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点规定
xxxxxx 有限公司 职业 病危害因素测定点规定 1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以下称“有害因素”)的控制,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卫生部《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分册)的规定,确定有国家卫生标准或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有害因素检测点进行日常检测工作。
2 本原则适用于公司内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岗位。
3 本原则所列的有害因素及其行业工种范围,主要以《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分册)为依据。
4 名词术语 4.1 作业场所:员工在生产场所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2 测定点:存在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中必须进行测定的地点 4.3 生产非正常状态 4.3.1 每年累计生产不满 30 天,并且连续生产不超过 2 天,间隔大于 5 天 4.3.2 每天累计生产不超过 1 小时,并且每次操作不满 5 分钟。
5 定点工作程序 5.1 选点准备: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及有害因素存在的环节,了解和观察生产情况及操作方式。
5.2 选点原则:必须有有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必须有接触员工,生产处于正常状态,生产非正常状态不予定点。
5.3 测定点的确定 5.3.1 以有害因素为基础,逐个事业部、质量部分别定点。同一有害因素,同一事业部内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工序、不同的生产设备分别定点。
5.3.2 噪声:如事业部内各处声级波动 3dB,只需在该事业部内定 1-3 个点,如声级波动≥3dB,则需将事业部划分为若干个声级区,使每个声级区内声级波动≤3dB,在各声级区分别设定1-3 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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