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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学习环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作者:清香白莲素还 | 发布时间:2021-04-20 18:36: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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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学习环节应知应会知识点

岳池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第一部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

(一)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精神

(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

(三)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部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第三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摘要

(一)关于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

(二)关于推进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

第四部分 党的有关知识

(一)党的基础理论

(二)党建基本要求

(三)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会议

(四)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第五部分 政法工作及相关知识

第六部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知识

第七部分 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附件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附件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附件3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附件4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附件5 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三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六章决策和执行

第七章统筹和保障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部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

(一)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精神

1.党和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最新历史性贡献: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庄严地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郑重地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

3.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4.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5.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

8.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总目标: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0.“十四个坚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11.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12.“两个没有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1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4.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三个基本”: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15.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16.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17.“中国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18.“中国梦”的本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19.“四个伟大”:伟大斗争(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全面增强党的八个方面执政本领: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21.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22.习近平总书记对世界发展大势和中国自身发展作出的重大判断: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2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七大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24.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动力:全面深化改革。

25.“一带一路”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26.新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7.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28.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改革和经济工作的主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9.“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30.十九大报告提到的“十二个强国目标”:制造强国、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贸易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

31.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3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3.民生领域“七有”目标: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34.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

35.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36.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十六字基本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7.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3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

40.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

4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4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快完善的五大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44.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

45.国家宪法日:每年的12月4日。

46.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47.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48.宪法规定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9.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要求: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50.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治的关系。

5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前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三)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52.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

53.党的“四个自我”能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54.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55.党的“五大建设”: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56.党的根本性建设:政治建设。

57.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

58.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七项要求”: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

59.全党同志的根本政治担当: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60.党的基础性建设:思想建设。

61.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坚定理想信念。

62.理想信念“总开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3.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64.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65.领导干部“六大思维”能力: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66.党员干部“四条底线”: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

67.党员干部“四个定力”: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68.管党治党“三个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69.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0.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7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72.建设廉洁政治的“三清”要求: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73.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

74.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

75.党的首要政治纪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76.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

77.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78.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79.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三个坚持、一个坚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80.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方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二部分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81.“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82.“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8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84.“三严三实”:指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85.“两学一做”:指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86.四项基本原则: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87.“四个意识”: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88.“四个自信”: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89.“三会一课”:指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90.“四风”: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9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92.“四个服从”:指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93.“两个维护”:指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94.古田会议:指1929年12月在福建上杭县古田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这次会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原则。

95.“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其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96.“三去一降一补”:指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97.“两个巩固”:指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98.“三股势力”:指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

99.“四大考验”:指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100.“四种危险”:指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101.三大攻坚战: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

102.延安整风运动:指中国共产党自1942年春至1945年春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经过这个运动,全党进一步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统一这样一个基本方向。因为当时中共中央所在地为延安,故称延安整风运动。

第三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摘要

(一)关于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

103.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104.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

105.政法工作“四大职责任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106.政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107.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08.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09.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110.政法工作“四大建设”: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

111.政法工作要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四个环境”: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11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

113.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

114.政法机关“两个不能变”的宗旨使命: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

115.新时代政法工作“四个坚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116.新时代政法工作“三个加快推进”: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17.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方面主要任务: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

118.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突出问题“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119.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

120.党委政法委要重点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四项制度机制: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

(二)关于推进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

121.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坚定的理想信念。

122.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的任务:思想政治建设。

123.政法队伍“三个至上”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124.政法队伍“四个忠于”政治本色: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125.政法队伍建设“四化”方向: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126.政法队伍建设总要求: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27.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目标: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128.对政法队伍敢于担当的要求: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

129.政法干警要着力提升“五大能力”: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130.对政法干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

131.对关爱政法队伍的要求: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劲、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

132.对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指示要求:深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

第四部分 党的有关知识

(一)党的基础理论

133.中国共产党建党日: 1921年7月1日。

134.党的根本大法和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中国共产党章程》。

135.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136.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37.党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138.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39.党的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140.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141.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142.立国之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143.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

144.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145.党不断探索和遵循的三大历史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146.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47.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

148.共产党人价值观: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149.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150.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151.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152.“三型政党”建设目标: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153.“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54.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党建基本要求

