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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自查报告(共20篇)

作者:1255853346 | 发布时间:2020-05-22 15:00: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某银行地下钱庄排查报告

xx银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线索排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为维护金融秩序,规范保山金融市场,配合相关部门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机构,我行自接《转发的通知》(保银办发【2015】48号),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行领导为核心的排查小组,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现有账户进行逐一排查,现将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排查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

二、排查情况

(一)加强涉嫌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排查工作

我行现有银行结算账户3245户,其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162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83户。针对以上3245户账户,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逐一进行了排查。

1、暂无频繁开销户情况。

2、无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情况。

3、无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情况。

4、无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情况。

5、无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情况。

6、未发生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情况。

7、无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情况。

8、因我行暂无外汇业务,未涉及外汇可疑交易。

9、现有缅籍人士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户,暂未发生交易业务。

10、无多人集中开户或多账户受同一人控制情况。

11、现有缅籍人士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户,暂未发生业务。

(二)反洗钱宣传

2015年1季度至3季度,我行共开展反洗钱宣传5次,宣传方式为户外设点宣传,4季度我行将再组织反洗钱宣传1至2次,根据文件要求,将国家相关法规宣传与典型案例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地下钱庄的危害性,增强广大社会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

三、总结

因我行开业时间较短,现有客户数量较少,且未涉及外汇业务,故可疑交易较少,此次排查工作未发现可疑线索。再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通过反洗钱系统,密切关注可疑交易客户,增加反洗钱宣传次数,加强员工反洗钱培训学习,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xxx银行

2015年11月03日

第2篇:地下钱庄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地下钱庄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公安部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据悉此次行动将从8月底持续到11月底,通过该行动,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金融证券、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活动。

近年来,国际资本波动剧烈,我国面临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逐步加大。地下钱庄不仅涉及金融、证券、贪污腐败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同时也成为了国际跨境资金进入国内,严重干扰我国金融秩序的帮凶。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市警方破获一起代号为“3.06”的特大地下钱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缴获涉案银行卡300余张,冻结涉及18家商业银行的1087个账户,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亿元。该地下钱庄进入警方视线,源自一起诈骗案。银行支行行长沈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捕,在清查该案件时,根据沈的资金流向脉络,一条涉及地下钱庄的重大案件线索慢慢浮出水面。专案组发现涉案的大量银行账户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结构:沈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到款项后,短时间内即向5个账户转移资金,该5个账户随后又各自向100多个账号转移资金。

而犯罪嫌疑人叶就是上述5个账户其中之一的实际控制者。叶自2006年起就跟随家人在市从事地下钱庄活动,在深圳市寻找有外币兑换需求的人,然后在香港联系下家,自己则从中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手续费。犯罪嫌疑人、叶的姐姐叶莲证实,她平时在深圳步行街摆摊兑换外币,接下生意后即联系香港方面经常合作的下家谈妥手续费,随后客户将人民币转入叶氏姐弟控制的境内账户,叶氏姐弟再转账给香港下家控制的境内账户,同时下家将客户需要兑换的外币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自此,一单地下钱庄交易即告完成。

案例分析:

该地下钱庄案是一桩典型的跨境汇兑外币洗钱案,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是内外勾结、主动招揽,从而完成有需求的客户与地下钱庄的对接。地下钱庄通过经济利益拉拢腐蚀金融机构高管、普通员工的手法堂而皇之的在银行招揽业务,一旦发现有人需要办理外汇、承兑等业务就主动推销。

二是境内外协助,资金各自循环。地下在境内外都有合伙人。境内客户将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即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如果客户要将境外账户的钱转入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

三是家族性、老乡圈的特点明显。很多地下钱庄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亲属关系、老乡关系,从而形成一个专门从事地下钱庄活动的庞大网络,非法经营涉及金额巨大,对金融秩序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地下钱庄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是地下钱庄不关心客户的身份,不关心交易资金的来源,手续比银行简单,交易过程快捷,甚至经办手续费都比银行低;部分规模巨大的地下钱庄珍惜自己的“信誉”,在圈子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二是地下钱庄日益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金融、证券、涉税、商贸、侵权、伪劣、涉众、贪腐等几乎所有经济犯罪案件均涉及地下钱庄。

三是地下钱庄的交易特点决定了其隐蔽性。地下钱庄的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分成境内境外两部分的,资金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跨境转移,转移的只是境内境外资金的分别使用权。也就是说国内资金如果想转移到国外,你只要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然后地下钱庄就会通知境外你需要达到目的地的同伙,然后他们就会把你需要的外币存到你指定的账户上,这样就实现了“客户”的资金转移,实际上资金本身并不需要转移。这样一来,监管机构就很难对该笔资金进行追踪,因为到地下钱庄这里,追踪链条就断裂了。

地下钱庄的危害性:

首先,地下钱庄是非法的,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虽然表面上来看地下钱庄都很守信用,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地下钱庄甩手就走,甚至卷走“客户”资金的案例时有发生,极容易给人们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其次,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视线之外,其交易数量难以统计,使得大量不明性质的跨境资金进入国内金融体系,这些不受监管不受控制的资金一旦形成规模,势必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

另外,地下钱庄的存在,使得国内的腐败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所得可以汇出境外,制约了我国反腐工作的成效;同时地下钱庄往往与大规模的走私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走私活动的金融服务实际上就是由地下钱庄来完成的。

最后,地下钱庄甚至直接危及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组织转移涉恐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进入国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何遏制地下钱庄:

一是加强银行资金交易监控:不论地下钱庄如何操作,只要涉及大额资金转移,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同时地下钱庄骨干会掌控一个或几个主要账户,以及数十甚至数百个马甲账户,其在境内收到的资金都会在上述账户中流转,最后汇集到其中几个账户中。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短期内交易异常活跃,交易数额巨大,交易次数多,账上资金无停留的账户采取有效监控,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一旦确认可疑则应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是加强开户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地下钱庄进行交易时为掩盖其资金来源,会利用大量马甲账户进行流转,而这些马甲账户往往不是账户名本人持有,地下钱庄利用盗失身份证、假身份证等方法在银行开户并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或者通过购买他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如果是前者的话,银行柜面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假冒他人名义开办银行账户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后者则需要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对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是加强银行体系内部反洗钱控制:从目前已经破获的大量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来看,有此需求的“客户”,尤其是有大额资金转移需求的“客户”,大多是通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的介绍撮合,从而与地下钱庄建立联系的。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明知道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仍然为其提供各种便利,包括瞒报可疑交易,不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从而获得不当得利。故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现象,包括定期开展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警示工作,加强反洗钱相关岗位管理工作,采取如定期轮换岗位等措施等,从而预防地下钱庄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洗钱。

四是加大对反洗钱工作不利金融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比反洗钱工作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执行不到位的处罚力度简直是不痛不痒。所以为了遏制越来越嚣张的地下钱庄洗钱行为,监管层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的处罚力度。

五是深挖地下钱庄案件中得上游资金线索:一般来讲,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汇出的资金往往与贪污受贿、走私、偷税漏税甚至是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有关。只有深挖并打击此类经济犯罪活动,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从而实现反洗钱的根本目的。

第3篇:银行支行关于地下钱庄监测排查分析报告

银行支行关于地下钱庄监测排查分析报告

按照总行通知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地下钱庄排查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加强地下钱庄监测排查的通知”,以及洗钱风险提示

1、2期,通过学习,促使员工对地下钱庄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洗钱手段加深了解,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认真组织安排。我们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会计主管、各柜员为成员的排查工作组,对ⅩⅩ年1月1日至ⅩⅩ年3月31日期间的大额可疑交易认真排查,对照地下钱庄的交易特征,深入查找涉嫌地下钱庄洗钱的可疑交易。

三、排查情况

1、大额可疑交易情况。ⅩⅩ年1月1日至ⅩⅩ年3月,我行共有76笔,金额5646万元大额交易,单笔存取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工资、经营结算资金,未发现涉嫌洗钱交易。

2、账户排查。我行现有对公账户72个,其中基本账户46户,临时账户1户,专用账户25户,主要为镇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开立的账户,通过全面排查,能够坚持按照规范开销户手续,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月对账,经排查无异常账户。

3、对照地下钱庄的类型、洗钱手法、可疑特征排查。我行未开办外币、票据业务;对公转个人账户资金主要为劳

务、销售、经营结算资金,用途真实;也没有发现个人结算账户通过网银、ATM机快速大量转移资金现象。

四、持续做好监测分析。尽管没有发现地下钱庄信息,但是,我们将按照人行风险提示要求,加强反洗钱工作,坚持规范开销户,认真审查大额交易,做好可以交易的识别和上报,维护金融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提升服务效能。

支行

第4篇:地下钱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模式

大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真的是一项很棘手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地下钱庄经营情况调查似乎离我们很遥远。被烙上特殊标记的民间融资范畴。

回到家的第一天,免不了百度一番。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寻寻觅觅地下钱庄,确定调查对象,可能是眼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离我们多遥远,无论探求的过程多么辛苦,这一期的暑期社会实践都要出色完成。

3000亿元人民币,几乎等同于像南京这样的二线城市的全年GDP——这是地下钱庄的操盘者们最新估计的,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到中国内地的外资数额。

现在,这些资金正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地暗自潜行,股市已经不再为地下外资热衷,“弃股炒楼”正在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而此时中国内地的房价,正在不断创出新高。

地下钱庄在网站做出的宣传很是大胆,比如南京的这家,“诚信集团长期办理无抵押贷款***;诚信集团是一家大型地下钱庄属专业贷款理财机构,以诚信经营为本,在本市办理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免担保(十万下),方便快捷,全国各大中城市联网;公司实现(求职)”

地下钱庄严重干扰中国货币政策非法的地下钱庄危害非常之大。它对中国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是十分巨大的。这些非法涌入外资还会进入中国国内股市炒作套利。泡沫经济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只能让中国国内来承担了。此外,大量外资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进入中国,还会严重干扰中国的货币政策,扰乱中国的实体经济。

在暑假的社会实践中我还搜集了一些案例,来丰富地下钱庄的信息。南京一居民外汇交易异常,累计总额达10亿元人民币之多,南京警方接到通报后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沙某等人进行调查。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沙某等人每天都到南京的一些银行门口及营业场所内进行倒卖外汇活动,银行上班时倒汇,银行下班时盘点结账回家。警方在掌握团伙成员的确凿证据之后将沙某等三人抓获,当场收缴人民币5.5万元,美金8万元。经侦查,沙某等三人交代了非法倒卖外汇的犯罪事实,他们通常以低于国家外汇牌价的价格收购外币,再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每天交易量少则数万元人民币,多则达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人民币。警方初步查明,沙某等人非法倒卖外汇的交易总额达到了14亿元人民币。

作为金融服务的非法中介机构,地下钱庄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现在,地下钱庄已经演变为非法收入的洗钱工具,在沿海地区更成为资本猖獗外逃的一个重要渠道。

和国有金融机构相比,“地下钱庄”的比较优势在于两点。一是具有搜集客户信息的积极性。国有金融组织用来支持民营经济的贷款,是被作为任务来强制执行的,其积极性可想而知。而且,中小企业信息相对分散,风险不容易控制,单笔贷款金额又小,如果把钱贷给大企业,一笔交易的金额可能是几个中小企业加起来都达不到的。你说国有银行更愿意把钱贷给谁呢?“地下钱庄”却是要依靠客户吃饭的,必然有激励主动寻找客户。二是搜寻信息的费用比较低。“地下钱庄”由于非法性质,交易无法大范围的扩展,这正好减少了其获得客户信息的成本。由于交易半径小,他们对于客户的了解程度可以具体到客户家住何处,有几口人,各有何爱好。

实习已经接近尾声,除了盘点调查问卷的数据,就是做一个总结性的回报了。地下钱庄的调查并非一帆风顺,行业的特殊性让被调查者处处留心,保持缄默。

从地下钱庄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它褒贬不一。有的人说起来就摇头,把它视为洗钱的温床,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有的人则把它视为激活民间经济、制造富翁的摇篮。地下钱庄并没有因为其非法性质而裹足不前,也没有因为政府的不断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其规模反而越来越大。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到边远的新疆,地下钱庄遍布各地。而且,经营组织也随业务不同而各异,既有在街头游逛的“倒汇黄牛”,也有部分地区公开地以公司形式经营的职业机构。在温州,地下钱庄采用的就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股份制。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为了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政府会加强打击地下钱庄,并且会严厉惩罚所有涉及地下钱庄的企业。温家宝说,打击地下钱庄,是为了维持内地,乃至香港的金融秩序。有报道指,一些国有企业涉及使用地下钱庄的服务,对此,温.家.宝说,不管是怎样性质的企业,只要有违法行为,都会严厉处罚。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

第5篇: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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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5:14:00

来源:宏金典投资担保

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一直是金融整顿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日前在广东调研时说,对地下钱庄的活动空间要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疏堵并举。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地下钱庄是一类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地下钱庄是洗钱的重要渠道,直接冲击着国家的金融政策,应予打击。问题是由于操作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细、不严谨,存在模糊之处,大张旗鼓扫荡地下钱庄时,出现了标准不

一、力度有别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局部偏差,把一些正当的民间借贷也给一勺烩了。胡晓炼这番话出现在这一背景下,应该是大有深意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营金融组织和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银行的一部分放贷风险。

近年来,由于民间财富的快速积累,企业存在旺盛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在浙江、广东等民间游资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生额已直追银行贷款。不过,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它一直行走在一个幽暗不明的通道中,一遇整顿金融秩序便前景堪忧。再加上私人之间的借款属于私密行为,书面协议时有时无,约定条款千差万别,“高利贷”阴影忽隐忽现,民间借贷经常引发争议,闹上法庭的也不鲜见。

