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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作者:MiManchi26005 | 发布时间:2022-05-31 10:02: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为本院开展绩效考核、审判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及意义】 案件评查是指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专门活动,包括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等工作。

案件评查是规范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三条【评查原则】 案件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注重监督、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评查形式】 案件评查通过常规抽查、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评查人员保护】 评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和保护评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评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评查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评查机构】 本院评查工作部门是案件评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评查机构职责】 评查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及辖区法庭的案件评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年度案件评查工作计划;

(二)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三)组织本院的案件评查工作,组织召开评查会议,研究决定案件评查结论;

(四)发布案件评查通报或根据评查会决定发布案件评查通报;

(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的其他具体工作。

评查会议是讨论确定案件评查结论的专门会议,由分管案件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审委会专委、业务庭负责人、评查工作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代表等。

第八条【评查人员】 根据案件评查的不同内容,评查人员分为专职评查员和兼职评查员。除评查工作部门的专职评查员外,兼职评查员由各业务庭推荐的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技能优秀的法官担任。

第九条【评查人员权责】 评查人员履行评查工作职责,有权通过查阅、调取卷宗,调查情况等方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评查纪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评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评查意见,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泄露评查案件的相关事项、评查讨论内容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

第十条【回避情形】 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被评查案件的承办庭室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发人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查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

三、案件质量评查

第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概念】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从审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的专门活动。

第十二条【评查案件来源】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一)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予以赔偿的本院案件;

(四)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后,本院维持原判,二审或再审予以维持的案件;

(五)上级或者同级政法机关、上级法院部署开展专项评查活动要求评查的案件;

(六)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评查的案件;

(七)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

(八)多次申诉信访案件;

(九)从立案到结案审理时间逾三年或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十)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评查的案件;

(十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赔偿办等相关部门移送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涉及质量问题或按照要求应当评查的案件。

第十三条【评查内容】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评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是否合法适当、清楚准确;

(三)案件定性与结论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恰当;

(五)裁判文书、庭审是否规范;

(六)执行款物管理是否规范(执行依据是否确实、充分;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网上办案卷宗材料及案件录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同步;

(八)有无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案件类型分案到评查人员。评查人员通过查阅案卷、调查情况、必要时报经分管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回访案件当事人,拟定评查报告后报经合议庭集体评议,形成初步评查意见。

第十五条【评查结论】 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分为以下情形: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评定为质量合格案件;

(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官办案行为规范等,评定为质量瑕疵案件,包括一般瑕疵和重大瑕疵,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评定为重大瑕疵;

(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追究司法责任的,评为不合格案件。

第十六条【除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不合格或者质量瑕疵案件: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导致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结论确定】根据案件质量初步评查意见的不同,评查结论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质量合格案件的,直接作出评查结论并报评查工作部门备案,意见不一致的,提交评查会议集体评议;

(二)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一般瑕疵案件,报分管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评查会议集体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提交评查会议集体评议;

(三)合议庭初评为质量不合格或者重大瑕疵的案件,报请分管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并召集评查会,经评查会讨论认为不合格或者重大瑕疵的,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评查会议集体评议时,由评查人员汇报案情及评查情况,参加评查会议的人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查结论。

四、裁判文书评查

第十八条【裁判文书评查概念】 裁判文书评查是指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制作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的专门活动。

本院裁判文书评查按月开展,每年度评查的裁判文书应当包括所有员额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

第十九条【制作要求】 裁判文书制作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和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结构合理、格式规范、要素齐备;

(二)叙事清楚、逻辑严密、繁简适当;

(三)焦点准确、论证透彻、层次分明;

(四)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语言规范流畅、文字及标点符号正确。

第二十条【评查结果】 裁判文书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论分为优秀(95-100分)、良好(80-94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不合格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一)漏引、错引重要法律条文;

(二)裁判主文部分遗漏、超出诉讼请求,或者载明的当事人称谓、刑期等书写错误的;

(三)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错漏,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情形。

初评为不合格的,应当报请分管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评查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庭审评查

第二十二条【庭审评查概念】 庭审评查是指评查人员通过现场旁听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庭审过程进行评价的专门活动。

第二十三条【评查内容】 庭审评查包括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庭审形象以及庭审效果等方面。

庭审评查按月开展,每年度评查的庭审评查原则上应当涵盖所有开庭审理案件的员额法官。

第二十四条【评查要求】 庭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评价,评查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保持中立,加强配合、协作;

(四)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五)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评查方式】 庭审评查原则上由三名以上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采取现场评查或者观看庭审直播、录像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六条【评查结果】 庭审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论分为优秀(95-100分)、良好(80-94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不合格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庭审:

(一)庭审中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依法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二)庭审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庭审程序、法庭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初评为不合格的,应当报请分管评查工作的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评查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运用及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结果运用】 案件评查结果作为本院对审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审判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办案标兵、调解能手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办案质量考核制度】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裁判文书得分、庭审考评得分等办案质量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优化审判资源和审判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申辩异议制度】 被评查人员或被评查的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件评查结果有异议的,报所在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在三日之内书面向评查工作部门提出申辩事项和理由,评查工作部门统一反馈至评查会。

评查会讨论认为申辩理由成立的,直接更改评查结论;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予以维持,均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内部公示制度】 建立案件评查公示制度,以专项通报等形式,将案件名称、办案团队、评查等次等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交叉评查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本院可以组织办案部门之间开展交叉评查。交叉评查后由承担评查任务的部门作出评查结论,交由审管办统一反馈被查部门。

被评查部门对交叉评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邀请评查制度】 本院开展裁判文书、庭审评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相关社会公众等参加评查会议,发表评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报告移送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的评查报告、评查结论,评查工作部门报送本院院长及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告知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案件移送制度】 评查中发现被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将评查报告及相关情况移送正在处理的部门。

发现可能追究审判责任的,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可能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整改纠错制度】 本院应当健全完善评查反馈纠错机制,将自查、评查、纠错、整改、考核贯穿案件评查的全过程;本院评查工作部门应当在定期通报中归纳梳理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纠错,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加强制度规范。

七、附 则

第三十八条【审判人员界定】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

第三十九条【参照标准】 本院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十条【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本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案件质量评查自查报告(共7篇)

案件评查整改措施

纪委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案件评查整改自查报告

纪委案件评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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