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共10篇)
第1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2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县委、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建筑面积)的,可按60㎡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5、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棚户区所处位置的优劣、改造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尽最大可能提高新建居民区环境质量。
第3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中盐皓龙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皓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我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二)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10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第4篇: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域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各地区负责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原则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公司做好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自求平衡。改造地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收益最大的原则,力求做到资金自求平衡。
(三)明确任务、稳妥推进。各地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合理分解年度改造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分步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改造任务
(一)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项目33个,涉及居民12423户。
1.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4个,涉及居民3822户。其中,铁西区改造项目1个,为保工街办事处地块项目,涉及居民509户;皇姑区改造项目10个,分别为151巷、珠江街135号、珠江街139号、新安江街19号、延河街90号、延河街98号、中心医院北、渭河街东、向工街
42、44号、金融学校西项目,涉及居民816户;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堂子街培育巷、大东路公正巷、东站铁路一期项目,涉及居民2497户。
2.三县一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个,涉及居民1462户。其中,新民市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工商局北、检察院南项目,涉及居民328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职教中心北、张家湾项目,涉及居民770户;法库县改造项目1个,为晓东街项目,涉及居民159户;康平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政府路北、迎宾路北项目,涉及居民205户。
3.城中村改造项目12个,涉及居民7139户。其中,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东站小学、大志村、柳岗屯项目,涉及居民1133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项目5个,分别为国家大学科技城、汪南村、汪北村、干河子、高坎村项目,涉及居民2779户;于洪区改造项目1个,为于台村项目,涉及居民750户;苏家屯区改造项目1个,为文成村项目,涉及居民1580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迎宾路南2号、敖司年村项目,涉及居民897户。
(二)全市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改造危房281栋,涉及居民1299户。其中,和平区改造28栋,涉及居民291户;沈河区改造15栋,涉及居民44户;铁西区改造14栋,涉及居民326户;大东区改造44栋,涉及居民246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50栋,涉及居民50户;于洪区改造5栋,涉及居民15户;沈北新区改造80栋,涉及居民80户;苏家屯区改造1栋,涉及居民7户;新民市改造28栋,涉及居民181户;辽中县改造12栋,涉及居民55户;法库县改造4栋,涉及居民4户。
上述危房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落实改造计划,组织房屋征收,于汛期之前,全部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各地区实施改造。
三、相关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返还相关地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
(四)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经市规划国土局统一规划审批,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由各地区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公司参与竞买。
(五)资金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各地区负责筹集,市政府积极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帮助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行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区可通过本地区国有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市财政筹集3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奖励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主要领导是棚户区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与各地区签订责任状,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地区的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定本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时筹集棚改资金,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分配房屋征收、开工建设时间;要细化保障措施,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真正做到棚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阶段目标。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提高工作效能,依法有序征收。各地区要先行选取危房集中、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改造难度相对较小的地块,试点先行,逐步摸索资金筹措、征收补偿、开发建设、回迁安置等经验,总结适合本地区的改造模式,稳妥推进。各改造项目要按计划及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严格履行征收前调查认定、风险稳定评估、制定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依法下达征收决定。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区要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房产局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半年进行总结分析,做好指导、协调、督察工作。
(四)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全年任务按期完成。各地区要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坚持依法征收、阳光操作,妥善安置居民,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为准)。
第5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2-20 【生效日期】2008-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五是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统筹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之中实施。六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灵活运用国企改制政策,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变现等方式,统一改造改制企业周边棚户区,加快国企改制进程。七是促进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场馆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对场馆及其附近区域以及交通要道沿线的棚户区集中进行改造,实现良好的景观效果。八是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对提升城市承载力、环境效益和住房居住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运作方式与措施
(一)界定棚户区的标准与范围。现有房屋以棚户房为主,结构简易,年久失修,人均居住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除松北区外,原则限定在主建城区范围内。
(二)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模式。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由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自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区内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与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三)保障住房建设的基本模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载体,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通过实施棚户区拆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拆迁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规模不低于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20%),在项目中予以配建,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明确。保障住房建设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招标范围以国有骨干开发建设单位为主。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住房建设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由政府出资组建哈尔滨市“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作为我市保障住房建设的专门实施机构。
(四)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方式
1、计划编制
区棚改办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成片棚户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调查摸底、经济测算,确定总体改造规模、编制三年实施计划、年度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改造计划要按照“以大代散、以优代劣、肥瘦搭配”原则,对一些多年来遗存下来的零星片区、只拆不建片区、亏损片区等按照资金平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与效益地段适当实行捆绑式开发。
根据区棚改办申报的改造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和融资单位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编制全市改造计划以及年度棚户区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和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下达计划任务,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2、资金筹措
按照资金使用成本最低、足额及时到位、使用方便的要求,坚持市场融资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筹措棚改资金。
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由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组织,依据国务院24号文件、建设部178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吉林、辽宁等省的做法,以举办大冬会、申办冬奥会为契机,动员各方力量,跑省进京,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筹措30亿元拆迁启动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以市政府确定的哈尔滨投资集团哈投民生有限公司为投融资主体,并委托华勤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的专项财务顾问,通过多种金融手段筹措拆迁启动资金。30亿元启动资金由哈投民生公司统一筹措,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资本金部分由市财政、哈投集团和相关政策区分别出资投入。启动资金的具体管理范围、资金支付程序、参与管理的部门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棚改办、哈投集团共同研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主体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委托区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市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项目计划办理仅供拆迁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手续。
