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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自查报告

作者:cwd120 | 发布时间:2020-09-15 07:09: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

卷宗类别:水利纠纷

卷名:

年度:

调解员: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卷号:

备注:

第2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本文作者:黄永翔 好范文原创投稿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调解规则以宪法、调解法等相关法律为根据,结合本会调解实践经验与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本调解规则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调解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证调委会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准确提出调解意见,说服、教育职工和居民自觉遵守法律,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会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行政、刑事等专属管辖外的一切矛盾纠纷,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本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经本会注册登记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方可以本会名义出具调解书。

第六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七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主动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地位平等。对出具的调解书有义务督促履行。

第八条、调解矛盾纠纷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调解权利。

第九条、本会是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 层级管辖

第十条、基层调解小组调处所在单位(村)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调委会调处下列矛盾纠纷

(一)基层调解小组申请移交的矛盾纠纷

(二)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认为应当由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跨辖区或受委托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二节 区域管辖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与其属同一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不同单位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协助调处。

第十三条、双方或一方不在辖区,申请人提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由本会进行调处。

第三节 移送和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易调解的,由本会调处或指定其他调解小组(员)调处。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需要本会调处的,可申请移交本会处理;本会有权处理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可把自己负责处理的矛盾纠纷交由基层调处。

第三章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或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调解矛盾纠纷,由调解员组成合议调解庭或调解员独任调解。

第十七条、本会设专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合议调解庭首席,并指导各调解庭、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长参加合议调解庭的,由其担任首席调解员,调解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意见各一则按首席意见出具,但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违反如上调解纪律,由本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调解员或在开始调解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协议达成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本会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本案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的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章调解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或不接受调解意见及请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放弃或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可承认或反驳调解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请求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本会认为可以合并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请求调解人。

共同请求调解人对调解请求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的调解行为经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发生效力;对调解请求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调节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请求调

解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调解请求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经一致同意并确认,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调解,代表人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请调解;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调解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调解或由本会通知参加调解。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2人作为其调解中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无调解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本会做工作确定其中一人代为调解活动。

第三十条、委托他人代为调解的,必须向本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或拒绝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代理人经批准,可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其范围与办法按本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请有代理人,但本会认为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应到场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向本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三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必要时本会可据申请或主动进行收集。本会按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第三十六条、本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本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辨别真伪,审查认可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据应在调解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调解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调解时出示。

第三十八条、经法定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调委会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第三十九条、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四十条、本会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可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一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根据需要履行作证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能出席调解庭作证的应尽可能出庭作证,不能出庭作证的可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四十二条、本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本会根据证据判断提出调解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提议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或申请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十四条、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应出示本会证件,并邀请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本会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四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请求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

第二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送达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送交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经做工作仍然拒绝或明示不同意协议内容的,视为反悔、拒绝调解,不再送达,但应记入笔录。

第二编 调解程序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申请应向本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本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址;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四条、本会对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告知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会不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案件以及必须由专门机关才能处理的案件。

第二节 调解前的准备 第五十六条、本会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与是否申请回避和相关证据;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调解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调解书面意见与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及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十七条、在送达上述文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调解权利义务。

第五十八条、指定独任或合议调解的调解员以及调解员名册在送达上述文书时一并告知、送达。

第五十九条、调解员必须认真审核案卷材料,调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条、必须共同进行调解的当事人未参加调解的,本会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三节 调解

第六十一条、本会调解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为主、本会根据情况主动介入为辅的基础上,根据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六十二条、本会调解案件,一般不公开调解;当事人意愿并书面协商一致公开调解的,可公开调解,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确定就地或调解庭调解。

第六十四条、调解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调解庭纪律;调解时,由首席或调解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调解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调解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六十五条、调解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申请人出证,被申请人质证;

(三)被申请人出证,申请人质证;

(四)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场证人证言;

(五)申请人向证人发问,被申请人向证人发问;

(六)调解员询问,证人退出。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在调查中提出新证据,也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第六十七条、申请人增加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请求,可合并调解。

第六十八条、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由首席或调解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六十九条、调解庭或调解员小结,提出调解意见,说服、劝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十条、书记员应将调解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调解员、书记员签名。

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其他调解参与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对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更正或由当事人填写补正意见加按手印。

第七十一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会统一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协议达成之日或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调解书。

第七十二条、本会可根据情况启动联动调解机制,义务专家顾问团会诊机制及特邀调解机制。

第四节 调解中止和终结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同意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调解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调解的;

(五)其他当中止调解情形。

中止调解原因消除后,根据当事人意愿恢复调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解。

(一)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调解;

(二)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也无应承担义务的人;

(三)婚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赡养、扶养、抚育 费及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调解中一方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六)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又不能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的;

(七)调解中需要鉴定而拒绝鉴定,经说服仍不愿鉴定的;

(八)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不能确定代理人的;

(九)同一纠纷,调解中又通过或已经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十)不同意指定调解员又不选择调解员的;

(十一)其他应终结的情形。

终结后未解决矛盾纠纷又以同一事由申请调解的,可再行调解。

第五节 调解书

第七十五条、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基本状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根据当事人意愿,也可启用联动调解办法制发仲裁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编 结案

第九章装卷 回访 统计

第一节 案卷装订

第七十六条、调解结案后应按调委会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装卷入档。

第七十七条、装订应统一填写卷面内容,卷内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内目录;

