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学校开展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促进大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创新意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典型、模范,推动良好学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尊重他人,乐于帮助他人,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具有奉献精神;
(四)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五)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第三条 三好学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钻研,成绩优秀,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或在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四)无处分记录,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二分之一;
(四)善于做好同学的思想工作,积极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当年无处分记录,当年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能力、全面发展等方面表现优异,取得一定成绩,在同学中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的;
(二)能带动其他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毕业生,在创新创业方面有一定成绩,能起到榜样作用的;
(三)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获得奖励,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
(四)当年无处分记录,当年无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第六条 评选名额分配: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为学院、学校、自治区三个等级。
(二)学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本学院参评人数的10%,校级三好学生为学院级三好学生人数的50%。
(三)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学院参评人数的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为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的50%。
(四)学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学院毕业生人数的15%,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学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的50%。
第七条 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进行审查,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二级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小组领导学院评选推荐工作,评选结果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二)二级学院、各个班级在教师、学生中充分酝酿,民主推荐,认真评选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公示,严禁弄虚作假。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拟定人选材料,报学校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要详实,平时表现有相关佐证材料(原始记录、记载或证明材料),作为评选和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及用人单位择优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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