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查报告
第1篇: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2篇: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为更好的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我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近期,我局对环保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在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班子的监督指导下,从执行环保法律法-,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着手,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全县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县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多次安排环保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信访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信访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抓住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一有利时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我局围绕中心工作和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本着有特色、有实效、形式新、投入效果好的原则,早计划,早动手,采取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方式,把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推向了高潮。首先,宣传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六五期间”,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何玉昆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环保的电视讲话,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环境,共同打造“绿色”出力献策。这充分说明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其次,为扩大环保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我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六五期间”,我局用电视台、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办-,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公益广告栏目进行广泛宣传,抓住广播电台辐射面广,听众多,信息传播快的特点,在县开展环保公益宣传,使全县人民都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县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广大县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开辟了一块新的宣传阵地。再是,我局还发动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六五期间”,全县各企业和各中小学向都自办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庆祝活动。我局还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城区主要街道内,组成六五“宣传咨询一条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接受群众环保咨询。整个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百余人次,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我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县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为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程序化、规范化作出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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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综合类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为更好的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我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近期,我局对环保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在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班子的监督指导下,从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着手,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全县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人大、县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多次安排环保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加强环保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因此,我局加大了对各股室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分别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调查笔录等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办事程序,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股室长签订了责任书。各股室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股室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信访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信访百余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局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上级领导。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抓住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一有利时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我局围绕中心工作和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本着有特色、有实效、形式新、投入效果好的原则,早计划,早动手,采取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方式,把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推向了高潮。首先,宣传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六五期间”,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何玉昆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环保的电视讲话,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环境,共同打造“绿色”出力献策。这充分说明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其次,为扩大环保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我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六五期间”,我局用电视台、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办公益广告栏目进行广泛宣传,抓住广播电台辐射面广,听众多,信息传播快的特点,在县开展环保公益宣传,使全县人民都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县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广大县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开辟了一块新的宣传阵地。再是,我局还发动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六五期间”,全县各企业和各中小学向都自办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庆祝活动。我局还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城区主要街道内,组成六五“宣传咨询一条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接受群众环保咨询。整个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百余人次,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我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县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为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作出积极的努力。
第4篇: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关于海事港航船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的报告
省地方海事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海事港航船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海政法„2010‟124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监察厅、法制办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基础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抓具体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年初局法制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以及学习培训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组织领导的不断强化,有力保障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完善各项机制。我局制定了《xx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严格坚持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监督检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和案卷评查制度等,规范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的行政执法业务流程,细化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局、处均设立服务大厅,在醒目位臵设臵公示栏,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进行公开。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实施管理,负责全局海事执法证件的换发、年审等工作,个人证件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印发了《关于重申海事着装规定的通知》,严格风纪管理,提升了海事形象;近年来,我局不断强化执法教育培训,安排执法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法制培训班,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邀请省局专家举办“五个规范”讲座,开展了水路运输管理人员培训班并组织考核,并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的开展,邀请XX学院教师举办礼仪知识讲座,通过学习培训,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形象得到了一定提高;2010年根据省局统一部署,我局在5月底前组织全局职工分两批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军事训练、理论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我局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2009年全年实施行政处罚31起,行政许可1起,2010年1月至5月实施行政处罚3起。没有出现越权执法和不依法行政的案件,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和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五是落实执法监督。我局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杜绝各类有损海事港航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发生。并聘请行风监督员,设臵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制定法制宣传规划和“五五”普法规划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班的形式,开展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治安处罚法》等培训讲座,提高了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开展综治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江淮行与法律法规知识进沿江乡镇、校园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局法制部门对2009年6月1日至今的案卷进行了评查。通过自查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比较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亮证执法;行政执法的内容和实施依据比较准确,能够做到当事人身份核实,情况详细,绝大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度; 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案卷封皮、文书资料统一规范。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加深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学习理解和把握运用,提高海事执法质量和水平,预防执法风险。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执法人员不足,硬件配备不足。XX以旅游客运为主的运输模式,导致我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多、工作量大、标准高,一线执法人员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执法硬件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现场监管的需要。
