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 新材料有限公司 编号:OB-ZB-02 三级, 4.2.5 员工须保持公共区域卫生,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违者扣款 100 元/次。
4.2.6 宿舍走廊、楼梯及其它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违者扣款300 元/次。
4.2.7 严禁员工从食堂带餐到宿舍用餐,违者罚款 100 元/次。
4.2.8 宿舍人员全部离开时须随手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违者扣款 200 元/件。
4.2.9 楼道内、洗刷间内严禁晾晒衣物,所有需晾晒的衣物必须挂于晾衣架或室外晾衣区晾晒。
4.2.10 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按损坏物品原价的两倍赔偿。针对个别房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其房间住宿人员平均承担赔偿金。固定设施如有出现自然损耗,应及时通知综合办管理员予以确认,并进行维修。
4.2.11 在宿舍区不准高声喧哗、打闹、追跑,开、关门动作要轻,不准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扣款 100 元/次。
4.2.12 员工不得在走廊、阳台、窗口等高空处乱抛物品,一经发现,处以 400 元/次罚款,出现事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
4.2.13 员工离职或退住时,必须做好房门钥匙、储物橱、柜钥匙、IC 卡等物品的移交,并确保无损坏,如有损坏按成本价两倍收取,在宿舍管理员签名确认后办理退住手续方能结算工资。
4.2.14 因工作关系变动,调出公寓者必须提前 3 日内通知综合办宿舍管理员,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一经查处扣款 300 元/床位。
4.2.15 宿舍及楼道内严禁放置自行车、电动车等。
4.3 宿舍安全管理 4.3.1 严禁员工在宿舍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情况给予厂内待岗 1-3 月的处罚,公司以外的住宿人员违反该项规定取消住宿资格,交由所在公司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受到公安机关拘留以上处罚的,公司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4.3.2 严禁私自更改宿舍内用电线路,规范使用插排,严禁存放于危险的区域(如:床铺、地面),违者 炉等电器及单项功率超过 500W 的电器(500W 以下饮水机除外),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款 1000 元,违反两次以上者给予厂内待岗 1-3 个月的处罚。公司以外的住宿人员第一次违反该规定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扣款 1000 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交由所在公司处理。
4.4 宿舍应急管理 宿舍内住宿人员听到以下任何一类报警时应迅速有序撤离宿舍楼区域至应急集合点。
4.4.1 当出现需要全体人员撤离的应急指令时,烧碱装置调度可以利用应急广播对宿舍楼进行广播语音和广播报警信息,此时整幢宿舍楼会同时播送应急信息。
4.4.2 当宿舍楼内某一火灾烟感报警器探测到有火灾情况时,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会自动发出报警指令,此时整幢宿舍楼都会发出警报声。
4.4.3 当公寓楼内任何位置有人员发现发灾情况时,立即就近到每层楼梯口处按响火灾报警按钮,此时所在楼层的区域发出火灾警报声。
4.5 应急撤离 4.5.1 宿舍内居住人员撤离时,以单间宿舍为单位有序撤离、相互扶持、严禁拥挤、避免恐慌。
4.5.2 到达应急集合点后以部门为单位进行人数清点报当天值班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核对好人数后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11 .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总经理授权,综合管理办公室部门组织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与此相近的制度同时废止。
**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