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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学笔记

作者: 95081 | 发布时间:2021-07-25 22:05: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研学笔记

绪论:《民法典》编纂概述

一、《民法典》编纂背景与历程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基本法。《民法典》在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有关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纂,形成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提供实体法依据。

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制定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1、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最后,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在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积累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予以吸收,上升为国家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增加或修改完善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共签、亲子关系确定、隔代探望权、收养条件、口头遗嘱等内容,均是对司法实践规则的总结。

二、《民法典》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又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在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先后出现三次民法编纂运动。第一次是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欧洲大陆民法典编纂,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第三次肇端于20世纪8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10个国家或地区有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民法典》在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吸收了中国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三、《民法典》编纂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第一,《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重大时代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集大成者,是我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的重要标志。

第二、《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第三、《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民法典》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第四、《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大立法举措。《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巩固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单位人到平等的市场主体的深刻转变、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体系为基本构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和细化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

第五、《民法典》是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支撑。《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基本法,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四、总则编的基本内容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总则编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提炼和归纳出民法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则、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

从民法的私法属性出发,以体系化为方法,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为《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编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则编共十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纹理解】

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民法典》编纂,具体落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至关重要。

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文情怀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正如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民法典》总则编之后的各编,实际上是按照财产权利、合同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利、侵犯权利责任为顺序的逻辑展开。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一)《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第四编,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被学者们称为的“一般人格权”。“列举➕兜底”的条文表述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为全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二)《民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从而为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

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合同效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规定。

(四)《民法典》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

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二、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

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其特征为:(1)权利人享有某种合法利益;(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4)权利不得滥用。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其特征为:(1)义务人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求;(2)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3)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一般而言,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由自然

规律所支配;社会秩序由社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设定法律规则理定、维护社会秩序是其职责和使命。《民法典》就是设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经济秩序的制度供给者和维护者。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秩序看,主要包括:(1)市场进入秩序;(2)市场行为秩序;(3)市场结构秩序;(4)市场退出秩序。

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立市场规则、促进公平正义,制裁违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主要体现在: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3、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核心价值观本身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具有规范效力和强制约束力,因此必须入法入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根本法源。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立法宗旨中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

六、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

《民法典》作为普通法,主要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我国法院依法实施法律、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无权解释、审查《宪法》条文,《宪法》条文也不得构成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判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对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1、《民法典》为人民法院做好民商事审判执行提供根本遵循。《民法典》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最根本、最重要、最直接的实体法依据,是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遵循。

2、《民法典》为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基本指引。

3、《民法典》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二、要严格对标《民法典》规定,开展相关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和新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司法解释的清理是确保《民法典》统一适用的重要工作。《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共9部法律同时废止。清理工作范围应当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的所有司法解释。

三、全国法院要利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契机,努力实现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要从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部署落实《民法典》实施工作。

2、要研究制定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政策文件。

3、要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的政策文件。

4、增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能力,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各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确保高质量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1、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完善民事审判体制机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做好本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司法政策的清理工作。

3、要将《民法典》学习培训当成审判执行队伍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机。

4、要精心研究制定《民法典》宣传和普及方案。

五、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工作、审判活动中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1、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2、大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3、在裁判文书中做好说理工作。

六、法官审理、裁判案件要全面、正确把握“调整民事关系”的内涵。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要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制裁破坏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益、违反社会公德、不讲诚实信用、违法滥用权利等行为。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一、关于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平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平等。

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有三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是基于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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