区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提报拆迁测算成本及拆迁启动资金使用计划。市棚改办会同市拆迁办对区里提报的拆迁测算成本进行严格复查。根据各区棚户区项目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按项目成熟度和进度拨付资金的激励机制。区棚改办组织拆迁净地后,由市棚改办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拆迁管理部门对各区发生的拆迁费用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区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利润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挂牌确定代建单位。房屋建成后,由区政府组织被拆迁人按期选号进户。
4、开发建设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通过设计竞赛、设计招标等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中要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及商品房的规划用地和建设指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在项目中予以配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批启动项目中进行适当调剂,要结合土地商业价值,做到合理布局。
项目拆迁完毕后,对可招标挂牌用地,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详细规划方案,由区政府提出招标挂牌实施意见,报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部门形成招标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净地招标挂牌。市、区棚改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资金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成交确认书、用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交款票据等文件到市棚改办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同时,实行大宗建筑材料全市统一团购政策,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四、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费用减免政策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成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的成交价款通过一口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市棚改办工作经费后,将余额全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中其它商品房建设,按规定收取专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专业部门用于专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免收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以规划、国土部门为责任主体,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率方面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
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优先安排,在时间上打出一定的提前量,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
(二)拆迁优惠政策
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和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精神,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棚户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对区棚改办负责的棚户区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根据项目所需货币补偿资金量,由市棚改办审核后确定。
(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四)审批提速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五)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民内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困难和实际,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对过去已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危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71号)规定的各项政策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后按新政策批准的项目执行新政策。呼兰区、阿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
五、组织领导
加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宣传、纪检、政法、市政府办公厅、法制、维稳、信访、发改、建设、房产、国土、规划、财政、国资、城投、物价、监察、审计、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法院、民政、教育、人事、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人防、地税、国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排水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建工集团、燃气公司、电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政府区长担任,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审定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
在领导小组下设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协调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市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立市棚改办临时党委,加强党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棚改办采取专人、脱产的工作机制,从各组成部门抽调精兵强将,专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市棚改办抽调干部制定专门的组织人事管理政策,干部提拔指数定向划拨,就地考核,并实行重奖机制。
各区政府设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棚改办),抽调专人,专职、专责,并参照市棚改办模式,组建相应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编制、拆迁净地、项目运作、保障住房供应对象资格审核等工作。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顺利推进X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妥善解决改造范涉及居户的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X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改造主要内容。
1.整体拆除重建。拆除原有破败、丧失居住功能的建筑物,腾空土地,按照《XX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选址并建设安置房。
2.街道立面包装整治。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洁,增加保温层,提高建筑物保温节能性能,同时丰富外墙色彩。
3.建(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广告、雨棚、空调、防盗栏、店招、灯箱、牌匾等)包装整治。拆除影响城镇景观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对广告及店招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和谐统一的建筑形象。
4.主要道路及节点光亮工程整治。对主要道路及节点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建(构)筑物实际,增设路灯及夜景工程,让
—1—城镇亮化更美更有特色。
5.县城公共空间秩序整治。对城镇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标识标牌、占道经营点位、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做到整齐划
一、秩序井然。
二、工作时限及步骤
改造征收时间: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X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XXX年XXX月XXX日)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镇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二)协调补偿事宜(XXX年XXX月XXX日)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与改造涉及居户就改造过程中的个人设施拆除及补偿、改造工作对环境影响等事宜做好沟通工作,对需要补偿的户签订补偿协议,为项目建设做好铺垫。
(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按“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招标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验收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2—项目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总结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三、补偿办法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辅,被改造征收房屋的类型以县房管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由产权人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在由政府统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改造,分片区选举业主代表,对整个该做过程实施监督。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各建设单位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或指定宅基地,被拆迁户在服从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前提下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予以安置。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回迁户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结合回迁户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确定,以XXX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XXX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对于面积大于置换面积部分按照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予以补足
—3—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考核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等单位及各相关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协调小组:
1.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筹划包装和申报、规划设计、招投标、技术指导、工程验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规划协调组,由住建局、发改局、旅游局组成,由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城乡风貌改造设计和施工方案图集;协调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规划技术方面的问题。
3.资金协调组,由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组成,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研究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资金的配套比例以及市、县财政的承担比例,筹措和拨付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
4.督查审计组,由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审计局局长兼任组—4—长。
职责: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市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县住建局要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县政府督查室、考核办要加大对目标任务落实的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严格兑现考核加减分和奖惩。