155.党支部职责: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156.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57.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三个确保”: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58.合格党员的“四讲四有”: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15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目标: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

160.“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161.“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四项重点措施: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

162.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163.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64.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65.“三会一课”: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 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166.党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167.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自觉、按时、足额。

168.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方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169.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取的原则和方针:“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三)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会议

170.党的十八大: 2012年11月召开,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171.十八届一中全会: 2012 年11月召开,选举产生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习近平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72.十八届二中全会: 2013年2月召开,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建议国务院将这个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73.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74.十八届四中全会: 2014年10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75.十八届五中全会: 2015年10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76.十八届六中全会:2016年10月召开,确立了习近平总书记党内领导核心地位,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77.十八届七中全会: 2017年10月召开,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178.党的十九大: 2017年10月召开,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179.十九届一中全会: 2017年10月召开,选举产生了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习近平同志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80.十九届二中全会: 2018年1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81.十九届三中全会: 2018年2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182.十九届四中全会: 2019年10月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83.十九届五中全会:2020年10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四)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18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十四五”时期发展必须遵循的第一位原则和根本政治保证,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落实这一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对经济社会发展领导的重大意义,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85.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186.“十四五”时期对外工作要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

187.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188.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189.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190.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重要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19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

192.五中全会对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从战略和全局上作了规划和设计。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这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以来,党中央首次明确了建成文化强国的具体时间表。《建议》专门用一个部分对文化建设进行了部署,提出今后5年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二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三是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193.全会的《建议》提出了“十四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概括为“六个新”:一是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二是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三是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四是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五是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六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第五部分 政法工作及相关知识

194.政法机关三项基本职能: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195.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196.党委政法委六个工作着力点: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

197.政治安全的核心:政权安全、制度安全。

198.政法单位: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199.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党员干部容错纠错“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0.防止干预司法、过问案件和规范接触交往行为“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 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0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3.对司法人员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规定: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04.对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处理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05.对领导干部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处理规定: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6.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的处理规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7.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六种接触交往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208.司法人员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报告制度: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0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10.政务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部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知识

211.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单位:确定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有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作为试点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及呼兰区、江苏省徐州市及云龙区、河南省三门峡市及灵宝市、四川省宜宾市及珙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国家安全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松滨监狱)。

212.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时间: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两批进行。我省第一批在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开展,时间从2021年2月底开始,为期4个月左右,6月底基本结束。第二批在省委政法委、省政法各单位开展,时间从2021年8月开始,为期3个月左右,10月底基本结束。两批次间隔1个月左右。

213.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的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突出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问题、整改总结“三个环节”,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21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目标: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明、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21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项任务: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

216.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环节:学习教育环节、查纠问题环节、整改总结环节。

217.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五大教育专题:忠诚铸魂专题、警示教育专题、能力提升专题、学习先进专题、交流学习专题。

218.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219.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重要意义: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政法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执法司法面临的矛盾更为集中、问题更为具体。组织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于纯洁政法队伍、夯实政法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0.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三大主题”: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22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参加人员包括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22.学习教育环节“三看”:一看“三项教育”是否都开展;二看政法干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三看学习教育成果有没有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进行“补课”。要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制定评估标准。

223.“6+1”大顽瘴痼疾: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六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加一是工作作风“庸散浮”突出问题。

224.查纠整改环节“五查”: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查纠整改环节结束后,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要召开党组(党委)扩大会通报整治情况,班子成员对整治效果作出承诺。

225.评估重点是“五看”:一看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看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看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四看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五看“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226.总结评估“六评”:一评地方领导小组主体责任、政法各单位直接责任是否全面落实;二评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的目标任务是否全面完成;三评政法队伍政治生态是否进一步优化;四评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是否进一步完善;五评是否向上级机关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六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提升。

第七部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227.2019年12月6日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四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到2021年,全省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各类组织关系更加清晰顺畅,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基层治理能力持续增强,在城乡基层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全省城乡基层治理制度更加完善,基层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228.对内,形成“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一干:成都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多支:环成都经济圈、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竞相发展。五区协同:成都平原经济区(含成都和环成都经济圈)、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协同发展,成都与环成都经济圈协同发展,“三州”与内地协同发展,区域内各市(州)之间协同发展。

