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XX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X 政发〔X〕X 号)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X 政传〔X〕X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XX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协调市级各成员单位、江北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评价。
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单位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协查小组,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应邀协助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议主要通报、部署年度工作,增补联席会议成员,修订工作规则,讨论审议涉及各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二)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事项,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组织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三)联络员会议主要传达上级联席会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研究讨论拟提交全体会议的议题并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分解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目标任务,审核下达年度任务书;议定日常工作及其它事项。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或者报告。
第七条 对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按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简报交流日常工作,会议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有必要时,可组织经济、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人员协助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解答成员单位在具体审查中的问题,参与联席会议开展的各类培训和宣传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政策制定机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评估报告应及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措施副本、公平竞争审查的详细情况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记录,对每项政策的评估工作专题督办。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政策措施的评估、督查中或者在受理对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举报中发现政策制定机关确实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将反馈相关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整改调整并予以通报;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依据反垄断执法职能分工将有关问题移交相应的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各成员的培训活动。各单位成员应在单位或者系统内部组织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成员单位的培训提供授课专家支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一)在遵守《信息公开条例》的前提下,定时向公众公开全市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二)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宣传前,应当将宣传方案报请相关成员单位和召集人批准。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建立督查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领导带队,成员单位参与,对市级单位和江北新区、各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同时对江北新区、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试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并于每年 1 月 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 1 月下旬向上级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送我市公平竞争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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