最容易置民间借贷于“非法”处境、也最容易在借贷双方之间引起纠纷的是利率问题。按说,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1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在这个框架内操作,再签订一份规范的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利率,虽然“高利贷”在一般观念中是非法的,可要较起真来,它也不是完全找不到法律依据。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明确规定除城乡信用社外,对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而是按其贷款风险、期限长短实行灵活的定价机制,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此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逐步放开,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不一,就不存在确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就无法认定什么样的利率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也就架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所做的限定。然而,“高利贷”能找到的依据是根据现有法律“推导”出来的,并非专法的明确规定,也未得到金融执法部门和法院的广泛认可。在实践中,有的“高利贷”得到了默认,有的则遭到了打击,种种情况不一而足。

胡晓炼“区别对待、疏堵并举”的说法有助于消除混乱的局面,它至少是否定了借打击“地下钱庄”之名“一竿子扫落一船人”的做法。下一步,有关部门应该抓紧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放宽限制,让民间金融正大光明地走上前台。

什么是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

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币和美元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台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

(编辑 冰雪)

第6篇:地下钱庄帮助嫌疑人转移财产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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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地下钱庄帮助嫌疑人转移财产怎么判

有不少地下钱庄,帮助他人洗黑钱,通过抽取高额的手续费盈利。我们都知道,这是违法犯罪的,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地下钱庄帮助嫌疑人转移财产怎么判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下钱庄帮助嫌疑人转移财产怎么判

如果转移的财产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对地下钱庄,以洗钱罪论处。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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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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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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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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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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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如果转移的财产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对地下钱庄,以洗钱罪论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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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务院新36条鼓励民间借贷 打击地下钱庄

国务院新36条鼓励民间借贷 打击地下钱庄

来源:融资网 作者:段绍译2011-07-25

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国务院颁布不久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务院新36条),有望给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民间借贷带来春天,因为其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有人猜测,在新形势下,国务院新36条将有可能“漂白”浙江的地下钱庄。

“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是两个不同概念。”浙江省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权威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严厉打击对象。这些年来,浙江省一直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但地下钱庄没有被“漂白”的可能。

民间借贷规模7000亿元

浙江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赵益洪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大叠近年来浙江民间借贷市场的调研数据。

赵益洪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保守地估计,浙江民间借贷规模也有7000亿元。2009年年底,浙江省各大银行贷款余额总数在3.92万亿元左右。从中不难发现,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浙江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赵益洪介绍,浙江省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杭州、温州、宁波、台州、金华等地,其中杭州、温州两地最为活跃。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化组织化的趋势已非常明显。据浙江省银监局统计,浙江省仅注册的各类担保公司就达1400家,这还不包括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担保公司,实质上,这些公司也一直在偷偷地从事着民间借贷业务。

赵益洪说,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浙江省中小企业主对资金需求短、频、快,由于风险高,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也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于是,在各类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之外,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以另一种方式支撑着浙江省当地经济的发展。

经调整,2010年,浙江省的银行信贷规模由上年的10万亿元缩至7.5万亿元。而金融危机之后,浙江中小企业发展势头稳步回升,对于资金的渴求更为强烈。浙江工商大学当代浙江研究所所长王志邦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预测,今年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可能会更趋活跃。

地下钱庄交易异常火爆

温州街头,经常有人在分发“帮还贷款,速度快,收费低”之类的小广告。当地报纸上,借钱、贷款类的小广告也比比皆是。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这些做广告的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除了为企业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外,主要从事地下钱庄生意。

在朋友介绍下,《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了黎明东路一家投资公司采访。“地下钱庄?你说我是什么都可以。”在这家办公面积不到30平方米的投资公司里,徐老板确信记者不会写出他的真名实姓后,向记者透露了他开设地下钱庄的经历。

今年43岁的老徐原是一家造纸厂工人,企业转制后,到母亲娘家瓯北黄田一带帮人看赌场,顺便也借点钱给输家,月息8%。尝到甜头后,欲罢不能,干脆以放赌债为业,十几年下来,赚了一大笔钱。为“漂白”这些资金,前年,他又与朋友一起成立了这家担保公司,专门放地下高利贷。

目前,老徐已俨然一大老板,别墅住着,宝马轿车开着。“今年,温州大量民间资金从房市撤了回来,正在四处寻找出路。”老徐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最近,经常接到亲戚朋友的电话,说要把钱放在我这里放高利贷。这些打电话的人都是有头有脸的,有政府官员,也有著名企业的老总,他们希望把钱放到我们地下钱庄的目的是相同的:钱生钱。”

老徐公司的工作人员坦率地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贷款标准:月利1毛,个人最高额度50万;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固定电话。这些资料确认无误后,最快半个小时内就可以放款。

“你别看这店面小,每天从那里出入的现金流量,经常远远超过许多银行支行。”介绍记者前往采访的温州银行界人士对记者说。

随着各种融资渠道的收紧,原来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市场,在杭州也异常火爆。

“我收到过不少地下钱庄发来的短信。”杭州余杭三墩建筑业老板老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月息5分,借200万只能拿到190万,剩下10万作为利息扣除。考虑再三,老吴还是找一家担保公司去借钱。他说,“利息贵是贵了点,但再贵也得借啊。外面资金回笼不了,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前期需要垫资,没钱开不了工,除了向地下钱庄求助,还有什么办法呢”。

老吴说,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很普遍,很多同行都求助于民间借贷。“像我们这样的小企业,能向银行申请到的指标只有几十万,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即便是拿资产抵押银行也不贷给你。”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众多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却久久难以敲开银行借贷之门,嗷嗷待哺,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温州市委党校教授庄志坚说,许多地下钱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横空出世、生意兴隆。

地下钱庄老板期待合法化

台州路桥。

在保证不透露任何个人信息后,记者终于在老朱的办公室见到了他。老朱是台州当地一民营企业老板,他坦率地告诉记者,除实业外,自己经营着地下钱庄,其中自有资金就达1个亿。

国务院新36条刚出台,打印稿就已经出现在老朱的办公桌上,上面用红笔标示了许多重点。“我文化程度不高,但这份意见已看了很多遍,尤其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这块,已逐字逐句读了四五遍。”老朱说。

老朱承认这几年下来确实赚了不少钱,但是高收益伴随的是高风险。虽然现在对借款人的调查也很到位,但是,经营有风险,谁也无法预料到钱借出去后究竟会发生什么。

“风险太大了,从去年年底开始,很多借出去的钱都收不回来,被人欠了2000多万元。如果真要不回来,这几年就白干了。”老朱说。

“由于民间借贷一直没有在政府监管之内,我们打的都是法律擦边球。出现了问题,我们连法院都不敢去。”老朱说,这也是他期望他的地下钱庄早日合法化的重要原因。他说,早在2008年,听说可以申报小额贷款公司,他写报告,请客送礼,跑了不知多少路,但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有关部门回复说,只是搞试点,范围不大,名额有限。

老朱说,“希望借国务院新36条的东风,早一点建立起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利息低一点无所谓,只要能保证自有资金的安全就行。规范了,受法律保护了,最起码再出现呆账,我们也能去打官司”。

老朱现在最关注的是,国务院新36条颁布后,银监会和金融办会出台什么样的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合法化的准入门槛是否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范围是否会扩大?

在老朱看来,地下钱庄大部分资金都来源于民营企业,如果政策放宽,其中一部分资金可能会流向由地下钱庄变身而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这样,部分民间资金就找到了合法化的渠道了。

在杭州经营借贷业务的林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的主要业务是从资金散户和企业中融资,然后贷给需要资金的客户。

手中掌握着大量民间资本的林国华一直没有注册自己的公司。这名精明的安徽商人说,从事这一行,他一直心存顾虑,躲躲闪闪,虽然他很希望获得一个合法化身份,但对国务院新36条并不持乐观态度。理由是,“如果以浙江省目前标准,像我这样的人要获得合法身份进入金融业不太现实。更何况,民间借贷是凭着方便快捷这点优势取胜于银行,一旦规范化操作后,公司的规模与资金的流向都要被严格管制,以基准利率放贷,和现在操作实际利率有很大差距,利润空间会被大大压缩。这样一来,我们连支付上家的成本都不够,谁还做这一行啊”?不可能“漂白”地下钱庄

温州一位民间金融家认为,资本具有逐利性,一部分人追求的就是高风险高回报。目前在温州,很多民间借贷利率通常在30%至60%,如果进入到一般性投资领域,利润会大大降低;此外,地下钱庄要进入很多金融领域,必然会被禁止吸收存款,这意味着地下钱庄还是需要依赖自有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钱庄自身希望被“漂白”的意愿并不强烈。

赵益洪说,银监会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商业性银行没有什么限制。但银行是一个巨大吸金器,银行发展需要不断地扩大规模,民间资本一旦参与进来就必须不断地增资扩股,并不是有一点闲散资金就可以进入。事实上,还是存在一个高准入的现实问题。

此外,投资入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必须是企业或个人的自有资金,银监局对其资金来源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地下钱庄拥有的资金靠吸收民间资金为主,所以要通过投资入股银行实现“漂白”几乎不可能。

“目前社会上对浙江存在大量地下钱庄一说是非常错误的。”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地下钱庄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确切的情况是,无论浙江省还是温州市,民间借贷都非常活跃。”张震宇分析说,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后者一般没有固定场所,但有固定人员在经营,它的社会风险很高,钱借出去必须能收回来还回去。温州几十万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小企业的初始资金都来自民间借贷。

张震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多年来,温州市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试点,在民间借贷合法进入金融领域方面进行过大量的尝试探索。他的理解是,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法制日报杭州5月25日电)

第8篇:华源石化:公安部半年打击地下钱庄8000亿

华源石化:公安部半年打击地下钱庄8000亿

——华源石化分析师刘济华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中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地下钱庄通常有三类,分别是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从公安机关侦破的一些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手的资金额巨大,危害严重。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4月至今全国已破获170余起重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涉案金额8000多亿元,其中个案涉案金额最高达4100亿。如此大的金额,实在令人大吃一惊。

从今年股市走牛后,地下钱庄的活动就开始猖獗,并且不断蔓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部从今年4月份开始部局打击地下钱庄、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表示,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我国地下钱庄犯罪形势仍十分严峻,涉案地区呈蔓延扩散之势。

浙江金华警方11月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地下钱庄案,4100余亿元资金通过该地下钱庄被转移至境外。这是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非居民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目前打掉规模以上买卖外汇犯罪团伙8个,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0人,移送起诉69人,移送外管局行政处罚203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账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目前,银行已修改规则堵住了NRA账户的漏洞。

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表示,地下钱庄案件发现金融证券、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等领域重大犯罪活动;同时,严打地下钱庄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声势,深刻揭露地下钱庄的犯罪手法和现实危害,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办理金融业务,最大限度压缩地下钱庄生存空间,坚决遏制地下钱庄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第9篇:国内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境外投资等渠道流出

国内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境外投资等渠道流出

2013年05月14日 00:06来源: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谈佳隆

国内资金外流的N种暗道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谈佳隆上海报道 一面是来势汹汹的海外热钱流入,一面是大量中国资金正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正越来越受到挑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2年全年中国海外商业房地产直接投资额达40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3%,预计在今年更有可能达到近50亿美元的投资额。”这是来自全球知名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仲量联行的数据。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披露,我国正在经历第三次移民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

于是问题就来了,无论是海外投资也好,海外移民也罢,钱是怎么流出海外的呢?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如此规模的配额是根本无法满足海外投资和移民需求的。

“资金外流已堵截不住”

“央行已经召集包括汇丰、花旗、渣打、星展等外资行探讨如何建立平台规范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现在资金外流的方式很多,光靠堵截已经不行了。”一位外资法人银行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目的是希望让那些政府无法看到的资金跨境流动变得可以受到监控。

刘金川一家三口都从事金融相关行业,拥有600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资产,已被金融机构视为高净值人群。

刘金川想要移民,但依照现有政策,通过正规外汇渠道向海外转移资产是非常困难的。6000万元人民币(约976.8万美元),按照一家三口每年共计1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需要差不多65年才能完成。

在刘金川看来,目前中国有向海外转移资产需求的是三类人:第一类是移民者,或定居、或工作、或留学,最终目的是追求海外目的地国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第二类是投资者、企业主、明星,主要目的是全球配置资产风险,以免国内社会动荡使得身家遭受损失;第三类是裸官或贪官,由于其财产所得非法,一旦遇到稽查或未来可能的财产申报,通过向海外转移资产以留后路。

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刘立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我们接触到的高净值客户中,不少都有海外移民的倾向,有些考虑的是生活环境,有些则考虑的是教育环境,有些则认为签证便利很重要。国内资产向海外转移的确是很核心的问题,实际操作办法也很多,但我们只能按照合规的办法来建议。

不过,刘金川认为,如果是孩子在海外读书生活,采用亲属额度凑份子蚂蚁搬家的方式是合适的,但移民显然不适用这一方法。地下钱庄、贸易项下和投资项下的资产转移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而境外赌场洗钱和境外银行卡套现也很好地实现了绕开外管局向海外挪移外汇的行为。“地下钱庄”仍是主流方式

在深圳市中心有很多挂着留学中介牌子的店铺,其中就隐藏着大量的“地下钱庄”。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重镇,资金的便捷性和高度自由化备受资产转移者的追捧,资金在香港,就意味着能够顺利进出所有发达经济体。

