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共5篇)
第1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20年4月19日
浙江省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 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 〕142 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11 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 ]15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 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
年药品 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 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
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 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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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 生室)、经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 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统一平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 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 三、采购范围和方式(一)采购范围
1.当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 括药械
采《浙江省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 同通用名药购平台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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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备案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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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范围内原为我省廉价药系统的在线交易产品,暂 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纳入 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使 用。
(二)采购方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采取交
易价格确认的方式,公开招标。
(三)其它
1.采购周期:暂定 1 年,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延期。本次中标结果执行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废止。
2.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 量供应。
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为采购平台上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配送记录的产品(含低价药品),不 包括第一批集中采购中相同通用名的产品。具体采购目录详 见采购公告。上述期间无配送记录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五、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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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二)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 原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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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
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代理商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 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企业的,还需出具生产企业 的授权代理协议。
(三)在线交易产品视同为经过资质审查,中标后将结 合我省药品基础库信息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不符合要 求的将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七、产品价格确认
本次集中采购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产品确认价格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 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 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确认工作,不同意按参考价供货的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视情排查梳理。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按 参考价供货。同意以参考价供货企业的产品列入拟中标范围, 不同意的产品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八、参考价的计算 以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价格下降 10%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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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的,在参考价Ⅰ2020年4月19日
7 参考价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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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降 5%为参考价;属于我省公布的年配送金额前 200
位的品种,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前 50 位的降 5%,51-100 位的降 4%,101-150 位的降 3%,151-200 位的降 2%。同时符 合上述 2 种情形的降幅累加计算。
中药注射剂: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 的产品,同通用 名同剂型批准文号既有国药准字 Z 又有其它分类的,参照医 保目录分类认定。
九、中标结果的公布
(一)拟中标目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在省 卫生计生委网站、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中标目录即为中标目录。
(三)由省人社厅等经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浙江省大病 医保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资质要求的视同为本次药品集 中采购中标结果,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 评估,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十、配送的管理
中标药品暂以原配送关系在线交易,设两个月的过渡 期。过渡期结束后,需经过采购平台重新确立配送关系。
(一)配送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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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资质审查合格的,经公示确认后公布。鼓励生产企业 自行配送。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已报名企业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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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以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中标产品,不设 定配送企业数量。配送企业报名时需申报本企业的配送区 域。
(三)中标企业要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中标 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 过采购平台确定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购 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急救 药品配送不超过 4 小时,一般药品 24 小时内送到(特殊情 况时不超过 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 效期应在 6 个月以上。
(五)药品配送费用由中标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自 行协商、结算。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山区、海岛的药品 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 2%—3%。
十一、签订购销合同
(一)采购中心代表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 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的中标 药品购销合同,视为总合同。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分批交 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视为分合同。
(二)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 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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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
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医药生产经营企 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 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中标药品的采购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供全省县及县以上 医疗机构使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 据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采购平台采购中标产品。
(三)自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各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十三、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要求,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进行到货验收确 认,出具签收单。从到货确认签收之日起,在 60 天之内按 合同的规定支付药品款。
