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监督机制,但部分机制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
上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因个别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少数当事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监督乏力,执法不公是产生涉法涉诉问题的重要因素。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局
信访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主要是为自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提供救济固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信访人员所控告的对象多为直接管理他们的政府机关,他们已经不信任这些机关了,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机关通常又没有向这些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告的那级政府,导致问题很难解决,于是就此产生了“老上访户”,产生了频繁的越级上访,甚至还引发了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大截访”的现象。
尽管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及其2005年的修订版均未在宪法的意义上提及信访权,使其权利位阶和效力问题被边缘化,甚至隐身于非法律的层面,但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信访权毫无疑问来源于宪法。信访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和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窗口,清晰和直观地反映着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在其产生之初,因其他救济制度较为缺乏,这样一项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应当说确实发挥了重要的解纷作
用。在当下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贫富悬殊加大、社会不公导致矛盾冲突频发,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此类信访不仅打破了司法救济的最终性,使处于法治进程中的我国始终被蒙上一层人治的色彩,而且因处访机构众多、效率低下、处访程序失范、救济成本高昂等屡遭诟病。信访制度似乎陷入了一个难解的困局。
(一)启动法外公权,人治色彩浓厚
《信访条例》中所规范的信访是一种兼具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的补充性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其所倚重的是行政而非司法权力。目前对宪法权利的实效性救济,在较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行政救济的手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以及信访等途径。作为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信访类型,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容是针对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甚至案件自诉至法院伊始,诉讼当事人即上访要求党政机关监督法院作出公正的司法判决。换言之,只要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访启动某种更高的权力来否定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司法不再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是一种柔性辅助制度的信访,事实上却与其他主要救济制度分庭抗礼,成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
(二)信访机构众多,处访效率低下
依据《信访条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自己的信访机构,信访机构过多过杂,信访事项也几乎
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由于权限小,几乎没有被赋予什么实际的处理权限,在现行体制下,信访机构处境尴尬,看起来什么事情都要管,实际上很多事情都管不了,诸机构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的机构。因受访事项常常互有交叉,相互推诿、敷衍或拖延的情况在接访过程中并不鲜见,导致信访人徒劳地奔波于各种不同的信访机构之间,严重影响了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和解决质量,损害了行政权威。信访机构所起的作用更像是一个信息中转站,问题的最终处理仍取决于批转对象(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下级政府的党政领导)和上呈对象(上级党政领导),而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对于信访部门的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显然会降低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与解决质量,容易使矛盾久拖不决以致激化。
(三)处访程序失范,访民心愿难遂
信访制度本身在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如欠缺关于听证的统一具体的程序规定,欠缺明确的、稳定的处访规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力度不足,立案与答复均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或非程序性等等,致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保障访民的权益,且因实践中争议反复被同一个机关或者几个机关审查处理,降低了解纷效率,又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依据《信访条例》之规定,信访机关仅享有督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力而无权直接办案或干涉办案,在接受行政投诉后,只能将有关争议转交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这一机关有可能正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原处理机关。于是,大多
数信访问题最终还是返回当地政府部门处理,访民无法通过信访得到接访部门的实际救助。而在目前我国行政权力强大、内部监督乏力、外部制约缺乏的环境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访民试图借助信访制度使案件得到行政领导的特别批示以获取救济的愿望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个单方的美好愿望而已。
(四)政绩考核加大救济成本
实际上,即便是这样一种不完全的、并不具有太大实效性的救济途径,对访民而言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难以靠近。各级政府现在一般规定有上访指标,信访量被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作为地方政府一个重要的政绩考评指标,突破该指标就要在基层政绩考评中扣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降低上访率以提升政绩,地方政府对民众的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如临大敌,不仅不把这种上访视为民众的一项权利,对上访者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反而还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阻挠和压制,甚至不惜动用公权力、动用暴力对上访者进行围追堵截,使“截访”、“拦访”成为普遍现象,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造成公民与政府的对立,对政府的威信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解决当前涉法涉诉问题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这为做好新时期的涉法涉诉
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民众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愿望和期待,是时代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完善了申请再审程序,规范了申诉信访行为,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1、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政法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和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部门组成和律师参与的“一站式”联合接待涉法涉诉来访群众的专门场所,主要任务是接待来访,听取诉求,解答和解决涉法涉诉相关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2、畅通两大渠道。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访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信、访、网、电”一体化的接访网络,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情施策,着力解决。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解决问题时限,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无口可归”或“多口难归”的信访案件,实行分
