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稳整改自查报告
第1篇:维稳整改措施和维稳自查报告
维稳整改措施和维稳自查报告汇编
维稳整改措施
麦盖提县总工会维稳值班工作整改措施县总工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直列入领导班子任务目标,成立以工会主席张平为组长、副主席木合白提艾山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格局,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具体。从7.30恐怖暴力事件发生以来,县总工会就安全值班工作进行了认真安排部署,对领导带班、人员值班进行了周密安排,制定了详细的领导带班、干部值班表,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县明查暗访组8月12日下午19点25分在对工会进行检查时,门口无人值班,暗访组人员拿走值班登记表,作出了给予20**元罚款并进行整改的处理意见。工会大楼有5个单位在内办公,8月12日为老干局人员值班,县总工会主席张平带班,下午7点20分时,老干局值班人员古再努在没有到下班时间、没有人员接班、没有向单位领导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对工会管理活动室的阿地力江说她有事要先离开单位,让阿地力江帮忙值班,说完就离开了值班岗位。阿地力江作为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当时没有说出拒绝的话,只是点头默许后就上楼到活动室关门打扫卫生,进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正是在这空档时间中,明查暗访组工作检查发现了我单位这一值班工作漏洞。在这特定的非常时期、维稳工作十分重要的关键时期,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十分不应该的,县总工会针对维稳工作中查摆出来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稳控措施不严密、工作机制不完善、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维稳工作。牢固树立“稳定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时刻绷紧维护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跟弦,集中精力投入工作。
二是坚持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全体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严格落实维稳办17、18号通知要求,坚持稳定和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努力做到发现在先、防范在先,扎实做好当前稳定工作。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督察。对当前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统一进行交办。研究制定稳定工作督查办法,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
四是认真落实“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的要求,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是认真落实好值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对进入大楼人员进行认真检查登记,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确保大楼安全稳定。通过这次的通报批评,县总工会一定按照维稳工作的要求部署,加大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力度,不断完善值班制度,加强人员的思想及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稳定工作力度,为建设平安和谐、民族团结、幸福美好的麦盖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麦盖提县总工会20**年8月16日
篇2:逸夫小学维稳整改措施
逸夫小学维稳整改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教育局关于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紧密围绕学校《各项安全整改方案》,我校及时召开了安全会议,认真传达了上级有关精神,补充调整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尽最大努力把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下面将学校安全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我校及时调整了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政教处、教导处、部分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2、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健全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值周制度、安全常规检查和放学护送制度等,明确了工作责任,狠抓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3、采取有利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工作。
⑴、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别要学习好〈学校安全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安全教育,做到学法、懂法。
⑵、针对学校消防设施少的问题,我校已购买灭火器材三台。
(3)、协调派出所、镇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外经营食品个体户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合法经营。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饮食卫生常识,进一步严格食品质量,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校门口的管理,重点解决学生骑自行车问题,定期检查学生自行车车闸、车锁,对不符合要求的自行车一律实行强制维修。坚持放学护送制度,进一步明确教师放学护送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对体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停用,及时进行拆除。其次要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维修加固,严格质量标准,维修后要经过验收,确系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各学校要建立体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6)、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按照门卫职责执行。
(7)、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会同公安民警清理校园周边环境。强化值周工作力度,重视校园安全巡查工作,重点区域责任到人,根据兼职工作实行24小时不间断防护。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
(8)、教室和照明线路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质量标准,规范照明用电线路,合理布线,有计划、分阶段对学校用电线路进行改造。要根据实际情况,该维修的就维修,该更换新线的就换新线,配齐开关、吊线盒等设备。要加强对学生安全用电知识的教育,坚决杜绝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现象。
(9)、加强对中层领导及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和为难情绪,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逸夫小学20**-5-15维稳整改措施逸夫小学
篇3:维稳工作措施
**维稳工作措施根据**召开的全*维护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将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宗旨,在*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下,全面落实近期的维稳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成立**维稳工作组组长:**组员:********二、下设维稳小组及小组负责人1、大楼办公秩序,员工宿舍安全小组:******。
2、食品安全小组:**。
3、水电及设备安全小组:******。 三、各小组任务及要求
(一)**办公秩序安全小组主要负责***号、***号、****号办公大楼及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
1、强化办公区管理。人员进出管理工作,要做到严格排查,不遗漏每一个进出人员,确保闲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我行大楼,对**大楼人员进出系统的管理办法要细化并尽快落实。
2、落实接访制度。要求值班人员接待来访者,必须热情接待,认真查验证件并做好登记。如确需进入办公大楼的,可由值班人员通知受访人员到值班室接待来访人员。对接待室环境,设备按照保卫部门要求,配合科技部门安装相关语音,监控设备。