十四、其它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外省市(广东、福建和 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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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对我省中标产品的交 易价格每半年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具体价格梳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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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在采购平台交易的产品,当外省(市、区)有更低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公布时,生产企业应主动向 采购中心申报,以新的中标价格作为实际交易价格,及时足 量供应我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生产企业未主动申报,而被其它企业举报或被采购中心梳理查实的,取消该产品交 易资格。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非 基本药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或以低于药品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假劣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 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 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 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中标产品合同履行、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和药品 集中采购有关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采购中心负责 具体实施。
2020年4月19日
第2篇:福建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的采购工作,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疫苗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按省级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第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带量采购的模式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三、实施内容
(一)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采购经费由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支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1—1.采购预算和计划。省疾控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各地上报的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预算以及品种、规格、数量等采购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在第一类疫苗未被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后,按采购目录要求委托实施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报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2)采购计划完成系统审核后,省疾控中心将材料递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场内交易。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由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不少于20天。同时将招标文件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3)参与投标企业数不足3家的按废(流)标处理,经省—2—财政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后,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操作,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重新公告7天。
(4)开标(谈判、协商)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协商小组),负责评标和谈判。
(5)评标和谈判结束,中标(成交)品名、数量、金额和中标企业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同时,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成交)或中选的企业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4.疫苗购买。省疾控中心每2个月通过书面订货单方式,向中标或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生产企业根据需要,调整发货时间。省疾控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一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疫苗配送。第一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通过疾控机构的冷链系统逐级配送至接种单位。
—3—6.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次数。
(二)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付费,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
1.采购目录。省疾控中心依据省内接种单位提出的第二类疫苗需求,结合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集中挂网方式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采购申请材料。
(2)由社会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不少于20天。
(3)报价截止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4—审委员会,负责对疫苗生产企业和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对疫苗价格和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进行谈判,确定品种及价格(此价格为疫苗采购单位的采购价)。中选的疫苗价格不得高于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等5省及广东省销售价格。
(4)中选产品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信息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
4.公布中选品种及价格。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由省疾控中心根据中选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内容,编制《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布,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5.疫苗购买。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预防接种单位根据《目录》遴选采购品种,每月下旬向所属县级疾控机构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县级疾控机构每月1-5日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与《目录》内企业签定电子采购合同,向入围企业发起订单采购。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升级完成前,由县级疾控机构通过书面合同、定货单方式,向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交易成功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上传省公
—5—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疫苗生产企业收到县级疾控机构订单后,需在2周内将疫苗送达县级疾控机构。
6.货款结算。县级疾控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二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7.疫苗配送。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给县级疾控机构,接受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县级疾控机构组织配送至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县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8.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采购次数。
四、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疫苗采购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委疾控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疫苗采购的监督管理,对第一类疫苗采购预算、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进行审核,对采购疫苗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疾控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6—省疾控中心负责对疫苗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整理归类,制定疫苗采购计划;建立完善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预防腐败事件发生。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负责指导疫苗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工作。
(三)疫苗生产企业要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在采购周期内,一旦发现挂网价格高于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省销售价格;或收到超过最小配送疫苗数量的订单后,未能在2周内将疫苗送达县级疾控机构,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该产品本采购周期内挂网资格,且下一个采购周期该产品不得再申报。
—7—
第3篇:集中采购方案
集中采购方案 1.行业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全面实施,给电力企业带来新的严峻考验。伴随电力企业集团物资管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各集团搭建自主电子商务平台对下属电力企业物资采购进行统一管控,已成为各集团物资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电力集团下属单位众多,且区域分散,日常物资采购通过传统的物资采购模式难以实现集团的统一管控。为了进一步发挥集团集中采购的有效作用,将各下属单位在物资采购中数量多、品种杂、跨度大的物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由下属单位统一报送集团进行集中采购。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制定集团采购计划,实现按需采购。同时方便集团进行物资采购价格的有效分析,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物资的谈判定价工作;同时能够有效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进行科学、及时、准备的评估,最终从而使集团集中采购的优势有效发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整体效率的作用。并实现集团对下属单位物资采购的有效跟踪,建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为集团领导者进行采购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电力企业的这种集中采购模式逐渐被各电力集团所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2.方案概述
