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第1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
全镇17个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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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一)我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二)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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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清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驻村干部、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理核资小组,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规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理,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本次清产核资结果,应经半数及以上参会人员通过后确认。
4.严格审核。各乡镇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本次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建档建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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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于3月中旬上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将审核汇总的相关清产核资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将部门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各村、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人员,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坚持部门合作,强化密切配合此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相关科室、各村要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对资源性资产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避免重复劳动;;针对推进中产生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避免拖沓延误。
3.加强问题调处,强化工作实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关系;要及时受理农民群众有关诉求,积极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清理整顿存在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权益,确保工作稳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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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x〔x〕11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10号)和《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x〔x〕7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x全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依靠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
(一)对象。镇(开发区)、村(社区)、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它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全区主要涉及8个镇(街、开发区)、55个村(社区)。
(二)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主要内容
(一)清查集体各类资产。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重点对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准确,产权明晰,现状清楚。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估价;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确有需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报镇(街、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晰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所有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属于村(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确权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确权到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镇(街、开发区)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镇(街、开发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
(五)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依托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整理、审核、录入清查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财务会计核算、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网络体系,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四、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9步工作流程进行。
(一)清查。以镇(街、开发区)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镇(街、开发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集体资产全面进行清查;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社区)、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及所属企业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二)登记。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三)核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进行逐项逐笔核实,以登记时点为基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做到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准确无误、归属清晰。
(四)公示。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镇(街、开发区)为民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或村(社区)组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专人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建立台账。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七)审核备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由镇(街、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镇(街、开发区)备案。
(八)汇总上报。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镇(街、开发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镇(街、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村(社区)、组两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社区)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以镇(街、开发区)为单位将本镇(街、开发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上报区农林水务局。区农林水务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开发区)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委。
(九)纳入平台管理。完善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体系,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时间步骤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x年3月开始,x年底基本完成,x年6月底前做好农业部验收准备。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时点为x年12月31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x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成立领导机构,广泛宣传动员,分级开展业务培训,开展摸底调研,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x年12月底前)。该阶段要严格按照9步工作流程,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逐项清理。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台账进行管理,明确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按时做好清产核资统计报表的录入、汇总,及时上报市农委,确保x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规范提升阶段(x年6月底前)。x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回头看”,梳理排查问题,规范数据录入,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通过农业部审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组长,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林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林水务局、区文旅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国土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务局,区农林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指导组,指导各相关镇(街、开发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区农林水务局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保障和做好“三资”平台数据导出、清产核资报表审核以及资产台账建立等工作;区国土分局和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分别提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成果;区教体局、文旅局、卫计局分别负责指导教育体育、文化、卫生领域的清产核资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指导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财务审计。
各相关镇(街、开发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要抽调农经、农办、财政、土地、“三资代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并加强对村(社区)、组的业务指导。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社区)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社区)、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广泛宣传培训。采取政策问答、一封信等方式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民,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按照“县(区)培训到村(社区)”的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业务人员培训,掌握政策规定,熟悉操作程序,明确工作方法,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政策不走样。镇(街、开发区)要召开专题动员培训会,做到任务部署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三)严格政策界限。在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街、开发区)、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界限。要按照《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突出清查重点,做好工作衔接,注重纠偏正向,做到清查盘点“全”、产权界定“准”、存量核定“实”。要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社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发生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由镇(街、开发区)及以上政府财政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额外增加村(社区)级组织负担。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资料印制、政策宣传等。各相关镇(街、开发区)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纳入相关镇(街、开发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定期调度、通报、督查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各单位工作进展和动态情况。将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区直相关人员进行督查,确保按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凡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明显滞后或发现突出问题的,年终考核将予以扣分;凡是被省、市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3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是检验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确保清查全面、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程序、方法和内容,根据中农办、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及市的相关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总体检查验收时间从20XX年5月8日起至7月30日结束,为期近3个月。请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按照时间安排自行组织相关自检自查及检查验收工作。