—5—
第7篇: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9]1
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改善棚户区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四川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努力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困难群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注重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协调,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实施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采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大改造力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推进城市、工矿企业、林区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等,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后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配套设施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城市棚户区:指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二)棚户区界定。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的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四、目标要求
据初步汇总统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我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以最终核实和规划数为准),使36.7万户117万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按实施范围分类: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1880万平方米;中央及省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468万平方米;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257万平方米。
按解决途径分类: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通过市场开发,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建设13.7万户、970万平方米;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的棚户区,经严格核实,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8.4万户、452万平方米。
五、工作步骤
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2009年1月—2月)
开展全省棚户区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住房结构、住房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安置方式等情况,为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等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2009年3月—5月)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三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在认真测算资金需求,明确解决途径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下达。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工程分类实施年度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6月—2011年12月)各地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审定后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分类实施规划及分年度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分项和全部工程完工时)改造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到2011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六、资金筹措及政策支持
初步统计,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估算投资717亿元。其中:
——市场开发商品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7亿元,主要通过房地产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市场化方式解决。投资改造棚户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并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支持。三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116亿元,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对按规划需要异地建房的,在政府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土地政策。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估算54亿元,主要通过中央、省、市(州)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政府性资金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按此计算三年共计21.5亿元,其中: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和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5.5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32.5亿元通过市(州)政府性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解决。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廉价房制度,廉价房实行政府定价,售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标准执行。廉价房为有限产权,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出售廉价房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价房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此外,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利用重建补助资金及优惠政策,统筹推进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研究,指导和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地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实行市(州)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二)搞好服务。
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
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八项民生工程中的“百姓安居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8篇: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实施方案
全县201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
3.坚持依法运作,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和谐稳定。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修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泰康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各项规划指标,严格按照批准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完善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2.棚户区回迁楼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60、70、80、90、100平方米五种。
3.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回迁房为毛坯房,被拆迁人自主装修,同时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初装修补贴。
4.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监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2011年回迁住宅楼成本价格确定为1030元/m2,回迁商服楼房成本价格确定为2500元/m2(商服不含二楼)。
三、回迁楼价格确定
四、补偿办法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1.在100平方米以内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作价补偿。(一个院内拥有两个产权证以上的住户,必须符合长期居住两户以上且持有2009年以前所在地户口,可按两户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回迁楼按成本价格计算,双方结算差价。中间层为楼房成本价格(1030元/m2),回迁楼一层和顶层(一层为住宅)2回迁价格按成本价格下调30元/m。
2.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面积不作为被拆迁房屋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8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为的,按100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在规定面积内按楼房成本价购买,如因图纸设计原因超出所应安置面积部分按1600元/m2购买。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注明商服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回迁面积减少的,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需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住宅现为商业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临主干道、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可以回迁商服楼,并在评估标准上增加50%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曾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营业执照经营位置必须是拆迁房屋所在地且位临主干道),现未经营的,经核实后可增加50%补偿标准,但不能回迁商服楼。
临街住宅房屋(临主干道,如一户为前后2座房屋,临主干道的房屋为临街房,后房不能按临街房补偿)在评估基础上增加25%的补偿标准。
5.拆迁人按回迁楼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不含商服房屋)每平方米150元的初装修费补贴。
6.在过渡期内给予回迁户每月临时住房补助费400元/户,外加两次搬迁费2000元。对非住宅楼采取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月职工最低工资600元)×过渡期限。事实上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对非住宅楼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偿,对企业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货币补偿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应安置的住宅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1300元/m2收回;应安置的商服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3500元/m2收回。
五、奖励措施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能拆扒完毕的,房屋残值归被拆迁人,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同时也不给予任何奖励资金。
注:此方案仅适用于平房改造补偿,不含楼房。
