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企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109页)-详细
中铁四技〔2014〕57 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XX 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科研及工法标准化管理,指导科研及工法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现将《中铁四局集团科研及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结合具体实践,注意积累资料,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及时反馈集团技术中心。
附件:中铁四局集团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附 件 中铁四局集团 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1.1 依据和原则 1.1.1 为规范和加强局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指导科研及工法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中铁四局集团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1.2 本实施细则着重对科研及工法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资料归档等有关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加以规定。
1.1.3 局 XX 公司科技开发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1.1.4 科研及工法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组长全面负责具体科研及工法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提出与解释课题,申报科研及工法项目,组建科研及工法项目课题组,拟定课题研究思路和计划,起草项目合同,负责项目按计划实施,管理项目经费,定期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期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对项目的合同执行、方案实施及结题成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2.1 基本程序 2.1.1 局技术中心每年年初、年中下达征集相关课题立项的通知,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2.1.2 局各部门XX公司根据立项通知,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申请立项材料由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并报课题组长审核。
2.1.3 局各部门申报资料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局指申报资料须经过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 XX 公司申 XX 公司科研及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科技管理部门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报送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2.2 申请材料的内容 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报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表 2-1、2-2、2-3)。所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样表格式认真填写,内容应具体翔实,尤其是立项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进度安排及预期目标、主要研究单位、人员及分工、经费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计划表等内容务必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更不得出现空白。
2.3.1 相关要 XX 公司承担的课题未经本单位总工程师签批、局相关部门承担的课题未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或局指承担的课题
—4—未经局指分管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将一律不予接收。
2.3.2 立项申报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在截止时间内提交。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原则上只会有一次延期机会),技术中心将不予接收。
2.3.3 填写申报表时,必须明确课题组长及课题组人员的分工,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2.3.4 课题组长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或工法能力和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研发时间保证;曾经承担过科研或工法项目但无故未完成者,不能再担任课题组长。
2.3.5 课题组成员要保证有足够的研发时间及相当的技术能力,且能严格按分工执行相应的研发任务。
2.3.6 联合申请的科研及工法项目要提前考虑和解决有关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事宜,并达成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协议。
2.3.7 科研及工法项目申报表应包括所有课题参与单位或局相关部门的意见。科研及工法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必须对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表的内容、项目课题组长承担该项目研究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以及科研及工法经费支持等重要问题,签署明确意见。
2.3.8 各申报单位或局相关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报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2.3.9 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评审 3.1 基本程序 3.1.1 形审分配: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3.1.2 形审: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将申报资料按照分配结果发送立项形审人审核,形审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照原上报流程逐级退回至课题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式审查合格后,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分类汇总(见附表 3-1、3-2、3-3、3-4)。
3.1.3 专家分组: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科研、工法立项审查专家分组,并依次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局总工程师审批(见附表 3-5)。
3.1.4 专审项目分配: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根据专家分组及上报资料情况进行专审项目分配,并将项目分配情况报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见附表 3-6)。