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以确保一名领导管到底,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显失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同时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4、创新工作机制,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标,有效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协调、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其他暴力纷争。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针对当事人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5、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依法规范上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违法上访的,对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的上访人员,经教育劝导无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的现象。
第5篇: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方案
建发[2011]25号
中共建安乡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村支部、各站所:
为了进一步畅通纪检信访工作渠道,靠前化解各类矛盾,进一步加强农村惩防体系建设,大力维护全县的和谐稳定,不断巩固我乡基层涉纪信访问题调处成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 《 五台县化解信访积案“双百”大行动实施方案 》及县纪委五纪发„201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基层涉纪信访工作实际,特制订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理念,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三比一树”主题教育为动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健全责任机制,做到工作职责目标化、目标任务责任化、责任落实具体化,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信访问题、民生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为推进全乡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工作目标
坚持把“案要查结”、“事要解决”作为解决基层涉纪信访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制度为抓手,基层涉纪信访案件按要求结案率达到 100%,责任追究到位率达到 100%,信访问题按期终结率达到 100%,实现纪检信访无积案、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明显减少,信访隐患及时排除,推动全乡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组织机构
建安乡基层涉纪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领导组 组 长:师泽喜(党委书记)副组长:武树荣(纪委书记)成 员:安艳军(乡纪委委员)
郭志伟(乡纪委委员)王爱红(乡纪委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武树荣(兼)
四、工作制度
乡党委、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推进,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解决基层涉纪信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1、转变作风,建立领导干部“三访”工作制。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要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统一分解接访职责、统一接访时间、统一公示接访负责人名单、统一接访地点,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坚持领导干部约访制。各分管干部要根据分工情况、接访具体时间及联系电话等向社会公开,上访群众针对自己要反映的问题选择相应领导预约接访。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下访制。由各包片负责人挂帅,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问计专访与扶贫走访相结合等形式,对全乡农村涉纪信访问题深入开展大调研、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重点疑难信访问题包调查、包处理、包协调,全程负责,限期处理。
2、强化职能,实行领导包片、包案问责制。乡党委、纪委要把基层涉纪信访案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到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包片管理、分级办案”的原则,细化责任,明确目标,对全乡涉纪涉腐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分解,进一步建立健全乡党委、纪委分管干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查处基层涉纪信访案件责任制。乡党委书记是查处基层涉纪信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乡纪委书记和包片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上级立案调查的重点案件,实行由乡纪委书记挂帅、专案组具体负责的查处涉纪信访案件责任制,做到“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3、明确目标,认真落实信访稳控责任制。乡纪委及包片领导对所包片和包村的信访稳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乡纪委报告。对有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稳控对象和各种上访隐患要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情绪激动、执意越级上访、有极端行为的重点人员,要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密切掌握动态情况,建立健全信访稳控长效监管机制,乡党委书记是落实信访稳控的第一责任人。
4、突出重点,坚持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责任重点:一是对进京上访重点户做到明确包案领导、责任人员和稳控人员,责任到人;二是对农村各类上访隐患做到了底清数明,建立台帐;三是对乡“三个中心”工作人员实行限时办结落实,杜绝无故意刁难拖延办结时限以及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现象;四是对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农村村务公开制度进行落实,杜绝制度建设虚于应付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5、立足治本,建立廉政教育“六联”联动机制。要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抓好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廉政培训、廉政考试、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廉政宣誓、廉政档案“六廉联动机制”,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领导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6、强化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机制。乡党委、纪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涉纪信访工作的跟踪问效、问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引发新的上访问题的,对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群众合理诉求不解决,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和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严肃追究分管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建立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深化专项治理、促进解决基层涉纪信访的过程,作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过程,切实增强长效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切实将其摆上重要日程,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措施。
3、深化工作成效。各包片、包案干部要认真分析查找基层涉纪信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产生原因,要认真总结积案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基层涉纪信访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附:建安乡建立健全涉纪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包片、包村干部责任分解一览表
中共建安乡委员会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基层涉纪信访 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 报:县纪委 中共建安乡委员会 2011 年 8 月 30 日印发 共印 20 份
