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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人保护制度探究

作者:曹浩 | 发布时间:2023-11-27 14:35:2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破产重整投资人保护制度探究

钱子萍、程天蕾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215000

摘要:破产重整是企业发展进程中对资源进行的优化配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质效,帮助企业完成“新生”。在此过程中,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需要将经营权转让,并进行资产置换、股权调整、债务重组以及对外融资等方式,当然这也会牵扯到新的投资人进入。依据实际情况调查会发现,投资人产生的积极影响是较大的,但是真正保护其具体权益的规范制度较少,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文就以此为例,展开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投资人;保护制度

引言部分

众所周知,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进行资源优化整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企业资源并促进企业质效提升,因此在现阶段,这种方式受到很多经营不善经济主体以及政府的重点关注。重整相较于一般的破产清算存在较大的差别,前者更加倾向于经济主体自身的价值,并且再过程中还涉及到多方的介入。其中投资人作为平衡利益的重要部分,在整个过程中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但是在现有的相关制度中,针对其利益保护的内容较少,没有过多描述投资人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本文就通过论述资产重整的概念、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潜在风险以及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一、资产重整的具体内涵及特点

1.1内涵

具体来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保护制度,此方式的应用主要适用于面临倒闭已经产生倒闭现象,但是结合实际会发现该企业还具有一定的发展价值和能力,企业各方利益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法院的监督和主持中,对企业内部进行优化和债务调整,从而达到帮助债务人脱离经济困境,以此恢复企业发展能力。这一方式的深入,能够优化市场经济,促进市场更好的发展。在社会发展中,企业良好的运营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是影响较大的,以往的资产清算对优化资源配置的理念践行不到位,无法发挥其中的实效,但在重整下,企业中的各项资源得以重新发挥效用,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更加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优化资源配置后,企业在投资人的支持下能够最大化发挥其中的效用,有助于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1]。

1.2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更提前、启动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破产重整作为一种破产保护制度,不仅在于事后保护还注重事前预防,只要企业存在破产可能时,即可申请重整,且申请人不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第二,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且成功率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制度和法院强制批准制度,使破产重整计划并不会因个别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受到影响,且重整计划一经批准即有司法强制力作为保障,各方当事人配合程度较高。第三,重整措施多样化。除减免债权、延期还款等常规方式外,还可通过引入投资人、债转股、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企业重整,操作更加灵活。第四,重整过程中企业的债务停止计息、债权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受到限制,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重整投资方的含义及作用

2.1含义

重整投资人实践中也称为“重组方”或“重整方”,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整企业的新债权或者股权,进而实现对重整企业的控制或获得一定的商业回报。司法实践中,重整投资除了资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外,也可能是同行业和上下游企业,有时候还可能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的股东。例如,在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即由股东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出资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均是由同行业的企业作为投资人。

2.2作用

重整投资人是企业重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重整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助力重整企业获取必要的资金和优质的资产,解决重整企业短期财务困境、拓展清偿债务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企业陷入困境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企业根本改善盈利能力,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升级。

三、投资人参与资产重整的具体体现

(一)战略性投资

此种投资方式主要是投资人通过投入的方式获取企业的股权,以此获取相应的收益,此种投资方式的最终目的在于原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变化。一般来说,投资人获取企业股权主要可以以下几个途径进行:

1、债转股

此种途径适合投资人本身作为进行资产重整企业债权人或者通过收购债权以及代为清偿等途径获得企业债权。

2、增资扩股

此种途径适合上市企业的重整,主要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投资人。

3、股权转让

此种途径可以理解为企业原出资人通过降低自身的权益,通过管理人员的综合协调将其中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也可以是原出资人作为被执行者,投资人通过司法竞拍获得原出资人的股权。

(二)财务性投资

相较于战略性投资,财务性投资是指投资人为进行资产重整的企业进行资金的投入,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回报。其投资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下述几种:

1、债权类投资

此种投资方式是投资人通过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而通过重整计划获得收益,从中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在实际开展的工作中,投资人通过此种投资方式成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能够获得相应的债权人表决权,对企业重整产生较大的影响或者直接具有决定的权力,能够更好地推动重整计划的深入[2]。

2、资产类投资

企业进行一旦进入资产重整,即会表现为企业多由于经营不善进入倒闭程序,在此阶段企业的整体价值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人很有可能通过较低的价格以及优惠条件竞拍或者购得企业的资产。

3、提供融资

当进入此程序时,投资人可以向重整企业或者重整方提供融资,这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范和表述,如企业进入此程序后,可以通过新增融资,作为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还能够允许建立担保,以此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四、投资人参与中的风险因素

(一)余债风险

在实际进行的资产重整中,投资人的进入会使得资产重整效率提升,对企业发展较为有益,与此同时,投资人也可能从中获得可观的收入,但与收益同行的还有风险。例如其中存在的余债风险,如《破产法》中规定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依旧可以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受偿比例主张权利。此种风险特别是针对战略性投资方式的影响较大,若企业中存在隐形债务等则会对投资以及未来的收益造成和相应的影响[3]。