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执法程序不清,文书填写不规范,希望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和学习制度,使更多的执法人员能够得到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提高海事队伍整体素质。
3、与相关部门权责不明晰。海事部门与政府、水利、渔业长期存在着合作的关系,但由于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职责和义务不够明晰,往往引致不必要的争议,如农用自备船非法载客的屡禁不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5篇: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黄州区交通管理总站 二00八年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二00八年黄州区交通管理总站在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自查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总宗旨为出发点,坚持“依法治交,从严治队”的方针,不断规范交管执法行为,维护交通征费秩序,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四制,全站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转变服务理念,整肃执法队伍,不断推进总站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进程,未发生过一起执法过错、错案和公路“三乱”现象,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交通执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通执法自查工作
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依法赋予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而提高行为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认识,是转变交通执法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的根本所在。近年来,总站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十分重视,自始至终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预防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认真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路稽查等执法活动进行不定期自我检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针对执法工作实际展开自查讨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交通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执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善于用法律手段行使行政职能,促进规费征稽和交通发展。特别要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想意识,做好日常的交通行政执法自查自检工作。
(二)逐条对照,认真查找,切实将交通执法自查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展。总站全体职工一致认为,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是极有必要的,是打造黄州交通人整体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培养和教育一批身处执法一线的交通职工的有效渠道,是打造黄州和谐交通的重要手段。我们依照交通执法检查内容及要求,全体职工都认真反思和总结了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我们组成“帮扶”对子,相互监督,相互帮助,每一位职工都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我们全体同志都将此次查找工作当成一个促进个人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执法自查工作落到了实处,保证了此次自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在自查的基础上,我站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作法是:
(1)法制机构
2008年,总站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地执法工作实际,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臵专人开展工作,制定并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建立了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了依法管理的水平。此外总站还认真做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度。首先加强总站内部监督,成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小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其次,重视社会监督工作,设臵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交通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
(2)执法程序
二00八年总站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注重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对违法事实不清,不予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交通执法程序,站员在进行执法时,着装整齐、挂证挂牌上岗。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推行人性化执法,做到法律无情人有情。在执法活动时严格依法行政,没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全年无一例因执法程序出错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与其他交通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大力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3)执法文书
二00八年度总站加强对文书的管理,首先集中印制了执法文书,规范了文书领用渠道,避免需用文书时四处借领的尴尬局面。其次建立文书领用、核销制度,文书实行交旧领新、专人保管、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以备查验。再次注重加强文书填制人员的培训,指导专人填制文书、填制时真实、准确、清晰、按照执法文书逻辑关系填制文书。同时制定文书管理制度,对违反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的,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有了以上的保证,使总站在文书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年共制作文书280份,没有出现一例滥用文书、丢失或毁损文书或不开文书直接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不断促进总站执法水平的提高。
(4)行政处罚
总站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执法规定》程序,对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不履行缴费义务,经过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处罚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家庭因困难、站在法律援助的角度,我站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半年共实施检查240次,查处违章车辆300台次,暂扣车辆193台,补征规费60万元,实施行政处罚200余次,罚款数额60余万元,有力运用行政处罚这一法律武器,促进总站管理工作顺利稳妥进行。(5)行政强制措施
总站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主要是暂扣车辆,我们在实施强制措施时,严格遵守《湖北省公路规费行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实施强制措施前,总站注重取好证,制作询问笔录,确保证据确凿,并下达征费处理决定书,对拒不执行征费处理决定的,我站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并制作《暂扣证》并送达当事人,对暂扣的车辆,总站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立即予以放行,对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我们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拍卖,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6)执法整训
今年春季为进一步规范交管执法行为,提高交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根据区交通局的统一安排,总站认真开展执法整训工作,总站成立专班,制定整训方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采取自学,请领导授课,分组讨论中层干部带头授课等形式,以熟练掌握运用交通法律法规为根本,以纪律约束为关键,突出抓执法人员的道德规范、文书制作、执法技巧、执法突发事件应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用考试检验整训效果,通过整训,提高执法质效,促进总站执法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7)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今年区交通系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试点单位,为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两下降,两上升提高”的总体目标,总站从思想上进一步深化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从组织领导上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目标,从工作环节上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同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长效机制,对重大案件坚持督查回访,及时总结反馈,增强依法行政透明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无一例复议和应诉案件发出。
(8)上路执法和应急预案
上路执法是交通执法最为敏感的问题,总站一直比较注重,一般正常征稽工作在稽查站从事检查,考虑我们征管对象流动性强,在稽查点难以进行摩养费征管,经请示市、区两级纠风部门,在城区道路临时设点进行稽查,但稽查时严格时间、严格路段,不随意拦截车辆,总站杜绝上国、省道进行检查,在上路中坚持文明执法,以人为本,把构建和谐交管的理念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从严从重处理,决不迁就。总站半年无一例公路“三乱”事件被上级纠风部门查处。除上路稽查外,总站针对执法工作中的各种安全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维护良好征费秩序和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避免发生各类执法不安全不稳定事件发生,促进总站征费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强化岗位培训,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
我们在认真查找我们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时,总结和归纳了我所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方面,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我们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是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加强和改正的。同时我们认为,只有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强化岗位培训,积极完善有关的奖惩廉政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机制,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才能准确、高效、及时的完成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促进各项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下段努力方向
总站行政执法工作日趋规范化,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随心所欲,存在越权执法、滥执法、执法不到位和不文明执法现象;执法文书填写不够规范,部分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影响公正执法的外部干扰仍未排除,执法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征费环境有待改善,由于交通规费垂直上解,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受益,正常的征费稽查受到地方领导限制,有的甚至被看作三乱行为;交通执法工作在宣传报道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上级:
(一)将交通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培训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二)在报刊、网站、电台、电视台开通执法宣传专栏,使交通执法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三)经常和地方党委政府取得沟通联系,争取地方领导的支持,为交通执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同时在下一阶段,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总站实际,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确保持证率达到100%,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格按计划组织行政执法自检自查,提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使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认真分析研究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是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再培训力度,通过自学与集中学习等方式,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交管执法工作面向社会,服务千家万户,素有窗口行业之称,交管总站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将一如既往贯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树立服务意识,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上级提出的批评意见,认真整改、昂扬锐气,切实把交管行政执法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开创交管工作新的局面。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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