第6篇: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xiexiebang.com
2010-01-29 18:2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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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大量上升,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方法,建立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推动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是关键,认识问题不解决,是搞不好这项工作的。
当前社会上对待信访的几种认识:
一、对信访的认同。认为信访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当给予支持。持此观点的一般是个体,即信访者和普通公民,也有一些是认为自己解决不了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对信访的不认同。认为信访问题是个困局,将信访高发事态归之于群众的觉悟,抱怨群众“觉悟低、素质低”,“胡搅蛮缠”,把信访群众看成是刁民,将信访问题看成是刁问题,认为信访是破坏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持此观点的一般是国家机关及个别工作人员,尤其是负有消除信访发生或解决信访问题而面临问责的部分官员或信访工作人员。
三、认为信访是封建残余。将当前的上访、信访看成封建社会的拦轿申冤一样,认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表达出一种无奈、愤懑和指责。持此种观点的一般是局外人。
法院面临信访问题的尴尬
近日,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对重大信访或重复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畅通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联系,做好案件执行的答复和释明工作。这个表态对促进执行工作的效果应该说颇有意义,不过在此之外,法院通常还忙着接待涉及案件审判的信访,这是否合理?
信访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现实中主要是为自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提供寻求救济的一种渠道。提供救济固然是好的,但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信访人员所控告的对象多为直接管理他们的政府机关,他们已经不信任这些机关了,为寻求救济,倾向于越级上访。接访的上级机关通常又没有向这些民众直接提供救济的渠道,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把民众的信访转回民众控告的那级政府,导致问题很难解决,于是就此产生了“老上访户”,产生了频繁的越级上访。还引发了高层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大接访,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大截访”的现象。
如果说其他政府机关陷于信访的怪圈还情有可原,但法院应当没有理由陷入信访的困境。众所周知,处理社会矛盾可以有多种渠道,但司法程序应该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法院本身就是向民众提供救济的场所,而且,古往今来,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众寻求救济的最后场所。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也给双方充份的、公开的辩论机会,法官也是按照法律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有上诉、申诉机制,从理论上讲,终审法院的裁判应当是最终的处理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应当比信访更可靠,人们应当是在信访无效之后才到法院寻求救济。可实际情况是,社会上的各种矛盾集中到法院,法院依法裁判后,却成为信访的对象,这样一来,法院与信访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奇怪的关系,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局的,相反,人们在法院已经走完法定所有程序后,把信访当成了超级上诉程序。之所以说它是超级的,是因为信访程序对信访的次数、理由没有明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不断的上访。体现出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信访,尤其是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人大组织上访,这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这就意味着,对于各种纠纷,社会不再存在终局性裁决机构,使社会丧失了终极的权威,正义虚悬在未知之处,人们可以什么都不信,只要自认为权益受损,就可以随便质疑任何机构,任何机构对此都难于把握。即便法院院长大接访、举行信访听证,可能仍无法彻底摆脱这种困境,不能不说这是法院工作乃至当前司法、信访制度的尴尬。
目前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种做法
1、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这是国家的主流工作原则和方法。国家一方面加强了信访制度建设,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另一方面加快了信访机构的建设,不但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而且在国家机关各行各业各系统中建立了信访接待部门,中央要求:一是要在源头工作上下功夫,出台政策注意兼顾各方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和政策执行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通过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三是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处理好畅通上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的关系,依法保证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处理好挖掘信访部门自身潜力与发挥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
2、变“上访”为“下访”,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建立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将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公开处理信访事项,做到公开、公正。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督察人员。建立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发生信访事件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强化督察督办,对越级访、群体访、非正常访,逐案交办,逐案督办,限期完成,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对报结案件进行回访,在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基础上,力求群众满意。
采取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为解决所谓“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信访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党政机关到各级司法部门,不能不说是“煞费苦心”,不能不说是“工作艰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章、办法应该说比较全面和新颖,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仍然未能阻挡信访洪峰的势头。还应分析涉诉信访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执法方面:
1、从当前的司法体制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有些行政领导对审理案件打招呼,干扰法官独立、秉公办案;
2、案件该立未立,立案后久审不决,判决后久执不结,公平正义未能及时兑现;
3、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不一,审判的某些环节上存在的内部规定,民众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公正的裁决有误解;
4、受政绩考核测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和下级机关办案的错误,一味姑息迁就,案件将错就错;
5、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审理质量有瑕疵;
6、司法人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迫于权利办金钱、关系、人情案,导致当事人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加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
7、现行法律程序限制了部分权益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受害家属对刑事部分);
8、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脱敷衍,导致上访升级,直至聚集到中央。
信访人方面:
1、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一些群众自认为法律程序对解决他的问题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的认识有偏差,主要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能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不能理解;
3、受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的误导;
4、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一但自认为自己“委屈”了,就要求上级保护,进而上访申冤;
5、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提出无理要求,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问题。
提高对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依据: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公司法》、《土的管理法》、《物权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体系。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申诉等。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权,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的权利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社会与国家管理的公权力、以及行使私权救济的私权利,具有双重意义。因此,它出师有名。
二、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的体现
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我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路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司法的实事求是就要做到有错必究,涉法涉诉信访是为我们提供纠正冤假错案的一个渠道,应当使之发挥作用。
三、涉法涉诉信访是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
我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近代时期不过百年,封建残余还是有一定市场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站脚的时间太短,民众习惯于任官不认法,这一点区别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民众,不能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评价我国情况。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中国国情为基本出发点,我国依法确立的信访制度,是依照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制定的信访制度,就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它是基于本土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益救济以及维护稳定的功能,充当着社会生活“晴雨表”、“安全阀”的角色,还是司法公正的“检验台”。
四、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从反映问题的内容和目的上看,既有对“公权”寻求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也有对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等“私权”的维护和“利益兑现”的渴望;从反映问题的形式和方法上看,采取的是按照国家法律设定的规则、党和政府允许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方法。涉法涉诉信访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反腐倡廉,限制权利、消除不平等,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此看出,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具有一致性的。做好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民众对我们的愿望和期待,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尽管工作是长期的、艰苦的,但只要我们在思想上提高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就会使此项工作朝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温家宝总理已经道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出路何在,即“热情”、“依法”、“负责”、“奉献”。
第7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自查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自查报告
根据区法律援助处《关于做好在办法援案件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站认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自查报告
自我检查,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排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本站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一、接待咨询方面: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做到热情诚恳、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激化矛盾及扩大事态,认真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做好接待记录。
在本站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并在往后的期间不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断完善,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在案件办理期间,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三、案件办理方面: 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本站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力求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了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
四、案件监督方面:
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我们还逐个案件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对办结的案件,本站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根据当事人反馈的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此外,本站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区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联系,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交流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早改正,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提供法律援助奠定坚实的基础。
就目前而言,本站还有4个在办法律援助案件,均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其中,有1个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协议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支付法律援助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6832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该案现在正处于装订归档阶段,另外3个案件尚未开庭。
通过自查,我们可以看到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清晰地看到了目前本站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法律援助门槛设置仍然偏高。特别是受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影响,他们当中有很多人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服务,而法律援助机构现有的人员及经费状况显然难以适应。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本站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本站还没有放置相关各种纠纷的宣传资料,也没有使用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本站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也没有对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做好书面告知。在案件办理方面,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本站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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