(二)申请书原件;

(三)批办单;

(四)证据材料、调解笔录;

(五)协议书原、正本;

(六)送达回证;

(七)备注

第二节 回访

第七十八条、结案后,承办人应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议的履行。

第七十九条、调委会定期回访当事人,征询各方意见,了解、评查调解质量和效果。

评查结果记入案卷备注、调解员年度考核表。

第三节 统计

第八十条、结案后应填写统一印制的结案卡片,报送调委会。

第八十一条、各基层调解小组(员)应在每季末上报矛盾纠纷处理件数,以便调委会汇总和上报。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调解规则》同时废止。黄永翔独创不得直接翻录引用

第3篇:天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查报告.4.16

天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贯彻《人民调解法》自查报告

天城乡位于湄潭县城东面约12公里处,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1万亩,总人口1.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万人,辖5个行政村,32个村民组。

天城乡有湄进、永龙公路贯穿其中,交通十分便利。天城人民以烤烟、茶叶、畜牧、辣椒四大支柱产业为重点。天城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立足点,以调委会为平台,以调解制度作保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确保一方平安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贯彻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按照司法部和省市县的要求,天城乡调委会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在全乡掀起了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

一是主动汇报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将《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墙报等宣传载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制定学习计划,积极讨论交流。要求乡调委会的调解员和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普遍学与重点学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人民调解法》学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取得实效。利用综治例会和司法所会议进行讨论交流,加深学习效果。

三是组织专项活动,深入群众宣传。利用全乡三个集镇群众较多且集中的特点,开展了“人民调解法”专项宣传活动。活动中,天城乡调委会人员向过往行人发放了《人民调解法》法条及围绕《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制作的宣传资料,阐释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同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问。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解答咨询10起。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及开展工作情况。 天城乡调委会共有调解员16人,辖区下设5个村居调解委员会,5个调解信息员。2011至2012年3月,天城乡各级调委会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70件,成功化解67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71%。

首先,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成立了乡调委会和五个村调委会,乡调委会调解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村调委会以村干部、驻村干部为人民调解员,辖区内村民小组组长为调解信息员调解员。各调委会从工作程序上规范申请受理、调解、订立和履行调解协议等工作,健全各项制度,调解卷宗达到标准化,达到了“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和组织、制度、工

作落实。

第二,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乡调委会组织全乡调解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培训,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信访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调解员还进行调解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做到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文书制定标准,通过学习培训,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提高,事业心也增强了。

第三,各调委会也建立完善了以下七项制度,一是岗位责任制,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整体,二是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签名或盖章,证明登记日期,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将纠纷情况详细登记。三是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表格,统一标准,按时上报,不能漏报,如实上报。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将各种调解文书装订成卷,归档管理。五是纠纷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组织,搞好信息的传递,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及时上报,便于疏导、调解。六是纠纷排查制度,这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做到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认真填写排查表,对排查出的纠纷能调处的及

时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上报。七是回访制度,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三、创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情况

为全面推动天城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把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使调解工作在组织上得到落实,实现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使每一起案件纠纷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每个矛盾都得到有效化解,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推进平安天城建设,促进天城经济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天城乡采取以下措施:

(一)成立乡“三调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综治办、派出所、林业站、司法所、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各村相应成立“三调联动”办公室,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以综治工作室为依托,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衔接,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告知群众解决纠纷渠道,并督导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对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发挥联动机制优势,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请乡“三调联动”办公室,协调解决。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三调联动”的各项工作。

(二)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接待来信来电来访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矛盾纠纷。

(2)合理分流。涉及林业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林办、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7天内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15天内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

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协议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督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3、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程序。

四、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天城乡实际,制定了《天城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乡人民政府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人民调解案件实际办理情况进行补贴。办法将调解案件分为简易民间纠纷、一般性民间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四类,案件补贴标准是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每件补贴10元;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元;成功调解疑难纠纷,每件补贴50元;成功调解重大纠纷,每件补贴80元。2011年到至今,共补贴简易民间纠纷27件,一般民间纠纷4件,重大民间纠纷1件,共补贴资金440元

五、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中存在困难和具体问题。

虽然天城乡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调委会成员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综治办和司法所为主,使得综治办和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

(二)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果不得到及时调解,就很可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天城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了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了调解人员素质,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每月两次经常性排查与春秋季重点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纠纷隐患。每逢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期,天城乡调委会始终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目标,使辖区排查工作做到“深排细查、不留死角、不漏线索”。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目前,在天城乡全体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司法所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人民调解已成为社区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

第4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刘党发〔2011〕23号

关于调整刘家坪乡及

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由于人事变动,为更好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会议研究,调整刘家坪乡及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先将调整后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刘家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刘晓东

副主任:黄进勇陶彦

委员:张烁张富勤安宁

张庆荣朱文硕司永强

二、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刘家坪村

主任:安宁

副主任:廖林岗

委员:任小峰张爱民

关口村

主任:张永勤

副主任:尹晓辉

委员:张云勤张代成陈爱东

深沟村

主任:马武一

副主任:杨建平

委员:杨宝忠周云全杨春耀王炳国

关头村

主任:王忠诚

副主任:李永侠

委员:罗长云罗贵林张夭全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调委会机构通知共印10份

2中共刘家坪乡委员会2011年7月21日印发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三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本文标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 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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