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整改措施
第1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2篇: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12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12-17
【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法
规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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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
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备注
1.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1.1 未建于居民楼内 □是 □否
1.2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是 □否
1.3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是 □否
1.4 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是 □否
1.5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是 □否
1.6 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 □是 □否 1.7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是 □否
1.8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是 □否
2.生产区卫生要求 2.1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是 □否
2.2 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是 □否
2.3 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是 □否
2.4 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是 □否
2.5 粗洗间(区)配备足量有盖容器盛装食物残渣,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是 □否
2.6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 □是 □否
2.7 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是 □否
3.设备要求 3.1 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 □是 □否
3.2 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是 □否
3.3 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是 □否
4.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4.1 生产所用洗涤剂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是 □否 4.2 包装膜为食品专用;所用消毒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是 □否
4.3 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 □是 □否
4.4 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是 □否
4.5 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 □是 □否
5.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5.1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 □是 □否
5.2 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是 □否
5.3 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 □是 □否
5.4 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 □是 □否
5.5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是 □否
6.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6.1 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是 □否
6.2 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个月 □是 □否
6.3 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 □是 □否 6.4 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是 □否
7.人员卫生要求 7.1 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是 □否
7.2 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是 □否
8.档案管理 8.1 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 □是 □否
8.2 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是 □否
第3篇:餐具集中消毒整改意见书(KID)
禅城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通用要求2010
1、你单位必须合理安排餐饮具集中消毒操作流程。你单位具体可参考下图,按照污染区(包括餐具回收、清点区,除渣分类区,餐余垃圾垃圾暂存区)、半污染区(餐具及筷子的浸泡、初洗区)、半洁净区(餐具及筷子的冲洗、消毒、烘干区,盛放器具的清洗、消毒区)、洁净区(餐具包装间、检验室、洁净盛放器具堆放储存区、洁净餐具成品堆放储存区)、辅助性区域(办公室、更衣室、各类原材料仓库)进行划分,流程严格按照从污染区到洁净区单向流动,物流、人流及餐余垃圾通道必须分离,不得交叉及逆向。
2、整体设计及设施的卫生要求:
(1)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2)生产用水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排水沟应用明渠,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有明渠。
(4)天花板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天花板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天花板高度应不低于3米。
(5)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根据功能区要求进行调整。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6)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7)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及有害昆虫等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8)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内设洗手和更衣设施。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包装间附属预进间内等适当的地点,应采用非手动式。
(9)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10)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3、操作区各功能间(区)具体要求如下:
(1)餐具回收、清点区及餐余垃圾垃圾暂存区:分别用于堆放回收的餐具、清点餐具及暂时堆放消毒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餐余垃圾。使用半墙作为间隔,墙壁贴瓷片不低于1.5米。厂区设置餐余垃圾垃圾暂存区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2)除渣分类区:使用半墙作为间隔,墙壁贴瓷片不低于1.5米。使用机械式清渣设备的必须每天对清渣设备进行清洗及维护。清渣分类区产生的餐余垃圾应及时转运到餐余垃圾垃圾暂存区中集中存放,区内所使用的垃圾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的。经分类后,餐饮具、筷子、盛放器具及装运箱必须按照各自的清洗流程独立进行。
(3)餐具及筷子的浸泡、初洗区:使用半墙作为间隔,墙壁贴瓷片不低于1.5米。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池2个,一个水池用于浸泡、软化餐具在初次刮渣过程中由于干结而残留在餐具表面的食物残渣,一个水池用于初次的清洗。餐具及筷子的浸泡、初洗区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操作台及废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4)餐具及筷子的冲洗、消毒、烘干区及盛放器具的清洗、消毒区:使用半墙作为间隔,墙壁贴瓷片不低于1.5米。清洗冲洗、消毒、烘干区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涤池或清洗机,餐饮具、筷子、盛放器具及装运箱必须有专用的洗消区及流程,必须使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消毒。餐饮具冲淋、消毒应采用冲淋与消毒为一体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提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超声波洗碗机、专用的筷子清洗机及装运箱清洗机。
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向生产厂商索取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及批文。
(5)餐具包装间、检验室、洁净盛放器具堆放储存区、洁净餐具成品堆放储存区:上述区域必须安装天花,并不得设置明渠。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使用完全墙体进行区间间断,墙壁贴瓷片至天花底缘。
餐具包装间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包装间入口处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餐饮具包装车间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车间空气宜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消毒时要求每m3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灯管距离地面小于2.5m。工作台表面消毒时,灯管距离工作台表面为1.2m~1.5m,应使照射表面受到直接照射,且应达到足够的照射剂量。盛放已包装和待包装的消毒食(饮)具包装箱,不得直接着地堆放,必须设立专用的存放架隔墙离地10cm以上暂时存放。
洁净盛放器具堆放仓储区及洁净餐具成品堆放储存区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放虫等设施,并有堆放垫板、货物架等。消毒后的待检验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该单位必须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具备对各类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自检的能力,检验室内必须配套恒温箱、试纸、培养基平板、蒸馏水制造设备等能完成能对消毒后成品进行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硬件设备及经培训后上岗的检验人员。消毒单位每个批次抽检样品不得少于6-10件,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中规定进行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检验及格后出具该批次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方能出厂,并做好相关检验记录,保存2年。
(6)更衣室及厕所: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内设洗手和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式水洗手、手消毒设施。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消毒后包装封装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密封包装,在包装物上应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保质日期、该批次自检合格证编号等。
5、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生产。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方可上岗。进车间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不允许佩戴饰物,进入车间。包装车间宜带口罩、手套。
6、消毒药物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若使用药物消毒,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剂使用情况登记簿。
第4篇: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规章制度_餐具包装操作规程
餐具包装操作规程
1、充分保持包装车间密封、干燥与卫生。
2、所有进入包装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两次更衣,并严格消毒。
3、包装车间全体人员必须持有疾控部门签发的健康证。
4、在满足“着装要求”及“请您做到”规定前提下,方可进入包装车间。
5、所有餐具经消毒,必须完成干燥方可上台包装。
6、在装袋时,工作人员要求检查餐具质量,内容包括餐具本身质量与消毒质量,如质量不合格,严禁装袋。
7、餐具在装袋时,温度不得高于50度。
8、装袋顺序:碟-碗-茶杯-酒杯-勺子。
9、过封口机时要求对装袋质量及餐具配置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或配置错误应及时打回。
10、封口温度。
11、过收缩时对于参数设置如下:温度:100-130℃ 速度:4.2米/分钟
12、经收缩后的成品,要求经检验员严格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餐具配置:一般按五件套,如非常规包装,在生产以前由车间主任向包装车间下生产计划。装袋质量,包括外形是否美观,包装膜是否密封,是否有破损。清洗消毒质量,包装中是否有杂物或油污,餐具是否光洁完好等。
13、验收合格,贴检验合格标示,然后装箱。
14、装箱以一件12套为准,加上筷子,最后盖上箱盖,密封后以五箱为单位放在待入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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