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全县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实施方案
X XX 县整治全县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实施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减少和消除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因素,提高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XX 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XX 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XX 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依法治电”、“打防并举”的方针,在全县范围内整治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设施、打击窃电行为,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电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 XX 县整治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XX 副县长 XX 副县长 XX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员:XX 能源局局长 XX 发改局局长 XX 工信局局长 XX 自然资源局局长 XX 住建局局长 XX 农业农村局局长 XX 林业局局长 XX 市监局局长 XX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XXXX 镇镇长 XXXX 镇镇长 XXXX 镇镇长 XXXX 镇镇长 XXXX 镇镇长 XXXX 乡乡长 XXXX 乡乡长 XXXX 区服务中心主任
XXXX 区服务中心主任 XXXX 区服务中心主任 XX 网信办副主任 XX 国网 XX 县供电公司经理 XX 能源局局长助理、执法队长 领导组下设反窃电联合办公室和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
反窃电联合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XX担任,成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反窃电行动任务的落实,制定反窃电工作实施细则和管理要求;推进窃电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制定打击窃电专项行动方案;对反窃电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考核;组织反窃电工作经验交流、技术和管理创新等工作;推进反窃电政、企、警合作开展打击窃电行为活动;负责反窃电行动的监察和督促。
反窃电办公室在国网 XX 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下设 1 个县级反窃电工作站,站长由县供电公司经理赵强兼任,工作站成员由能源局、公安局及供电公司分管领导组成,并在各乡镇同时下设 9 个乡镇反窃电工作站,工作站成员由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派出所所长、供电所所长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反窃电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由 XX担任,成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分管领导和供电
公司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订电力设施保护活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实施。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工作经验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电力设施隐患,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负责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群防群控机制,明确群众护线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供电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专业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对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无力整改的要及时汇报能源局,由其行使职能及时纠正,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三、工作职责(一)整治供用电秩序打击窃电行为 1.县能源局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2.县公安局对有关单位进行打击、查处窃电等违法行为予以协助配合,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窃电装置、窃电行为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3.县市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和销售窃电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举报的销售窃电装置行为依法予
以处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窃电装置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协助供电公司对拒不服从处理的窃电工商业用户依法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牵头组织清理转供电环节中不规范加价行为,规范电价执行。
4.县工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用电行为进行指导,规范企业用电行为。
5.县供电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线损异常、计量走字与实际差异较大、受举报存在违法违规用电嫌疑的单位或个人用户进行核实,并为违约窃电行为的处理提供处理依据。
6.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群等媒体向全社会开展“电是商品”、反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宣传。
7.县供电公司反窃电人员应通过各种检查、窃电举报、营销稽查监控、线损治理、业务信息系统预警等渠道,发现窃电线索。通过各营销业务系统,归集被检查对象信息,根据客户性质、现场环境、历史用电信息等,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前做好保密措施和组织措施。
8.县有关单位现场检查的取证应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实证清晰准确。可采取拍照、摄像、封存等手段,提取能够证明窃电行为存在及持续时间的物证、书证、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9.对确有窃电的,供电公司应现场终止客户的窃电行为,并立即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一份存档备查。
10.对查获的窃电行为,供电公司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中止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事先通知客户,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不影响其他客户正常用电。
(2)对于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重点工程的中止供电,应报本单位负责人及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11.对于客户不配合签字、阻挠检查或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须现场提请县能源局、公安部门等依法查处,并配合做好取证工作。
12.对于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应要求窃电者承担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对于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应协助受害人要求窃电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3.对于窃电数额较大、窃电情节严重或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窃电者,各有关单位应报反窃电联合办公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4.对于发现的制售窃电器材、传播窃电技术等行为,应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5.窃电处理结束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窃电查处全过程资料进行归档,并长期保存;未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窃
电案件原则上应于 2 个月内办结归档。
16.对于已经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窃电案件,窃电处理应按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要及时跟踪进入司法程序的窃电案件,按季度向反窃电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7.对于反复窃电的、拒不接受处理的、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窃电单位和自然人,各单位应及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对于其他窃电,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相关征信系统。
(二)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工作 1.县能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2.电力线路保护区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0.4-10 千伏………………5 米 20-110 千伏………………10 米 220 千伏…………………15 米 500 千伏…………………20 米
1000 千伏…………………30 米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 米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电力设施所有人协助县供电公司,根据电力线路保护区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线路保护区集中清理。
4.电力设施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国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城建、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规划建筑物或植树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同意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
5.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种植一般农作物或栽植小乔木及自然生长最高不能超过3米的绿化灌木花卉等矮杆树种,超高部分应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每基杆塔周围留有 5 米范围的电力抢修保护区。
6.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造物、违章机械施工、种植最终生长高度超过 3 米的树木及进行放风筝、孔明灯、垂钓、搭建塑料大棚等。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
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种植树木和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等物品或焚烧物品。
7.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树木清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度超过 3 米的树木进行砍伐,对保护区外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
8.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由县供电公司通知相关村委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限期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由县供电公司上报能源局,能源局给相关村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限期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能源局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县政府对村委或树木所有人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