(一)村级自查。20XX年5月15日-5月20日。
(二)镇级检查。20XX年5月21日-5月27日。
(三)区级核查。20XX年5月28日-6月4日。
(四)市级抽查。20XX年6月5日-6月15日。
(五)自治区级抽查验收。以自治区安排时间为准。
二、检查验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11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XX〕10号);
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XX〕12号);
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农经〔20XX〕87号);
4.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新农经〔20XX〕152号)。
5.克拉玛依市委、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克党发〔20XX〕10号)。
6.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XX〕69号)。
三、检查验收内容
围绕摸清集体家底、理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检查镇级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主要对以下五方面内容进行验收。
(一)清查核实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涉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全部纳入清查对象,包括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将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作为清查对象,要有本辖区清产核资对象汇总清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否全面准确,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是否全面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现金、债权债务以及“访惠聚”工作队投入形成并移交集体所有的资产。查看清产核资明细表和佐证材料。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规定,分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明细报表、资源性资产明细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等28张报表;区农业农村局填报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是否严格按照登记时点20XX年12月31日填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审核严格。查看清产核资明细表、汇总表和佐证材料。
4.账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按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程序核销;是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要附相关佐证材料。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是否准确,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是否与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是否与国土调查等数据相衔接,差异较大的要有合理解释,要核对相关数据并附情况说明。
(二)明确产权归属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将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备案相关佐证材料;
2.是否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访惠聚”工作队投入形成并移交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备案和移交手续或管护清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3.是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要有相关的制度制定情况,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4.是否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要有相关的办法规定,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三)纳入平台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清查数据录入是否及时准确,辖区内所有清查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数据是否于20XX年5月底前准确完整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通过系统网上核查。
2.数据审核是否规范严格,镇级是否按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审核、校验、上报等工作,要有审核检查结果及相关材料。
(四)规范操作程序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
1.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清查小组、评估处置小组、核实小组),要有会议记录或相关文件;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要有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或相关文件;
3.农村集体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要有相关佐证材料;
4.镇级是否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结果审核和相关材料备案,要有相关佐证材料;
5.镇级是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是否编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是否将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按时报送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有相关佐证材料;
6.是否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指标对清产核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各类意见、方案、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备案材料、委托协议、处置办法、督查通报、整改措施、原始台帐、原始表格、汇总表格、制度制定、宣传培训材料、总结报告、批复等电子及纸质档案,以及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音视频资料。
(五)工作保障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
1.镇、村两级是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镇级是否安排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会议记录或相关文件;
2.镇、村两级是否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实现宣传到农户、培训全覆盖,要有相关宣传和培训资料、情况小结;
3.镇、村两级是否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要有正式文件;
4.镇、村两级是否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以及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要有相关的制度制定情况,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5.区级是否安排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要有相关经费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佐证材料;
6.镇级是否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督导调研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村级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有督导调研报告、问题整改措施及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
7.是否及时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按照要求,是否对农村集体资产被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进行了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是否对侵占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进行了如数退赔;对涉及违规违纪的是否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借机违规处置和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要有相关处理意见或证明材料;
8.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否满意,群众信访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解决,要有相关佐证材料;
9.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得到自治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自治区级以上媒体是否进行专题宣传等,要有领导批示件或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四、检查验收方法
(一)村级自查。各村在上报前,要组织人员对本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自查。重点是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所列内容,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并申请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镇级检查验收后方可将村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上报。
(二)镇级检查。按照检查内容,在村级自查基础上,对所辖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检查。重点是对村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内容是否全面、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进行整改,检查通过后将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检查报告,经镇党委会研究后一并上报区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申请区级验收。
(三)区级核查。区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在镇级检查的基础上,按照验收内容组织全面核查,实现所辖行政村全覆盖。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反馈并加以整改,核查通过后方可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核查报告,分别上报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区级核查是检查验收的重点,自治区及市级的验收工作将在区级核查的基础上进行。
(四)市级抽查。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在本级所属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核查工作基础上,对所有行政村全覆盖抽查,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做出整体评价,并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自治区级抽查验收。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具体安排实施。
五、检查验收要求
XX镇人民政府、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结合本实际,全面部署开展验收工作。
(一)扎实开展验收。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盘点、入户访谈等方式了解真实工作情况,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指标》逐项打分,并形成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另设10分加分项,总分11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要及时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报告,向被验收地区反馈验收情况和验收结果。
(二)做好梳理总结。镇、村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把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归类整理,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式样》进行认真梳理总结,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书面汇报材料。
(三)按时报送材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我区应于5月底前通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平台完成上报全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乌尔禾镇在做好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编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形成本地区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全资企业类、合并报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报表,于5月底前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及报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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