晨砻集团级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从帮助电力企业集团优化物资采购流程出发,将集团物资采购中数量多、品种杂、跨度大的物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下属单位统一报送集团进行集中采购。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制定集团采购计划,实现按需采购。同时方便集团进行物资采购价格的有效分析,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物资的谈判定价工作;同时能够有效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进行科学、及时、准备的评估,最终从而使集团集中采购的优势有效发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整体效率的作用。并实现集团对下属单位物资采购的有效跟踪,建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为集团领导者进行采购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2.1.方案适用范围: 大中型电力企业(集团)2.2.方案需求对象:
晨砻集团级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需求对象主要针对向上游拓展的各类物资制造商,向下游拓展的各类大小发电厂和衔接上下游产业链的物流服务提供商。
3.方案特点
3.1.高附加值的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咨询服务: 在电力行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领域,晨砻信息是全国最佳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晨砻信息在20XX年便开始帮助电力企业实现物资采购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得到了广大电力企业用户的一致认可及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尤其值得重点提出的是晨砻信息多年来为众多电力企业用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一套电子采购系统,更是一套具有高附加值的电子采购咨询服务。晨砻公司多年一直坚持以满足客户精细化管理需求为己任,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标准化实施服务。
3.2.集团级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经营丰富,自主研发能力强:
晨砻科技依托强大的技术及电子商务服务团队,已经成功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协鑫(控股)集团、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定制化开发了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从技术实力、实施经验等各方面均领先于竞争对手。
晨砻公司依靠多年来从事电力行业的背景、先进的技术能力、优质的服务以及专业化的实施经验,有绝对的实力出色的完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电子采购平台项目。
3.3.成功客户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第一位:
晨砻科技运营的晨砻采购网以专业的采购理念吸引了大量的会员,截止到目前,晨砻科技先后为全国80余家电力企业(集团)提供了电子采购解决方案,同时依托电力企业的成熟运营经验,为汽车、化工、船泊制造、医药、机械制造等多个领域提供了电子采购平台搭建及租用服务,平台累计交易额已突破88.7亿元人民币,平台拥有行业优质供应商7000余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为传统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机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只有不断的推进管理创新,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在发展中求得生存。晨砻科技以满足企业用户精细化采购管理需求为目标,帮助客户实现一站式采购,成为采购管理领域的领跑者。
4.核心应用
4.1.帮助集团化企业构建适用的集中采购模式
晨砻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架构灵活、面向集中采购的多种典型管控模式均能提供对应的流程和策略支撑。
4.2.促进企业采购物资的标准化工作 在集团范围内建立集中采购物资的标准目录。针对集团企业存在多ERP、多编码体系的问题,可提供行之有效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4.3.建立高效的采购需求管理流程
针对生产采购和非生产采购各自的特点,可提供自动化或人工辅助的采购需求汇总机制,发挥采购的规模效应/杠杆作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处理效率。
4.4.强化物资采购的集中管理控制
支持企业定价权、采购权做必要的分离以及设专门部门负责采购合同授权管理、供应商选择、价格确定等。
4.5.建立集团集中的采购谈判决策过程
除集中招标外,还提供多种竞争性谈判流程,并且能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配置适于企业的各种不同业务类型的采购业务流程和审批工作流,支持企业采购业务流程的变化。
4.6.建立全集团的价格监控体系
对价格的变动采取事前审批、事后监管的方法,建立实时、动态地监管采购价格执行情况,帮您有效地控制集中采购。
4.7.采购执行跟踪及监控
面对集团下属的众多成员单位,建立执行跟踪方法,监控分子单位采购执行的实际数据,确保集团采购结果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8.加强供应商管理
可以针对全集团供应商采集历史交易记录,建立实用、先进的模型,对供应商从质量、价格、交期、服务、可持续的改进等多个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轻松、科学、实时、准确地进行供应商评估,为您选择更好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提供可信的决策信息。
4.9.优化业务流程
规范、协同、优化企业集中采购业务处理流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5.典型客户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案例介绍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作为大型的发电集团的华能,包括数十家电厂,每年的物资采购规模巨大,但是,作为集团企业却很难将整个集团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集团内各电厂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物资调剂和协同储备。华能通过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方面,各电厂利用平台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电子招标、电子询价)以更开放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厂间的有关库存积压、备件储备等信息的协作;而集团总部,作为平台的最高管理者,则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整个集团的采购资源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晨砻科技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搭建居于国际一流技术的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在华能国际企业文化的统领下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晨砻科技采取被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成功应用的先进技术,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该系统基于Oracle-Exchange系统进行建设,在实施中结合华能国际商务采购特点进行全面客户化,融入大量创新因素。平台建设具有全面商务管理功能的公司级动态信息交互平台,实现招评标、各类采购、物资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多项功能,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打造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华能商务工作统一对外的专业电子门户。
针对华能国际物资管理的总体规划,从集团管理层面看,平台建设分两个平台,内部的集中管控型平台和外部的分散监控型平台,同时两个平台完全集成、业务互动:
1、内部的集中管控型平台(核心采购系统):
针对与集团日常管理关系紧密的电厂,集中部署物资管理系统,进而实现集团内物资的物流(库存、仓库出入库)、信息流(合同、计划和单据)和资金流(付款)的分层次的集中管理、分散执行的模式,提高整个集团物流资源的有效管理。
2、外部的分散监控型平台(电子商务平台):
针对与集团管理关系松散的电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构建集团统一面对供应商的门户,整合集团招投标采购业务,提高集团整体采购议价能力,降低集团整体采购成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团可以监控各个电厂的招投标业务,实现招投标业务透明化,规范采购业务流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在集团内实现设备类、备品备件类物资的库存共享,进而在集团内实施电厂间物资调拨和利库管理,从而有效降低集团的库存储备和资金占用。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效果
1、获科技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于20XX年通过正式验收;20XX年3月顺利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所组织的安全测评,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20XX年7月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中获得一等奖。
2、集团应用效果
截止到20XX年12月,华能国际下属44家电厂以及8家分公司依托该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集团20XX年全年共实现网上招投标169笔,其中基建类101个,生产类68个。招标金额达1.67亿元(理论上平台采购物资实际决标值比选择最高价中标,可节约成本58%以上)平台已完成注册供应商5000余家,系统2009年度登陆总量突破30万人次,日访问量近800用户。
3、下属电厂应用效果
截止到20XX年12月,华能国际下属44家电厂以及8家分公司依托该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仅20XX年一年,下属各电厂通过平台完成采购总额达8.8亿元,平台共采购物资9803项,采购金额普遍低于概预算或计划估价。
4、供应商资源通过平台得到有效整合:
一方面在平台科学管理下,供应商动态维护注册信息,积极参加平台业务;另一方面采购方通过平台可随时了解到公司范围内的供应商资源,查询该供应商所有业务和评价情况,根据需要择优选择供应商开展业务。借助平台强大的供应商服务功能,实现资源优化整合。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化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实施供应链管理,有效推动合作企业间业务流程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双方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最终打造一条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体系最终实现与合作供应商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5.1.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例介绍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互联网与公司物资管控平台进行数据同步,实现整个供应链中的采购交易的信息化、规范化,公司及下属电厂所有采购交易订单通过统一电子商务平台和供应商进行交易互动,实现国网能源采购交易业务流程集中管控。