3、关心关爱员工。落实责任,切实解决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稳定工作,杜绝群体性不良事件发生提高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安全和维稳、密不可分。通过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对突发事件制定有效的细化处理应急预案。5、做好正常物业管理工作。检查屋面、墙壁、玻璃、绿化、卫生情况发现问题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为员工营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6、加强职工宿舍区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如:公共卫生和设施的维护、用电安全、节约资源(水电)、消防等。
(二)食品安全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员工餐搭配问题,大楼员工来自各地考虑到口味,需要在品种、荤素搭配以及营养价值上做到丰富、合理。
2、检查食材供应、运输、储藏以及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卫生,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对重复使用的餐具的洗涤,消毒进行监督调查,必须达到卫生合格标准。对食堂设备故障应及时保修处理对本单位餐饮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管理,严格把关。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作调离岗位处理。
(三)水电及设备安全小组主要负责保障大楼设备正常完好运行。
1、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对大楼内的强弱电井、管井、机房设备做定期巡检,定期保养维护,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减少损失。检查大楼电力设备、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锅炉房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处置。
2、实地检查和电话检查各设备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消防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值班制度,熟练掌握消防应急处置方案。
3、关注天气情况预知灾害性天气,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检查屋面、楼梯、窗台、玻璃、照明、排水等建筑设施的安全、牢固、可靠情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处置。全体员工必须认识到当前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批评,如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按责任事故严肃处理。****二〇一二年*月*日
维稳自查报告
日期:20**-12-21|浏览2429次]修改字体大小:[大中小]20**年我办维稳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维稳办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N大、十N大会议精神,抓好信访接待,妥善处理移民搬迁、安置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推进紫坪铺工程在我市顺利建设为中心,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不稳定隐患,现将一年来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强化维稳工作,我办从规范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抓起,完善了“一个机制”、抓好“两个建设”,做到“四个落实”。一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成立了由主任蒲良全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办的维稳工作;二是根据市上关于维稳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主任蒲良全同志负责全面工作,各个副职和调研员负责一个片区,所有机关干部都对口联系一个移民搬迁安置乡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是将维稳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对各科室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移民工作的稳定。
二、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的困难,及时化解各种隐患和矛盾我们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从健全机制、超前防范入手,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有效地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我办经市编办批准,专设有移民信访科,向成都市移民办申请资金加强信访工作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了信访接待大厅,配备三名业务能力熟悉工作人员,负责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并按照市信访和群众工作局要求增加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了网上信访处理平台,并有专人负责。(二)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做到能解决的问题不推、有条件处理的问题不拖、解决起来有困难的问题也不绕,坚持尽心竭力为移民办实事、办好事。广大移民为国家重点工程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实事求是地解决移民在搬迁中的实际困难,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做好教育、疏导及回访工作。对上访老户、写信大户,坚持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洞察矛盾,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四)注意发挥协调、督促处置的职能作用。对每件移民上访件,要求各包乡干部及时调查情况,对各乡镇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处理,防止引发重新上访。20**年,我办共计接待移民来访493起,940人次,电话反映31件,对省、成都市移民办、市委政府交办、督交办件23件,无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情况,办结率达100%上。由于及时化解了各种隐患和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各类矛盾的发生,一年来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
(五)通过惠民政策,化解不稳定因素。移民迁到安置地后,由于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坝区农业生产不熟悉,生活较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办会同劳动局和乡镇移民办开展移民生产技能培训,截止今年底,已培训移民1000余人;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移民困难问题的关心关怀,协调乡镇安排布置,组织实施;落实移民项目扶持;通过调查研究,指导乡镇管好用好移民资金,真正解决移民的实际问题。通过做好大量的细化工作,消除了一些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维稳工作预案,推进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市上统一要求,采取“统一领导、分兵把口、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方法,结合移民工作特点,添制了技防设施,聘请了保安及值班人员,进一步完善了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规范了处置程序,明确了处置任务,严格了处置纪律,做到心中有数,措施得当,处置有序。推进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抓好议事制度建设。我办根据维稳工作要求,每月定期分析全市移民的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预先研究工作措施;二是抓好信息报送制度建设。要求各有关乡镇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掌握本乡镇移民动态,及时报送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要情必报、准确及时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三是抓好协调督办制度建设。
四是认真做好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维稳工作。
五是坚持周三领导带班和机关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工作,确任专人为维稳信息员,保障维稳信息报送。坚持春节慰问,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移民手中,同时,提前排查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隐患,加以妥善处置或控制;检查消防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隐患;保持优良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优美的社会环境,确保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社会稳定,秩序良好。
