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乡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戒严期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们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生产或非生产性用火。个人确实需要进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我乡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我乡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
二、用火人得到批准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和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六烧、六不烧”的规定进行。如果是点烧防火隔离带要联系当地扑火队伍,对点烧工作实施监督。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烧火取暖、野饮等野外用火,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特殊、重点管理区域公路两侧和林草结合部要有计划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展计划烧除时必须经过我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充分做好扑火预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五、在防火戒严期,在特殊和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用火。在特殊或重点防火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要签订责任书。
六、在未经批准擅自用火者,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用火人符合用火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受到有关人员的刁难,延误用火时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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