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按照国网能源公司统一部署,优化电厂组织体系和机构,推行物资统一管理;加强物资管理基础建设,推进物资标准化工作,深化招标采购管理,强化物资应急体系建设。
(一)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构建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电厂的物资、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立电厂评标专家库及供应商信息库。实施大物资战略,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建立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和监督的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力物资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物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大宗电力物资的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结算,逐步实现资金结算的电子商务化,建成物资采购的动态管理与监测分析系统,以便有效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篇2:集中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办法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
(五)负责重大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对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设立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技术专家库,由校内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项目的论证,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和表决。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会同财务、科技、教务等部门制订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
(四)负责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六)负责进口物资设备的机电、免税等相关文件的报批,负责进口物资设备的检验检疫、索赔等项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八)完成学校及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学校组成7-9人的临时采购工作组,人员由用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及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
(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调查;
(三)审定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项目的中标单位或个人,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 凡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或一次批量购买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取集中采购形式。对于国家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及程序执行。
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20万元(或批量10万元--20万元)的物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策划书--策划方案】集中采购策划书--策划方案。采购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单价在20--40万元(含批量20万元--40万元)的物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单价在40万元(含批量4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资设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配套项目或设备的。
第十一条 已经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个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物资设备采购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以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未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中采购合同中擅自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五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清单的填报;2.招标工作的准备;3.招标文件的起草;4.市场调研和标底的确定。
(二)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
1、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范、服务条款等;
2、招标邀请,既向能够提供招标产品的生产或经销单位(下称投标人)发出邀请;
3、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人资质说明及相关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投标期限,开标时间、地点;
4、投标书的书写规范,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价格、降价声明、价格折扣等;
5、违约处罚条款。
(三)发标
标书制作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邀请投标人寄发。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将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四)开标
开标时,应召集采购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及投标人代表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场开标,公开唱标,并作好记录。
(五)评标
采购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分商务(投标人资质、信誉、服务条款)、技术、价格等三大部分;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如投标人较多,可采取先初评,确定3个投标人,再进行复评的方式,依据价格、品牌、服务等因素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书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条款的为废标。
评标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应作好记录,形成纪要,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向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等有关单位送交纪要复印件。
(六)签订中标及采购合同: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小组针对拟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二)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采购工作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采购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针对拟实行询价的采购项目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报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二)要求供应商提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据此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订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事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承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招标工作全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招标的法规及学校招标规定执行的情况;招标方式、标准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招标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
计划外的采购事项或采购计划的调整,须及时报本级管委会审批。第三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采购项目立项。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应履行采购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包括项目背景、采购对象、资金预算等内容。
需求部门是指有集中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内部职能部门。
(二)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意见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以及商务需求等。
(三)实施采购。
采购需求经采购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专人所在的部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四)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五)采购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合格与否达成一致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结算。
财务部门支付采购资金时,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XX]296号文印发)规定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并经整理、归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三十四条 信息统计。会计财务部门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的记录和整理工作,编制年度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第六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集中采购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建立申请立项、审批、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组织采购的部门或个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方式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开张贴等方式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会计财务部门对集中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过程、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提请管委会责令停止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单位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