3.1.5 专家审查: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分配名单将审核项目提交给各专业组主、副审专家,各主审、副审专家在接到审核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分工的项目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6—提交到专业组组长汇总,各专业组长需对本组的所有课题进行审阅(见附表 3-7)。
3.1.6 专业小组会:各专业组长及时召开本专业小组会,拟定出本小组建议立项课题及课题类别(见附表 3-8)。
3.1.7 专业组组长会议:局总工程师主持专业组组长会议,各组长汇报专审情况,协调各专业组审核意见(见附表 3-9)。
专家委员会会议:局总工程师主持会议,专家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立项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推荐立项课题。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必要时重大专项课题及重大课题申报单位汇报、答辩; 各专业小组组长汇报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有关情况。
汇报、答辩完成后,按照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顺序依次进行投票。申报重大专项课题被投票否决的,进入重大课题级别,参与下一轮投票,其余以此类推(见附表3-10)。引导课题不再投票。
3.1.8 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科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其委托总工程师主持,技术中心通报专家委员会审议情况,会议审定后确定立项的课题及项目级别。
3.1.9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草拟课题开发计划通知,报局技术中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经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下发(见附表 3-11)。
3.2 项目立项形审 3.2.1 形审内容:形审是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技术先进性进行审查,主要从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申报的内容是否完善、经费的安排是否详细、有无所依托的项目以及有无工法专利、关键技术及创新点是否明确等方面逐条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形审工程师可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初步查新检索。形审完毕后填写形审意见,由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处理。
3.2.2 相关要求 1.科研及工法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人员及相关审核、审批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编写内容及质量负责。
2.局技术中心对于编写内容及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退回修改,各申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按要求重新申报。
3.3 专业组专家审查 3.3.1 专家审查内容 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特点、综合效益及技术价值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核,最终给出项目立项情况说明以及立项的级别。
3.3.2 相关要求 1.分配评审专家时需根据科研及工法项目的专业领域,结合专家专长进行选取。
—8—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分配好的专家分工表,将资料及时提交给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3.每个申报项目均由主、副审两名专家共同审核。
4.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评审专家在收到审核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到各专业组长;专业组长负责对本组项目的立项审核意见汇总。
6.审核意见一旦提交,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经授权最多可修改一次。
7.做好评审的保密工作。评审专家的上网密码不得泄露给评审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工作人员不得将评审专家名单向外泄露,相关人员不得向评审专家询问评审结果。
3.4 立项评审会 3.4.1 立项评审会内容 1.各专家组长对本组建议课题进行汇报,必要时可组织申报单位对专家组拟定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课题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课题组负责准备课题的科技查新资料、课题可行性研究的汇报材料(PPT/视频资料),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课题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专家进行答疑。
2.参加局立项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各自发表意见。
3.通过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是否立项和立项等级,并由科学
技术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最终立项决定。
立项评审会由局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科研及工法立项计划文件由局总工程师审定签发。
3.4.2 相关要求 1.评审专家接到立项评审会通知后,应按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发挥专业特长,客观、公正的发表对申报立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2.会后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各申报单位和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3.4.3 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内容 由局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对立项会议专家表决通过的推荐课题进行评议,最终确定局立项课题。
3.5 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的开题 立项会通过的重大专项、重大课题在与局签订立项合同前要进行课题的开题会,对局技术创新有重大意义的重点课题必要时也需召开开题会。
3.5.1 技术中心负责起草开题会的通知,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课题组准备课题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国内的、国外的研究
—10—现状及问题点评,已取得了哪些成果,已进行了那些研究。
3.研究的具体目标,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
4.课题主要研究内容、方法:内容要紧扣课题的目标来分解,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要进行哪些设计计算,哪些实验手段,购置什么研究辅助设备,开发什么软件等。
5.研究工作的步骤: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必须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各阶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标、任务;各阶段的主要研究步骤等。
6.预测课题研究的成果及形式: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7.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报告参加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尤其是课题组长的水平。
