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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规定

作者:汗噬誓褶 | 发布时间:2021-03-02 12:35: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学校参加集体性活动奖励规定(讨论稿)一、各类球赛(篮、排、足、乒等)1、获奖奖励:按全市参赛队伍总数三等分,位于一类的,奖励教练员 300 元,二类的 200 元,三类的 100 元。

2、没有获奖的,给予教练员训练补助 100 元。

3、获得一等奖第一名的,附加奖励 100 元。

4、被推荐为泰安市级及以上代表参赛,第一名奖励 400 元、第二名 300 元、第三名奖励 200 元,无奖励的给予教练员训练补助 100 元。

5、教练员属多人的,均分奖励。

二、运动会 1、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全市小学运动会,总分乡镇排名前 5 名的,第一名奖励 1000元,每低一个等次减少 100 元。

2、和前一年相比,全市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奖励教练员 200 元。

3、位次和前一年相比保持不变或者下降的,给予教练员训练补助 100 元。

4、前三项累计奖励。

5、代表肥城参加上一级运动会并获奖的,单项奖第一名奖励教练员 300 元,第二名奖励 200 元,第三名奖励 160 元;没获奖的给予教练员训练补助 100 元。

三、鼓号操大赛 按全市乡镇参赛队伍总数三等分,位于一类的,奖励教练员 300 元,二类的 200 元,三类的 150 元。

四、业务性学生比赛 1、在县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生集体性比赛活动,按全市乡镇参赛队伍总数三等分,位于一类的,奖励指导老师 200 元,二类的 150 元,三类的 100 元,指导老师属多人的,均分奖励。

2、参加泰安市级及以上级别活动并获奖的,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获奖级别,对指导教师的奖励由学校校委会讨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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