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先进事迹
第1篇:反洗钱
-----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村镇银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和上级行工作安排,我行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本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行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风险部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由于人员紧张,配备了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信息的采集和报告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召开了全行人员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使大家都能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我行 “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加强对开户企业财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积极配合我们开展反洗钱工作。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反洗钱信息采集岗由业务骨干兼任,反洗钱事务审核报告岗由营业部主管兼任,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了基础。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五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地)税税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开立个人代码信息,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业务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2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单笔5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换人复核支付手续的完备性;所有资金支付均由客户经理审核资金支付项目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行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使用,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事件发生。对于反洗钱信息系统提示的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经核实均为企业正常业务范围;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我行是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重要防线。为此,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学习掌握反洗钱技巧,妥善处理业务拓展与反洗钱工作关系,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一是要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或充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层层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分工职责,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二是要将反洗钱工作当作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经营同研究、同分晰、同部署,切实行成全行上下一盘棋的管理格局。
(二)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各级行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落实关于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规定。二是进一步落实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业务的各项规定要求。三是履行本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四是制定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
(三)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我行将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媒体、柜台等多种形式,对员工及客户进行广范宣传动员,使各级行充分认识反洗钱的社会意义,提高公众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各支行大型宣传活动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特别是要利用柜台窗口坚持经常性的宣传。
(四)积极组织所辖机构员工的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行反洗钱工作,切实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使员工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掌握有关反洗钱技能,熟悉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了解反洗钱义务的法律责任,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反洗钱工作培训。
第2篇:反洗钱
1.“洗钱” (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3.4.6.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8.“了解你的客户”(也称“尽职调查”、“合理审慎”)。要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识别特定资金与其真正所有人、受益人的关系,以便当局监测和控制洗钱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政治公众人物及其关系密切者所开立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要求对跨境代理银行业务及类似业务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查。“了解你的客户”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1988年)中提出,现已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3篇:反洗钱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解读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当今的洗钱犯罪行为正逐渐呈现出分散化、广泛化的趋势,即:反洗钱工作已不再只局限于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广大内陆中小城市的基层银行即将面临严峻的反洗钱形势。本文将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难点;意见和建议
一、什么是洗钱犯罪
1、洗钱的概论和提出背景
所谓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2、洗钱犯罪的特征
① 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②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③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通过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1、群众反洗钱意识浅薄。基层社会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对洗黑钱仍很陌生,一些行政机关、甚至执法人员对洗黑钱只停留在知道的层面上,有的基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只是一知半解。
2、地方政府及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他们认为洗钱只会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发生,在基层无关紧要。二是地方政府及部门认识容易产生误解。由于洗黑钱者往往总是打着“投资”的幌子,而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一些地方官员认为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为不利于当地招商引资,不利于外资的流入。
3、反洗钱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但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家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目前,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在反洗钱方面沟通、协调、配合的合作联系机制尚未形成。
4、会计核算体系和模式的变革给基层反洗钱增加了难度。目前,金融业通过网络通信和计算机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数据集中、账户集中和事后监督集中已经成为现实,银行一线人员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对每笔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很容易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基层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可疑支付交易难以确定。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洗黑钱的犯罪案件接触甚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如若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难以界定,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另外在金融机构之间,同一金融机构系统内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测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柜台操作人员难以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对每笔支付业务,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辅以经验判断,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难以有效开展防范反洗钱工作。
6、基层央行内部反洗钱职责不清。有的人认为是保卫部门的职责,有的人认为是会计或货币发行部门的职责,使得目前基层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空有其架,实际运作仅限于会计部门对可疑支付交易形式的上报,缺乏对信息分析、甄别和调查。
7、技术手段落后。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8、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以《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产申报、银行账户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基层银行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业务办理,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约束。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在基层央行内部设立反洗钱职能部门,并明确其职责是在辖区内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辖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分析和调查。
3、加强反洗钱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反洗钱知识和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洗钱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和金融业的危害性,区别认识引资与反洗钱的关系,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洗钱犯罪意识。让基层社会各界排除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树立大局观念,不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积极主动作好和配合好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应该战斗在反洗钱知识宣传工作阵地的第一线。
4、建立反洗钱的联络机制。一是尽快建立起反洗钱工作联络机制,由地方政府带头,包括金融、工商、税务、司法、海关、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共同商讨对付犯罪分子洗钱策略。二是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先要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交易的监测系统,然后在社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联网工程,对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标识代码、注册资本、开户资料及个人身份证件等进行监测核对,以达到反映灵敏、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的目的,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5、注重反洗钱的人才培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具有一定的金融、会计、外汇、英语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基层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同时在金融系统外部,社会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反洗钱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和水平。另外,反洗钱人员还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做到既防范洗钱又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内紧外松,互不影响。
6、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首先,银行结算账户是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最基本的要素,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是做好反洗钱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各金融机构一是务必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其经营规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其次要加强现金管理,推广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洗钱犯罪中最初始的形式是现金,因此加强现金的管理是防范“洗黑钱”的重要手段。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客户现金流量、流向的监测,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按现金管理办法从严审查;二是做好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宣传,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使各种结算工具方便、快捷、实用,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有效防范洗黑钱行为。
7、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四、基层机构机构员工的反洗钱职责
1、提高责任心。作为基层机构机构的员工,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和反洗钱工作意识,要清楚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我们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不断在工作中予以实践,提高自己的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和经验,3、义务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我们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客户和群众的宣传工作。
4、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我们应当牢记自己的职业性质,牢固树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决不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洗钱犯罪的帮凶,严以律己,努力工作,为保障我们健康的金融环境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邮政储蓄银行江油支行 张洁 2012年7月8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六章.[2] 孙玉刚.论新形势下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J].武汉金融,2007,(3).[3] 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4] 王洪斌.关于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