(三)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4篇:市直部门系统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附件1:
2006年市直部门系统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重要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并且便于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采购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不高,采购计划申报呈现“前松后紧”的现象,一些基层预算单位的计划申报工作零星、分散,造成采购成本增加,没有发挥出集中采购的优越性,也使采购效率大打折扣。为此,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选取五个部门开展系统集中采购工作试点,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加强采购执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提高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
一、试点部门的确定
根据近年来的集中采购规模大小、同类项目的采购频次、2006年集中采购预算等,选择市公安局、人事局、合肥学院、卫生局、房产局等五个部门试点进行系统集中采购,由试点部门定期编制本系统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中心组织规模采购。
二、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按季编制原则。集中采购计划一般按季度编制,须跨季的,一个计划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凡列入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当年采购预算进行管理。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将分散在基层单位的同类零星项目,通过计划形式集中起来,提高单位采购的规模和效益。
(四)非歧视性原则。系统集中采购计划中除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指定品牌。
三、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编制范围及构成(一)项目范围:纳入合肥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重点是本部门、系统内须经常采购的通用和专用的项目。
(二)资金范围: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内外贷款等。
(三)构成: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由所属单位(基层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计划、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系统集中采购计划、采购详细需求清单三部分构成。
四、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程序和办法
(一)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系统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列出本系统的重点实施项目,确定实施时间,提出实施的计划并予以布臵,同时将实施方案抄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和政府采购中心。
(二)基层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单位参加系统集中采购的计划。
1、确定本单位参加系统集中采购的具体项目,提出项目规格、型号、参数等技术要求以及需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2、列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采购预算。其中,使用非财力资金进行采购的须由单位和部门落实资金来源。
3、编制本单位集中采购计划,填写《基层预算单位集中采购计划表》,附详细需求并将自筹的各类资金转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户名: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账号:***7),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
(三)试点部门的计划财务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基层预算单位集中采购计划表》和详细需求进行审核,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汇编,形成系统集中采购计划。
1、试点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集中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编制范围、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及排列顺序是否有序、采购资金是否落实等。对于非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要求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采购项目内容、项目需求及需求时间等进行整合,使同类项目的配臵尽量协调、标准尽量一致、需求时间尽量统一,并制定采购需求清单。
3、将同类的采购项目进行归并、汇总,编制《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建议采购方式等。同类项目的金额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报送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品目的采购,除特殊情况(如追加预算、突发事件、上级紧急任务等)外,不得超过两次。
5、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计划中按品目进行汇总单列,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仍按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中超过20万元的同类协议供货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6、原则上三个月为一个采购期,主管部门按采购期编制采购计划。审定的《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和采购清单于每一采购期初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与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填报《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
(四)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负责对采购预算、采购资金是否落实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对《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批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1、对于非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应督促部门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系统集中采购计划一经批转采购,原则上不作调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减少或调整计划的,必须按原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3、实行系统集中采购后,对已列入系统集中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受理基层单位的零星申报。但单位采购同类项目金额在前次合同的十分之一以内,如市场行情没有明显变化,可以在不改变原合同实质条款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准,与前次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中心进行签证。
五、系统集中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一)试点部门与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应按要求统一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中心对部门报送的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要及时进行调研,并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具体实施事宜。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财政局批复的《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和相关资料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05]71号)文件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1、订立部门系统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并据此开展采购活动,对性质复杂或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方案,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领导小组及成员(适用重大项目)、项目内容与标段划分、采购方式调整意见、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定标的标准与依据、合同签订的形式(如协议、定点)等。
3、招标评标工作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并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参加现场监督。
(三)合同的签订与验收。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主管部门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但应分各基层单位列出详细内容。合同应明确中标企业对各基层单位的服务保障、售后承诺等。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单位实施,政府采购中心予以配合。
(四)采购资金支付。所有的预算内资金以及已归集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验收结论等资料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处审核后予以支付;
对于采购计划申报时未归集进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由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有关资料后各单位自行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中标企业应向部门或基层预算单位出具发票,政府采购中心相应出具《政府采购货物移交单》,部门或单位财务据以记账,作为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5篇: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支出,降低我行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分行本部、支行、直属分理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我行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为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商品的范围是:除总行、省行集中采购或由总行、省行集中选型后授权我行集中采购的设备,原则上应包含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以及物业管理费、房租费、安全保卫费、网络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印刷费、广告费、宣传用品费、网点装修费、车辆租赁费、修理费、大项低值易耗品支出、研究开发费、公务住宿、咨询费、保险费、电话费等费用类支出项目。