阿迪是从事“地下钱庄”的老手,在他看来,外管局虽然能够管住大笔资金的进出,但对于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等值人民币进出的监管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诉我,转移金额和币种,我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我们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约在0.8%~1.5%。”阿迪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一旦客户确认了价格,就可以把钱打入我们指定的若干个账号,一个小时内客户在香港开设的银行户头就能够收到相应港币或美元。如果客户的转移资金额特别大,建议还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要大于100万人民币,这样有利于规避监管。对于我们来说,拿现金的风险最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国际贸易与投资部主任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可以说是最通常最普遍的做法,近年来通过贸易渠道和海外并购渠道实现大额资金海外转移正在越来越普遍。

贸易利润留在海外

在贸易项下的资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内贸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贸易伙伴合作,通过报高进口价格、报低出口价格,顺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润留在海外。

这在实际操作中牵涉到虚假贸易进出口合同的拟定和报价技巧。如果是较容易识别的常见普通商品,“明显”报高进口价格比较容易被海关发现,这会增加风险。而较难甄别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比较容易虚增价格。

“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方法比较普遍,国内贸易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在出口时通过平价卖出,而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销售到欧美,利润就自然留在了香港。”沈彦炜认为这是一种规避风险很好的办法,实际上也很难稽查。

在监管部门看来,这部分利润是无法回到境内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办理国际Visa或Master借记卡的方式实现在境内外资金的双边使用。

这种现象似乎已经在公开的贸易数据中有所反映。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内地对香港的出口总值为1056亿美元,同比增长74.2%。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一季度出口不仅大增,且远远高于进口,“这是反常的”

对此,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香港作为自由港,一直以来都是内地进出口货物的主要周转地;其二,香港是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物流配送和分拨中心的主要所在地;其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一些在香港的仓库也转移到了深圳地区,这也会增加货物在香港和内地间调拨的频次,进而推高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增速。

不过,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海关负责人有所解释,但中国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确存在一些没有解释清楚的现象,并不排除有资金以通过香港贸易转口的方式把资金和利润向境外转移的可能。

投资让资金“顺便”外流

除了贸易项之外,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也在兴起,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海外并购渠道。201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外投资项目新的核准权限: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

一位曾经参与海外并购的某民营企业家王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起征点提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无论是商务部还是发改委,审批更为严格了;另一方面则是可转移的资金数额也增大了。

目前,境外投资正常的审批程序是“外管局—发改委(中央或省级)、商务部(中央或省级)—外管局”,在寻求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前,外管局会对拟使用外汇来源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汇出一部分投资资金。沈彦炜介绍说,在所有审批程序启动之前,企业可以向外管局申请一定的汇款额度,用于前期的调研,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5%。比如说1亿美金的项目,可以在这个时候汇出1500万美金。王肖认为,这笔费用虽然是以特殊目的汇出的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松动的空间,甚至可以通过虚报花费等方式,把一部分资金留在海外完成资产转移。不过,这是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事实上,与海外投资“跑冒滴漏”实现资产转移相比,通过另一种方式转移境内资产可能更为隐蔽。“可以在离岸地注册一家由当事人实际控制的酒店管理公司,当事人在国内的酒店每年向该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高额的管理费,直到酒店做破产了,资金也就转移出去了。”绿野资本集团大中华区董事会主席郑晓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外资银行“内存外贷”腾挪

“严格审查与监管提供„类地下钱庄‟服务的商业银行。”这一看法普遍存在于学界。除了民间的“地下钱庄‟服很多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同样扮演着“类地下钱庄‟的角色。跨境银行的特殊过境服务通常被称为“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总部在国内的母公司,通过向内地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让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这所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获取贷款。

内存外贷,是在境内的银行存进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这种方法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即可。

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有很多客户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境外周转,这在一些外资银行中采用得比较多。

目前,包括花旗、汇丰、渣打、星展在内的外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内保外贷”或多内存外贷”这一“类地下钱庄”的运行方式,其优势在于境外的便捷网络。

外资银行之所以热衷于这种仍存争议的业务,主要是由于其在境内“揽存”压力巨大。截至目前,国内所有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不到行业的2%。因此,开展上述业务,有利于吸引客户把存款放在其境内法人银行,因为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就没有利润。

星展中国副行长兼首席运营官梁徐雁芬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内存外贷‟或„内保外贷‟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多,企业在这方面有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外汇额度是有所控制的,大量的配额是给央企„走出去‟提供的,相较之下,民营企业„走出去‟只能采取这一方式来完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合法合规的。

以“内存外贷”为例,A公司在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存了6200万人民币,该行的境外银行则向A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1000万美金,如果境外贷款不能归还,境外银行则作为坏账处理,境内公司则将存款作为利润处理,从集团层面上实现了盈利。“内保外贷”的方式类似,如果境外贷款无法归还,境内银行则可以对其担保物进行包括拍卖、变卖等方式的处置,所得收入亦可作为利润处理。

云南瑞丽跨境地下钱庄探秘:几乎垄断边境金融

2013年08月09日 07:34来源:人民网

不要小看那些在路边招徕顾客的小商贩,他们鼓鼓的挎包里可都是钱。

在云南德宏州瑞丽市,很多来中国做生意的缅甸人已经长期定居。在瑞丽姐告边贸区,有更多缅甸人来中国工作或做生意。但是,进出口贸易结售汇以及人民币与缅币的兑换,却掌握在这些小商贩和他们的老板手中。至于银行,在多次尝试开展跨境业务遭冷遇后,只好选择放弃,或者选择为这些小商贩和他们的老板“打工”。

地下钱庄,几乎垄断边境金融。收人民币的“马仔”

13年前,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唯一一个实施“境内关外”海关特殊监管模式的边境贸易区,那就是瑞丽姐告。所谓“境内关外”,是指海关相对国门后撤,履行对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征税和检查等职能。姐告是中国对缅贸易最大的陆路口岸和全国出入境外国人数最多的边境口岸城市,东、南、北三面与缅甸相连,国境线长4.186公里,处于中国瑞丽和缅甸木姐两个国家口岸的衔接部位,中缅两国的国门在这里隔街相望。

在国门附近,有不少小商贩四处叫卖、兜售纪念币,同时也做小额的人民币与缅币兑换。不过,他们大部分就是单纯地卖纪念币。

在珠宝城、商贸城、大酒店的门口,三五成群地候着一些傣族人或者缅甸人,他们才是真正的“马仔”。“左边那些钱水不好,不要去那换。”一名卖纪念币的小商贩指着远处提醒记者,换钱要多讲价。钱水,指的就是汇率。

一家国有银行姐告支行行长告诉本报记者,这些“马仔”就是所谓“地下钱庄”的工人。他们只负责在中国收人民币,真正的兑换操作要靠他们的幕后老板。

“姐告这边这种所谓的地下钱庄可能有12家,工人总共大约有200人。”他说,每个工人一天可以转账100多笔,金额上总共能达到四五百万人民币。他们的业务中,除了游客零星兑换,更多的是进出口贸易跨境支付和收款。业务金额少的几百元、多的几百万元人民币。

除了口岸,瑞丽市区还有一个集中交易点,即瑞丽华丰大型边贸市场。华丰市场是瑞丽比较成熟的中缅边贸市场,市场内主要是缅甸商人经营餐饮、服装鞋帽以及玉石珠宝生意。

一名在瑞丽做红木家具生意的缅甸人告诉记者,他们的人民币都是在华丰市场兑换。另一名在瑞丽开了25年餐厅的缅甸老板表示,自己也是在华丰市场兑换缅币。事实上,在华丰市场门口就有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厅,但不进行货币兑换。神秘的缅甸华侨

收人民币,只是地下钱庄资金链条的一端。

零星货币兑换,一般是现金交易,马仔收到人民币后会按照当天的汇率,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后当场支付缅币。

更重要的是大额货币兑换,这需要依托银行操作。“比如缅甸向中国进口商品,按照正常的流程就是要报关、结汇,但中国没有这样的机构,只能通过私人兑换。缅甸的客户把钱存到兑换人在缅甸的账号,然后农行这边也有他们兑换人的账号。缅甸那边只要到账,会打电话到中国这边说钱到账可以付款,农行这边就把人民币转给国内供货商的账户。”前述支行行长说。

在姐告的农行营业厅里,记者看到不少背斜挎包的小姑娘在排队办业务。“她们都是来存钱的工人。”一名农行工作人员说,工人会将人民币存进自己老板指定的账户。

这些老板,所谓的“兑换人”,又是谁呢?

记者以进口贸易商身份向一名在瑞丽经商25年的缅甸人咨询兑换缅币的方法,他表示中文不好,并立刻向缅甸打了一通电话,让他一直合作的一个“朋友”跟记者介绍。

这个“朋友”,是一名缅甸华侨。他告诉记者,第一步需要把人民币打到他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第二步,按照约好的在缅甸的交易地点,打电话沟通约定见面提取缅币现金。他不收任何费用。如果不接受现金交易,第二步也可以改为直接去银行提取他的缅甸账户的资金,不过银行的手续费他不负责。

只需要两步,凭一通电话,一笔跨境货币结算就完成了。事实上,这就是地下钱庄的大概流程。看似简单,但风险也非常大。如前所述,货币在兑换或转账的过程中,授权方式就是一通电话或一张回单,都是以信用为载体,而且不受任何国家保护。一旦出现电话不通、兑换人“消失”等情况,则无法追偿。

记者从当地农业银行了解到,地下钱庄的生意掌握在缅甸人手里。缅甸人可以在中国开设银行账户,但中国人到缅甸开设缅甸银行账户则很困难,做地下钱庄生意的主要是缅甸华侨。缅甸华侨之所以能独霸地下钱庄业务,除了他们的语言和背景优势外,还因为他们本身掌握大量财富,而且更容易掌握缅币汇率的波动信息。

尴尬的银行

2012年,瑞丽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支累计86.69亿元,业务量占云南省三分之一,位列全省之首。去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瑞丽试验区建设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为了打造好这块“国字号金招牌”,瑞丽试验区工委管委重点推进“开发”和“开放”,并在改革中强调金融先行。先后与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发展投资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同时,瑞丽次区域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建设也正式启动,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人民币结算退税、个人本外币特许业务兑换和人民币与缅币兑换等试点工作也逐步开展。此外,设立贵金属交易中心已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人民币跨境支付中心已经完成选址。

然而,在河口和磨憨都有专门的货币代兑机构,瑞丽却没有。记者了解到,农业银行曾经尝试设立兑换网点,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最终未能成行。首先,对银行而言,参与兑换的交易成本较高。私人兑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地下钱庄只赚取汇差。由于他们掌握汇率优势,汇率合适的时候就做,不合适就暂停,收益稳定,风险可控。而中国的银行无法掌控汇率,收入来源只能是收取手续费。缅币汇率波动大,一天之内随时都会浮动。有银行人士表示,除非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跟踪缅币汇率,否则一定会亏钱。“可能在填一张单子的时候,汇率就已经变了。”他说。

农业银行内部人士称,2009年农业银行与缅甸经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随后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合作。缅甸经济银行在农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结算的时候用汇票结算,兑换逻辑与私人兑换一样。差别在于缅甸方面的银行、中国的银行都要收取手续费。另外,由于缅甸税收体制不健全,缅商还担心银行转账会暴露实际经营情况,多缴税。所以交易量一直做不起来,私人兑换继续繁荣。其次,缅商对到中国固定地点进行货币交易存在担忧。虽然当地政府默认地下钱庄的存在,但却不能给予认可和保护。无论资金来源合法或者非法,经过跨国货币兑换之后,难以追溯资金性质,是不是“洗钱”难以判断。由于缅甸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盛产毒品的国情,缅商在中国的银行账户往往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据当地银行介绍,黑龙江、湖北等地公安来瑞丽查案,首先就是冻结银行账户,就算事情调查清楚证明没有问题,也差不多半年时间就过去了,账户冻结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也导致缅甸华侨特色的形成,就是会有非常多的账户,有的一个人有五六十个银行账户,而且经常换,平均两三月就会换一批。

在德宏州以外,人们都称这些私人兑换组织为地下钱庄,但在德宏州的边境贸易中,这又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和不得不经历的阶段。地下钱庄的存在,让当地银行陷入尴尬。

“地下钱庄相当于代替了银行。现在银行只是一个转账平台,没有起到促进合作这样的功能。”前述支行行长说,银行能做的只是在系统里把资料补齐,至于他们提供的资料是真是假,银行没办法进行审核。对洗钱,也无法监管。

第10篇:多家银行涉560亿地下钱庄案 可疑交易报告失灵

多家银行涉560亿地下钱庄案 可疑交易报告失灵

2011-08-19 01:03:1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8月17日,重庆警方向媒体通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打掉一个利用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团伙。此案涉案金额高达560亿元,冻结涉案账户共计912个,冻结资金5.48亿元。

据一位参与此次案件侦破的人士介绍,重庆多家银行涉案。不过该人士并未透露具体涉案银行名单。

记者查询现有公开资料获知,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地下钱庄案。人民银行曾通报,今年上半年,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共破获10起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

警方的调查将地下钱庄、客户交易的整个脉络一一还原。交易都是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但遗憾的是,未有银行察觉异常。人民银行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多个文件对洗钱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利益冲击下,这些大额、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在金融机构几近失灵。

目前,警方正在进行案件收尾工作,相关嫌疑人正在司法诉讼过程中。9000个银行账户

重庆楚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楚和”)一夜出名。

重庆楚和注册于2009年6月,资本金50万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珠宝、百货、工艺美术品。其最后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是2010年。三五个伙计,一年几百万的营业收入,渝州路上这样的小公司成千上万。

