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权限规定(暂行)
采购权限规定(暂行)(1)请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的申请单,先由其部门主管签章,再经财务部门签章后采购部门可直接执行(无须填写订购单);采购人员根据批准的请购申请单,就其所列货物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2)请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含 3,000 元)的申请单,采购人员应填写订购单或合同,再次请示各部门签章,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3)生产部采购人员,负责生产部物资的采购;行政部人员负责行政部物资的采购。
(4)若无法分析所需购买物资的价格时,采购人员需填写订购单或合同再请示上级领导。
(5)若情况紧急,采购人员应先请示上级领导,再直接采购所需的物资。此方式只有在临时性、突发性需要时方可采用。
备注:若需用到公司合同专用章,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
特此规定!东莞市飞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室 20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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