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责办法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驻马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驻政办〔201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区域管辖、行业主管、统筹监管的分类管理办法,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问责情形分为一般失责行为、较重失责行为和严重失责行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责行为: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二)未履行监管、协调、督促职责的;
(三)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不力的。
第六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失责行为:
(一)一个年度内,未安排部署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三)工作重视不够,一年内,本系统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3起以上,每起欠薪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1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恶性事件,造成较重后果的。
第七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责行为:
(一)发生1起100人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三)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年度考核被评为C级的。
第八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从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权限由相关机关依据失责事实作出决定。
第十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机制,从问题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三)约谈。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且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进行约谈。
(四)应予问责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追责。
第十三条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问责实施机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认为可以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对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三)媒体披露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四)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决定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实施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五条进行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问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被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处理方式,不服问责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核途径和期限,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以及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其中,受问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造成严重后果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可以扩大公开范围,必要时在媒体公开。
第二十条受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申诉作出处理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原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原问责信息发布范围内公布复查复核决定;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驻马店市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及时处理”的原则,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围堵或滞留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建筑施工现场等行为的,或采取跳楼、爬塔吊、拉横幅等方式讨薪的群体性和个人极端、恶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参与人数、社会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性、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三个等级标准。
一般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上访的行为。
较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上访的行为或个人极端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5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行为,或人数虽不到50人,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发生个人恶性事件等行为。
四、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顺利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成立驻马店市处置突发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局长、党组书记樊卫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个人极端、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权限,并将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做好欠薪舆情的监测,对通过网络反映的合理诉求要及时介入处置,对不实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澄清事实真相,报道处置进展,传递正能量,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市维稳办: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的信访问题,建立台账,做好交办、督办工作;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快速处置。同时,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迅速核实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市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公安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恶意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聚众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而采取跳楼、爬塔吊、拉横幅等极端恶性方式讨薪的,查明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审快结农民工工资案件;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市司法局:负责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基本情况,并根据事件实际和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干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市总工会:负责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宣传教育,协助推动建立治理企业欠薪工作机制,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了解欠薪企业情况,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和个人极端、恶性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及时就地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机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研判后,依照部门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同时,将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影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公众及媒体反映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快速、准确、速报”的原则,务必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情概况(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等)、影响程度和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对处置的建议意见等。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二)启动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对案情做出分析判断,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由领导小组组长下令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30分钟内,应根据案情迅速通知各责任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处理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稳定农民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处置;对现场人员众多的,要求当事人派出代表反映情况,同时劝导其他人员有序地疏散,严禁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对拖欠事实不清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启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按规定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及时平息事态。
(四)后期处置。突发事件处理后,应督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事件处理中商定的承诺,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反弹;依法对涉及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严肃查处;事件处理后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处置突发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预警预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疏导化解”的原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把存在问题严重和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控。要经常排查摸底,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提前介入,积极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欠薪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
(一)预警预报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督促整改。
(二)不定期督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提前实行重点监控。
(三)重点督查监控制度。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督办制度,对发现的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恶性事件的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督查和监控,做到责任落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七、其他事项
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有关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清欠工作不重视,不负责,情况不明,措施不力,造成欠薪纠纷升级,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对劳动者反映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不关心,或推诿、敷衍,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趋向激化,多次发生突发事件等现象的;
(三)对突发事件苗头发现不及时,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缓报、谎报、瞒报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以致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所管辖各类企业和主管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本预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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