四、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策宣传,增强移民的守法意识移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因此,根据我办工作的特殊性,我们把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从而加大对移民遵纪守法的宣传力度,促进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务公开。根据市上的要求,我办努力做到“五个规范”,以保证正规、有序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即是努力做到公开的内容规范,按照既要顺民心、合民意,又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除涉及保密不宜公开的外,其余事项都向群众公开;努力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和公开的范围规范。根据需公开的内容,涉及移民的,按照乡镇、村组、移民的范围公开;实物量调查、剩余资源补助、自谋职业“农转非”等与移民切身相关的事项都坚持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涉及单位工作和职工利益的,按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一般职工的范围公开。努力做到公开的时间形式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公开栏、会议、公告、增设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灵进行了政务公开。
(二)加强政策宣传,增强透明度,使移民对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提高了移民遵纪守法意识。我办先后两次印制《移民政策文件汇编》共1万余册,大量发放到各移民乡(镇)、接安乡(镇)和移民户,宣传覆盖率达100%,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每项移民政策、通知、通告出台后,我们都在都江堰电视台和都江堰广播电台上广泛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了移民政策的透明度,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实践证明,群众上访往往是我们基层干部的工作出现了失误。为此,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移民干部,特别是各乡镇移民干部和安置了移民的村组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规水平、工作能力和道德修养,减少工作失误,消除稳定隐患。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尽管我们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移民乡镇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多方面原因,解决的难度很大,容易引发移民在搬迁过程中借题发挥,乘机闹事;二是由于移民工作涉及全市19个乡镇,点广、面宽,在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方面还有一定欠缺。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移民乡镇的联系和配合,协调、督促乡镇妥善解决原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强移民政策宣传,增强移民的守法意识;三是进一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十N大会议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移民在搬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强维护稳定信息网络建设,做到早知道、早解决,将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
篇3:维稳情况汇报。
学院春节期间维稳情况小结按照公司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的维稳信访工作,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节日期间没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通知精神接到通知后,我院立即召开专题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研究了我院维稳信访工作,对节日期间的维稳工作做了周密部署。一是加强节日期间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二是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三是结合实际制定我院节日期间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节前我院调动各方力量对全院的矛盾纠纷进行了梳理,对梳理出来的问题能化解的及时化解,对不能及时化解的安排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及时跟进讲明不能化解的原因。对于涉及稳定的重大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预警,妥善化解。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集中力量,尽快化解,防止矛盾蔓延扩大。
三、重点群体和重点对象情况我院重点人员两名重点群体一个,节前学院领导亲自带队对重点人员进行了慰问送去了组织的关怀和爱护。公司主任亲自带队会同学院李金书记对其中一名重点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并代表公司学院送去了温暖。节日期间比较稳定。重点群体没有反常动向。
第2篇:新疆维稳
新疆维稳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徐达内 【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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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武警部队训话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通稿中,他要求这些手持钢枪的战士,“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进一步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巡逻,提高见警率,保持威慑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而后,他又与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一同前往和田、阿克苏,并向村民艾合买提老人讲解:“暴力恐怖分子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给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他们不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敌人,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敌人”。
通稿中,略去了艾合买提老人的民族身份,这也的确可以证明宣传官员们正在努力淡化一切与汉维差别有关的痕迹。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30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亦是如此,并以“你死我活”的论述而成为门户首页头条标题重点:“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充分证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我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事端、制造**。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绝对没有任何调和的余地。”
白克力这算以身作则。根据今晨通稿《强化严打高压,打好舆论主动仗》所言,这位自治区主席已然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发声讲话,亮明态度,影响和引导群众,维护团结稳定;各级干部要不信谣不传谣,违反者要严肃处理”。作为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吐尔干•皮达带头执行。由他署名的《团结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经由新疆日报昨天刊发后,也被摘录出“任凭狗儿叫,误不了骆驼走大道”的句子,展示在门户首页:“有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有各族人民同仇敌忾、众志成城的团结奋斗,历史的车轮终将把‘三股势力’碾得粉碎,推动新疆在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康庄大道上大步前进”。
不同的舆论阵地需要不同的宣传方式。掷地有声的誓言、警告适合党报,而在微博上,@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自有类似《今晨实拍乌鲁木齐街头》、《乌鲁木齐、喀什街头即景》这样的“有图有真相”式推广:“别问我在新疆呆着害怕吗,这里有我的父母亲人、大好河山;别为我穿梭于新疆各地而担心我的安全,我只是从家里的前院溜达到后院;别看天空有点乌云,明天的太阳依然会升起!”
