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
刷单是网络购物市场发展的巨大障碍,网络购物目前已经十分流行了,而且在网络的发展以及智能移动设备的不断普及下。而这种状况造也导致很多网络卖家的出现,所以在网络上这些卖家之间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的。网络购物环境下很多人为了快速的提升自己的店铺级别,就会采用网络刷单的方式进行,所以网络刷单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本文对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和完善,首先对刷单行为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刷单行为在我国网络购物中的规制现状,然后论述了我国网络购物刷单规制的法律清单,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购物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
目 录
引言 1
一、刷单行为概要 1
(一)刷单行为的界定 1
(二) 刷单行为的特征 1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立法规制现状 2
(一)《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2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2
(四)《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3
三、我国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3
(一)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3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 3
(三)网络购物刷单监管机制不健全 4
(四)现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缺失 4
四、完善我国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5
(一)增强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 5
(二)畅通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5
(三)完善规制刷单行为的监管制度 6
(四)健全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我国目前并没与针对网络刷单的情况出台任何的规制条例和措施,所以对于网络刷单的管理只能说是按照道理道德或者是按照市场发展秩序中的一些规则前去处理,那么受此影响针对网络刷单的处理结果很明显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迫切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在实践中,中国现有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救济、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网络购物刷单方面的尽管中有成本方面的影响因素以及技术方面的影响因素,在制度的作用下让一些有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想法的人员不敢去做,同时对于网络上提供刷单服务的人员也是一种震慑和警示。参与其中的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密切进行配合和合作,只有如此才能够让后期的网络刷单得到有效的遏制。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当前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监管现状,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监管部门科学有效地监管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提供借鉴。
一、网络购物中的刷单行为概要
(一)网络购物中的刷单行为的界定
刷单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以自主实施为目的或授权刷单主席组织实施制造流程,创造物流信息,捏造虚假的赞扬或恶意的不良评论以及一系列虚假的交易行为。
网络刷单的危害十分严重,而这种严重性体现为以下两点,所以针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通过刑事责任制度进行规制和处罚,可以为之出台一些专门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这些规定应该和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一些规定做到有效的衔接,以此来作为后期对网络刷单人员处罚的依据和条例。其实网络刷单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违法主要体现在对人们道德诚信的不遵守以及对市场政策秩序发展的影响。在同样的经营环境之下,通过刷单则大大影响了其他正常经营人员的公平性,所以对于这种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相关的规制和管理。而这一个过程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让制服发挥对其进行监管的作用。多次下单,故意给予虚假表扬,造成竞争对手虚假刷单的行为等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必须尽早被规制和治理。
首先,操作方便。刷单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刷手拥有网购账号的能力,网购平台对申请人的账号审查不严格,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支付宝账号申请,也可以通过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来申请。然而,由于操作简单,注册条件容易,拥有更多网购账户存在隐患。
第二,组织。网络购物目前已经十分流行了,而且在网络的发展以及智能移动设备的不断普及下,相信后期的网络购物会发展的越来越好。而这种状况造就了很多网络购物人员的同时,也导致很多网络卖家的出现,所以在网络上这些卖家之间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的。网络购物的时候店铺的一些评价或者等级等都会影响人们的购物意向和消费情况,为此很多人为了快速的提升自己的店铺级别,就会采用网络刷单的方式进行。而这一活动是一个双向选择的活动,一些贤者没事的人通过这种接单的活动,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佣金而赚取一定的零花钱,所以网络刷单的行为越来越严重。而为了躲避相关的规制,这种网络刷单的行为也逐渐朝着多元化以及组织化的方向发展,就是在组织内部通过严格的复杂的组织分工,最终完成了刷单的行为。比如通过专门组建一些扣扣群或者通过微信的形式都可以实现刷单。这是刷单行为在扩张过程中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立法规制现状