(二)重整失败风险

在上述观点中提到我国的法律对重整投资人的安全利益并没有有效的保障,企业重整计划不通过或者执行不到位都会造成投资人的损失,如企业原始股东的股权属于劣后清偿债权,作为企业的新股东,投资人的投资很难获得清偿。还有存在的行政监管和审批等因素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

(三)重整投资人的法律风险

在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方在期望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必然也面临着相对较高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人对于这些风险事先不调查,不预防,一旦出现漏洞时,就很可能导致整个重整投资失败。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甚或所属不同行业,其中的投资风险也会千差万别。投资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风险进行充分预判。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应当预见并明确提示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无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批准的风险。一些特殊的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除了需要法院的批准外,还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最终落地。例如,有的烂尾房地产项目需要重新调整规划才能满足资产重组的需要,而规划调整不仅需要依法获得已购房业主的通过,而且需要经过房地行政规划部门的审批。上述事项如果不能获得行政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则重整中的资产重组将无法实现,重整计划亦将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2、税务成本风险。即债务人未来在存续经营期间面临的税收风险。因重整投资不属于资产转让,并不产生资产转让的税收问题。但在后续经营期间可能存在税务成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销售及未来房地产开发完成销售的环节,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整体汇算清缴的成本风险。

3、共益债务不足的风险。在重整期间,为保障项目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已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复工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但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为时限竣工验收继续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方承担。由此可能影响投资成本。

4、未申报债权的风险。即根据《破产法》92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

5、部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但是这些应收账款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重整方要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房企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向重整方移交债务人企业后,因部分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也会影响此类资产的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6、后期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五、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建议

企业面临破产的发展境地,作为扭转“败局”的关键,投资能够为企业的更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投资人对资产重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促进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帮助更多企业脱离困境,吸引投资人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投资人权益的保障。结合现有的保护制度会发现,投资人的发挥的作用巨大,但是实际受到的保护较少,这也在无形中加大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无法保障其具体利益。基于此,我国应当加强《破产法》的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人利益的保障,继而为面临困境的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此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

(一)完善法律制度

在以往的重整过程中,投资人最为明显的风险因素在于有效信息获取较少,对企业具体价值等不能进行科学、具体的分析,继而造成较大的问题[4]。针对此,应当注重投资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真实信息的权力,使得投资人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科学的行为,并且还要注重确立重整投资人法律地位,使得其能够真正意义上参与到资源优化整合中。同时将投资人与债务人、原有出资人进行明确划分,从根本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以此确保资产重整效率提升。

(二)赋予投资人相对应的权力

在以往的重整过程中会发现,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到部分管理制度和规范条文对其中的具体范围和使用实效进行明确,会出现互相推卸的现象存在,因此加强具有争议部分内容的阐释、明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赋予投资人较为的撤资途径和较优先的清算退出权,以及在投资中,投资人的投资可以进行债权或者是股权投资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而股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有利于投资人股权的设置,并对企业现阶段的具体权益等进行合理的划分和配置,继而更好的保障投资人利益[5]。

(三)重视重整企业调查

为确保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影响,重视重整企业的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进行资产重整时,为确保投资人利益不受损,要通过科学、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掌握重整企业具体信息,如具体规模、财务数据、税务问题、既往经营情况等,通过对数据的具体分析了解企业的具体价值以及投资中是否会存在风险因素。重视重整企业的调查主要目的在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减少误判,帮助投资人理性投资[6]。

(四)重整投资人要谨慎对待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计划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关系到重整程序的成败,也会影响到重整目标的实现。《破产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重整计划对重整投资人产生的效力,但从重整计划的内容来看,都会涉及到重整投资人。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不能忽视在实践中,重整计划往往会有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划转及解除权利负担等跟重整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内容。如果一概认为重整计划对重整投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重整计划的很多内容将会形同虚设,实际执行起来也会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站在重整投资人的角度,仍然要慎重对待重整计划与其相关的内容,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顺利获得。

结束语:总的来说,资产重整作为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中常见的资源整合模式,对激活有价值企业的良性运营、提高管理质效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为确保重整工作更好地开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是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赋予投资人相对应的权力以及重视重整企业调查更好保障投资人利益,以此促进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从而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周长.论破产重整中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保护[J]. 2021(2019-26):108-109.

[2]韩飞.对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019(002):100-102.

[3]何日贵.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J]. 2021(2016-1):24-27.

[4]张亚楠.完善我国破产保护制度的若干思考[J]. 2021(2015-2):9-20.

[5]陈熹.金融交易改变破产重整债权人的利益格局——以美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为例分析[J].2021(2018-4):54-59.

[6]陈松扬.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投资指南,2020,No.364(20):36-37.

投资人发言稿

破产工作汇报

破产证明

破产审计报告

破产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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