事实上,低调的重庆楚和做着“大业务”。

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放结构和资产质量专项跟踪审计调查中发现,2010年1月到10月,重庆楚和等19家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商业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包括重庆楚和在内的19家公司的非法活动共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现此情况后,重庆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25”专案组,专案组以经侦总队为主体、集合多个专业警种力量,人行重庆营管部也派出金融专家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随着调查的深入,该团伙的做案脉络逐渐显现。

该团伙利用重庆楚和这样的空壳公司等方式,设立了20余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在深圳的业务联系人有7人。与此对应,重庆的业务人员也有7名。

“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随即将“客户”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重庆方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额的1 至3 作为手续费,从而满足客户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完成整个犯罪过程。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除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调查发现的450亿元涉案资金外,从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亿元异地资金流入重庆楚和等19家公司对公账户中。流入资金涉及100余家单位、个人,分布在广州、北京、大连等多个城市,资金来源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行业,涉案金额累计达560亿元。

四类“客户”

5月6日,专案组在重庆、深圳两地分设抓捕行动指挥部,会同广州、深圳两地警方,集结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对犯罪团伙实施统一收网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5人。

专案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在重庆和深圳两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作案工具电脑24台、银行卡160余张、网银U盾90余个。

此时,3.·25专案暂告一段落。随着侦查的深入,地下钱庄与“客户”的具体交易手段也被逐一还原。据当事人陈述,“客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非法买卖外汇。客户因偿还境外赌债、支付货款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并向境外转出资金;或者因向境外个人或银行借款、走私外汇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从境外转入资金。

比如,浙江一工程项目负责人祁某于2011年1月7日到澳门赌场参与赌博,在两天时间内共计输掉1000万港币。因当场不能偿还赌债,于是写下借条并约定按时将资金打到赌场提供的账号上。

祁某回到国内后,以各种虚假名义向工程开发公司申请款项来偿还赌债,并让工程开发公司将资金汇入事先联系好的地下钱庄账户。

工程开发公司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同意放款,并将860万元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再由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换成港币转到澳门赌场。祁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罪。

其次是改变贷款用途。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将银行划转至企业账户的贷款转移出来挪作他用。可疑交易报告“失灵” 多银行涉560亿最大地下钱庄案

三是向境外转移资金。企业通过地下钱庄直接将资金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区,用于买房、炒股。四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用于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犯罪活动。

王某准备入股深圳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没有资金,便与上述地产公司负责人温某商量,先将该公司公营账户内的资金130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到王某的个人账户内。

王某验资完成后再将资金转回该公司的公营账户,从而达到入股的目的。银行的盘算

让人不解的是,多达560亿元的交易几乎完全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但在审计署的检查前似乎并未被察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等其他资料。

第42条则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40条、第41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换句话说,为了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私人账户,重庆楚和必须提供大量的材料,以说明资金流向,银行则应该进行适当的审查。

“重庆楚和交易量这么大,银行应该不难发现异常。”当地一位银行人士说。按照规定,银行在发现大额、可疑交易,应当向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上述人士分析,对于银行而言,大量的资金往来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结算收入,其次是能获得资金沉淀。在去年以来资金紧张的局面下,银行存款争夺战硝烟四起,几百亿的资金沉淀对银行而言极具吸引力。这也可能是如此异动都未能被发现的根本原因。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11篇: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13]33号)精神,为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本企业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内容和具体要求对企业内部地下矿山进行了一次自查活动,如下:

一、本企业已经建立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并设有井下测风、测尘人员,并严格落实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地下矿山PD2矿井已经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了风门等通风构筑物,形成了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经过调试已经实现反风效果,2012年度进行了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记录在案。

三、地下矿山独头采掘工作面已经安装局部通风机,杜绝了无风、微风、循环风的冒险作业。

四、主要通风机安装了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设置了风速传感器,形成了完整的通风系统。

五、地下矿山下井人员经检查未发现配备自救器械。

六、井下工作班组经检查未发现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都已及时封闭,并设有警示标志。

八、井下主要进风巷道、井口建筑物及井下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九、井下照明线由原来的护套线已经整改成现有的阻燃线缆。

十、井下未发现各种易燃油累物质。

十一、井下电缆接头及接地极处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 十

二、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已经实行了矿长审批制度。 十

三、本企业已经制定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防灭火制度、同时制定了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标示了避灾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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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8日

第12篇: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刘东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分类】犯罪学 【期刊年份】2010年

【期号】 6 【页码】 93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527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但对于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能否按《决定》第4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则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对《决定》第4条中的“非法买卖外汇”如何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决定》里的“非法买卖外汇”如何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公民个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的地方买卖外汇的行为都属于《决定》里的非法买卖外汇。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非法买卖外汇应当理解成一种经营行为,公民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不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不属于《决定》里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

既然《决定》将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那么,在刑法中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理解就必须与非法经营罪紧密联系起来,不能离开非法经营罪来讨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能认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含义在所有法律中都应作同样的理解。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虽然是一个“口袋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多种,但在本质上都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一种行为不是经营行为,那么其就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即通过这种行为本身来获取经济利益。地下钱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是一种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但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行为.只是一种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兑换人并没有通过兑换行为本身来从中谋取经济利益,所以,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从而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因为我国对外汇买卖业务实行特许制度,只有经过国家特别批准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这种经营行为。也就是,刑法打击的是未经批准而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行为。这种行为是将买卖外汇作为一种业务或者经营项目来进行,并通过这种行为本身来获利。通过非法机构兑换货币的行为显然不是一种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行为。最高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决定》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背景时指出,“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外汇黑市的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由此可以看出,《决定》要打击的是利用外汇黑市差价从中牟利的外汇买卖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将外汇买卖作为一种经营的行为。这也印证了前文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是正确的。从目前公布的全国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典型案例看,都只是将地下钱庄等通过买卖外汇来牟利的经营行为 1 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于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机构兑换货币(即地下钱庄的客户)的行为并没有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其次,“非法买卖外汇”不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单纯的非法兑换外汇的行为

(《决定》)第4条的“非法买卖外汇”,从表面上看,好像只要有买或者卖的行为之一,就可以按此条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根据前述内容,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经营行为,那么这里的“买卖外汇”行为也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从法律方面分析,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经营行为,要根据买卖外汇目的的不同进行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外汇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包括合法和非法的使用)为目的的买卖外汇行为则不是经营行为,因为其并不是想通过买外汇的行为本身来营利。所以,《决定》第4条中的“非法买卖外汇”并不包括所有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可能有人会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某些非法买卖类的犯罪如第125条的非法买卖枪支罪,不管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买或者卖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所以非法买卖外汇也应作同样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简单的类比理解不正确。首先,刑法中不同罪名中的同一个用语并不能作相同含义的理解,如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暴力,二者含义就相去甚远。其次,对不同条文中同一用语的理解要结合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来理解。非法买卖枪支罪之所以不要求特定的目的,是因为单纯的买或者卖的行为都会使某人非法拥有枪支,从而危害公共安全。但非法买卖外汇型的非法经营罪,刑法要制裁的是非法经营行为,而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兑换外汇的行为并不是经营行为,所以,单纯买外汇的行为并不是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次,刑法第225条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之一,罚金的数额是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一般都有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这种犯罪行为能直接产生利益,这也证明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经营行为。公民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兑换货币行为,无论兑换前后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其都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虽然在兑换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但并不能由此认定兑换后的货币就是违法犯罪所得。因为,兑换行为本身不但不产生利益,反而会因向地下钱庄支付兑换费用而遭受损失。兑换后的货币并不是通过兑换行为本身而获得,只不过是借助兑换行为实现了货币形式的转换,其性质还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最后,有人认为,公民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对外汇黑市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是非法买卖外汇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非法的外汇黑市交易,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监控和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管理秩序。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公民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即使不能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以与地下钱庄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这实际上涉及到刑法中对向犯的理论。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没有行贿行为就没有受贿行为,所以,行贿罪与受贿罪就是对向犯的关系。买卖类型的犯罪一般都是对向犯的关系,因为买卖行为是相互依存的。地下钱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是对向犯的关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前文的分析,地下钱庄的客户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客户与地下钱庄按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理。本文认为不可以。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处理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前两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问题是,在第三种情况 2 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将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一方的行为作为共犯处罚?对此,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共同的结论都是认为,在前述第三种情况下,不能将另一方的行为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司法实践对此也多持肯定的意见。公民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虽然是外汇黑市、地下钱庄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与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相比较,二者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存在显著区别。

第13篇: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记者刘畅: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保障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切断“热钱”跨境流动的重要通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重拳出击,加大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批从事非法汇兑业务的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现将已查处的地下钱庄及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6月16日,深圳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一举捣毁吴某兄弟二人经营的、以吴记东诚商店为掩护的地下钱庄,现场查扣现金110万元人民币,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70个,冻结资金3,000多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氏兄弟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吕某设立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买卖外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用卡代理等金融业务,累计涉案金额111亿人民币。2010年5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和偷越国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5,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8日,珠海市陈某、林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被破获,缴获非法交易资金130万元港币、3万元人民币,冻结用于非法外汇交易账户款项229万元人民币。2010年6月8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场查获的现金和冻结的账户资金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1月至5月,吴某以东莞市东城区的一间茶庄为掩护,非法提供外汇买卖业务,并收取手续费。2009年5月21日,该窝点被捣毁,当场缴获用于非法交易的银行存折19本、银行卡36张、手提电脑和其他作案工具。2010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4月23日,江门市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破获恩平市黄某经营的地下钱庄,现场缴获现金11万美元。2010年9月,江门市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黄某和周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3月,刘某等人共同出资,通过香港环宇会计秘书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瑞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租用上海中山西路某处作为经营地,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1月1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6月,李某与他人合作成立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黄金、外汇买卖等保证金业务。2010年5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海摩比佳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昆明兴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介绍客户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的基非客斯公司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2008年,云南省外汇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缴获作案计算机设备41台及有关证据资料,抓获主要嫌疑人28人。2010年2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涉案的许某等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厦门宝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漳州分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非法经营金额244万美元,非法所得39万美元。2010年5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等2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至2009年,河某、崔某利用浙江省台州市百家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上海佰福金公司在台州市的代理商,吸收20个客户、500万余元人民币的资金,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进行网络炒汇,并获得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2010年9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河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遵守外汇管理法规,严禁通过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积极主动做好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工作,加大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

第14篇:“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

在我们的课题正式开始前,我们先聊一下民间金融。很久很久的以前,也就是西周时期,我国便开始有了民间借贷, 至今已延续了几千年。

(一)西周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间金融

西周时期, 随着井田制对游耕制度的取代, 奴隶向农奴的转变, 农奴有了自已耕种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归自己处分的物品, 就有了借贷的要求和还贷的条件, 于是就出现了“有无相贷”的农奴间的初级融通活动。有史记载的高利贷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西汉后得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间信用也由一般的民间自由借贷向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转变, 如唐代出现了“质库”和“柜坊”, 宋代出现了“交引铺”、“金银、彩帛铺”, 明代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当铺”、“钱铺”和“银铺”, 清代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钱庄”、“票号”、“当铺”等。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民间金融(可以一句话带过)

全国解放后, 人民政府着手改造和整顿金融业。尤其是“大跃进”后,公有制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城乡所有私营经济几乎被彻底扫除,这使得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土壤基本消失。(三)改革开放后的民间金融

改革开放后,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地下钱庄和集资。一些地下钱庄以各种协会或基金会的名义存在和经营, 诸如“老人协会”、“ 民间互助会”等。但集资款80%以上提存自银行, 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降低了银行的放款能力,在当时整个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政府金融争夺资金的局面, 因此,在90 年代初受到整顿和抑制。

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的一号文件又提出: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 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同年央行在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04年以后,民间金融逐渐合法

聊到这儿,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已经浮出水面了,即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我们的今天的课题便是,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主要从二者的借贷方式进行研究,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

首先,我们不妨先对地下钱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下概念界定。“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属于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组织。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资金借与贷活动的总称。“地下钱庄”是指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本外币业务而牟取暴利的个人和组织。[2]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鄂尔多斯人爱说“羊煤土气”,这是让鄂城名扬天下的四种资源,同音的成语恰是鄂城人翻身的巧妙写照。鲜为人知的是,除了煤矿与房地产外,地下钱庄也逐渐成为鄂尔多斯的特色经济之一。地下钱庄与煤矿和房地产结成利益同盟,为这个草原之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动力。如今,这个金融与暴利行业的联盟已滚出数千亿的经济规模。然而,这个数千亿规模的地下钱庄正行走在崩塌的边缘。但没人在意这些,那儿的人会说这是鄂尔多斯最好的时代。

(一)“地下钱庄”资金来源不受限制,资金相对充足,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对民众而言,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理财渠道极有限,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太高,银行存款的年利过低,再加上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提升,“地下钱庄”的高利息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民众风险意识严重弱化,鄂尔多斯市石小红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有一些当地居民认为“她绝对能出来”,依然敢把家底掏出来存入石小红的公司。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是其股东入股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且后者的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股金的50%,金额的有限性会影响其业务的展开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虽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力度,但其资金的来源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如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4 亿元[5],而鄂尔多斯市放贷人之一石小红从2007 年至2009年案发时,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4 亿元,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 4 亿多元[6]。

(二)“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地下钱庄”只需通过朋友介绍给放款人,写个借条,一般当天就能拿到借款,提前还款还减除利息,且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以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为例,需要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还要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房屋、土地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不超过三年的楼宇抵押率只占70%。借款到位经过的流程有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五个步骤,且审议与审批并非每日进行,每位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资金的5%,归还借款后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放贷人因不能阳光经营,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员,由放贷人一人做主;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是合法成立的法人,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场所、人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日常开销维持费用较高。