第9篇: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第1章 总 论1.1 项目提要 项目名称:凉城县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1.1.1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凉城县岱海镇 建设地点 1.1.2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主管单位: 凉城县林业局 1.1.3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法人:凉城县国有岱海林场、蛮汉山林场 1.1.4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代表:杜有胜(岱海林场场长)1.1.5 项目法人代表 田建军(蛮汉山林场场长)项目性质:新建 1.1.6 项目性质 建设内容及规模: 1.1.7 建设内容及规模: 危房改造面积 264 户,每户 95.7平方米,共计 25264.8平方米,占地 27200平方米。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 即 1.1.8 项目建设期限与进度 项目建设期为 1 年,2010 年。前期工作主要完成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工作,争取在 9 月底开工建设。项目投资:项目投资 2985.84 万元.1.1.9 项目投资 资金来源:(每户补贴 1 万元),1.1.10 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 260 万元 自治区投资 260 万元(每户补贴 1 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配套和林场职工自筹解决。11.2 编制依据 《关于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审批等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10]1940 号)1.2.3 城建行业相关建设标准 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序号 1 名称 林场职工危房改造 单位平方米 指标(万元)1200项目建设必要性 第2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凉城县蛮汉山林场和岱海林场均属国家贫困林场,部分 职工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住房,急需进行危房改造和新 建职工住房,使林场职工真正能够安居乐业。所以本项目的 建设对于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有林场的发展 是非常必要的,项目建成后,可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生产和生 活环境,为国有林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该项目投资领域是 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这些投资对于刺激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2第 3 章 建设方案该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解决林区职工住房安全,改善职工 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林场可持续发展。蛮汉山林场和岱海林 场棚户区改造占地 27200平方米,住宅面积 25264.8平方米,庭院面积平方米。初步设计为 6 层砖混结构,5 个单元的 2 栋,6 个单元 的 2 栋,户型为 2 室 2 厅。第4章项目组织与经营管理
1、建立组织机构。凉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凉城县发展改 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由凉城县人民政府县长任 组长,各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扩大 内需协调领导机构。
2、加强协调配合。在凉城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凉城县发展改
革委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依靠各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项目尽 快到位并实施。
3、实行公开操作。项目的安排按照公开、透明、有效 的原则,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共同研究,确保投资和项目安 排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4、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投向、安排原 则、有关标准、建设程序等要求用好管好建设资金。对项目3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 7 章 项目建设进度该项目建设期限为 1 年,即 2009 年(不包括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主要完成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工作,其余工作全 部在 2009 年完成,能提前开工的项目尽可能提前开工。第 8 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该项目投资估算为 2302 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新增 1000 亿元中央投资,其中场部办公室危房改造投资 1248 万元,林 场职工危房改造投资 1054 万元。具体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如下表。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表单位:万元序号 1 2 合计 项目名称 场部办公室危房 改造 林场职工危房改 造 合计 单位平方 米平方 米 单价 0.12 0.09 数量 10400 11710 22110 金额 1248 1054 2302 资金筹措 中央 地方 1248 1054 23024第 9 章 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的建成,将极大地改善国有林场办公和职工住房条 件,为林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会积极促进国有林 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的落实,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既有利于拉动当前 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有效扩大投资,又积极拉动消费。同时项目的实施在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县的 影响,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长期来 讲,对社会总体来讲,能形成大量的优质资产,对国民经济 长远发展关系重大。总之,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 较明显。第 10 章 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凉城县林业局在凉城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集 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带领蛮汉山林场和岱海林场,5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切实 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滞 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 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建 设单位将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投 资效益。新增中央投资来源于人民,我们将以对国家、对人 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这笔投资。以完 成高质量的项目为最终目标,使每一个项目都能经得起历史 的检验。
。第 11 章 结 论该项目属国家新增 1000 亿元投资,项目的建成后将从 根本上改善国有林场办公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提高林区人 民生活水平,增加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林场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的实施也会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 速发展,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和改善民生上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所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6
第10篇: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同志们:
大家好!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基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政府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特困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工作目标
2到3年基本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4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市市长全权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严格的市长责任制。
3.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相结合,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工作相结合。
4.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5.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6.坚持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可以“平改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平均楼房户型不高于采煤沉陷区改造安置标准;平房不低于“三老”住房标准。
2.新建住房要进行室内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设施,原则上由本人负担。在新建安置回迁房可建设部分廉租房,供无能力按房改和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保户居民租住。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市政府兜底方式解决。可采取居民个人出资;税费政策减免;棚户区腾空土地,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产权调换,在住宅小区安排一部分商业用房以筹集资金;提供市财政性资金等多种形式。省财政尽力给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资金
各市政府要落实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减免、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住宅区商品房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省财政在原有预算列支的每年2亿元的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基础上,再追加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市改造棚户区。
(二)编制方案
各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建设计划,在详细调研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上报省协调小组审定。
(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各市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资金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经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下达。
(四)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严格按用地计划供应土地。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各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六)组织拆迁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
(七)设计与施工管理
要选用国家与省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小户型设计要考虑未来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实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
督。
(八)竣工验收
工程完成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
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工程定额编制费;免缴价格调节基金;免缴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缴合同协议公证费;免缴河道维护基金;免缴市场交易服务费;免缴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缴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收。
(三)对低保户实施优惠政策。对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本人未缴费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鼓励购买或实施廉租办法;无力承担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代缴租金;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协助各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省监察厅与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全部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腾空土地收益、商业用房开发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各市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各市市长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建设、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省政府将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纳入各市政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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