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消防安全责任书
商铺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租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结合出租门面实际,特制订出租门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门面承租人应时刻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自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并经常对本承租门面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法规教育和防火知识培训,要求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懂逃生疏散。
二、门面承租人为该门面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负责承租门面防火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消防管理。
三、门面承租人遵守用气安全规定:
街商铺消防安全提示
(一)用气安全(餐饮场所)
1、使用正规燃气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瓶,并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控制在2.0米之间,且中间无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顶棚、窗户和门。
3、钢瓶确需供应多台液化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4、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暴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5、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要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爆灯具、通风装置。
6、用餐区域禁止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7、明火厨房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排烟装置及管道。
8、非餐饮类商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严禁使用明火。
(二)用电安全
1、沿街商铺内所有电气线路应规范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
3、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安装具有空载断电、充满自停功能的智能充电保护装置。
(三)防火安全
1、每层至少配置2具3千克干粉灭火器,餐饮场所明火厨房建议增配灭火毯。
2、餐饮场所明火厨房应与其他部分采用实体墙与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月填写点检记录,严禁遮挡、占用。
(四)安全进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堵塞、锁闭。
2、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灯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五)沿街商铺内住人相关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存储、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存储、经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住人,商铺内的夹层严禁住人。
2、沿街商铺内住人的,必须符合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严禁违规住人,具体要求如下:
(1)居住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
(2)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可供人员逃生的外窗,且不应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增设便于人员逃生的应急开口(不小于1米×0.8米,开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米),或设置推拉式、开启式防盗窗;
(3)居住区域与其它区域应采用防火分隔,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小型商铺下铺上宅的,应在上下楼梯处切实体墙至楼板底部并安装乙级防火门;
(4)生产、经营、储存区域与居住区域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居住区域应配置灭火器及逃生绳、应急电筒、防烟面罩、报警哨子(逃生四件套);
(5)严禁商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