辟谣任务也需在微博上重点开展。通告《新疆公安机关查处多起网上编造传播谣言行为19人刑拘》之余,是苦心婆心的劝告:“我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不是一天两天,而是十年、二十年、一辈子,各位朋友,请保持好心态,理性对待各种传言,一个随意的传播夸大,扩散到的是几何数的人群。请相信我们的警力,也相信团结起来的我们自己”。高压下的收获,是新疆警方宣布“鄯善县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于6月30日告破”。根据新华社引述:“现已查明,今年2月以来,艾合买提尼牙孜•斯迪克纠集多人进行宗教极端活动,收听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音频资料,形成了17人的暴力恐怖活动团伙。6月中旬以来,该团伙筹措资金,购买刀具、汽油等作案工具,多次踩点。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该团伙成员1人。艾某因害怕罪行败露,26日晨,伙同15名暴徒,先后袭击鄯善县鲁克沁镇派出所、巡警中队、镇政府、建筑工地、个体商店和美容美发厅,烧毁车辆,持刀疯狂砍杀公安民警和无辜群众,造成24人死亡,其中维吾尔族16人、汉族8人,2名女性。另有21人受伤。处置过程中,当场击毙暴徒11人,击伤并抓获4人,缴获刀具、汽油桶等作案工具若干。经群众举报,最后一名逃犯伊布拉音•艾力于6月30日被抓获”。亡羊补牢。今晨,又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落款的公文广而告之,不仅宣布“收缴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及涉恐涉暴宣传品”,更承诺“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将获5-10万奖励”。
中国各地机关报、都市报当然要以新华社电稿为标准信源,环球时报昨天也是据此发布封面报道《反恐组合拳密集打出,鄯善暴恐案迅速告破,中国展示稳定新疆决心》。不过,这份总是能有一些独家报道权的人民日报子报,另有封底文章《“东突”分子从叙交战区潜回新疆》,获各门户昨晨在首页重点推荐。
特派记者邱永峥描述道:“近日从中国反恐权威部门独家获知,从2012年起,‘东突’派部分成员自土耳其进入叙利亚,参加叙反对派中的极端宗教恐怖组织与叙利亚政府军作战,同时还从在叙作战‘东突’分子中物色人选,潜回中国境内策划、实施恐怖袭击行动...买买提•艾力向问讯他的中国反恐官员坦陈:‘在听了‘东突教育与互助协会’的人的鼓动和‘东伊运’教官们现身说法后,脑子热得一心只有‘圣战’了,学业和家人的叮嘱都抛到了一边。现在回想起来,有点像做梦。’”
报道引述知情官员的说法,为“重拳重手打击恐怖分子”提供必要性阐释:“就今年4月23日发生的巴楚暴力恐怖案为例,恐怖团伙其实有更大的阴谋,那就是在6月28日开幕的喀交会期间,在喀什最繁华的地区分四路,以大砍刀、自制燃烧瓶和其他凶械袭击人群。” 强调“对恐怖分子‘放水’将反伤其身”之际,环球时报还指责土耳其方面对“特定人群”“放水”明显:“比如一些偏向叙反对派的西方和中东国家媒体记者只需要盖一个过境章即自由往返;不想通过海关‘正常途径’的则可以在距离海关关口不远的一家水泥厂的围墙破口出入国界,而在边界地区往来穿梭的土耳其边防军人和边防警察对此‘视而不见’”。今晨再以《至少30 名“东突”分子潜入叙》作为补充:“叙利亚驻中国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7月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披露,至少有30名‘东突’成员自巴基斯坦-阿富汗边境前往土耳其,然后潜入叙利亚作战。穆斯塔法呼吁,土耳其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负责任国家的国际职责,严守边境,以免让叙土边界成为全球恐怖分子自由往来的‘天堂’”。
对“东突”的指控昨晚亦得外交部发言人的背书:“新华社已对新疆近期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进行了充分报道,事实十分清楚,性质十分明确。事实证明,有关事件是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近年来,‘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组织不断加强勾联,不仅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也对其他国家的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中国政府在新疆实行的民族、宗教政策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情况,受到新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涉疆问题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口径,更需要外交部长亲自强调。根据中新社昨晚稿件,王毅在文莱斯里巴加湾会见美国国务卿克里,虽然文中只在最后结语处写及“敦促美方谨慎处理台湾、涉藏、涉疆等重要敏感问题”,但已足够被新浪腾讯搜狐凤凰展示于首页。
外交场合不宜对克里直接说出口的话,由媒体来代言。昨天人民日报即有《反恐岂容“双重标准”》,批评“一些美国人的表现着实令人愤慨”:“残杀执法人员,残害无辜群众,放火焚烧警车„„血淋淋的事实充分表明,这完全是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的恐怖暴行。美国个别媒体竟然称之为‘中国民主运动的开始’。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不怀好意地乱表态,甚至批评和指责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人们再次清醒地看到,一些美国人煞有介事的标榜,无异于自欺欺人、贼喊捉贼式的下作。贴在他们脸上的‘政治正确’标识,不过是块欲盖弥彰的遮羞布„„在涉疆、涉藏等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美国一些人患有根深蒂固的偏执症:对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各族民众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视而不见;一旦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中国发生,顾左右而言他,辅之以煽风点火,唯恐中国不乱。众所周知,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组织,是煽动4年前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世维会’组织一直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美国国会。问题是,偏执驱使的种种无聊之举有什么意义呢?” 人民日报海外版封面评论调门更高,即《粉饰美化暴徒与帮凶无异》:“美国政府和媒体对待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立场,只能说明自己的浅薄和健忘,试问:‘双子’大厦留存的残基,波士顿案洗刷不掉的血迹,是不是也在证明——美国的民主运动也在进行之中,美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也出了问题?„„一面高调‘反恐’,一面却为恐怖分子撑腰站台,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无异于怂恿与纵容,对反恐斗争产生极为恶劣的销蚀作用,这与恐怖分子的帮凶何异?!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唯恐中国不乱,图谋把恐怖活动的祸水引向中国”。
既然母报已然火力全开,环球时报更当身先士卒。继上周五发表社评《《新疆暴恐犯罪决非“民族冲突”》,谴责美国人“似乎很愿意沾着新疆人的鲜血书写西方的价值观口号”后,昨天再有《暴恐分子的嚣张说到底是精神泡沫》:“一些西方舆论再次站到了新闻事实和中国人民情感的对立面。西方媒体普遍把‘世维会’宣称‘(维吾尔族人)遭遇持续压迫和挑衅是冲突起因’的说法置于突出位置,将新疆暴力恐怖主义事件描述为‘种族冲突’。这一切构成了新疆事态在全球化时代最外圈的博弈环境,给了原本处于极少数地位的暴恐分子并不孤独的狂妄感”。
今晨社评《用五个“不怕”打掉暴恐分子嚣张》仍获新浪首页推荐,并已然公开建议“新疆重点地区的街头应长期保留军警的存在”。
所谓“五个‘不怕’”,应可代表这份人民日报子报针对新疆局势的系统认知:“我们‘不怕’的第一个内涵是,我们在乎新疆的真实稳定,但我们并不在乎新疆‘很稳定’这个形象„„新疆暴恐分子的本事并不大,他们几乎得不到制式武器和威力强大的爆炸物,他们的主要作案工具就是砍刀„„新疆的这一现实和形象在现代世界是‘达标的’,它是偶尔出现暴恐事件的现代繁荣社会。‘不怕’的第二个内涵是,新疆各地的官员不必怕担责„„我们理解他们的难处。‘不怕’的第三个内涵是,每个人都会怕自己遭遇不幸,但中国社会决不怕暴恐分子能成为带来某种政治威胁的力量。他们就是一群刑事犯罪分子,是群政治上找不着北的愚昧之徒。只要他们露出头来作案,将他们绳之以法是这个强大国家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不怕’的第四个内涵是,与新疆暴恐分子坚决斗争不会引发中国社会的争议和分裂,即使一些人对新疆的社会治理有不同看法,对向恐怖分子强硬出手也不存疑义。反恐越坚决,中国社会只会越团结。‘不怕’的第五个内涵是,应当把西方对我们打击暴恐势力的指责当成耳旁风,我们才不会为了西方的‘好评价’而对暴恐分子手软。中国正越来越坚定、清醒地做到这一点。”
