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安全管理告知书
商铺安全管理告知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和减少事故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各商户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此告知如下:
消防管理方面:
1、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商户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商铺防火责任人(商铺负责人)应对本商铺消防安全负责,并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和维护消防管理规定。
3、商铺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4、商铺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同时也应按政府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选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小区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依照消防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6、商铺必须在开业时安置好有效消防器材,物业服务中心将配合街道、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检查。
7、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及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定期对商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街道、公安消防部门将责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予于处罚。
危险源管理方面:
1、商铺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
2、商铺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动火作业应报主管部门审核。
3、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按规定定期检修。
治安管理方面:
1、商铺业主及经营者应建立本商铺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服务中心有权备案商铺从业人员信息,并向依法执行公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商铺严禁“三合一”,即禁止“经营、储存、居住为一体”。
3、商铺业主及经营者应做好本商铺的安防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商铺钥匙持有权限控制、配置安装监控、防盗报警器、抗液压防盗锁具,张贴“内有监控”字样标识等。
4、商铺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安置,忌留置商铺内。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商铺、物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商 铺: 物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