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会议议事规则
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第 29 条规定,特制订管理人会议议事规则:
一、负责通知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 二、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会议议程;债务人的营业状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表;职工安置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保费用的支付情况;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名单;其他文件。
三、主持召开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的其他各次债权人会议,并说明债权人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 四、拟定债权人会议议程并确保债权人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五、宣布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并作出会议总结; 六、代表各债权人对破产人清算期间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向各债权人通报; 七、及时将各债权人的意见及建议向人民法院反映,并及时将情况向各债权人通报; 八、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各债权人对清算财产处理方案提出意见; 九、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为多数票通过,每一主席委员会成员拥有一票。
十、本制度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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