(四)“地下钱庄”逃避了税收环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

“地下钱庄”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逃避了税收环节,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非金融机构的税赋较高,且优惠政策较少。如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 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善的农村信用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完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利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五)“地下钱庄”利润可观,受益面较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益者较少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逃避了税收环节,这使得地下钱庄的放贷人、存款人的利润趋于最大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借贷门槛高,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户在紧急筹款时,“地下钱庄”就成了首选,有“不少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贷的资金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70%。鄂尔多斯市的许多人将存在国有银行和用于炒股的资金几乎全部交与借贷公司放贷,以获取高额回报”[6],“地下钱庄”似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二次借贷受限制,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其投资人的利益受限,据有些人员称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暗中进行体外循环逃避税收与监管的民间借贷。如存在这种现象,其成因之一就是其合法经营的利润低廉。

(六)“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实际受地域局限

据考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是亲朋好友,“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同小异,在本地的一定区域内发展客户,实际受地域局限,且一个地区非金融机构的数量国家有一定限制,使得“地下钱庄”的涉及领域宽于非金融机构。

(七)“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难以查明,资金流失风险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为取得高利息,民众将个体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放贷人处,众多个体使得“地下钱庄”的本金源源不断,但“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因投资往往是有一定程度的集中后投资于放贷人,放贷人再投资的资金流向可能多样化,而且投资人难以了解与监督,资 金流失风险高,2010 年鄂尔多斯的石小红案件就是例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中抵押担保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贷款后还要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还贷前期检查等数次检查[7],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

(八)“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地下钱庄”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短期即能产生高收益的项目上去,一旦预测失误,资金链就会有断裂的可能,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将要重点调控的项目,风险系数高。因此,“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资金来源受限,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门 槛较高,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三、结论

通过上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地下钱庄”从事的业务是一种非法的借贷行为但其涉及范围之广,借贷金额之大,当前已成凸显之势,随之而来的借贷风险也不断加剧,急需政策、法律的进一步引导和规制。我们组的课题重在分析,至于如何解决仍需我们在座的诸位出谋划策,为国家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15篇: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 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 涉案4100亿

9.16地下钱庄专案告破:抓捕303人 涉案4100亿

【曝光】涉案4100亿!地下钱庄竟变贪腐赃款“洗白”工具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涉案金额4100亿元汇兑型地下钱庄庞大网络曝光

编导:刘雅馨 侯珍玛 景延

导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内外经贸、人员往来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的活跃,我国部分地区的地下钱庄又开始暗流涌动。据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数据,从2015年的4月到11月,全国已经破获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案件170多起,涉案的金额是数千亿元。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地下钱庄涉案金额是越来越大,交易手段则更加隐蔽,已经成为许多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重要通道。

300多警员参战,全国多地同步抓捕,打击地下钱庄行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

2014年12月15号,浙江省展开了一场抓捕行动,这次抓捕行动可谓是声势浩大,调用了金华市公安局以及义乌、兰溪、婺城等下属地区的大批警员,共计340多名警员参战,警员分成不同抓捕组,分别按时到达目标地点,统一等待抓捕的命令。

上午十点刚过,指挥员当即下达了抓捕命令。就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同时,在浙江、广东、广西、新疆等7个省份的抓捕组也同步展开了行动。在现场,警方封存了30多台电脑,查扣了100多张用于转账的信用卡,100多枚公司印章,以及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警方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查扣了100多枚公司印章、大量用于转账的银行U盾。

涉案金额4100亿元、交易对手14000余,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网络曝光。

2014年12月15号,“9.16”专案成功告破,共打掉地下钱庄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3人,捣毁犯罪窝点26个,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张辉:9.16案件,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

4100亿元涉案金额的背后,是一张组织严密的网。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副局长严肖军: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司化运作非法买卖外汇的团伙,他手下有20余名员工,分成办证组、财务组,还有转账组,分成几个部门,内部分工比较明确。

犯罪嫌疑人用于转账的账号达到了800余个。

犯罪嫌疑人赵某是“9.16”专案的主犯,是义乌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1月开始,赵某在境外陆续注册了38家公司,在国内注册了50家公司。他注册的这些公司,利用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跨境转移人民币超千亿元,涉及的境内外账户多达850余个,主要涉及北京、广东、浙江、宁夏、安徽、江西等多省市。

赵某利用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跨境转移人民币超千亿元。

警方发现,赵某周围还依附了5个同样的团伙,共同进行着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在这个交易圈中,赵某是最核心的人物,他的妻子掌控资金,其他负责网银操作、保管和会计工作的,也都是专人。至于另外的5个团伙,组织架构与赵某的也完全相同,既独立,又相互联系。

犯罪嫌疑人赵某是最核心的人物,其团伙的组织架构既独立,又相互联系。

犯罪嫌疑人杨某:我主要是负责在义乌里面,跟客户向外国客户收一些(NRA)美金,收取就是我们在这边给他兑现。

采访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告诉《经济半小时》记者,这样的交易几乎让他一夜暴富,赚钱的速度和金额,总是让他心跳不已。

杨某:最高一天是90多万,就是去年大年二十九那是最高的。去年现在审计出来的总共是2000多万,总的是毛利润是2000多万。

包括资产收益表在内的大量证据显示,从2014年1月至10月,杨某团伙每个月的平均利润都在200万元左右,短短10个月内,就非法牟利2072万。从2013年1月开始,仅仅一年的时间,他们的交易数据就高达130余万条。

从2014年1月至10月,杨某团伙每个月的平均利润都在200万元左右。

犯罪集团庞大的资金数据分析,如果要用纸将数据打出来,则需要35000张A4纸才能全部打完。

张辉: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我们必须对涉案的3000多个账户同步进行冻结,我们跟人民银行联手召集各家银行,共同来部署,达到同时同步冻结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赵某等6个团伙,非法买卖外汇转移资金,主要用于5个方面:第一、为一些公司进行虚假外汇注册;第二、骗取出口退税及骗取政府奖励;第三、用于留学教育、投资移民;第四、为某些手中有大量人民币的人跨境转移资金;第五、用于套汇。

犯罪嫌疑人赵某等6个团伙,非法买卖外汇转移资金,主要用于5个方面。

专案组核实,自2013年1月以来,与赵某交易的对手共14000余个,其中,与团伙交易金额在10亿以上有21人,1亿以上610人,5000万以上的达到1128人。据专案组民警从一名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提取到的电子账本显示,日常收益通常在5万以上,最多的一天竟达153万元,每个月的平均利润为200万左右。

自2013年1月以来,赵某地下钱庄的交易对手14000余个,遍布全国。

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有的地下钱庄为这个贪污腐败分子往境外转移赃款,成为他们洗钱的帮凶。有的地下钱庄能为这个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等这些直接侵害老百姓(603883,股吧)切身利益的这种犯罪,提供了赃款转移的通道,使很多老百姓的这种损失无法追回。

就在“9.16”案件告破还不到半年的时间,2015年的4月,另一个地下钱庄的大案,又一次被公安机关破获。

人头账户暗藏玄机,办案过程一波三折,近3万账户的地下钱庄网络如何铺就?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小勇:我们是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接到的公安部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给我们提供的一个关于余某的个人账户交易可疑的线索,涉及的账户有28678个,资金是达到162亿。

2015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开始对巨额往来资金进行调查。

张小勇:我们从实际的调查情况来看,余某年纪已经达到77岁,然后又从事的是农民,还是一个残疾人。我们从办案的经验来推断,余某这可能是一个人头账户。

所谓人头账户是指某人用他人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账户本身并不受开户人所控制,而是由操控者所掌握。

人头账户是指某人用他人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账户本身由操控者所掌握。

张小勇:对余某的账户,达到千万级以上的20几个重点账户,我们进行了筛选比对,我们从中发现了一个林某某,基本上我们可以推定,他是这个余某账户的实际操作人。

警方调取了林某的资金账户,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他们发现林某在2015年2月份已经死亡,大量的线索就此消失。

张小勇:地下钱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非法金融机构,查办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的问题。地下钱庄具有一些隐蔽性、快捷性的特点,这么大的交易账户,这么大的资金量,要寻找从哪里突破,是我们办案里面碰到的最大问题。

摸排、调查、收集信息的工作几乎是第三次重新再来,在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之后,第三个嫌疑人周某出现了。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俞建理:我们调取了大概有1000多个账户,我们发现就是周某他是跟两伙不同性质的地下钱庄犯罪分子有联系,很明显,两伙不同的犯罪分子一起向周某打款,这就引起了我们极大的怀疑。

张小勇:发现了他的资金有三笔从其它地方汇到周某本人的户头,总共是1812万,又分成七笔总共是1800万汇给了省外龙某的账户,从中周某截取了12万。在七笔汇款中,有三笔汇款金额分别为1596710元、978711元、970710元。

周某的这三笔汇款引起了专案组人员的极大警觉。

采访时,办案警员特别说明了978711元这笔汇款,如果说是借贷的话,不可能会出现一块钱。显然,这不是正常的借贷或者经济往来。正是这个看似普通的汇款,让狡猾的周某露出了马脚。

周某的汇款引起专案组人员的极大警觉,金额数字显示这并不是正常的借贷。

张小勇:从中我们并结合当天的银行的外币汇率,我们从中发现了端倪,周某有炒卖非法经营外币的嫌疑。

锁定周某后,福清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详春果断决定,分批次开展收网行动。

张小勇: 2015年8月份对嫌疑人周某、谢某进行抓捕,通过对周某谢某的预审,还有根据资金分析的情况,10月份我们又对剩下的,其他五个人进行抓捕,这个案件总共抓捕了七个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周某,39岁,他告诉记者,他最初接触地下钱庄是在日本打工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为那个时候在日本打工的时候,通过地下钱庄,把自己的打工收入汇回国内。

离开日本后,周某又去了沙特阿拉伯工作,一个叫王某的人让他把一笔300万美元的工程款汇到国内。

周某: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沙特(阿拉伯)王某,跟他说把这三百万工程款汇入香港帐号之后通知我,然后国内这边就会打人民币给他。

这次牵线搭桥,周某也拿到了一笔12万的好处费,这让周某与谢某走得越来越近,他们分工明确,相互利用,周某和谢某负责招揽业务,然后再找到上家,层层转手,每一手他们都会得到自己的那份好处费。

谢某说,事实上,他也知道做地下钱庄,倒卖外汇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他却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

调查时警方向记者透露,这起案件是很典型的跨境汇兑型的地下钱庄案件。

李明照:福清的这起地下钱庄案件,主要涉及到为贪污腐败分子,往境外转移这个赃款。

目前地下钱庄越演越烈,2015年1-10月,全国破获地下钱庄和洗钱案件总数,已经超过2014年全年的4倍以上,其中20多起重大案件与贪污腐败资金的转移和洗钱有关联。

李明照:今年4月份以来,我们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破获重大的地下钱庄和洗钱案件1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多人,捣毁地下钱庄窝点300多个。

公安机关破获重大的地下钱庄和洗钱案件170多起,专项行动取得重大战果。

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告诉记者,近年来,地下钱庄不但涉及金融、证券、涉众等经济犯罪,日益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还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一些地下钱庄被利用跨境转移资金,使大量性质不明的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极易扰乱国内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地下钱庄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和“帮凶”。

李明照: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这个打击这个地下钱庄的这种犯罪活动,那么银行的监管部门,应该在这个账户的开立、现金的使用等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好的一些监管政策。那么工商管理部门呢,可能应该在公司的注册方面,加强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来开展这个地下钱庄活动。那海关部门呢,要加强对出入境旅客的这种检查,防止有的地下钱庄通过这种携带大额现金出入境的方式进行这个洗钱和转移赃款。

半小时观察:切断地下钱庄上下游犯罪的中间链条。

地下钱庄犯罪危害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它还严重的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不过,再隐蔽的钱庄,也一样逃不出我们保障金融安全的天网,公安机关将对地下钱庄等经济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捍卫国家的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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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

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的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特别要注重引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服务范围,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特别是在地下钱庄和高利贷比较活跃的地方,要选择典型案例,宣传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五、取缔地下钱庄、打击民间高利贷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密切关注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由公安、工商和农村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17篇:地下实习报告

前 言

实习是大学教学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学习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加强专业知识认识和完善拓展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

土木工程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建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树立正确的专业知识学习态度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些凸现了实习的必要性。鉴于此,我们于2009年4月18日来到北京轨道交通大兴线01号标段黄村火车站义和庄站进行第一次土木工程专业认识实习。

作为一名接触专业知识不久的大二学生来说,这次认识实习对我很有启发意义。来到大学两年了,我没能对专业产生一种感性认识,更准确地说缺乏一种专业归属感,只是盲目的学习,不知道我们将来会干什么,或许以前知道,但是都是道听途说的,缺乏实践性。我时常问自己的现在学的东西有用吗,如果有用,会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怎么应用,带着一系列这样的疑问的我是迷茫的,虽然学习成绩还好,但是总是感觉缺少些什么,没有学习的动力与方向。这次土木工程专业认识实习让我第一次近距离感受工程建设,这次实习让我找到了专业归属感,找到了努力的方向,同时我也更加了解我们应该怎样的进行专业学习,去学习一门课的知识,而不是去拿一门课的分数。

(实习工地)

正 文

【工程简介】

1.1 北京地铁大兴线概况

大兴线起点在4号线马家楼站南侧,线路沿途经过丰台区南苑地区、大兴区西红门地区、大兴新城主城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终点位于大兴新城南部建设区边缘的南兆路;线路全长约22.51km,总投资80亿元。1.2 线路概况