(一)按项目类别划分
1.建设、装修项目:包括装修材料、建设施工队伍等; 2.计算机设备耗材; 3.安防设施及耗材; 4.办公设备及用品; 5.宣传及用品; 6.印刷品; 7.车辆用品及加油; 8.招待服务; 9.出纳机(器)具;
10.其他需要集中采购的事项。
(二)按项目金额划分
市行本部单笔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采购事项,支行单笔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采购事项。对于常年有需求的项目,如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具等大宗低耗品及招待服务等项目,可采取集中招标、授信采购的方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确保采购商品的最佳性能价格比,维护建设银行的利益。
第六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七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为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由分管计财的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由行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工会、风险管理部、造价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集中采购商品目录、确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第九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与计划财务部合署办公,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平衡年度采购计划、落实资金和相关指标;
(二)编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核集中采购的可行性报告;
(四)负责超省行授权额度的采购上报事宜;
(五)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按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同级监察、法律部门承担集中采购的监督职能,以列席集中采购的各种会议和查阅采购计划、合同文件等方式对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集中采购结果签字确认。我行的集中采购行为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汇总和审核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的需求和计划并加以调整平衡;
(二)编制《集中采购申报书》和可行研究报告,重点对采购数量、方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兼容性以及该项采购行为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
(三)参与评标或商务谈判;
(四)负责对采购商品合同(协议)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合同(协议),并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对采购商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索取购货发票,按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分行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牵头组织合同履行及采购后续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负责招标购买过程中的评标活动。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小组成员由集中采购办公室提名,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评标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集中采购办公室、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前一周成立,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企业(个人)接触,而且与投标企业(个人)有利益关联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由评标小组决定其回避。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采购过程中的谈判活动,其组织原则、成员结构和回避制度原则上与评标小组相同。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授权,对于临时发生的、对业务发展或日常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急需采购且金额小、数量少、时间要求紧的零星商品,根据经济以及可控性和特事特办原则,集中采购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委托业务管理部门或授权使用单位在预算和近期集中采购价格之内采取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完成采购后10内将采购情况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事项进入采购程序前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采购项目得到有权部门及行领导(行长办公会议)签批的审批单或上级行批复文件;
(二)计财部门认可的财务计划批复通知书;
(三)集中采购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份各单位(部门)分类汇总本单位(部门)下年度的采购需求和计划,按业务类别报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采购支出预算超出各单位(部门)本级财务授权的,同时按照建设银行财务授权管理规定程序报批。业务管理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对使用部门采购需求和计划加以调整平衡,提出《集中采购申报书》,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采购数量、采购方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兼容性以及该项采购行为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统一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平衡。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对《集中采购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平衡调整后形成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由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集中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目录,并提出组织实施计划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业务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项目不可行或财务不能承受等原因而不能纳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商品,应当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单批(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直接组织招标,由集中采购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批(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市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分行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落实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由集中采购办公室落实采购事宜。
第二十条 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集中采购的,由业务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提供不少于五个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由评标小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我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评标结果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供应商的名称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谈判结果和选定的供应商书面上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招标小组或谈判小组的书面报告及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审议,确定采购商品的供应商及品牌、采购数量、价格和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确定供应商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须经本行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给予的各类销售折扣、优惠一律在应付款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交货后,使用部门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提交集中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条款的,通知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15日(于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对本次集中采购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违约或纠纷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文件、影像、图纸、评标报告、谈判记录、会议记录、合同或协议、总结等资料应分类建档作为重要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每次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登记《**银行分行集中采购商品台帐》。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建设银行分行(以下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五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投标时有效投标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a)合格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足五家;
b)采购金额不大,产品或服务价格透明,波动幅度不大; c)个别采购需求特殊或技术复杂的情况。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方对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遇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a)采购金额较小; b)规格标准统一; c)商品供应渠道丰富; d)价格透明度高且变化幅度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向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方式。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a)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