8.现有基础:人员基础和物质基础。
9.经费估算 3.5.2 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会,会议由技术中心分管领导主持。
3.5.3 会议程序 1.课题负责人陈述课题开题报告。
2.课题论证答辩。
3.课题专家与课题组成员面对面互动交流,对课题实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对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指导。课题组成员除了听取专家的意见外,也可将自己的不同观点表达出来,与专家互动研讨。
4.形成会议纪要、课题组编制完成科研及工法项目工作大纲和实施方案。
第四章 项目合同书 签订 4.1 基本程序 4.1.1 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申请立项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拟稿科研及工法合同,并报课题组长审核。
4.1.2 局各部门科研及工法合同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科研、工法合同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 XX 公司科研、工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研及工法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4.1.3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科研、工法合同,首先对合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后,再提交局总工程师审批。
—12—4.1.4 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将局总工程师审批签署后的合同书盖章,通知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领取正式合同书。
4.2 签订合同内容 合同书应按照局规定的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 4-1、4-2),包括合同书封面、项目概况、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预期达到的目标、成果及经济指标、采用的研究方法及技术措施、进度安排、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分工、成果内容及归档要求、科技成果的转化、经费及用款计划、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合同书上报的同时应附上项目实施计划表(见附表 4-3),计划表中填报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起始时间、完成时间、具体研究内容、阶段性成果目标、局经费计划投入及相应责任人等信息。
4.3.1 相关要 XX 公司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各单位总工程师签批、局部门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或局指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局指总工程师审批的合同书,技术中心将一律不予接收。
4.3.2 合同上报截止日期以“立项计划下达通知”上要求上报的截止日期为准;“立项计划下达通知”未明确具体日期的,以通知正式下达日开始 15 日内完成上报。
4.3.3 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上报正式合同书,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局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该项目按照未执行计划处理。
4.3.4 合同书中有关科研、工法项目的主要信息,原则上在立项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关键内容或计划节点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变动。
4.3.5 合同经局签字盖章后,即成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
4.3.6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出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需要乙方落实的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课题无法开展的。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5.1 过程资料上报 5.1.1 基本程序 1.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每季度末将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展情况及各节点完成情况等资料汇总后报课题组长审核,然后报各部门、各单位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2.局各部门汇报资料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14—各局指汇报资料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 XX 公司汇 XX 公司科研及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汇报资料后,首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见附表 5-1)。
5.1.2 资料上报内容 1.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固定格式上报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度资料(见附表 5-2),进度资料中包括进度情况、主要研发人员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归集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计划等内容。
2.科研及工法项目未完成原因补充资料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 5-3),包括情况说明(或改进措施)等内容。
5.1.3 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按时上报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度资料。上报资料应经过课题组长、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总工程师(局相关部门由部门领导)审批认可。
2.对项目进展不顺或其它与实施计划不符的,局技术中心要求相关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限期说明澄清,问题严重的项目可
以建议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取消或中止该项目(建议中止或取消的课题在局第二年立项评审会时进行通报)。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程序 1.局科研及工法主管工程师发出科研及工法项目检查通知后,组织检查组专家对科研及工法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组对科研及工法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成员分别填写检查意见汇总后提交检查组长,检查组长填写最终检查意见并发送课题主管工程师;同时,检查评分表同步完成并经过检查组长确认。
3.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对检查问题进行整改回复,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4.局各部门整改回复资料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查组组员;各局指整改回复资料须经过局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技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 XX 公司整改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查组组员。