地下线 11.78km,高架线8.47km,地面线1.29km,路堑段0.97km。1.3 经过车站

沿线共设11座车站,其中高架站一座,是西红门站(后来调整规划,改为地下站);地下站十座,分别是新宫站、高米店北站、高米店南站、枣园站、清源路站、黄村西大街站、黄村火车站、义和庄站、韩园子站、天宫院站。

1.4 开工时间和通车时间

开工时间:2007年12月15日 通车时间:2010年12月28日 【施工分析】

盘上的刀具布置为:9把单刃滚刀、8把双刃滚刀、4把三刃中心滚刀、68把齿刀、8把周边刮刀。盾构机的刀盘上还安装了一个仿形刀,当盾构机需要调整姿态或较大转弯时可以进行局部超挖。此外,盾尾和中前体的连接为铰接方式,能够适应最小为400m的转弯半径。这样就增加了盾构机挖掘的灵活性。刀盘包括焊接结构件和刀架。刀盘表面焊接有耐磨层,圆周区域焊接有三道耐磨条。通过刀盘旋转,挖出的碴土从布置在刀盘上的8个开口导入土仓。焊接的搅拌臂可以使碴土改良添加剂和挖出的碴土在刀盘后面进行充分的搅拌。另外,所有的刀具都可以在刀盘背后进行换装。

在后来询问当班工作人员时了解到本区段地层结构相对简单,没有出现大型砾石层,当然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盾构机的刀盘的硬度完全可以破岩,这是基于前期的工程探测,根据探测结果决定刀盘的选取。后来我查了一下盾构机刀具的破岩机理,即:盾构机采用滚刀进行破岩,其破岩开工属于滚压破碎岩石。滚压破碎岩石是和一种破碎量大、速度快的机械破岩方法,其特点是靠工具滚动产生冲击压碎和剪切碾碎的作用达到破碎岩石的目的。

2.2 出碴系统

有了刀盘上刀具的强大破岩能力,所产出的碴土显然是巨大的,这就需要盾构机有强有力的出碴系统给予支持。

螺旋输送机:从上斜伸到盾构机前体底部的是螺旋输送机,它从隔板到拖车沿中心线的上仰角约23°。在掘进时,开挖的碴土在底部,螺旋输送机伸往渣

舱的一段为可更换的耐磨片。螺旋输送机内部为一个带轴的螺杆,螺旋输送机的螺旋片能够在碴土中伸缩。螺旋输送机的螺旋片分为两段,中间部分有一段没有螺旋片,这样可以在软土中形成土塞,以有效防止喷涌现象的发生。螺旋输送机通过一个液压马达和一个减速机驱动,其转速范围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级调速,从而也可以很好的控制出土量。同时,调节螺旋输送机的出土速度也是控制土仓压力的重要方法之一。

皮带机:皮带机用于将螺旋输送机输出的碴土传送到盾构后配套的碴车上,布置在后配套拖车的上面。皮带输送机主要由以下部件组成:皮带、卸料部件、张紧装置。

除此之外,还有保压泵碴装置、防喷涌装置、碴土称量装置。各装置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碴土的顺利出仓。

2.3 铰接系统

为了减少盾构的长径比,使盾构在掘进时能够灵活地调整姿态,尤其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较小的线路弯道,盾尾通过铰接系统和中体相连接。在直线段掘进时铰接油缸一般处于锁定位置,盾尾在主机的拖动下被动前进。当盾构需要转弯时,将油缸处于浮动位置,盾尾可以根据掘进方向的需要自动调整位置。2.4 管片安装机构

安装在盾尾,由一对举重油缸、大回转机构、抓取机构和平移机构等组成。管片安装机的控制方式有遥控和线控两种方式,均可对每个动作进行单独灵活的操作控制。管片安装机通过这些机构的协同工作把管片安装到准确的位置。施工人员跟我们讲述了,安装管片的过程“安装管片应该从底部开始,定位好,装上螺栓,对称拼装上面部分,最后湿封顶部分,接着就是装上螺栓,从横纵方向。另外每一品之间的缝是错开的,也就是说,相邻两品盾构片的摆放顺序是不同的,这样保证了整体的牢固性。盾构片装好之后,为了防止片与外围土体出现裂缝,会在之间充入混凝土,以填充空隙。

2.5 碴土改良系统

盾构机配有两套碴土改良系统:泡沫系统和膨润土系统。2.6 注脂系统

注脂系统包括三大部分:主轴承密封系统,盾尾密封系统和主机润滑系统。三部分都以压缩空气为动力源,靠油脂泵油缸的往复运动将油脂输送到各个部位。

2.7 注浆系统

注浆系统分为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两种:

1、同步注浆

盾构机采用同步注浆系统,这样可以使管片后面的间隙及时得到充填,有效的保证隧道的施工质量及防止地面下沉。

2、二次注浆

当盾构机掘进遇地下水较多,易造成喷涌进,就必须采取二次注浆措施,以阻挡盾尾后方来水。(下图为注浆孔)

2.8 液压系统

盾构的液压系统包括主驱动、推进系统(包括铰接系统)、螺旋输送机、管片安装机及辅助液压系统。2.9 SLS-T激光导向系统

盾构机安装了一套VMT公司的SLS-T APD导向系统。该系统能够对盾构在掘进中的各种姿态、以及盾构的线路和位置关系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显示。操作人员可以及时地根据导向系统提供的信息,快速、实时地对盾构的掘进方向及姿态进行调整,保证盾构掘进方向的正确性。

干态状,所以出土效率高。适用于掘削面稳定的性好的地层,对于自稳定性差的冲积地层应辅以压气、降水、注浆加固等措施)3.1.1 手掘式盾构机

手工掘削盾构机的前面是敞开的,所以盾构的顶部装有防止掘削面顶端坍塌的活动前檐和使其伸缩的千斤顶。掘削面上每隔2-3m设有一道工作平台,即分割间隔为2-3m。另外,在支撑环柱上安装有正面支撑千斤顶。掘削面从上往下,掘削时按顺序调换正面支撑千斤顶,掘削下来的沙土从下部通过皮带传输机输给出土台车。掘削工具多为鹤嘴锄、风镐、铁锹等。3.1.2 半机械式盾构机

半机械式盾构机是在人工式盾构机的基础上安装掘土机械和出土装置,以代替人工作业。掘土装置有铲斗、掘削头及两者兼备三种形式。具体装备形式为A.铲斗、掘削头等装置设在掘削面的下部。B.铲斗装在掘削面的上半部,掘削头在下半部。C.掘削头装在掘削面的中心。D.铲斗装在掘削面的中心。3.1.3 机械式盾构机

盾构机的前部装有旋转刀盘,故掘削能力大增。掘削下来的砂土由装在掘削刀盘上的旋转铲斗,经过斜槽送到输送机。由于掘削和排土连续进行,故工期缩短,作业人员减少。

3.2 部分开放式盾构机(即挤压式盾构机,其构造简单、造价低。挤压盾构适用于流塑性高、无自立性的软粘土层和粉砂层)3.2.1 半挤压式盾构机(局部挤压式盾构机)

在盾构的前端用胸板封闭以挡住土体,使不致发生地层坍塌和水土涌入盾构内部的危险。盾构向前推进时,胸板挤压土层,土体从胸板上的局部开口处挤入盾构内,因此可不必开挖,使掘进效率提高,劳动条件改善。这种盾构称为半挤压式盾构,或局部挤压式盾构。3.2.2 全挤压式盾构机

在特殊条件下,可将胸板全部封闭而不开口放土,构成全挤压式盾构。3.2.3 网格式盾构机

在挤压式盾构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可形成一种胸板为网格的网格式盾构, 其构造是在盾构切口环的前端设置网格梁,与隔板组成许多小格子的这样可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减少施工浪费和降低生产成本。

【实习小结】

半天的时间转眼即逝,在这半天的认识实习过程中我的体会很多。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地铁作为其中的一种交通工具,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化大都市中日前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的学生去了解工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次实习以及后期的查阅资料熟悉了盾构施工方法及盾构机的主要组成部件及其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其实实习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人开阔视野的平台,给我们起一定的引导作用,实习本身不一定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可以启发去我们思考问题,激发我们学习热情,对于我而言,实习给我提供一个机会去寻找专业归属感,在这样的一个平台上我去约束自己了解更多东西。本次是我们学校组织的第一次学生去外边认识实习,而且还有老师有多经验和非常高的专业知识讲解,帮助我们现场解答疑惑,感谢老师不管困难而非常热情地给我们讲解,同时我也十分期待其他几个方向的认识实习。

第18篇:浅谈利用网银用户IP地址锁定地下钱庄的可能性[版]

浅谈利用网银用户IP地址锁定地下钱庄的可能性 网上银行又称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账户、完成交易。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开始广泛使用网上银行进行大规模的资金转移,客观上提高了其转移资金的效率,便于其隐匿。为此,采取对应技术措施甄别、监控具备地下钱庄特征的可疑网上银行账户成为当务之急。

一、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

据了解,近年网上银行交易额已占银行总交易额的一半。2005年中国网上银行用户规模为3500万户,2006年为7100万户,2007年为1.18亿户,2010年突破3亿,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网银注册用户突破4亿户。从交易额看,2005年中国网上银行的交易额为71.6万亿元,2007年为240万亿元,2010年为549.5万亿元,2011年为813.2万亿元,到2014年中国网上银行的交易规模有望突破2200万亿元。

从目前的情况看,网银的集中度依然较高,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用户规模资源及网点推广优势,无论是注册用户量还是交易金额均占主导地位。截至2011年,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占比36.4%和20.2%。从交易规模结构来说,企业网银是网上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的多种业务实现无纸化,多数个人业务及各类生活缴费服务的逐步互联,个人网银的交易规模占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地下钱庄利用网银转移资金现状

网上银行效率高、转账及到账迅速、手续简便、全天候服务、相关费用成本低、无时空限制,这是目前较多地下钱庄选择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转移的主要原因。此外,地下钱庄雇员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转移可避免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频繁接触,有利于其隐匿,符合地下钱庄的运营模式。

三、地下钱庄利用网银转移资金的特征

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特征一般是:交易频繁、集中;每笔资金量较大但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以逃避监管;由少数个人控制大量账户以实现资金转移。

地下钱庄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的特征是:

1.为了控制成本,地下钱庄会尽量精简雇员数量、减少硬件设备投入,由个别地下钱庄雇员掌握大量网上银行账户,在极少数的计算机上使用网银转账等操作,简而言之,就是一个IP地址对应大量网上银行账户。此外,地下钱庄对工作场所隐蔽、联络便利、生活及操作环境熟悉等要求,导致其一般不会频繁更换工作场所,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均在同一处所进行交易、操作。

一般正常的网上银行交易是一个IP地址对应一个网上银行账户。2.地下钱庄为了达到便捷到账、转款的效果,考虑到规避监管的风险,通常会在短期(甚至几个小时)内运用大量账户实施"蚂蚁搬家"式的大额资金转移,且每个账户金额都较接近、数额均接近但低于大额标准。受限于人手及计算机数量,一个IP地址还相应在短期(可能几个小时)内对应大量(数十乃至数百个)资金接近、数额较大的网银交易账户。

正常的网上银行交易为了保密,一般只在个人自用计算机或企业专用计算机上操作,一般一台计算机、一个IP地址对应一个(最多几个)网上银行账户,而且短期内交易不频繁、不是每笔金额都接近且低于大额标准。

3.为了切断留存银行记录的资金流,隐匿大额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地下钱庄一般会在经过若干环节的企业账户倒手转移后,最终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提现,再转交至客户或再存入相关企业及个人账户转移。因此,地下钱庄的相关个人账户存在大量对应几个固定IP地址且频繁大额取现的个人账户。

四、网银交易与对应IP地址的技术分析

网上银行交易必须连接互联网,再登录相关的银行网站进行操作。目前上网的方式有:ADSL、宽带、光纤、手机无线上网、局域网、无线局域网络等,而上述各种上网方式下的计算机尽管在每次联网时可能存在IP地址不同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一台计算机在维持联网状态的时间段内,只拥有一个固定的IP地址。

此外,通过登录境外代理服务器虽然能实现不显示实际的IP地址(显示境外的IP地址),但通过登录境外代理服务器进行网银交易存在极大风险,账户数据易泄密且联网的稳定性不好,不利于大额资金的成功转账、到账。即使利用登录境外代理服务器来进行网银转账,每次登录时显示的计算机IP地址仍然是固定且唯一的。登录境外代理服务器的操作繁琐,目前此类技术受网络警察严格监控、严厉打击,须花费大量时间搜索、安装更新,地下钱庄经营者们通常难以承受。

目前,保存每次网银交易用户的IP地址,在技术上极易实现,且占用的数据库空间极其有限。据了解,多家银行均保留了用户每次网上交易的IP地址。

五、筛选可疑网银交易用户IP 锁定地下钱庄

基于地下钱庄的经营特征、使用网银交易的特点,目前技术上实用可行的控制地下钱庄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的方式是:保存每次网上银行交易时登录的IP地址,作为网上银行交易数据的一部分,再定期根据IP地址分类汇总,监测对应一个IP地址的大量银行账户,从中筛选出交易集中频繁、金额较大的,即可排查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可疑账户。另外,通过IP地址可以直接获取地下钱庄的所在地址甚至相关人员的信息。此种利用IP地址筛选可疑账户的做法不仅可以由相关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来实施,商业银行也可据此发现相关地下钱庄线索,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风险控制。

第19篇:地下工程实习报告

土木工程生产实习报告

报告提纲

• 地下工程的概念-第 2页

• 地下工程的类型及用途-----------------------第 2页

• 地下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第 7 页

• 所实习工程的情况-----------------------------第 9 页

• 实习认识和收获-第11页

一、地下工程的概念

地下工程是指深入地面以下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所建造的地下土木工程.它包括地下房屋和地下构筑物,地下铁道,公路隧道、水下隧道、地下共同沟和过街地下通道等。

二、地下工程的类型及用途

(一)地下工程的分类

1.按地下工程的用途分类有:地下交通工程、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国防工程、地下贮库工程、地下工业工程、地下商业工程、地下居住工程、地下旅游工程、地下宗教工程、地下市政管线工程。

2.按地下工程的存在环境及建造方式分类

(1)岩石中的地下工程

岩石中的地下工程包括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现代城市在岩石中建设的各种地下工程;二是开发地下矿藏、石油而形成的废旧矿井空间加以改造利用而形成的地下工程;三是利用和改造天然溶洞形成的地下工程。

(2)土中地下工程

根据建造方式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两类。单建式地下工程,是指地下工程独立建在土中,在地面以上没有其他建筑物;附建式地下工程,是指各种建筑物的地下室部分。

3.按地下工程的开发深度分类.