(一)《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对于网上购物中的刷单行为,《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其内容主要是强制性义务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首先,《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和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贸易权。其次,《电子商务法》第39条要求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评估反馈系统,明确禁止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删除消费者评估。最后,《电子商务法》第81(4)条规定,电子商务运营平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行为的规定更多地体现在网店经营者的行为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经营者虚假宣传,规定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是虚假宣传的内容,符合网购市场的实际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对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本文对网店经营者的逆向刷单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管作用,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违反第11条规定并诋毁他人商誉的法律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刷单行为的规定更多地体现在消费者权益的设定和保护上。刷单产生的产品销售和产品评价信息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做出不符合真实意图的购买决定,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刷单行为的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而规定虚假交易、恶意不良评论、刷单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制。《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网购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后悔,并可以在网购七日内无故退货或换货。
三、我国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倾向于将刷单定义为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但并不排除实践中的商业诽谤现象。商业诽谤的惩罚机制与此类似。该规定看似清晰规范,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明确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
其次,电子商务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第一,电子商务法中刷单行为的责任比较粗糙,在执法过程中对严重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的酌处权。但是,目前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估和公示体系还不完善,需要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落实。第二,未明确平台不作为时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亦或无限连带责任,且对其行政罚款的严重情形的认定尚需结合个案认定。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不畅
当网购市场主体未能就刷单引发的纠纷进行协商和调解时,诉讼成为其首选的维权方式。然而,现实并不令人满意。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司法管辖、举证和采纳已成为维权商家和消费者最重要的问题,使他们无法通过诉讼等司法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店运营商的真实所在地没有披露,加上许多网店运营商和配送仓库不在同一区域,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很难知道网店运营商的真实居住地。让针对网络刷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通过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网络刷单人员能够起到较强的震慑力度的。提供一定的震慑作用。必须通过这种严厉的奖惩制度来对网络刷单进行有效的遏制,要加大这些网络刷单的人员的违法成本,后期让他们轻易不敢再做网络刷单的事情,这对网络购物环境的净化也是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的。消费者很难找到真正的位置e.网店经营者的住所。原告对被告管辖原则的适用存在问题。有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出了“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并针对网购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网购合同中,如果标的物是线下交付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在异地为第三方购买商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陷入困境;第二,消费者想要进入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必须以标准条款协议的形式与网络购物平台签订管辖协议,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级别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外,协议管辖权的有效性高于所有其他管辖权的有效性原则,因此在标准条款的限制下,消费者所在地和收货地的法院没有当然管辖权。
(三)网络购物刷单监管机制不健全
监管部门权限模糊。主要症结在于行政监察部门内部权限模糊,行政监察部门分工不清。2018 年伊始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渐登台,落实后的新体系在市场监管中的实效、职能整合的合理性及弥合程度能否达到理想效果尚需时间考究。第三方监督制度不完善。目前,监管主要由电商平台、网购消费者和电商运营商进行,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管理机构。其实网络刷单就是一种违法活动,这种违法活动侵犯了合法经营人员的权利,同时对于我国网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阻碍。必须通过严厉的奖惩制度进行规制。就是能够提供网络刷单的相关情况的人员应该得到奖励,而一旦落实后发现某一方确实存在网络刷单行为,应该针对这些人员和机构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有时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运营商无法基于自身利益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现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缺失
第一,对提供刷单服务的第三方和物流公司缺乏明确的责任规定。提供刷单服务的第三方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交易却客观上为之,不仅有违诚信原则,更是非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理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对刷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未规定专门提供刷单服务的第三方和物流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罚款数额较低且难以定性。与国外超过1亿元的罚款相比,中国刷单的违法成本明显较低,严重情况的定性判定没有统一标准,这并没有让电商经营者感到害怕。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未规定连带的程度即无限连带亦或有限连带,不能切实充分有效的发挥《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规制作用。
