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1 一般规定 1.1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并应记录存档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1.3 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奖惩。
1.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1.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 整改要求 2.1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2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3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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