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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实施方案

作者:wxuser43561 | 发布时间:2024-04-27 10:19: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理发改〔2021〕40号

理塘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

建立守信红利,失信代价机制的通知

各片区工委 , 乡 ( 镇 ) 党委 、政府 , 县级机关各单位 , 省州属驻县各部门:

现将《理塘县建立守信红利,失信代价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理塘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 月 日

理塘县关于建立守信红利,失信代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实守信社会环境,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的新型 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函〔2016〕25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建立守信红利,失信代价机制的通知印发于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针对当前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领域,以诚信“红黑榜”发布为重要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让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分类和依据

诚信“红黑榜”分为三类:

(一)依据国家、省标准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信用“红黑名单”)。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原则上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二)相关部门依据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守信主体或失信主体。

(三)相关部门依据国、省、州相关信用建设文件认定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誉)评价信息。

三、发布领域及认定主体

重点围绕司法执行、企业经营、食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纳税、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价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谁认定,谁提供,谁负责”为基本原则,认定部门负责报送诚信“红黑榜”的信用主体名称、主要事实和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诚信“红黑榜”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得少于1次。

1.法院负责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文明办负责发布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甘孜好人、道德模范“红名单”;

3.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价格监管方面的诚信“红黑名单”;

4.税务局负责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和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6.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黑名单”。

7.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市场诚信“红黑名单”;

8.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出租车服务信誉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黑名单”;

9.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供旅游领域、文化市场诚信“红黑名单”及旅行社质量信誉评价;

10.农行理塘县支行提供企业和个人借贷诚信“红黑名单”、信用县、乡(镇)、村评价结果。

11.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12.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失信企业“黑名单”;

13.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组织失信名单、慈善领域诚信“红黑名单”和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信息;

14.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医院、诊所、医务人员、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等医疗卫生领域诚信“红黑名单”;

15.农牧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

16.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17.团委负责提供优秀青年自愿者“红名单”;

18.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黑名单”。

其它相关部门在国家、省、州出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或省、州出台新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办法后,相应成为诚信“红黑名单”认定责任单位,并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四、发布方式

(一)网络发布:通过理塘县融媒体、理塘县政务服务网及相应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诚信“红黑榜”。

(二)媒体发布:在理塘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诚信“红黑榜”发布专栏”对外公开发布。

(三)户外发布:在广场电子显示屏发布诚信“红黑榜”。

(四)协同发布: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行业领域的“红黑榜”。

五、工作流程

(一)内容认定。认定单位根据本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核查认定本行业的诚信“红黑榜”,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含电子版)报送至理塘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理塘县信用办”)。

“红黑榜”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函告通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诚信“红黑榜”的,认定单位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名单核定。理塘县信用办对各认定单位报送的诚信“红黑榜”内容通过交叉比对进行核定,确保已被列入“黑榜”的主体不被列入“红榜”。如核定发现“红榜”中存在尚在有效期内或即将发布的“黑榜”信用主体信息,则理塘县信用办将其从相应“红榜”中剔出,并及时告知相应认定单位。

(四)名单发布。理塘县信用办将核定后的诚信“红黑榜”,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报送理塘县文明办,由理塘县文明办推送给各发布单位,明确时段、频次、点位进行统一发布。同时通过理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理塘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

(五)发布期限。诚信“红黑榜”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诚信“红榜”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认定单位查证属实的,由认定单位书面提出并经发布流程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被列入诚信“黑榜”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并完成信用修复,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榜”信息,经认定单位审核后,书面提出并经发布流程删除其诚信“黑榜”上的内容。

(六)异议处理。有关社会主体对发布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红黑榜”认定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申请。认定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分别报送理塘县信用办。对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需要修改或撤销的,理塘县信用办将对其“红黑榜”进行调整修订,并同时报送给理塘县文明办协调各发布单位给予修改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备案。

(七)结果运用。对纳入“红黑榜”的信用主体,认定单位通过理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实施联合奖惩。理塘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以及本州制定的联合奖惩措施,对相关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理塘县信用办反馈奖惩实施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协作配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推动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规范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认定单位提供的诚信“红黑榜”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确定发布的内容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时报送。

(三)强化督查,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理塘县信用办、理塘县文明办将对各相关单位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州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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