四、完善我国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增强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刷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电子商务运营商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刷单的利润、主观过错等。
第二,在不断的实践中制定实施细则或出台司法解释等配套性规范,强化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与现行税法等法律法规间的衔接,不折不扣的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带来的虚假交易量的纳税义务。通过补充我国刷单行为监管机构、行政机关职责分工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发布的现有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最适合同时监管刷单和刷单的市场监管部门,考虑到单一的责任和隐瞒行为,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机构,以达到对刷单行为的最佳监管效果。
第三,继续完善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将电商经营者中存在的刷信用档案和公示规定落实的根源。对于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的网店经营者,责令其关闭网店,并在网购平台上设置适当的时间限制制度,同时提高失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网购平台支付更高金额的保证金,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运行状况。
(二)畅通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第一,明确法院管辖权分配。协议管辖法院往往伴随着标准条款,要求各网购平台在使用标准条款时充分利用提示义务,并在不同地区提供多个管辖法院,让消费者可以独立选择协议管辖法院,而不是通过协议将管辖权限制在某个法院。此外,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应当确立“被告对原告”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推进网络法院建设,完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网上购物通常涉及少量的竞价,而线下诉讼成本太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广网络法院,以节约维权成本,规范笔触。一级案件,采用全网审判机制,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在网上购物中却出现了无穷无尽的争议。仅仅依靠这三个互联网法庭是不够的。今后,要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建立和推广互联网法院。
(三)完善规制刷单行为的监管制度
第一,对于网络刷单的行为应该进一步进行网络方面的监管,可以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其中而且不同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管任务应该进行划分清楚。不能够在这些部门之间出现交叉的情况和行为,另外一旦出现这种职责范围交叉的情况,后期出现问题之后也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以及踢皮球等推卸责任的情况。所以必须对监管的部门和职责进行划分清楚。通过上文的论述也可以发现,其实网络刷单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违法主要体现在对人们道德诚信的不遵守以及对市场政策秩序发展的影响。在同样的经营环境之下,通过刷单则大大影响了其他正常经营人员的公平性,所以对于这种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相关的规制和管理。而这一个过程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让制服发挥对其进行监管的作用。在制度的作用下让一些有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想法的人员不敢去做,同时对于网络上提供刷单服务的人员也是一种震慑和警示。参与其中的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密切进行配合和合作,只有如此才能够让后期的网络刷单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不能出现某一个或者某几个部门进行单打独斗的情况,否则这种缺少和谐系统调的作用对于网络刷单的规制势必带来严重的影响,也不可能通过监管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第二、进一步针对网络刷单的监管监督平台进行机制方面的协调。其实和其他的监管相比较在网络购物刷单方面的尽管中有成本方面的影响因素以及技术方面的影响因素,不过我国目前并没与针对网络刷单的情况出台任何的规制条例和措施,所以对于网络刷单的管理只能说是按照道理道德或者是按照市场发展秩序中的一些规则前去处理,那么受此影响针对网络刷单的处理结果很明显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另一个方面网络刷单肯定是发生在网络中的,所以一些网络平台方面应该肩负起相关的监管职责和责任,比如在一些网络经营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方面以及对其他的可能存在刷单行为的店铺的规制方面。在市场监管对网络患急性下网络刷单进行监管的时候,作为网络平台应该积极的配合他们的工作,为市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以及信息支持,避免在网络刷单的监管和管理方面走弯路以及浪费时间等。
(四)健全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必须通过严厉的奖惩制度进行规制。就是能够提供网络刷单的相关情况的人员应该得到奖励,而一旦落实后发现某一方确实存在网络刷单行为,应该针对这些人员和机构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制度也可以为其他的想要存在网络刷单的想法的人员,提供一定的震慑作用。必须通过这种严厉的奖惩制度来对网络刷单进行有效的遏制,要加大这些网络刷单的人员的违法成本,后期让他们轻易不敢再做网络刷单的事情,这对网络购物环境的净化也是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的。
其次对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其实网络刷单就是一种违法活动,这种违法活动侵犯了合法经营人员的权利,同时对于我国网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阻碍。所以针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通过刑事责任制度进行规制和处罚,可以为之出台一些专门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这些规定应该和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一些规定做到有效的衔接,以此来作为后期对网络刷单人员处罚的依据和条例。让针对网络刷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通过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网络刷单人员能够起到较强的震慑力度的。
结论
迫切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在实践中,中国现有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救济、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当前网络购物刷单行为的监管现状,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监管部门科学有效地监管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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