5.检查组组员对整改回复进行验证,确认后发送检查组组长审核确认。
5.2.2 现场检查内容
—16—1.检查组按照科研、工法项目过程检查表(见附表 5-4)逐条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进展情况、主要研发人员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归集情况等内容,并对逐条检查的内容进行评分。检查组还需形成最终检查意见,最终检查意见分为“进展正常、限期整改、变更合同、建议撤销”四个类别。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及时登记项目检查台账(见附表5-5、5-6),汇总历次检查情况、评分及局技术中心领导审批情况等。
5.2.3 相关要求 1.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变更合同“或“建议中止”等处置建议: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论何种原因,一年以上未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其它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科研经费没如实用到科研、工法项目上,科研经费核销材料弄虚作假。
2.对于“限期整改”的科研及工法项目,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回复资料上报,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局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原则上只会有一次延期机会),局将视情况对该项目采取中止、暂停等措施。
3.对于检查组提出“变更合同”和“中止合同”的检查意见,由局技术中心审批后最终做出是否“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建议,并报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5.3 合同变更 5.3.1 基本程序 1.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变更申请,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2.局各部门变更申请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变更申请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 XX 公司变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变更申请后,首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
4.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同意变更申请的,则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执行新合同;未同意变更申请,则退回变更申请,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继续执行原合同。
5.3.2 合同变更申请书
—18—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按照格式要求填报变更申请(见附表5-7),应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选择变更类别包括“调整目标、延长期限、调整课题组长、增加经费、中止合同、其他”等选项。
5.3.3 相关要求 1.科研及工法项目若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由项目各承担单位或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课题组长;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项目完成时间调整;经费的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因故中止项目。
2.所有应该变更而未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一经查出,局技术中心将视情况有权作出“中止项目”的建议,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中止项目,同时对已拨付的经费进行追回。
3.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核实确认是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研究失败而中止的,已据实发生的经费同意核销不予追回。
5.4 合同中止 5.4.1 基本程序 1.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中止建议至局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讨论、审核。
2.局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3.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发出中止通知,该项目随即被中止,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更新相关项目台账。中止的项目情
况将在局第二年科研及工法立项评审会上进行通报。
5.4.2 合同中止内容 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照格式填写中止建议表(见附表5-8、5-9),详细描述中止原因和建议。经过局技术中心审核、局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在下达当年度科研及工法计划时下达项目中止计划。
5.4.3 相关要求 1.遇下列情况之一,局技术中心可通知课题承担单位中止合同:(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需要乙方落实的条件长期不落实的;(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课题无法开展的。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可以随时发起中止建议,但应有充足的中止理由和依据,不得随意发起。
3.对于被中止的科研及工法项目,由局技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已拨付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4.被中止科研及工法课题组长,在项目中止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课题组长再次申报局科研及工法计划项目。
—20—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6.1 基本程序 6.1.1 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结题申请,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6.1.2 局各部门结题申请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结题申请须经过局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 XX 公司结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6.1.3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结题材料后,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科技形审人审核、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专家审核。
