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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劳动纪律规定

作者:fkueatj1021 | 发布时间:2021-03-02 00:36: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选矿厂劳动纪律 及违章处罚 规定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选矿厂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全厂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执行。

1、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领导的命令,先班组,后车间、选厂,一级对一级负责,严禁无故越级汇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命令者每次罚款 50 元,如遇违章指挥,可以不服从,但应立即和指挥者一起向上级领导请示;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隐患,自己能处理的自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有关领导。若隐患危及自身安全时,可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到安全地点。

(3)爱岗敬业,应熟知本岗位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会使用、维护设备,并能处理常见故障。

(4)机械设备实行专人专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转借他人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工具和作业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班组长汇报,在设备检查时要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牌。

(6)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良好状

态。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好各种记录,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

(8)团结互助,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抢救伤员。

(9)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0)不准带病作业。

2、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交班现场做好准备。接班人未按时到达,交班人不能离岗。交班人在交班前,应将生产现场和设备运行状况填写好,做好交接班记录;清点好材料、工具和备件;搞好生产现场卫生,准备交接班。交班人应交如下内容:

(1)本岗位生产及安全情况;(2)存在的问题;(3)其他有关应说明的事项;(4)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接班人应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现场交接班。接班人在听取了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后,确认设备正常和现场环境良好后,向交班人了解上一班安全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

交接班实现“五不交”:

(1)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不清不交;(2)机械设备润滑不良不交;(3)工具摆放不整洁、数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隐患和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5)记录填写不清不交。

交接班经双方认可一致,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违反交接班规定者每次罚款 20 元。

3、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私自替班、换班,上述行为违例一次罚款 20 元。

4、矿区范围内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资外,对参赌人员每人一次罚 2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禁在矿区内打架、酗酒闹事,发现一起每人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违者按规定原价两倍以上处罚。

7、考勤由专人考勤,并予以公开,厂长由办公室考勤,各车间员工由班组长考勤,车间主任和厂长审核,有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50 元。

8、上班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未按规定且不及时纠正者每次罚款 50 元。

9、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串岗、睡岗、溜岗,不得在车间打闹、追逐嬉闹,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每次罚款 20 元,如全月累计达 3 次的罚 200 元,达 5 次及以上的,仅发 300 元生活费。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一律按旷工处理。

10、凡因事、因病无法上班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按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口头或电话请假无效。车间主任以

下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4~6 天由厂长批准,7~15天由指挥部领导批准,15 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或矿区医疗室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否则按事假处理,如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员工工余时间离开矿区须经领导同意,非因公离矿的将视为个人行为,一切责任自己承担。

11、请探亲假、婚丧假的员工,应先经办公室登记核定,再由厂长和指挥部审批。

12、员工因公负伤,应由办公室会同安全部门写出鉴定意见,由公司向社保部门申报。其假期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3、选矿厂实行三班制作业,三班制时间为早班:09:00—17:00,中班:17:00—01:00,晚班:01:00—09:00。

14、加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车间领导或厂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原则上补休,不能补休的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与公司规定相同。

15、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生产现场有事随叫随到,否则按脱岗处理;非值班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 20 分钟内赶到现场,否则每次罚款 20 元,如全月累计达 3 次的罚 200 元。

16、车间以上领导(含副主任工程师)及维修人员有手机者,必须二十四小时保持开机,如下班休息时间,人在宿舍,且有电话者,可以关机,否则违者一次罚 10 元,全月累计 3 次报公司取消当月手机话费报销。

17、非经领导同意,不得带本厂以外的员工进入厂区或留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过夜,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18、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反一次罚款 20 元。

19、旷工期间考勤不计,旷工 1 天罚款 100 元,全月旷工达三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奖金,仅发 300 元生活费。连续旷工15 天或全年累计达 30 天以上者按公司《行政处分条例》给予自动离职、除名或开除处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黄土坡矿业建设指挥部 20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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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纪律等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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