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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作者:学碧汶 | 发布时间:2021-02-22 18:48: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紧密围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 号),《AA 省环境保护厅 AA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5〕22 号),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构筑国家环境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机动车维修、医药、水电、通信及其它工业企业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重点行业。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各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涉企业逐一排查。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

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

(二)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四)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参加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决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发现的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6 年 7 月)。

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确定联络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前,分别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

(二)自查阶段(2016 年 8 月)。

各县(区)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填写专项执法检查表,并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分别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

(三)抽查阶段(2016 年 9 月)。

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抽查工作,并根据各县(区)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完成总结报告并于 9 月 10 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和公安厅。

六、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和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应组织环监、土壤(固管)、环评、监测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环监部门牵头

负责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现场询问、勘查、记录、起草检查报告及制定整改方案等事宜;土壤(固管)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等;环评、监测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公安部门应组织治安、环安、网安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治安、环安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网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巡查,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类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立案侦查,并全力配合做好侦查工作。

(二)密切衔接配合。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充分的环保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将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环保部门。进一步发挥环保和公安两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确保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查、快罚、快判,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区域无缝对接。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实际收到数量等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两地环保部门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立即查办。

(四)处罚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五)落实网站责任。公安网安部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对群众举报、监管部门通报的危险废物贩卖信息迅速核查、依法处置。对不落实审查责任、整改要求、屡查屡犯的网站要公开通报,依法查处。

(六)巩固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总结网络监控的经验,建立“治标治本一起抓、网上网下一起查”的办案机制。

七、执法检查要点

(一)产废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 1,汇总表见附 3。

(二)经营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 2。

(三)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检查要点。

涉及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的,环保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移出地环保部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通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反馈危

险废物接受情况,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四)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检查要点。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注:各县(区)请将专项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和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 word电子版和正式件扫描件按照规定日期分别发送至邮箱********@******。

附: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3、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汇总表

附 3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汇总表(年)区域 检查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废物 名称 年产生量(kg/a)本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委托处置情况 贮存总量(kg/a)利用量(kg/a)处置量(kg/a)总量(kg/a)委托总量(kg/a)接受单位名称 危废经营资质证号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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