6.1.4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组织召开成果验收评审会,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记录会议讨论评审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后,编制成果评审证书(见附表 6-5)。成果评审,一般由7~13人的评审委员会主持,其中相关领域的专家(高级职称以上)人数不得少于 3/4。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由研究人员充分表述课题成果,并进行深入的答辩。评审委员会还需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必要时可到现场验证。
6.2 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6.2.1 验收评审申请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6-1),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书,原计划结题验收时间、申请评审验收时间、验收评审资料准备情况等。
6.2.2 验收评审报告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6-2),包括项目成果总报告、技术分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取得的专利(或授理的专利)、工法等证书、该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一览表、相关材料影像资料及 PPT 汇报资料等内容,如对原项目合同有调整、删减、新增内容,应同时上报局技术中心的有关批复。
6.2.3 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成果评审资料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样机、设备的出厂鉴定报告;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数据及使用手册;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2.4 最终上报的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对出版的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软件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合同规定必须形成工法及专利的,必须提交相应的工法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或专利通知书;研制项目的样品及样机应具有由专业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新工艺及新方法应具 XX 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提交应用单位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提交
—22—能反映整个项目技术内容的影像资料及相关施工过程照片或图纸。
6.3 相关要求 6.3.1 各课题组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书要求圆满完成了研究任务,可随时按上述 6.1 条规定的程序逐级提交验收结题评审报告,但至少应在合同书规定的结题验收日期一个月前提交。
6.3.2 局技术中心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评审申请后的 7 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的初审,并就是否同意验收评审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6.3.3 专家组成员在接到验收评审报告资料后,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按局技术中心提出的审查要求进行审查(见附表 6-3、6-4)。
6.3.4 被验收科研及工法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 “不通过验收评审”的结论:没有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成果要求;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及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批复规定的研究内容。
6.3.5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在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删减、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局有关批复为准。
6.3.6 对于逾期未结题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仍未结题的项目,局技术中心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提请科学技术委员会申
请中止该项目。
6.3.7 对于“验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由局技术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剩余研究经费、中止项目、追缴经费等处罚措施。
6.3.8 “验收评审末通过”的课题组长,在以后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局研究计划项目。
6.3.9 未按期进行验收评审的课题组长,不得作为课题组长申请下一年度的局研究计划项目。
6.3.10 按期进行验收评审、项目成果突出的课题组长,在以后局研究计划立项时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章 科技进步奖及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选 7.1 申报 7.1.1 基本程序 1.局技术中心每年年初下达科技进步奖申报的通知、每年 9月份下达企业级工法申报通知,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2.根据申报通知,由局各部门 XX 公司主管工程师填报申报表。
3.局各部门申报表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申报表须经过局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24—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XX 公司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XX 公司分管领 XX 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7.1.2 申报材料 科技进步奖申报材料有: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及其附件(见附表 7-1),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内容包括: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任务来源、计划名称及编号、起止时间、成果用于生产时间、组织评审单位及评审日期、评审证书编号、申报等级等有关信息,附件主要包括:成果评审证书、成果应用情况证明、应用部门的效益证明、科技查新报告、获奖证 XX 省级工法证书、专利授权证明、专利受理证明)及技术文件等。
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有: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一式 2 份)(见附表 7-2);工法正文(包括必要的图、表等);局工法关键技术评审证书和申报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表;工程应用证明、社会效益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和环保、节能效益证明;照片(十张以上)和介绍工法施工工艺的演示光盘(10~15 分钟)。
1.相关要 XX 公司、局工指及局各部门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总工程师签批或部门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申报表,技术中心将一律不予接收。
2.申报局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是 XX 公司成果评审或各级政府部门鉴定的、并经过一年以上实践证明的各类科技成果;申报