在周六发表的社评中,胡锡进团队除了替全国人民感谢新疆各族干警之外,曾向新疆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出呼吁:“现在应当向新疆和全国公众更多通报新疆发生的暴恐事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释放新疆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谴责暴恐分子的真实民意。这样的舆论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它是对暴恐分子嚣张气焰的最好回答,为稳定新疆社会情绪提供牢固的公共舆论基础”。
然而,笔锋一转,终究也还是要防止“释放”过头:“新疆新的暴恐事件必然触动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新探讨,这方面的各种意见在学界长期有之。但我们认为,眼下不是谈论这些的时候。当务之急是要鼓舞新疆广大干警,团结各族群众,要让新疆的干部群众感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坚定他们对新疆大局稳定、可控的信心。”
倒也无需特别关照。在中国互联网上,新疆话题从来都是受到严密管控。尽管在这样浩大的强力维稳声势下,确实激起了一些民间讨论者的言说冲动,但他们的微博遭遇的最常见结局就是被删除。即便是讲述新疆朋友善良纯朴、呼吁汉族民众不要标签化“维族小偷”的帖子,也不一定能苟活,更不用说那些值此重提“联邦制解决新疆西藏问题”的思路。
第3篇:维稳自查报告
维稳自查报告.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关于二00七年维稳工作的自查报告 [来源:本站原创 | 日期:2007-12-21 | 浏览2429 次] 修改字体大小:[大 中 小] 2007年我办维稳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维稳办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会议精神,抓好信访接待,妥善处理移民搬迁、安置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推进紫坪铺工程在我市顺利建设为中心,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不稳定隐患,现将一年来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
强化维稳工作,我办从规范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抓起,完善了“一个机制”、抓好“两个建设”,做到“四个落实”。一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成立了由主任蒲良全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办的维稳工作;二是根据市上关于维稳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主任蒲良全同志负责全面工作,各个副职和调研员负责一个片区,所有机关干部都对口联系一个移民搬迁安置乡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是将维稳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对各科室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移民工作的稳定。
二、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的困难,及时化解各种隐患和矛盾
我们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从健全机制、超前防范入手,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有效地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我办经市编办批准,专设有移民信访科,向成都市移民办申请资金加强信访工作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了信访接待大厅,配备三名业务能力熟悉工作人员,负责移民信访接待工作,并按照市信访和群众工作局要求增加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了网上信访处理平台,并有专人负责。
(二)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做到能解决的问题不推、有条件处理的问题不拖、解决起来有困难的问题也不绕,坚持尽心竭力为移民办实事、办好事。广大移民为国家重点工程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实事求是地解决移民在搬迁中的实际困难,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三)做好教育、疏导及回访工作。对上访老户、写信大户,坚持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洞察矛盾,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四)注意发挥协调、督促处置的职能作用。对每件移民上访件,要求各包乡干部及时调查情况,对各乡镇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处理,防止引发重新上访。2007年,我办共计接待移民来访493起,940人次,电话反映31件,对省、成都市移民办、市委政府交办、督交办件23件,无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情况,办结率达100%上。由于及时化解了各种隐患和问题,有效地减少了各类矛盾的发生,一年来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
(五)通过惠民政策,化解不稳定因素。移民迁到安置地后,由于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坝区农业生产不熟悉,生活较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办会同劳动局和乡镇移民办开展移民生产技能培训,截止今年底,已培训移民1000余人;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移民困难问题的关心关怀,协调乡镇安排布置,组织实施;落实移民项目扶持;通过调查研究,指导乡镇管好用好移民资金,真正解决移民的实际问题。通过做好大量的细化工作,消除了一些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维稳工作预案,推进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按照市上统一要求,采取“统一领导、分兵把口、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方法,结合移民工作特点,添制了技防设施,聘请了保安及值班人员,进一步完善了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规范了处置程序,明确了处置任务,严格了处置纪律,做到心中有数,措施得当,处置有序。推进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抓好议事制度建设。我办根据维稳工作要求,每月定期分析全市移民的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预先研究工作措施;二是抓好信息报送制度建设。要求各有关乡镇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掌握本乡镇移民动态,及时报送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要情必报、准确及时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三是抓好协调督办制度建设。四是认真做好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维稳工作。五是坚持周三领导带班和机关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工作,确任专人为维稳信息员,保障维稳信息报送。坚持春节慰问,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移民手中,同时,提前排查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隐患,加以妥善处置或控制;检查消防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隐患;保持优良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优美的社会环境,确保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社会稳定,秩序良好。