地下工程按开发深度分为三类,即浅层地下工程、中层地下工程和深层地下工程。浅层地下工程,一般是指地表至―10m深度空间建设的地下工程,主要用于商业、文娱和部分业务空间;中层地下工程,是指―l0m至―30m深度空间内建设的地下工程,主要用于地下交通、地下污水处理场及城市水、电、气、通讯等公用设施;深层地下工程,主要是指在―30m以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建设高速地下交通轨道,危险品仓库、冷库、油库等地下工程。

(二)地下工程的主要特点

1.地下工程建设的无限性与制约性

2.地下工程建设的层次性与不可逆性

3.地下工程的致密性与稳定性

地下空间是岩石圈空间的一部分,它具有致密性和构造单元的长期稳定性,因此地下工程受地震的破坏作用要比地面建筑轻得多

(三)地下交通工程

1.地下铁路

凡以电能为动力,采用轮轨运行方式的交通系统,旅行速度大于30km/h,单向客运能力超过1万人次/h,这样的交通系统即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它主要由地面铁路、高架铁路和地下铁路组成。

地下铁路的优点:速度快,运送能力大,安全,交通组织简单。缺点:施工困难,工期长,造价高。

(1)地下铁路建设的前提条件分析.真正制约地下铁路建设的因素是经济性问题。城市地下铁路建设必须考虑以下三点:

1)城市人口。按资料统计分析,城市人口100万,应作为城市地铁建设的宏观前提。

2)城市交通流量。按城市人口多少只能是一种宏观前提,只能是在采取增加车辆或拓宽道路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客流量的增长时,才有必要考虑建设地铁。

3)城市地面、上部空间进行地铁建设的可能性。我国的地面、上部空间并未充分开发,地面存在很大的改造调整余地。

(2)地下铁路路网的基本类型及其布置原则

1)地下铁路路网的基本类型。

(a)单线式。仅在客运最繁忙的地段重点地修

一、二条线路。

(b)单环式。在客流量集中的道路下面设置地铁线路,并闭合成环,便于车辆运行,减少折返设备。

(c)多线式。城市具有几条方向各异或客流量大的街道,可设置多线式线路网,这几条线路往往在市中心区交汇,这样,便于乘客自一条线路换乘另一条线路,也有利于线路的延长扩建。

(d)蛛网式。该路网由多条辐射状线路与环形线路组合,其运送能力很大,可减少旅客的换乘次数,又能避免客流集中堵塞,减轻像多线式存在的市中区换乘的负担。

(e)棋盘式。地铁线路沿城市棋盘式的道路系统建设而成,线路网密度大,客流量分散,但乘客换乘次数增多,增加了车站设备的复杂性。

2)地下铁路网布置的基本原则。

(a)基本走向要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路网应贯穿城市中心和城市人口集中区域及城市的重大枢纽。

(b)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道路网。

(c)必须考虑城市的发展远景。

(d)应考虑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

2.地下公路.

(1)地下公路的形式

1)地下越江(海)公路。

2)地下立交公路。当公路与铁路相交时,或两条公路交叉又都需具较快速度、大容量交通特定点时,需要考虑利用地下立交公路来解决。地下立交公路一般距离短,在我国较为常见。

3)地下快速公路。

4)半地下公路。该种公路有两种结构形式,即堑壕构造和U形构造。

(2)地下公路的线路与断面特点

地下公路与普通道路一样,根据公路规范设计。地下公路隧道的纵坡通常应不小于0.3%,并不大于3%。

地下公路隧道净空,是指隧道衬砌内廓线所包围的空间,它包括公路的建筑限界、通风及其他需要的断面积。

建筑限界是指隧道衬砌等任何建筑物不得侵入的一种限界。地下公路的建筑限界包括车道、路肩、路缘带、人行道等的宽度以及车道,人行道的净高。公路隧道的横断面净空,除了包括建筑限界之外,还包括通过管道、照明、防灾、监控、运行管理等附属设备所需的空间,以及富裕量和施工允许误差等。

公路隧道净空断面的形状,即为衬砌的内轮廓形状,其形状的确定,应使衬砌受力合理、围岩稳定。在浅埋和深埋公路隧道中,多采用矩形或近椭圆形断面。3.地下停车场

(1)地下停车场按设置形态、利用方法、设置场所等有各种分类

1)公路式地下停车场。设置于公路下方。

2)公园式地下停车场。

3)广场式地下停车场。

4)建筑物地下室式停车场。

(2)汽车停车场的构造基准。

停车场的构造基准是设计的基础尺寸,包括车道宽度、梁下有效高度、弯曲度的回转半径、斜道坡度等。

1)车道宽度。双向行驶的汽车道宽度应大于5.5m,单向行驶车道可采用3.5m以上。

2)梁下有效高度。指梁底至路面的高度,在车道位置要求不低于2.3m,在停车位置应不低于2.1m。

3)弯曲段回转半径。为使汽车在弯道顺利行驶,单向行驶的车道有效宽度应在又5m以上,双向行驶在5.5m以上进行设计。

4)斜道坡度。斜道的纵坡,一般规定在17%以下。如出入口直接相连时,应尽可能采取缓坡。

(四)地下公共建筑工程

1.地下公共建筑工程的种类

(1)城市地下商业建筑工程

(2)城市地下行政办公建筑工程

(3)城市地下文教与展览建筑工程

(4)城市地下文娱与体育建筑

2.城市地下综合体.

(1)城市地下综合体的涵义

地下综合体,是随着城市立体化再开发,建设沿三维空间发展的多用途的 大型公共地下建筑工程。

(2)城市地下综合体的发展

地下综合体是在近

三、四十年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建筑类型。

(3)城市地下综合体的类型与特点

1)新建城镇的地下综合体。

2)与高层建筑群相结合的地下综合体。

(4)城市广场和街道下的地下综合体

在城市的广场,以及交通和商业高度集中的街道和街道交叉口,都适合于建设地下综合体。

(5)我国城市地下综合体的发展在我国应优先发展以下几种类型的地下综合体。

1)道路交叉口型。即在城市中心区路面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地带,以解决人行过街交通为主,建设中小型初级的地下综合体。同时,应适当考虑城市的发展与未来地下网络体系连接的可能。

2)车站型。我国部分城市正在规划和建设地铁、结合少量重点地铁车站的建设,把部分商业、贮存、人行过街交通道、市政管线工程,以及灾害时的人员疏散、掩蔽等功能结合起来,并与地面的改造相结合,进行整体规划与设计,实施联合开发。这是一条提高地下交通系统整体效益,探索中国城市现代化改造的有效途径。

3)站前广场型。即在大城市的大型交通枢纽地带,结合该区域的改造、更新,进行整体设计、联合开发建设的大中型地下综合体。

4)副都心型。为了达到大城市中心职能疏解的目的,往往需在城市的部分重点地区新建一些反磁力中心(亦称分中心、副都心)。

5)中心广场型。许多城市在整顿城市空间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大型地下综合体,以补充地面功能的单一化,保护广场周围的传统风貌。

(五)地下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一个战时能生活、能生产、能疏散自成体系的综合性工程,通常有六类: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质保障工程,干道工程。

1.指挥工程

人防指挥工程的建设应注意如下问题:(1)内部功能和组成应当完备。

(2)内部布置应当紧凑。应以指挥室为中心,合理进行功能分区。

(3)具备长时间坚持运转的能力。必须有独立的内部电源、燃料、饮用水和食品的储备量,应够战时15-30d使用,低等级的也不应少于7d。

2.人员掩蔽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人员掩蔽所和专业队掩蔽所两大类。人员掩蔽所是为普通居民掩蔽用的,专业队掩蔽所包括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消防、运输、防化、治安等多种。人员掩蔽工程的数量多、分布广,需要大量资金,因此除合理进行规划布局外,每一个单项工程均需发挥最大的效益,尽最大努力提高掩蔽率和生存率。

3.医疗救护工程

地下医疗救护工程的任务是为战时进行紧急抢救和治疗,并承担受袭击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人防医疗救护设施宜分为三级: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地下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地下工程施工方法:明挖法、浅埋暗挖法。(还有盾构法、沉管法等,这些方法一般用于地铁或公路隧道的区间上,属于线状长条结构,不适合于宽、大、不规则地下工程)。

(一)明挖法有两种形式:放坡开挖和非放坡开挖。

1.放坡开挖一般用于基坑较浅、地面无房屋、场地开阔、地下管线较少、地层具有一定的自稳(站立)能力,必要时做些土钉喷层支护形成类似重力挡土墙的作用。

2.非放坡开挖是指基坑垂直,在坑内一层层取土,为保证基坑不倒,基坑周边需要设置支护结构,如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为保证支护结构站稳,又需要在支护结构上架设水平支撑,挖一层土架一层撑,逐步向下挖到底,再从下面一步步向上做结构。当基坑较窄时,一般坑内设置钢支撑,撑住两侧的支护结构,当基坑较宽时,如果地层较硬一般在坑外设置锚杆或锚索,当地层较软时就不能采用锚杆了,需要设置坑内环撑,支撑形式很复杂,设计难度也很大。

那么什么叫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呢?

钻孔灌注桩就是用钻机在地上钻个园的深孔,将钢筋笼放入,再浇入混凝土,过一个月左右达到强度,就形成一根钢筋混凝土桩。用在基坑中时,需要在坑边做成一排,由于桩之间有缝隙,基坑开挖时如果基坑外侧有水或软泥就会从缝隙流进来,可怕的是水还会将坑外边的土一起带进坑内,坑外土流走了地面就会陷

下去,坑内有水人下不去也就不能挖土施工了,还有种技术可以在桩缝旋喷注浆止水,这种技术理论上很成熟,但由于基坑较深,一旦旋喷不密实,水土还会跑到坑里,还也能引起事故;北京等地的基坑基本都是用桩,然后在坑外抽水,这是因为北京的地层比较硬,土空隙大,北京地下水水位较低,降水较容易,而且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较小,在软土层尤其是淤泥质地层中,降水就不好使了,还会引起地面较大沉降,为什么呢?拿豆腐比喻软土,豆腐一旦失水变成豆腐干,是不是很大块的豆腐变得很小了? 地面沉降大了,地面沉下去了,首先路不平了,路下可能有空洞,路下的管线可能要断,地面上的楼房可能倾斜倒塌了。所以软土地层就不应大量抽水,怎么办,就发明了地下连续墙。墙的好处,第一,一道连续的钢筋混凝土墙,可以将基坑外的水挡在基坑外面,坑外的道路、管线、楼房受到最小影响,第二墙的刚度比桩大,可以用他强壮背挡住后面的土给它的压力。目前在上海、杭州的淤泥性地层中修建地铁、大型深基坑工程都是采用地下连续墙,在深圳、南京、广州的软土层中修建地铁也是首选地下连续墙的。连续墙的缺点是比桩贵,但用在软土层中最合适、最安全。

杭州地区的地质条件就比较复杂,什么淤泥质粘性土(灰色,饱和,流塑状,多含有机质,灵敏度高)、可塑状粘性土(以黄色调为主,一般呈可塑状),有人叫橡皮土,用桩作为基坑的围护结构肯定不安全,隐患较多,采用地下连续墙是最佳选择。

(二)浅埋暗挖法

据说在国内城市是在北京最先用起来,地铁复-八的**西站、东单站、王府井站以及复兴门以东长安街下面的地铁区间都是采用了浅埋暗挖法,所谓浅埋就是埋得不深,上面的土厚度小于洞宽的两倍左右,这相对于埋在山里的铁路隧道动不动几百米深当然很浅了。所谓暗挖,就是施工时即使在你的脚底下无关人员根本看不见,甚至不知道,不动管线不拆房。是一种好好的施工方法,但却有缺点,就是很不安全,老鼠掏洞因为洞很小所以安全,隧道甚至宽二十多米高十

六、七米的地铁车站挖起来可就难了,更何况上面有道路、路下有大量地下管线,甚至地面上还有楼房,那样都要保安全。人在洞内开挖,有水不行,所以必须解决水的问题,对于地下水就需要降水,在软土中降水很难达到无水要求,引起地面过大沉降也不行,另外路面下的地下管线不停地渗漏水,这些水就无法降了,这些水漏到洞内危险极了,因为水会将上方的土一起带下,土下来了也就意味着要隧道有坍塌危险。在上海淤泥质地层中好像还没有采用过浅埋暗挖法施工的工程。在北京也是很小心的,对于暗挖工程甲方会请专家一遍一遍地论证,从设计方案到施工方案。由于北京地下水位低,地层属于硬土,地层具有一定的自稳能力,所以在不得以时可以采用暗挖法施工。打个比喻吧,北京的土象月饼,上海、杭州的土象嫩豆腐,在月饼里打个洞还是可以的,在嫩豆腐里呢?不知道了!