9.电力线路产权人是电力线路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电力保护区管理网络,明确护线责任,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线路保护区情况,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10.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它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经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线路产权人可以自行修剪或砍伐。事后电力线路产权人应当报能源局备案。
11.建立联防工作机制,要将森林防火人员吸收为群众护线员,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将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逐步形成森林防火、电力保护区联防工作机制。
(三)严查用户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行为 1.企业用户负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力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力安全进行监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2.电力线路设备安全隐患督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供电公司,根据属地用户设备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用户设备安全隐患检查。
3.县能源局负责公用线路设施的安全监管,企业自有线路设施的安全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地区各村集体或个人的自有线路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4.用户电力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5.用户电力设施应有必要的断电保护措施,符合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
6.用户电力设施应有必要的防雷设施。
7.用户电力设施应有必要的接地设施,且接地良好。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公司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进行处理的,上报县能源局;县能源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执法,对其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1)用户所属的电力设施存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及人身安全隐患的;(2)用户所属的电力设施存在危害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1.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电网企业、社会群众联防合作和部门联动、专业管理、属地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报请能源局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进行申报、许可制度。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电压等级不同分别向市、县能源局提出施工作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由市或县能源局认真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意施工作业的,由市或县能源局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与供电企业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当作
业环境、作业内容发生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施工方案。
4.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市、县能源局审核批准或虽经审核批准但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供电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貌;对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进行施工建筑的单位及个人,私自违法建设的住宅和项目,私自堆放尾矿、堆场、杂物的单位及个人,未经相关单位、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其生产、生活、经营用电手续和提供施工电源。同时,要充分发挥沿线群众、派出所及供电所的作用,有效发挥联防机制的作用,及时制止和汇报破坏电力实施的情况。
6.根据治安状况,适时商请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挂牌整治盗窃破坏案件高发地区,挂牌督办重、特大电网及设备损害案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7.县供电公司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县能源局,并配合处理。
8.县供电公司发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物证提取、照相、录像等收集工作,保护好现场。
9.县供电公司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能源局,危害严重、情况紧急时可打“110”报警。
10.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所有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均为保护范围,其具体区域是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 千伏及以下为 5 米,35 至 110 千伏为 10 米,220 千伏为 15 米,500 千伏为 20 米,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向外各 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场,存放油罐、液化气罐,堆垒木材、柴草、煤炭等易燃易爆物品。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变电站和架空线路两侧向外延伸 300 米区域内放风筝及燃放花炮、庆典彩带。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杆塔及拉线的保护范围内修筑道路,不得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 10米(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为 5 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
在规定范围之外掘土、挖坑,不得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滑坡、损坏电力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乔木树种或植物。确因绿化需要种植树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与能源局和供电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种植低矮树木,并保证树线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对违章种植的乔木或植物,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应在电力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采伐或更换低矮树种,因逾期未能采伐而引发事故的,责任由权属者承担,电力企业不予任何补偿。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和进出超过 4 米高度的机械时。不允许在电力设施上非法搭挂各类线缆、装置等。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部门、县能源局和供电企业举报。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17.对盗窃或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18.对盗窃或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19.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电力设施赃物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0.对积极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21.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宣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吊车等特种机械、车辆操作人员电力设施保护培训班,供电企业每年组织一次电力设施保护专业经验交流和培训班。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整治全县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工作作为长期重要内容来抓,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把整治工作做好。
2.建立长效的联合机制,由县能源局、公安局等部门与供电公司紧密合作依法打击违章用电、盗窃电能和拖欠电费的违法犯罪的现象。破获一批破坏、盗窃电能的案件,严厉
惩处一批严重破坏供电公司生产设施、盗窃重要生产设备的违法犯罪分子。
3.严厉打击窃电行为,重点排查易发生窃电行为的电力用户,拔掉一批窃电“钉子户”,整顿供用电秩序。特别是易发生窃电的重点时间以及窃电现象严重的重点区域,由县能源局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窃电专项行动,对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依法用电的良好社会风气。
4.在打击窃电的同时,县能源局和供电公司负责对电力客户安全生产、规范用电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提高客户用电设备安全水平为重点,以杜绝人身事故、电气误操作事故、设备重大事故为目标,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同时要求电力用户作业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流程及检修工艺,对所有进网作业电工及停送电联系人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安规培训与考试,作业电工须持有电工作业许可证,用电设备须定期进行试验,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5.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反窃电办公室要设立反窃电举报电话,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由能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大型的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宣传册、宣传单、标语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
入基层广泛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普及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争取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6.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岗位职责要求,定期召开电力设施保护专题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7.供电企业要持续完善技防措施,对易盗区、易破坏区的电力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加装警示护栏等装置;林业部门定期开展防火专项检查,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区进行巡视检查,防止线路故障造成的山火。
8.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电力设施防护区的施工作业,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在 XX 县能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对复杂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或专人看守监护,防止发生碰撞杆塔和对导线安全距离不足引发的跳闸停电事故。
9.公安局要进一步发挥警企联动机制,开展群防群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0.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紧密协同,联合作战,以高度的责任心,充分认识整治供用电秩序打击窃电行为、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发挥
各自职能和专业特长形成合力,确保县域内的供用电环境良好,确保不发生人为引发的电网事故,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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