四、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策宣传,增强移民的守法意识
移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因此,根据我办工作的特殊性,我们把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从而加大对移民遵纪守法的宣传力度,促进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务公开。根据市上的要求,我办努力做到“五个规范”,以保证正规、有序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即是努力做到公开的内容规范,按照既要顺民心、合民意,又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除涉及保密不宜公开的外,其余事项都向群众公开;努力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和公开的范围规范。根据需公开的内容,涉及移民的,按照乡镇、村组、移民的范围公开;实物量调查、剩余资源补助、自谋职业“农转非”等与移民切身相关的事项都坚持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涉及单位工作和职工利益的,按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一般职工的范围公开。努力做到公开的时间形式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公开栏、会议、公告、增设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灵进行了政务公开。
(二)加强政策宣传,增强透明度,使移民对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提高了移民遵纪守法意识。我办先后两次印制《移民政策文件汇编》共1万余册,大量发放到各移民乡(镇)、接安乡(镇)和移民户,宣传覆盖率达100%,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每项移民政策、通知、通告出台后,我们都在都江堰电视台和都江堰广播电台上广泛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了移民政策的透明度,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实践证明,群众上访往往是我们基层干部的工作出现了失误。为此,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移民干部,特别是各乡镇移民干部和安置了移民的村组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规水平、工作能力和道德修养,减少工作失误,消除稳定隐患。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
尽管我们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移民乡镇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多方面原因,解决的难度很大,容易引发移民在搬迁过程中借题发挥,乘机闹事;二是由于移民工作涉及全市19个乡镇,点广、面宽,在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方面还有一定欠缺。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移民乡镇的联系和配合,协调、督促乡镇妥善解决原历史遗留问题,消除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强移民政策宣传,增强移民的守法意识;三是进一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移民在搬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强维护稳定信息网络建设,做到早知道、早解决,将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4篇:维稳自查报告
2010年维稳、综治工作自查报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市委维稳办、市综治办:
今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10年县(市、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依据市委维稳办、市综治办《关于对全市2010年度维稳、综治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达市稳[2010]12号)精神,对我局的维稳、综治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把维稳、综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与文化和广播影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局党委书记王隆毅同志在年初时亲自部署和督查维稳和综治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我局与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和每个职工层层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一方平安责任书》。分管副局长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发动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形成了综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部门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工、青、妇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和完善的组织网络,为维稳、综治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学习,提升全员意识
今年,我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利用职工大会、中心组学习会、中层以上干部会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了深入持久的思想教育,提高了全员的综治素质。一是结合文化和广播影视工作实际,组织职工深入学习了《四川省禁毒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二是加强警示教育,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过组织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xxx省、市委关于反“法轮功”邪教的文件;组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收看了警示教育专题文艺节目。三是狠抓安全工作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
真学xxx省、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组织有线电视安装、维护和车辆驾驶等有关人员,学习各项业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了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三、充分发挥传媒优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来,我局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大力加强维稳、综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两台一报一网站一传媒”采取办专栏、新闻报道等方式,广泛、深入、及时、准确地宣传了全市综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宣传报道了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综治工作等重大活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达州电台开办《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发展环境》专题节目,截至目前,共播出相关新闻410余条;达州电视台开办了《大家普法》栏目,共播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闻260余条;达州广播电视报社和达州新闻网共刊发新闻稿件近52条,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正面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多管齐下,扎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转播工作,严防“法轮功”分子等破坏、干扰和插播广播电视信号。完善《达州市广播电视局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一步加强了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广电传输网络中心机房的维护管理,全年未出现任何安全播出事故。