四、所实习工程的情况

本溪市丹霍线千金岭隧道及引线工程位于本溪市桥头至千金岭段,隧道全长1398米,桩号为K6+062至K7+460。路线等级为二级,单洞双向行驶。隧道平面线形为直线,纵断面线形为直线,纵坡为-2.7%,隧道路面横坡为双向横坡,坡度为2%。隧道设计车速为60km/h,隧道净空10.5m,隧道建筑限界净高为5.0m,检修道净高2.5m。本溪市丹霍线千金岭隧道工程于2013年4月15日开工,2014年2月24日顺利贯通。现场检测贯通误差满足规范要求,横向贯通误差3cm,纵向贯通误差1.8cm。

图一,2013年7月15日洞口开挖

在丹霍线千金岭隧道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在对隧道引线路基和隧道内紧急停车带进行施工作业。

丹霍线千金岭隧道及引线工程是丹霍线本溪段改造的节点性工程,位于本溪市南部桥头至千金岭段。整个项目估算总投资1.38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4公里的千金岭隧道和两侧1.6公里的引线。

该工程于2013年4月15日开工建设以来,采用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等施工技术,采取双向施工、24小时三班倒的方式,破解了隧道施工中存在的断层、涌水等多项不良地质难题,经过近10个月的奋战,隧道高质量提前贯通。

截至目前,千金岭隧道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0%,开始实施二次衬砌,其中完成隧道洞身开挖和初期支护1398米、二次衬砌1358米,瓷砖镶嵌1060米,路基挖方9.9万立全部完成,填方18.7万立全部完成;1.6公里的引线工程路基已经全部完工,即将进行路面施工。全部工程将在今年9月末竣工。

图三,k32+000-k32+800输排水管线 图三,桥面钢筋焊接

刚吊装完成的桥面,正在进行钢筋的焊接工作

图四,地下涵洞及排水 图五,水泥稳定沙砾基层铺设

K32路段水泥稳定沙砾基层铺垫工作,关门山至汤沟公路改扩建工程汤沟口至汤沟段路基工程起于汤沟口,终点位于汤沟绿石谷风景区门前,全长6.159公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基宽13.5米,路面宽12米,桥梁荷载采用公路Ⅱ级。路基宽度13.5米,路面宽度12.0米,设计行车时速60公里/小时。

截止日前该段公路基层施工已全部完成,待第三方检测合格后进行沥青混凝土摊铺作业,全线桥涵等附属设施施工进展顺利。累计完成土石方22万立方米,防护工程完成2617.3立方米;浆砌边沟完成900立方米;涵洞完成5道;桥梁完成2座。

六、实习认识与收获

本次实习,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千金岭隧道施工中,监理师傅一直强调我要注重安全问题,不时叮嘱我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考虑到安全问题,我只是在隧道外围参观,并没有走进隧道内部。想必隧道施工方也相当注重安全问题,但是据说施工过程中还是出了一些事故。对于施工安全问题,我们要做到慎之又慎,确保无误。

同时我还学习了路面道桥的有关施工过程,不过可惜的是没有在隧道贯通之前来到这里,我想如果早点来到这里一定能学到更多有关地下工程,隧道建设的专业知识,在实习中我接触更多的是公路,毕竟我的实习单位是公路监理公司,而且被分配的部门并不是负责隧道工程的监理,但公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都是一个大的专业方面,了解更多一些总是没有坏处的。

实习中我始终是跟着监理们住在施工工程附近的监理宿舍,这里远离城市,人烟稀少,有的只是工程机械发出的巨大噪音,但是我渐渐熟悉这里之后,我开始去习惯,去适应,我仅仅是来实习的,真正的监理要在这里呆上几个月甚至几年,这背后的幸苦只有土木人才知道,我慢慢认识了这里的每一个人,大家对我都非常好,而且耐心的帮助我,指导我。这里环境很苦,可是他们从来没有抱怨,也许已经习惯了,也许是作为工程监理的那一份责任心。我了解到本溪很多公路都是他们监理的工程,还有我家的环城公路也是他们监理的,对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能不需要出太多力气,但是无论烈日还是暴雨,只要施工开始,监理就到到位,施工结束监理就要整理数据,记录进度。这些繁琐而又细致的工作正是监理所要做的。

通过这次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终身受益,我明白了理论唯有与实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的真正效应。这些实践经验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这才真正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第20篇:地下工程实习报告

地下工程实习报告

地下工程实习报告

本次地下工程实习,我们来到了位于五棵松附近的地下通道的施工现场。这一工程是将一号线地铁站同商场连接起来的地下通道,也做地下商城使用。由于施工位置较浅,本次施工采用明挖发施工方式,明挖法【open cut method】:指的是先将隧道部位的岩(土)体全部挖除,然后修建洞身、洞门,再进行回填的施工方法。

明挖法具有施工简单、快捷、经济、安全的优点,城市地下隧道式工程发展初期都把它作为首选的开挖技术。其缺点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

明挖法的关键工序是:降低地下水位,边坡支护,土方开挖,结构施工及防水工程等。其中边坡支护是确保安全施工的关键技术。主要有:

(1)放坡开挖技术。适用于地面开阔和地下地质条件较好的情况。基坑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随挖随刷边坡,必要时采用水泥粘土护坡。

(2)型钢支护技术。一般使用单排工字钢或钢板桩,基坑较深时可采用双排桩,由拉杆或连梁连结共同受力,也可采用多层钢横撑支护或单层、多层锚杆与型钢共同形成支护结构。

(3)连续墙支护技术。一般采用钢丝绳和液压抓斗成槽,也可采用多头钻和切削轮式设备成槽。连续墙不仅能承受较大载荷,同时具有隔水效果,适用于软土和松散含水地层。

(4)混凝土灌注桩支护技术。一般有人工挖孔或机械钻孔两种方式。钻孔中灌注普通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成桩。支护可采用双排桩加混凝土连梁,还可用桩加横撑或锚杆形成受力体系。

(5)土钉墙支护技术。在原位土体中用机械钻孔或洛阳铲人工成孔,加入较密间距排列的钢筋或钢管,外注水泥砂浆或注浆,并喷射混凝土,使土体、钢筋、喷射混凝土板面结合成土钉支护体系。

(6)锚杆(索)支护技术。在孔内放入钢筋或钢索后注浆,达到强度后与桩墙进行拉锚,并加预应力锚固后共同受力,适用于高边坡及受载大的场所。

(7)混凝土和钢结构支撑支护方法。依据设计计算在不同开挖位置上灌注混凝土内支撑体系和安装钢结构内支撑体系,与灌注桩或连续墙形成一个框架支护体系,承受侧向土压力,内支撑体系在做结构时要拆除。适用于高层建筑物密集区和软弱淤泥地层。

下图就是明挖发施工的现场照片

这一部分为开挖区,在照片的左边部分已经封盖,在封盖上有梁梁和顶板采用整体浇注的方式一次性成型,加大了整体强度。左边部分已开始回填作业,土方回填目前均推荐使用原有的开挖土,对其进行筛选之后进行回填作业,回填时要不断进行夯实操作,进行土密实度采样分析,以保证回填质量。在右侧梁上的黑色材料为沥青卷材,起作用主要适用于防水处理,在诸如此类的地下工程中,防水是十分中要的。这是因为地上建筑都是以排为主,雨水在屋面上停留的时间短,能通过有组织或无组织的排水方法,从落水管或檐口排入下水道,对防水层形成不了透水压力。而地下工程长期置于地下水的包围之中,如果没有防水措施,或者仅有措施而效果不好,地下水就会渗入结构内部,不但影响地下工程的使用,而且会使混凝土腐蚀,钢筋生锈,地基下沉,甚至淹没构筑物,直接危及地下工程的安全。因此修建地下工程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做好防水处理,否则无法使用。

卷材叠层热粘贴施工,目前只用于传统的石油沥青油毡叠层施工。油毡叠层热施工是先在找平层上涂刷冷底子油,将熬制的马蒂脂趁热浇洒,并立即逐层铺贴油毡基层,最后在面层浇洒一层热马蒂脂,并随时撒铺绿豆砂保护层。铺贴油毡的基层必须干净、干净,含水率小于10%,否则会造成油毡粘贴不牢、卷材起鼓。铺贴油毡前,基层必须涂刷冷底子油两道,并涂刷均匀,不露底,使卷材与基层粘贴牢固。马蒂脂配比要准确,否则会引起耐热度偏高或偏低而导致油毡流淌。另外,熬制马蒂脂的加入温度不应高于240℃,使用温度不宜低于190℃。加热温度过高,会使沥青质碳化变脆;过低,则脱水不净。使用温度过低,烧洒马蒂脂过厚,也会造成流淌现象。粘贴油毡的热马蒂脂的厚度每层为1-1.5mm,面层厚度宜为2-3mm。这关系到加热温度和涂刮工艺,过薄不利于粘贴,过厚则会造成油毡流淌和马蒂脂的浪费。因此,马蒂脂涂刮要均匀,不堆积。天沟、檐沟铺贴油毡,应从沟底开始,纵向铺贴。如沟底过宽,纵向的搭接缝必须用密封材料封口,以保证防水的可靠。油毡端部收头常是油毡防水层破损的一个部位,可将油毡端头裁齐后压入预留的凹槽内,再用压条或垫片压紧钉压牢固,并用密封材料将端头封严,最后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将凹槽抹平。这样,可以避免油毡端头翘起、起鼓。在无保温层的装配式屋面上,为避免结构变形而将防水层拉裂,在分格缝上必须采取卷材空铺或加铺附加层空铺。卷材直接空铺,只要在分格缝上涂刷200-300mm宽的隔离剂或铺贴离型纸即可。空铺附加层时,要裁剪宽200-300mm的油毡条,单边点贴于分格缝上,然后铺贴大面积油毡。

油毡保护层的传统做法是铺撒绿豆砂。为使绿豆砂与面层粘贴牢固,不易被雨水冲刷掉,绿豆砂要干净、干燥,并预热至100℃左右,趁面层热马蒂脂浇洒时随铺撒热绿豆砂。其操作工艺顺序如下

清理基层→涂刷冷底子油→铺贴附件层油毡→铺贴大面油毡→检查验收→蓄水试验→铺设绿豆砂保护层

在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清理基层:将基层清扫干。

(2)涂刷冷底子油:一般采用手工涂刷,用棕刷在基层上满刷一道冷底子油。涂刷宜在铺油毡前1-2d进行,使冷底子油干燥而又不沾灰尘。

(3)铺贴附加层:油毡在平面与立面的转角处、落水口、管道根部铺贴附加层油毡。(4)铺贴大面积油毡:油毡铺贴方法有满铺、花铺等。满铺法是在油毡下满刷沥青胶结材料,全部进行粘结。花铺法适用于在潮湿的基层上铺贴油毡。当保温层和找平层干燥有困难时,可采用花铺法。花铺法的特点是在铺第一层油毡时,不满涂沥青胶结材料,而是采用条刷、点刷,使第一层油毡与基层之间有若干个相互串通的空隙。

(5)检查验收:油毡防水层铺贴完后,应仔细检查油毡卷材铺贴质量,各层油毡的搭接缝应用沥青胶结材料仔细封严。

(6)蓄水试验:屋面蓄水24h无渗漏或淋雨试验不漏水为合格。

(7)铺撒绿豆砂保护层:油毡屋面必须铺设保护层。用绿豆砂作保护层,绿豆砂必须清洁、干净,粒径宜为3-5mm,色浅,耐风化,颗粒均匀。铺设时,应在油毡表面涂刷2-3mm厚的马蒂脂,并将绿豆砂预热,温度宜为100℃,趁热铺撒。绿豆砂必须与马蒂脂粘结牢固,未粘结的绿豆砂应随时清扫干净。

在施工中应注意如下几点(1)铺贴油毡不宜在负温施工;

(2)沥青锅附件应备有防火设备,如干砂、铁锹、铁锅盖、灭火器等;(3)运送胶结材料应用加盖的桶或专用车,以免烫伤;(4)施工人员要穿戴工作服、手套,脚上应扎帆布护盖;

(5)调制冷底子油,加入溶剂时防止发生火灾。

卷材叠层冷粘贴工艺,目前可用冷马蒂脂粘贴油毡叠层施工方法。它先将冷马蒂脂涂刷与基层,再铺贴各层油毡,然后在涂刷面层冷马蒂脂后均匀地铺撒粒料保护层。

施工工艺要点是:粘贴油毡的每层冷马蒂脂厚度宜为0.5-1mm面层厚度宜为1-1.5mm。冷马蒂脂含有溶剂,它的侵润性强,找平层上可不涂刷冷底子油。施工时,须待涂刷的马蒂脂中溶剂部分挥发后才能铺贴油毡,否则,会使油毡产生小泡。其他的要点和卷材叠层热施工工艺相同。

在本次实习中,同学们对于地下工程施工有了一个深入浅出的了解,从直观上认识了明挖发施工的方式,了解了回填作业的基本要求,并在现场观察了《土木工程材料》这门课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建筑材料,为以后的学习做了一个很好的实践基础。

地下矿山车间复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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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地下钱庄自查报告(共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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