b)原集中采购事项的后续维修、扩充、零配件供应,在技术上不具有同业竞争者; c)集中采购事项合同期内的后续追加采购,追加金额较小、市场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相比变化小、有必要继续从同一供应商购买统一商品或服务; d)保持与已采购事项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从原供应商采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 f)上级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由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集中采购办公室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资信等情况;
(二)负责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提名,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组织招标会的开标、评标、定标;
(四)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招标标底(若设)备案;
(六)把评标情况、定标结果书面报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
(七)把招标会资料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有关的《会议纪要》整理归档;
(八)完成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名称 2、采购内容简介; 3、开标时间和地点;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5、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
7、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8、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和支付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内容的有关规定制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有关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非超授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网点装修改造设计方案符合《**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点装修标准》;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室(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制定评标细则,编制标底(若设),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相关业务部室编制的招标方案、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拟投标单位资格,向合格单位发出投标通知,发(售)招标文件,举行标前(答疑)会,提名开标会评委名单并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与有关部门一起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商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若是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目录;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商品采购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参考市场价格,商定标底(若设);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造价咨询中心进行编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记录,资金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取费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主要业绩等;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并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建设项目要有预算价格);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间内容相似或相近;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损害建设银行利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六)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管理人员参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二)投标的标价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外的;
(三)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有效身份证件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五)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法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印章(不记名的除外)的;
(六)逾期送达的;
(七)标函未加密封、未按规定格式或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是不一致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一次采购招标中必须有不少于三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方为有效招标;对少于三家的有效标的采购招标,应终止本次招标,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采购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人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9人以上单数。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五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泄露评标会议内容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一)价格评标法。在有效标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加权评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性能、服务等指标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其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 定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或现场以口头方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或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并取消其一年内参与我行招标项目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招标按照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授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了提高商品采购效率,满足年内临时性采购的需要,保证采购质量,得到持续优质服务,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对供应商的采购授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获得商品采购授信的供应商,在授信期内称为授信供应商。非授信供应商即为一般供应商(简称供应商)。一般供应商要获得我行授信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行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合作时间,且无违约情况发生;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商品(包括售后服务)价格具有竞争力;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六十五条 对本行大量、持续需要,且不易或不便多储备的同质商品;具有竞争性市场,价格稳定的商品,且是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方可进行授信采购。第六十六条 我行根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信誉状况、及所采购商品的特点,确定授信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本年度集中采购的中标者和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调查研究,筛选符合条件的拟授信供应商。并把拟授信供应商名单、商品名称及其详细的研究报告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和商品,由集中采购办公室联合相关业务部门、法规部门等组成谈判小组就授信一事与该供应商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年;
(三)一年期限期满,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对上一年的合作情况分别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该授信供应商近一年的发展变化调查情况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评议;
(四)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评议合格的供应商,授信合作期限延长一年。每次授信只能延长一次,即一次授信最长期限为二年,但同一供应商可以连续多次获得授信资格。
第六十七条 《合作协议》是明确我行和授信供应商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界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就该授信商品每年度的集中采购和年中临时性采购都优先由该授信供应商提供;对我行临时性需求,授信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满足;授信期内的商品采购价格不能在《合作协议》中直接确定的,以采购业务发生时公开市场上该供应商报价的一定折扣率确定;折扣率参照最近一次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协商认定;对于供应商在授信期间内开发或获得专有权的产品、技术,在同等条条件下我行具有优先购买或使用权。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不按规定价格、超金额采购商品的,责令责任单位退回,违反本细则规定程序和授权进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对违规单位两倍扣罚费用或固定资产构建指标,对有关责任人按《**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采购商品质量低劣或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工作人员,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标书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应有的明显失误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参加我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细则由**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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