二是抓好重点时期安全维稳工作。制定了《国庆期间市级广电系统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在春节和“五·一”、“十·一”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前开展防火防盗、车辆、广播电视机房和网络的传输设备安全大检查。加大对原“法轮功”练习者和重点人口的监控力度,实现了“三零”目标。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和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调处整改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人,认真进行调处和整改。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消防、防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广电中心大楼突发事件、供电事故、火灾扑灭和疏散应急预案》,多次聘请有关技术人员维护、检查广播电视中心大楼的自动消防设备,同时还请消防支队的专家给我局的管理人员传授维护、管理技术,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全年没有发生盗窃案件和火灾事故。
四是继续做好单位联防责任工作。针对我局的特殊情况,坚持“打防控”并举的方针,严密落实到科室、直属单位和各文化经营场所。健全了联防组织,成立了由机关党委书记任组长,各直属单位联络员和各文化经营场
所安全员为成员的联防队,加强联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协调社会治安、调解、化解、解决的纠纷作用。同时,我局还积极参与帮扶单位综治维稳共建活动。加强“扫黄打非”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今年共计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打黄打非”行动,促进了出版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是深化平安创建工作,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创建平安楼院工作。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的要求,及时制定了我局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了内部防范,加强来访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年内本单位无一例盗窃案。我局始终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作为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抓好道德教育的同时,注重搞好家庭美德教育,将家庭的平安与稳定列入首要教育内容。认真研究如何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全面推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还与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均签订了禁赌禁毒承诺书,树立机关良好的工作作风。六是健全安全人民防线领导机制。按照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保密法》以及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破坏斗争为内容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对本单位内部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对文化、出版物市场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对我市文化出版物市场进行了《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宣传,没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
五、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工作方案》,形成矛盾排查调处报告制度。成立了以人事科牵头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并及时向市综治委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全年共接到来信来访21件,投诉举报案件13件,都得到了及时解决,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率达到了100%。按时上报查处情况,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了文化和广电系统的稳定。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能。成立了以人事科为主的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尽量将大量的纠纷消灭在基层。同时在各重点时段开展不定期的排查。如对春节、国庆、元旦、五一和“两会”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是针对部分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我们重点抓好有关情况信息的搜集上报工作,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开展综治维稳和平安和谐建设工作有创新
一年来,我局结合文化和广播影视工作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活动。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形成了以办公室、人事科为主的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尽量将大量的纠纷消灭在基层。二是形成学习的长效机制,职工法律意识得到深化教育。以“五五”普法为契机,以创建“平安单位”为阵地,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利用每月例会和局中心组学习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三是履行职能,维护和谐。紧密围绕保持文化、出版物市场的洁净,全力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形成了日常巡查机制,及时排查各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五是警示教育形成机制。今年组织全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学习了有关刑事案例,提高全局人员的廉洁意识。六是充分发挥文化和广播影视部门职能,有效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按时参加了综治维稳工作的部署、流动人口管理、禁毒防艾等综治委组织的会议,并将会议精神落到了实处。
总之,我局紧紧围绕我市经济文化强市建设这个中心,全面落实了综治维稳目标工作,发挥了文化广电部门应尽的职责,为我市文化强市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文化广电治安环境。在新的一年,我局将更加团结一心,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市委维稳办、综治办的目标考核要求,狠抓落实,开拓进取,再创综治维稳工作新局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5篇:新疆维稳标语
1.衷心感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 2.习近平总书记与新疆各族人民心连心
3.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
4.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5.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6.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