229.对外,形成“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立体全面开放新态势:突出南向:重点对接国家中新合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南亚、东南亚市场。提升东向:重点依托长江经济带发展,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先进生产力,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中原经济区、华中经济区合作。深化西向:重点释放泛欧泛亚通道能力,推进对欧高端合作。扩大北向: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

230.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这是中央首次对成都和重庆两座城市给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提法。

231.治蜀兴川的“六个重大问题”:如何把握新时代四川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如何推进四川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如何抓好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如何抓好“三大攻坚战”;如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232.“5+1”现代产业体系:“5”是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5个万亿级支柱产业;“1”是指数字经济。

233.“四大招商计划”:新兴产业招商倍增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招商振兴计划;现代服务业招商提升计划;高新人才项目招商突破计划。

234.高铁大通道:成都一达州一万州一武汉一长三角;达州一万州一郑州—北京;达州一西安一津京冀;成都一宜宾一贵阳一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成都一昆明。

235.五个综合交通枢纽:成都、泸州一宜宾、达州、攀枝花、广元。

236.七个区域中心城市:绵阳、德阳、乐山,宜宾、泸州、南充、达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

237.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散乱污”整治攻坚战。

238.环境保护“三大战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239.“三大活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

240.“四好村”: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已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除带头遵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外,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做到: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附件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附件3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附件4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附件5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四川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四川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循党中央明确的政法工作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省委政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履行与政法工作相关的职责,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各级党委应当选优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党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政法单位副职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省、市、县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审批确定。

省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书记、副书记由省委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书记,委员由省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四川省军区分管政法工作负责同志和武警四川省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参照确定。

第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健全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以及省委城乡基层治理领导机构的各项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政治社会稳定、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开展维护政治安全、执法司法、创新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推动政法网络新媒体发展。

(十)统筹指导并推动政法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设。

(十一)指导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进入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班子,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担任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的人选,应当熟悉政法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乡镇(街道)政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与督促,统筹推动相关工作部署落实;

(三)支持和监督乡镇(街道)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组织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相关事项,推动完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形势,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有关工作,推动和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工作;

(五)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七)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主要功能是:

(一)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涉及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

(二)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三)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

(四)承担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综治中心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县、乡镇(街道)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治中心,探索在中心村和城市社区建立综治中心。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综治中心保障。

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一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二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研究事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的配套议事规则,明确细化议事内容,列出具体清单,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事关本地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六)党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地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以及平安四川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三)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拟制定的政法领域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以及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多方共同推进的重要改革事项;

(五)涉及司法政策的重要问题,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工作举措;

(七)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等;

(九)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和省委领导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四)政法领域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突发紧急情况、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政法舆情及其处理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情况、突出先进典型推荐表彰情况、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违纪违法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

(九)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请示报告事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党内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召开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对全省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县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本地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带头执行,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统筹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夯实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和保障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等基层政法工作阵地建设,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落实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任职等规定。市、县政法单位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异地交流任职。市、县政法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对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党校(行政院校)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政治培训,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推动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完善常态化表彰、及时性奖励机制,对在完成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政法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法职业风险保障,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人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风险互助金制度,推动建立因公负伤政法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推动落实政法干警抚恤优待政策,建立英烈和因公牺牲政法干警家属、伤残和特困政法干警资助资金制度,关爱政法干警英烈子女就业就学。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维护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政法干警权益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袭警、辱警、诬警行为,保障干警依法履职。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建立符合政法工作规律的容错纠错、激励担当机制,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落实政法干警定期休假、体检、疗养等制度,保障政法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推动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维护安全稳定制度体系、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执法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政法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作机制,推动政法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升新时代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平安建设各项工作,推动防范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

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每季度、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地平安稳定形势,加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平台纳入综治中心一体建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诉非衔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熟悉了解政法干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选优配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加强政法干部选育用管等工作。对有关政法干部的调整或者补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方面应当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意见。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法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二)健全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通报工作机制,政法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健全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信息沟通工作机制,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领导干部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党委政法委员会。在调查政法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以及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智能化管理监督方式。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应当与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等工作有序衔接,其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落实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市、县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向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主题教育应知应会知识点

应知应会知识点总结

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知识点

主题教育应知应会

主题教育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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