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临江仙(营改增)
三十六号一载过
营改增正繁华
政策法条乱成麻
懵懂莫凭栏
坐谈新税法
岁月沧桑阡陌上
法海深邃无涯
扑朔迷离尘和沙
条文又一卷
票事添枝芽
最近,身边同行偶有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确实,在现实工作中,开票方与受票方传递发票过程中时有丢失发票的事情发生,比如业务员丢失的,快递过程中丢失的,等等。增值税发票丢失是一件令人苦恼且有被税务行政处罚风险的事情。
在阐述发票丢失后的措施之前,先需要强调一下发票传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因为,我们在工作常常会遇到丢失责任无法明确而发生扯皮、推诿的现象。通常,不论是销售方还是购货方,大家都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向业务人员进行提醒,那么在传递过程中为了确立丢失责任的划分,本人认为有两点需要在工作中进行实施:
一是逐环节登记签收,比如,从开票方传递给本公司的业务部人员时要登记签收,在业务人员传递给受票方业务人员时要登记签收,在受票方业务人员传递给受票方财务人员时也要进行登记签收,等等,不论传递期间要经过多少个人员,多少个部门,都要逐一进行登记签收,这样才能避免因丢失责任不能确定而给后面的补救措施造成影响;
二是完善快递传达室的签收登记工作,在现实工作中有很多发票是通过快递方式传递的,开票方在委托快递过程中,公司内部环节过程中向前台人员(或者门卫室、传达室)传递过程中要登记快递单号、快递物品内容、发件人、日期等信息。在快递公司收件后,要将快递单的存根联反馈到开票方的财务人员进行存档备查。快递到达受票方后,受票方前台人员(或者门卫室、传达室)在分发快递时同样要进行签收登记工作。
只有将以上措施完善了,才能明确发票丢失的责任人,确立发票是开票方丢失还是受票方丢失,从而进行下一步的补救措施。
现在,我们再来学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个2016年7月28日实施的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这个公告只是说发票丢失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但要在有刊号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不是有人想象的“不用登报”的美好愿景。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认证和抵扣办法
其实,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若干种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丢失开具的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二是丢失开具的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三是丢失开具的未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四是丢失开具的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五是丢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
因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总结归纳制表如下:

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风险
不要以为发票丢失还有补救措施仍然可以认证抵扣就掉以轻心,其实还有被处罚的风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如下: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被盗、丢失发票会因“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罚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税务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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