7.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8.努力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疆篇章 9.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10.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的生命线
11.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12.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3.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14.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15.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6.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7.切实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18.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 19.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20.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1.兴疆稳疆,重在基层
22.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稳疆安疆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
23.建设信念鉴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
24.建设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5.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6.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27.积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28.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9.发展要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
30.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第6篇:新疆维稳政策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2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各民族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民族矛盾,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政权。
第十五条 “7.5”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东突”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新疆分裂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分裂中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的活动。
“东突”恐怖势力是新疆分裂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分裂国家。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7.5”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7.5”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7.5”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第二十二条 依据第十四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7.5”事件作案的歹徒涉嫌以下犯罪:涉嫌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民族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分裂祖国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反革命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圣战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八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23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恐怖分子,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恐怖分子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七条 和谐,就是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 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 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 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 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开设清真饮食网点,并合理布局。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店(推),必须标明“清
真"字样。
第三节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安排给贫困的地区的小额贷款,应当优先照顾少
数民族贫困户。
第十六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
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与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和民族村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及食品、饮食服务企业。
对上述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照顾,并在融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当对民族乡、民族村给予
照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教育特点,制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照顾的招生政策。招收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区民族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内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民族预科班。
第二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减免学杂费,实行助学金和定期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开发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节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有关制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44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46
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
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节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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