企业级工法项目必须是经过局关键技术评审后的工法成果。
3.科技成果的申报等级严格按《中铁四局集团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4.申报单位及完成人员有异议的项目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成果,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评奖后发现的,将追回奖励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证书。
5.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要与鉴定、评审证书一致。
7.2 局科技进步奖评奖及企业级工法评定 7.2.1 基本程序 1.形审: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将申报资料按照分配结果发送形审人审核,形审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照原上报流程逐级退回至课题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式审查合格后,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分类汇总(见附表 7-3)。
2.专家分组: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科技进步奖评奖、企业级工法评选专家分组,并依次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局总工程师审批。
3.专审项目分配: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根据专
—26—家分组及上报资料情况进行项目专审专家分配,并将项目分配情况报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见附表 7-4)。
4.专家审查:各专业组审核专家在接到审核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分工的项目审核,填写审核意见(见附表 7-5、7-6、7-7、7-8),并将审核意见发送到专业组组长汇总,各专业组长需对于本组的所有参评项目进行审阅。
5.专业小组会:各专业组长及时召开本专业小组会,拟定出本小组建议各评奖类别(或企业级工法)项目名单(见附表 7-9)。
6.专业组组长会议:局总工程师主持专业组组长会议,各组长汇报专审情况,协调各专业组审核意见,拟定各评奖类别(或企业级工法)项目名单。
7.专家委员会会议:局总工程师主持,专家对拟定的申报评选项目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各项目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拟获奖(或企业级工法)项目名单(见附表 7-10)。
8.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科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其委托总工程师主持,技术中心通报专家委员会审议情况,会议审定后确定最终获奖项目级别(或企业级工法名单)。
9.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草拟奖励文件,报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局根据获奖情况,择优选择推荐申报外部奖项的项目(见附表7-11)(或 XX 省部级工法申报项目)。
7.2.2 相关要求
1.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应及时记录专家的相关意见,统计汇总后报局技术中心相关领导讨论、审核。
2.专家接到科技进步奖评奖会通知后,应按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发挥专业特长,客观、公正的发表对申报立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3.会后,若需要补充完善相关项目资料的,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报主管部门,同时,为局进一步申报高级别的奖项(或工法)做好准备。
第八章 项目资料归档 8.1 基本程序 1.科研及工法项目验收评审完成后,各承担单位和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套成果资料向局技术中心上报,以便存档。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相关资料后,整理汇总并建立台账,按照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8.2 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评审证书、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8.3 相关要求 科研及工法项目完成后,各承担单位在 30 日内将专家评审后修改完善的全套成果资料提交至局技术中心;局投入的科研及
—28—工法经费按项目合同完成的程度拨付给各承担单位(局相关部门的经费实报实销)。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局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九章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管理 9.1 总则 科研及工法经费的管理包括 XX 公司自立项,局科研及工法经费的归集指标要达到当年计划完成产值的一定比例。(所有单位的比例至少要达到 2.5%以上,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为 3%)。
9.2 研发费用 归集 9.2.1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委托、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常设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9.2.2 研发费用归集 研发机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研发机构、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研发机构分为常设研发机构和项目组。常设研发机构是指局设立的、专门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的机构;项目组是指因科研、工法项目的需要,局依据研发内容设立的用于完成某项或某几项科研、工法项目的研究开发小组。
常设研发机构研发费用的归集:由常设研发机构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认定资料,财务部门对该研发机构的各项费用进行单独归集。认定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发机构设立的文件及研发机构名称;
—30—2.研发机构人员组成; 3.XX 公司资产清单。
科研、工法项目组研发费用的归集:由科研、工法项目组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认定资料,认定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组设立的文件或依据; 2.项目组人员组成; 3.研发活动使 XX 公司)资产清单; 4.研发对象及数量,包括研发活动对应的具体工号、工程量清单。
财务部门对该研发机构的各项费用予以单独归集: 1.工资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用: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组提供的科研及工法项目研发人员(含外聘人员)名单及研发时间段,协同研发组单独编制研发人员工资支付单(与非研发人员工资支付单区分开),财务部门据此将该时间段发生的属于研发人员人工费(含工资附加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列入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
2.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检验试验费,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维护、维修等费用:由项目课题组长组织机械、物资、技术、试验等部门对属于研发活动消耗的部分进行审核签认,并编制原始单据和相关分配表(如租赁费、折旧、水电费等),财务部门依据审核签认的属于研发活动消耗的上
