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减少职业危害,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防尘管理制度。
一、成立粉尘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一般规定 1、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 200m3,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
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 米或 50 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 150mg/l,粒径不大于 0.3mm,水中 PH 值应在 6-9.5 的范围内。
三、粉尘防治 1、地面筛选、煤场、矸石场等场所必须安设防尘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2、其他区域定期组织人员打扫卫生,定期冲刷地面积尘。
3、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把矿井的防尘工作抓实抓牢。
4、防尘设施的安装、维修由机电队具体负责,机电科长为第一责任人。
5、防尘管路及设施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四、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测尘员,有专门的测尘仪器,测尘员必须及时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五、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六、测尘工对监测设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七、测尘工严格执行测尘规程、熟练操作、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本矿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九、每年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矿的综合防尘措施,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十、为接尘人员定期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十一、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十二、测尘工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工有权先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十三、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防治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十四、每旬组织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整改落实。并及时分析浓度的升高或降低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十五、测尘工必须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
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1 次。每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4 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
(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 6 个月测定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 3 个。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建立煤场防尘系统,每周对煤场地面进行洒水,清扫一次,防止煤尘飞扬。
十八、地面煤场管理:
1、煤炭产品必须及时外销,做到日产日销,相反必须堆放整齐,每天制定专人进行洒水灭尘,防止煤尘飞扬。
2、、加强监督检查,每旬组织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由管理小组制定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整改。
3、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全面查体,并建立档案。
4、加强天气观测,当天气出现变化时,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煤场地面及煤堆的洒水灭尘。
综合防尘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