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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利益总量守恒-侵犯人身权利益转化

作者:他说纽约巨冷 | 发布时间:2022-01-04 10:51: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论民事利益总量守恒-侵犯人身权利益转化

案情简介:2005年5月16日,赵雅芝与诺宝丝公司签订《形象代言协议书》,约定赵雅芝允许诺宝丝公司合法使用其肖像为其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约定了合约有效期,诺宝丝公司支付港币80万元作为酬金等。2012年1月9日,被告琪姿公司与被告诺宝丝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诺宝丝公司确认琪姿公司为上海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商;诺宝丝公司向琪姿公司提供品牌代言人赵雅芝等六大明星为其产品制作的影像广告宣传资料等内容。2012年,琪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赵雅芝的姓名、肖像等。赵雅芝起诉请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及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诺宝丝公司未经赵雅芝同意,无权在双方协议约定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也无权授权他人使用,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原告作为影视明星,其姓名和形象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原告良好的外形和在公众中所产生的良好声誉,使用其姓名和形象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亦可带来实际的利益。因此,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造成侵害,侵权人应当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该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结合琪姿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原告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琪姿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诺宝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法院在认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带来的实际利益、使用被侵权人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据此判决较高的经济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侵犯人身权的利益损失与补偿如何确定。受害者受到侵害的一般都是比较抽象的名誉之类的人身权,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难以直接进行利益衡量。

那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权利义务的量化问题,一般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只有被当事人行使或负担时才会在行为中显现出来,只有将抽象的权利义务量化和有形化,才能讨论双方利益平衡和利益总量守恒问题。从本案中不难看出,法官还是秉持填补原则,即被害人损失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进行衡量,因此最终得出的结果依旧是双方守恒。

202101390180 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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