述各项费用列入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
3.其他研究开发费用:由项目课题组长审核确认,项目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列入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
4.项目组实施科研、工法项目同时又承担施工生产任务的,要合理界定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界限,不得将研发费用列入施工成本,也不得将构成工程实体的成本费用列作研发费用。
9.2.3 相关要求 1.常设研发机构应在成立后的 10 日内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研发机构认定资料;项目组应在成立后的 10 日内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研发机构认定资料。XX 公司或局相关部门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相关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进行研发经费的动态归集,并每季度将研发经费归集资料报局技术中心 XX 公司自立项的科研、工法项目,应加强研发经费的归集管理,建立相关台账并定期更新,局技术中心将定期进行抽查。
9.3 研发费用拨付与核销 9.3.1 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及时上报科研、工法项目进度资料,局技术中心按科研、工法项目合同书及相应的实施计划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9.3.2 局技术中心根据科研、工法项目计划及研发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情况,阶段性的向局财务部出具《中铁 XX 公司研究开发经费拨付审批单》,局财务部据此办理研
—32—发经费拨付。
9.3.3 科研及工法项目主持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局承担研发费用的核销手续,原则上每半核销一次,核销截止时间为二季度月末 20 日前、四季度月末 20 日前。(已完成结题的项目经费核销按 9.2.5 条款执行。)9.3.4 科研及工法项目主持单位在核销研发费用时,应按规定填写《中铁 XX 公司研发费用核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档案,由本项目课题组长,财务主管和所在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局技术中心审核,局财务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费用核销手续。研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局将不再拨付研发经费。
9.3.5 科研及工法项目完成结题,并经验收评审后,局拨付完成全部经费后项目主持单位应于 30 日内办理剩余经费的核销手续。局技术中心负责督促已评审项目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9.3.6 研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因特殊原因中止的项目和已结题项目,费用核销后若有节余,必须全额交局;若超出费用计划,应由局技术中心办理费用调整计划。
第十章 自立项 科研项目管理 10.1 总则 各单位每年根据本单位技术发展方向,结合在建工程项目,根据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确定自立项课题。各单位自立项课题的管理深度等同于局引导课题。
10.2.1 立项管理 XX 公司自立项项目应在局下发征集科研立项通知后,于每年的 3 月 31 日、9 月 25 日前将自立项课题报局技术中心,局根据各单位的自立项课题情况单独或与局立项文件同时下发科研计划(自立项计划包括引导课题)。计划下达后,承担自立项课题(含引导课题)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的半个月内与承担课题的项目部签订自立项课题科研合同,并将合同扫描件及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通过网络平台提交局局技术中心备案。
1.自立项科研项目合同 XX 公司自立课题组主管工程师拟稿科研合同后,提交课题组 XX 公司科研主 XX 公司科研主管工程师审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 XX 公司科研主管工程师负责盖章后提交局备案。
10.2 过程管理 10.3.1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自行建立自立项项目的管理台账及科研经费归集台帐。
10.3.2 各单位自立项项目课题组应按照计划实施,并按合同及实施计划定期归集相应科研经费,并将每个课题的节点完成情况及科研经费归集台XX公司科XX公司科研主管工程师将项目的经费归集明细每季度末 25 日前上报局技术中心备案。
10.3.3 如过程中出现项目的变更或科研经费的调整,如该自立项课题中止,各单位可自行补充新的自立项课题并重新归集新
—34—的项目科研经费,并按新的课题进行过程管理以至结题。同时需将课题及经费的变更说明报局技术中心备案。
10.3 结题管理 10.3.1 自立项项目由各单位按进度自行结题,结 XX 公司组织相关专家签字认可后及时更新至自立项管理台账中,XX公司科研主管工程师一周内将结题评审意见及该项目的科研经费归集明细台帐一并提交局技术中心备案。
10.3.2 结题时应重点审查项目科研经费归集情况,结题评审意见中要有对科研经费归集情况的说明。
10.3.3 局技术中心 XX 公司自立项课题进行抽查。
10.4 自立项项目升级为局立项课题 10.5.1 自立项项目在实施过程 XX 公司自评认为其具有较高的先进性、较好推广应用价值的,可填写《自立项项目升级申请表》(见附表 10-1)向局科委办申请升级为局立科研项目,经局科委办核准后于下批科研计划将该项目升级为局立项课题,视情况给与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支持。
10.5.2 自立项项目完成后 XX 公司自评后认为其技术先进性、具有较好推广应用价值的,可填写《自立项项目局级成果评审申请表》(见附表 10-2)申请局级成果评审。经评委审查后认为其技术水平、推广价值达到要求的,经局科委办核准后发局成果评审证书,并视情况给与一定科研经费支持。(本条不含已升级为局级科研项目的项目。)
10.5.3 升级后的项目及成果纳入局科研管理台账管理,并可参加局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一章 日常 管理手段 技术中心除要 XX 公司及课题组定期上报科研及工法进度报表及阶段性成果、日常科研及工法检查及年度检查外,对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还包括督办、催办、告知、通报等形式。
11.1 督办 局立项的科研及工法项目原则上都设有项目主管及协管人员,这些人员是每个项目的督办人,按科研及工法项目分工表上所列的项目,每个项目的协管人及主管人员都要对自己负责的项目进行督办。主管人员从项目立项开始要进行督促其合同的签订、每个阶段进度的实施及结题验收的全过程的管理;协管人主要是协助主管人员及时向主管人员进行信息的传递,让主管人员能及时掌握该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11.2 催办通知 1.局下达的各种通知要求按时上报资料的,在时间要求的前三天还没有上报的; 2.科研及工法计划正式下达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在规定时间截止前一周还没有把电子文档上报的。
3.在科研及工法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的每个重要节点必须上报科研及工法进展阶段性成果的,在上报日前三天还没有上报
—36—的。
4.按科研及工法合同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项目验收评审的,在时间规定前一个月还没有进行申请结题的。
11.3 告知书 1.局立项通知下 XX 公司连续 2 次没有申报课题立项的; 2.立项申报书连续 3 次退回修改不合格的; 3.科研及工法合同签订时间超过通知要求时间 2 周以上,且资料经过 3 次以上修改仍不合格的; 4.连续 3 次没按项目实施计划表上报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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